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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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系统生产安全系统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系统生产安全系统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委派到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生产安全责任管理人员的处分按照股份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十一)违反规定搞突击、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员工违反反违章禁令;其他过失或不作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项目批准部门在项目未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立项;二)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部门对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三)设计部门在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四)发包管理或工程委托部门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五)生产技术部门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操作规程;六)生产运行(调度)部门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或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开工,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七)设备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防护设施,超过期限运行;八)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部门分别存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的错误或缺陷;九)质量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十)物资采办部门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人事培训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有关部门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安全部门未按规定对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存在过失或不作为。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执行。

第二章事故事件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件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环境事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划分第七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章


第三节 对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察看、开除处分: (一)擅离职守,或者消极怠工,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影响生产或者工 作的; (四)在生产岗位或者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 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给员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身心 违犯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节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 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 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也可以合并使用。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扣发工资(薪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
酬)、奖金等经济处罚。
第二章


第一节 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该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者无法使用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 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违反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放 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的; (五)在工程项目结算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制度,力求《处分规定》总则部分的各项原则规定,分则中 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都有相关法律法 规依据或者可参照性较强的其他条规加以支持。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四、《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
2.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处分规定》汇集了各类 行政法规中针对企业行为的相关内容,充分采纳了总部机 关和基层的合理建议,涵盖了集团、股份各类管理人员的 主要行为规范。《处分规定》紧密联系实际,既体现了从 严治企的指导思想,又注意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给各单位 开展执纪工作留下适当的空间。分则中针对生产经营、财 务资产、组织管理、廉洁自律等四类问题中的关键点,增 加了对严肃执纪有实质性意义的内容,删除了难以具体操 作的条款。并且把目前可能漏项或者今后可能出现的违纪 违规行为用“其他行为”的兜底方式加以表述,扩大了 《处分规定》的覆盖面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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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 所作的重要改动
4 .增加“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
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
规定应当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一条(第
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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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 的重要改动
3.增加“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
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因违 纪违规受到查处而被免职的,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因其他原因 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处分”一款。 将“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当同时撤销”一款,修改为“担任两个以 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 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 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第八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十七)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 设备; (十八)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
续生产;
(十九)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 染治理设施; (二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
第三条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 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 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
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九条 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 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 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
第十五条 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 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六条 因事故、事件受到行政处分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 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应在事故、事件调查和责 任认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 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审议批准,按程序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的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派遣单位进行 处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2017/2/27 14:57来源: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日期: 2017/2/2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

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XX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XX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安全、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又分为A级、B级、C级。

第三条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视情节轻重,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

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又分为A级、B级、C级。

《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调查。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细则。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视情节轻重,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具体分级条件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四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事件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同时报送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

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报送事件信息,并抄送专业公司。

第五条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在接到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后,应成立事件调查组、组织现场调查、召开事件分析会、进行责任追究、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存档。

第六条按照环境事件分级成立事件调查组:(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根据政府委托,由集团公司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二)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由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三)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由所属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专业公司进行监督,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专业公司备案。

若一般环境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由专业公司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概述三、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况四、处分的实施及影响五、总结正文【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地位日益重要,而与此同时,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概述】中石油作为我国最大的石油天然气企业,一直致力于为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中石油发生了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对人员安全和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这些事故和事件主要包括:1.2018 年 11 月,中石油新疆油田公司发生一起井喷事故,造成 5 人死亡、4 人受伤。

2.2019 年 4 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300 平方米。

3.2020 年 6 月,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发生一起泄漏事故,导致大量天然气泄漏。

【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况】针对上述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中石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处分措施包括: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2.对事故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等处分。

3.对事故相关领导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

【处分的实施及影响】中石油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有力地维护了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卫生,体现了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处分的实施对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总结】总之,中石油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体现了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决心。

大庆油田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题库)

大庆油田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题库)

大庆油田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题库)一、填空题(20题)1、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4、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5、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7、发生事故、事件,不遵(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

8、发生事故、事件,(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

9、发生事故、事件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积)极处理,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

10、发生事故、事件,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1、发生事故、事件,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12、发生事故、事件,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13、发生事故、事件,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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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七)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九)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十一)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十三)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十六)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十七)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十八)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十九)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二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一)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三)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四)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五)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七)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八)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九)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十)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十一)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十二)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内,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立项或未组织整改;(十三)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十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一)不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二)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四)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五)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六)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七)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八)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九)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九条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五)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对直接负责与事故、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对承包商发生事故、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责任事故、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

数起事故、事件责任分别处理的,对后发事故、事件责任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合并处理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对因事故、事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管理人员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六条因事故、事件受到行政处分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应在事故、事件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审议批准,按程序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的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派遣单位进行处分。

所属企事业单位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结果,应同时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中油监〔2008〕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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