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院管理制度及输液管理的相关规定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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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管理制度静脉输液(intravenous infusion)是临床护理工作中最常见的一项技术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既反映护士的技术水平,又反映护理质量的优劣。

输液技术的广泛运用,不但增加了输液实践的风险,同时也给输液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部分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的输液风险∶如静脉炎、药物外渗等给护理质量带来巨大挑战,输液管理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护理管理的重点,成为保证护理质量的基础。

因此,为保证静脉输液这项临床重点工作的顺利运行,特制定输液管理制度如下∶1.静脉输液操作流程按照医院《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的规范化要求进行。

2.静脉输液操作的具体要求;(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护患沟通制度",切实做到操作前查、操作中在、操作后查,并做好操作前的解释、操作中的指导和操作后的宣教工作。

(2)输液程序正确,用物准备齐全。

(3)操作方法规范,符合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4)合理选用静脉,提高穿刺成功率。

(5)操作时动作轻稳,主动与患者沟通交流。

(6)滴速适宜,符合病情需要。

(7)病房巡视合理,药效观察到位。

(8)输液反应观察处理及时,健康宣教落实。

3.成立静脉治疗管理小组∶组织职能是管理的重要职能,为了实现目标和计划,必须要有组织保证。

医院要成立静脉治疗管理小组,由医院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静脉治疗专科护士、护士长及科室护理骨干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护理重点环节管理进行监控,组织各科室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考核,提高护士静脉输液操作技能,保证临床护理质量。

4.实施输液环节质量管理∶加强输液环节质量管理,从根本上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参与质量管理的主动性,加强护士的自律性,增强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甲医院输液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输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输液管理工作,确保输液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输液管理制度1. 输液科室设置(1)我院设立独立的输液科室,负责全院输液工作。

(2)输液科室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护理人员,确保输液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输液药品管理(1)输液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采购、储存和使用。

(2)输液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院内规章制度。

(3)输液药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确保药品质量。

3. 输液操作规范(1)护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护理人员在进行输液操作前,应详细核对患者信息,确保无误。

(3)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

(4)输液过程中,护理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5)输液结束后,护理人员应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4. 输液患者管理(1)患者输液前,应详细询问病史、过敏史等,并做好记录。

(2)患者输液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必要时调整输液速度和药物剂量。

(3)患者输液结束后,应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并做好随访工作。

5. 输液安全监控(1)输液科室应建立健全输液安全监控体系,定期开展输液安全检查。

(2)发现输液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对输液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事故,应立即上报,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 输液培训与考核(1)定期对护理人员开展输液操作规范、无菌操作规程等培训。

(2)对护理人员实施考核,确保其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护理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四、其他1.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内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1.一次更衣室、洗衣洁具间为十万级;
2.二次更衣室、加药混合调配操作间为万级;
3.层流操作台为百级。
其他功能室应当作为控制区域加强管理,禁止非本室人员进出。洁净区应当持续送入新风,并维持正压差;抗生素类、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的洁净区和二次更衣室之间应当呈5~10帕负压差。
(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根据药物性质分别建立不同的送、排(回)风系统。排风口应当处于采风口下风方向,其距离不得小于3米或者设置于建筑物的不同侧面。
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与质量控制组织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规范、操作规程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与规范,对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质量管理。
(一)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静脉用药处方或医嘱;药师应当按《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审核用药医嘱所列静脉用药混合配伍的合理性、相容性和稳定性,对不合理用药应当与医师沟通,提出调整建议。对于用药错误或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师有权拒绝调配,并做记录与签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04-23 1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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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卫生与消毒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清洁消毒程序。各功能室内存放的物品应当与其工作性质相符合。
(二)洁净区应当每天清洁消毒,其清洁卫生工具不得与其他功能室混用。清洁工具的洗涤方法和存放地点应当有明确的规定。选用的消毒剂应当定期轮换,不会对设备、药品、成品输液和环境产生污染。每月应当定时检测洁净区空气中的菌落数,并有记录。进入洁净区域的人员数应当严格控制。

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和相关医护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输液室、护理部、药房等。

第三条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应遵从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应与医院其他管理规定相衔接,相互搭配、相互监督。

第二章输液与静脉输液设备管理第五条本医院必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输液与静脉输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性能正常可靠。

第六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设备使用人员必需经过相应培训,娴熟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严禁未经培训人员私自操作。

第七条输液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质量检查,并订立相应的保养和维护和修理记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八条输液设备在非使用状态下应妥当保管,避开受潮、露天等损坏情况发生。

第九条输液设备的更换、维护和修理、报废等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管理第十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使用应遵从以下原则:1.严格依照医嘱使用,不得超量或超时使用药品。

2.注意药品的使用次序和方法,严禁混淆使用,避开不良反应的发生。

3.输液药品的储存应按规定进行分类、标注,避开交叉感染和药品误用。

第十一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的储存和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输液药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药房内,避开阳光直射和高温。

2.输液药品应依照使用期限和规定时间进行检查,过期药品应及时清理。

3.输液药品的配置应由专业药师进行,依照严格的程序和标准操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的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1.输液药品的运输应使用专用容器,避开药品泄漏和污染。

2.输液药品的运输应注意保持药品的温度,避开过热或过冷。

第十三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包含药品名称、规格、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输液药品的废弃物处理应依照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严禁随便丢弃或外倒。

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

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

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确保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国家决定对部分情况下的输液行为进行禁止。

现将相关规定公布如下:一、禁止输液的情况(一)预防性输液: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预防性输液。

预防性输液是指在无具体病因的情况下,为了补充营养、增强免疫力等目的而进行的输液行为。

(二)美容输液:一律禁止美容目的的输液行为,包括美白输液、深层滋润输液等美容注射。

(三)大剂量维生素C输液:一律禁止大剂量维生素C输液,除特殊情况外。

(四)非医学需要的输液:一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输液行为,包括生育节奏调控输液、抗衰老输液等。

(五)病情稳定期输液:一律禁止病情稳定期的输液行为,以减少对患者身体的刺激和帮助恢复身体自身免疫力。

二、特殊情况下的输液审批(一)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如重度严重感染、失水性休克、严重创伤等情况,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及医生的判断,经过专家组审核,允许进行输液治疗。

(二)手术患者:手术患者在术前、术中、术后需要进行输液治疗,但必须严格按照医学指南和手术室操作规范执行。

(三)特殊疾病患者:对于某些特定疾病的患者,如透析患者、癌症化疗患者、长期卧床患者等,可以根据医生的判断,适量进行输液治疗。

三、禁止输液的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输液管理制度,负责制定输液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如发现医疗机构违规进行输液行为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医生: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合理判断是否进行输液治疗。

如果医生违反规定进行禁止输液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患者:患者应当遵守医生的治疗建议,不得自行进行无医学需要的输液行为。

如患者违反规定,自行进行非法输液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规定(一)加强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生、护士和患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输液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

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

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规范输液和输注操作,确保医务人员正确使用输液设备和药物,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和病区的输液和输注工作,并适用于全部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从事输液和输注工作,确保操作规范、安全可靠。

第二章输液和输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各科室和病区依据医院的规定,设立特地的输液和输注工作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医院将及时为相关工作岗位人员供应必需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各科室和病区应订立本科室或病区的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并报送医务处备案。

第七条医务处应定期对各科室和病区的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看法和建议。

医务处将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对输液和输注操作的考核,确保操作技能和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输液和输注操作的规范与安全第九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前,应先认真核对患者的身份和医嘱,确保操作的准确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前,应认真查看药物的标签和说明书,确认药物的名称、剂量和途径。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前,应检查输液器和输液设备的完整性和清洁度,确保无损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使用正确的穿刺器材和消毒液,严禁共用器材和跨患者使用。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依照正确的穿刺和连接方法操作,严禁造成漏液或污染。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紧密察看并记录患者的输液和输注病情变动,随时调整输液速度和剂量。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注意消毒和洗手的规范,确保操作无菌。

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输液器和输液设备,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章仪器设备及药物管理第十七条医院应定期对全部的输液器和输液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和完好无损。

医院科室输液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科室输液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科室输液管理,保障患者输液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输液室职责1. 输液室是医院科室的重要部门,负责全院患者的输液工作。

2. 输液室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护士,负责患者的输液操作和护理。

3. 输液室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输液安全。

三、输液药品管理1. 输液药品由药剂科统一供应,输液室负责接收、储存和分发。

2. 输液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嘱要求储存,分类放置,确保药品质量。

3. 输液药品的领用、退药、报废等手续应严格办理,做好登记。

4. 输液药品的过期、变质、污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药剂科,并予以处理。

四、输液操作规范1. 输液操作前,护士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保无误。

2. 输液操作过程中,护士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输液安全。

3. 输液过程中,护士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输液反应。

4. 输液结束后,护士应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并进行必要的健康教育。

五、输液安全管理1. 输液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急救药品、器械等。

2. 输液过程中,护士应随时注意患者的生命体征,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3. 输液室应定期对护士进行输液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培训,提高护士的业务水平。

4. 输液室应做好输液记录,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输液时间等。

六、输液质量控制1. 输液室应定期对输液操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输液安全。

2. 输液室应定期对护士进行业务考核,提高护士的输液操作水平。

3. 输液室应建立输液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投诉问题。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科室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3. 本制度由医院科室负责解释。

医院输液与注射管理制度

医院输液与注射管理制度

医院输液与注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输液与注射操作,保障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床实践经验,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输液与注射人员,包含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与缩写(一)输液:指将药品或液体通过静脉、动脉、骨髓腔、脑室、脑脊液腔或腰椎腔等途径直接注入体内。

(二)注射:指将药品或液体通过皮下、肌肉、关节腔、腹腔等途径注入体内。

(三)输注液:指用于输液的药品或液体。

(四)静脉注射液:指用于静脉注射的药品或液体。

(五)皮下注射液:指用于皮下注射的药品或液体。

(六)肌肉注射液:指用于肌肉注射的药品或液体。

第二章输液与注射操作程序第四条输液与注射前准备(一)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与注射操作前,必需认真查阅医嘱,并核对医嘱与药品的全都性。

(二)准备所需药品与工具,确保药品的品质和有效期,并对药品进行核对。

(三)对患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患者相关操作事项。

第五条注射与输液操作步骤(一)进行注射操作时,必需使用消毒过的注射器和针头,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二)皮肤消毒时要使用规定的消毒液和方法,确保消毒充分。

(三)在进行静脉注射液操作时,必需依照正确的途径和速度进行,避开过快或过慢。

(四)进行皮下和肌肉注射时,要准确找准注射部位,并依照标准操作进行。

(五)在进行输液操作时,要人工掌控滴速,避开滴速过快或过慢。

第六条剂量与浓度的计算与核对(一)医务人员在进行注射与输液操作前,要准确计算剂量与浓度,并在操作结束后再次核对。

(二)计算和核对过程中,应采用专业的计算器和相关工具,并将计算结果记录在相关表格中。

(三)剂量与浓度的计算和核对由至少两名医务人员独立完成,并相互核对。

第七条输液与注射后处理(一)输液或注射结束后,及时将注射器、针头和输液管等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卫生环境乾净。

(二)对患者注射部位进行察看,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三)记录患者的输液或注射情况,并向患者进行适当的宣教和解答。

输液及给药安全管理制度

输液及给药安全管理制度

输液及给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护理质量,规范医院输液及给药工作,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的输液及给药操作,包含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医护人员。

第三条定义1.输液:指通过静脉、动脉等途径将药物或营养液输入患者体内。

2.给药:指通过口服、皮下注射、肌肉注射等途径将药物输入患者体内。

第二章输液管理第四条输液设备管理1.输液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需保持完好,定期检查、校准和维护。

2.输液设备应有唯一编号,使用前应核对编号是否全都。

3.输液设备的更换应遵从规定的更换周期。

第五条输液液体管理1.输液液体应符合药品质量标准,医院应建立输液液体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2.输液液体应储存于无菌、干燥、通风良好、阴凉处,并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第六条输液药品管理1.输液药品应验收合格,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2.输液药品应依照规定的用法用量予以,不得随便更改药品的配制比例、浓度等。

第七条输液操作规范1.输液前,护士应核对患者身份、医嘱与药品是否全都,核对患者过敏史和使用的输液设备是否合适。

2.输液过程中,护士应紧密察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输液反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异常情况。

3.输液完毕后,应记录输液情况,包含输液时间、总量、输液反应等。

第三章给药管理第八条给药设备管理1.给药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需保持完好,定期检查、校准和维护。

2.给药设备应有唯一编号,使用前应核对编号是否全都。

3.给药设备的更换应遵从规定的更换周期。

第九条给药药品管理1.给药药品应验收合格,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2.给药药品应存放于定期清洁、无菌、干燥、通风良好的药品柜内。

第十条给药操作规范1.给药前,医生或护士应核对患者身份、医嘱与药品是否全都,核对患者过敏史和使用的给药设备是否合适。

2.给药过程中,医生或护士应确保正确的给药途径、用法、用量和给药时间,并注意给药速度和给药次序。

关于规范门诊输液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门诊输液管理的通知

成都军建烧伤医院
关于规范门诊输液管理的通知
门诊部各科室:
据国家卫计委统一安排,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成都市卫计委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输液管理的通知》(2016年8月3日文件)等文件精神,请各科室各级医生严格把控用药原则,严控“大处方、滥用抗菌药物”现象,减少输液不良反应,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降低药占比,遵循“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全面加强门诊输液管理和抗菌药物管理。

详情见附件《成都军建烧伤医院门诊输液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成都军建烧伤医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医院患者吊瓶管理制度

医院患者吊瓶管理制度

医院患者吊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患者吊瓶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需要进行输液治疗的患者,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吊瓶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吊瓶管理制度,加强对吊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室吊瓶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定期开展吊瓶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对吊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医院领导应高度重视吊瓶管理工作,为各科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吊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吊瓶管理工作档案,记录各项工作情况和结果,为医疗质量监测提供参考资料。

第二章吊瓶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九条吊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医嘱的要求,正确设置、调节和拆除吊瓶。

第十条吊瓶管理人员应定期监测患者的输液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告给医生。

第十一条吊瓶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换输液袋、管道等输液器材,确保输液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吊瓶管理人员应保持吊瓶器材的清洁和整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洗。

第十三条吊瓶管理人员应做好输液记录工作,及时记录输液的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吊瓶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吊瓶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生和护士的工作,确保患者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吊瓶管理人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吊瓶管理工作。

第三章吊瓶管理的注意事项第十七条穿插输液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穿刺点,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疼痛和伤害。

第十八条输液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患者的输液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输液结束后应及时拔除输液针头,避免造成感染和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患者不适时应立即停止输液,及时向医生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患者需要自行停用吊瓶时,应事先征得医生的同意并按照医嘱操作。

人民医院安全输液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安全输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输液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开展输液业务的科室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院将严格执行安全输液制度,强化输液安全管理,确保输液过程安全、有效、规范。

第二章输液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输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输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院各科室设立输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输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护理人员承担输液安全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章输液操作规范第七条输液前,护理人员应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诊断、医嘱等信息,确保无误。

第八条护理人员应按照医嘱准确配置输液药物,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第九条输液过程中,护理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确保输液速度适宜。

第十条输液过程中,如发现输液管路堵塞、渗漏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输液结束后,护理人员应清理现场,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输液设备与药品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检查、维护输液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输液药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药品质量,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四条输液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避免过期、变质。

第五章输液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对输液并发症的预防,包括过敏反应、静脉炎、空气栓塞等。

第十六条发生输液并发症时,护理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输液、给予抗过敏药物等。

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健全输液并发症应急预案,确保患者安全。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八条医院应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开展输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输液安全考核制度,对护理人员输液操作技能进行考核。

第七章监督与奖惩第二十条医院设立输液安全管理监督员,负责监督实施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卫生部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28•【文号】•【施行日期】1992.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1992年12月28日)自我部以(87)卫医字第3号文“关于推广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血)针的通知”下发以来,经各地医疗单位临床使用,对降低医院感染,控制各种传染性疾病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据部分省市反映和我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医药管理局调查证实,当前在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生产、购销、使用及产品质量方面,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影响着临床的安全使用,亟需采取严格措施加强管理。

为预防乙型肝炎、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通过输液、注射器具的传播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及医疗安全,必须坚决杜绝质量不佳、假冒、伪劣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流入临床。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临床使用实行逐级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药检、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医疗单位购入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定期进行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禁止使用。

对此项工作要制订规程,不得借机乱检查、重复检查、乱收费。

三、医疗单位使用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必须从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并同时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生产厂家购入,并应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消毒日期。

医疗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购买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时,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推销人员证件与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相一致;定货合同上的供货单位与生产企业相一致;发货地点与生产企业所在地相一致;货款汇寄账号与生产企业账号相一致。

卫生部关于医院管理制度及输液管理的相关规定_0

卫生部关于医院管理制度及输液管理的相关规定_0

卫生部关于医院管理制度及输液管理的相关规定篇一:输液大厅卫生管理制度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门诊输液大厅卫生管理制度一、医院提倡爱清洁、讲卫生、讲社会公德,全院员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环境和室内卫生。

二、输液大厅内禁止下列行为:1、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污物、不准从室内向外抛弃废物和乱泼污水。

2、不准在输液大厅内乱堆、乱放、乱挂个人生活物品或食品。

3、不准在楼道内存放有碍通行的自行车、废旧物品等。

4、不准乱贴标语、宣传广告。

5、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医院卫生设备、设施。

三、环境卫生、室内卫生责任分工1、输液大厅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卫生员负责。

医务人员负责监督。

2、医院行政办公室人员每周对输液大厅卫生进行督查一次,不合格的按医院规定处罚。

四、责任要求1、卫生员要清扫承担的卫生区段,并把清扫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点,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

每次清运完后要保证垃圾车周围的清洁。

2、卫生专管人员定期安排垃圾箱的洗刷和消毒,定期好投药灭鼠、灭蟑,喷药灭蚊蝇等。

3、保洁人员要认真执行周末卫生清扫活动,并服从卫生检查人员的批评意见。

4、全院员工应尊重卫生员的劳动成果。

5、医疗废物管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科室环境卫生检查员每周对卫生保洁检查不少于一次;全院卫生检查由预防保健科牵头,每月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务会。

六、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维护医院环境卫生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篇二: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医院输液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输液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输液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输液管理,确保患者输液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从事输液工作的医护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输液工作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医院规定执行。

第二章输液准备第四条医护人员在为患者进行输液前,应认真查阅病历,了解患者病情、药物过敏史、输液史等,确保输液安全。

第五条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选择合适的输液途径、输液器和药物。

第六条输液药物应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进行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的,确保药物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输液前应进行皮肤过敏试验,对过敏试验阳性的患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输液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

第三章输液操作第九条输液操作应在清洁、明亮、通风的环境中进行,确保患者舒适。

第十条医护人员在输液前应向患者解释输液目的、过程和可能出现的不适,取得患者配合。

第十一条输液时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确保输液安全。

第十二条输液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医生。

第十三条输液完毕后应进行拔针处理,并对患者进行相应的护理和指导。

第四章输液结束后的工作第十四条输液结束后,医护人员应填写输液记录,包括输液药物、剂量、时间、患者反应等。

第十五条医护人员应定期对输液器材进行清洁、消毒、灭菌,确保器材安全。

第十六条医护人员应定期对输液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输液质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医院成立输液管理小组,负责对全院输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输液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输液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输液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输液事故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一经查实,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门诊输液管理制度

门诊输液管理制度

门诊输液管理制度各科室:为加强液管理和抗菌药物管理,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门诊输液管理制度。

用药原则遵循“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就不静脉注射”。

一、严格把控用药原则、严控“大处方、滥用抗菌药物”现象。

二、各科室要根据疾病诊疗规范,拟定门诊输液疾病病种数,并按各科的专业特点制定门诊输液方案,报医务科审核备案。

审核通过的门诊输液病种和门诊输液方案交由各门诊科室主治以上医师,负责按此标准对门诊输液处方进行审核把关。

三、原则上门诊输液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若特殊情况需超过1天用量的,需向医务科申请,填写《门诊输液用量申请审核表》,经审核通过后可以增加处方量,但总量不得超过3天处方量。

四、医务科每月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门诊输液专项处方点评,点评发现的无指征输液(或指征不足)、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或指征不足)、无资质开具抗菌药物、不合理用药、超量用药等问题,第一次违规医师进行教育学习;第二次违规则按每张处方处罚二百元,并停岗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恢复上岗;第三次违规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停发工资。

五、门诊医师开具门诊输液(1天用量),必须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审核医生审核,再经药房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才能发药.六、门诊观察的输液病人,必须确保随时有医生护士管护.七、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我院的门诊输液患者,病情符合输液指征的,应妥善治疗处理。

八、医院通过院内宣传栏、义诊宣传、口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群众树立“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理念。

医院和医务人员应拓展思路,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减少门诊输液的有效措施,如:大力发展中医中药、康复治疗、物理治疗等替代措施。

医务部2016年3月13日。

卫生院输液室管理制度

卫生院输液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输液室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输液室,包括门诊输液室和住院部输液室。

第二章输液室职责第三条输液室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病人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其职责如下:1. 负责接收并处理病人的输液申请,进行必要的病情评估。

2.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输液过程的安全。

3. 负责对输液药品的核对、配置、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

4. 定期对输液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对输液过程中的患者进行巡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6. 进行输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四条输液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

2. 熟悉输液操作规程和医疗急救知识。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输液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六条输液室药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药品采购需经过医院药剂科审核,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好登记记录。

3. 药品储存条件应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4. 药品过期、变质或标识不清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七条输液室设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设备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告,并尽快修复。

第六章输液操作第八条输液操作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2. 输液前应详细核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浓度等。

3. 输液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4. 输液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好记录。

输液、注射管理制度

输液、注射管理制度

输液、注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医院输液、注射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使用右旋糖酐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临床科室的输液、注射工作。

2.医院各临床科室应依据本制度订立相应的操作规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输液管理第三条输液操作1.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关资质,了解输液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2.输液操作前应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包含姓名、年龄、住院号等,并确认医嘱的准确性。

3.输液操作前应对液体药品进行视觉检查,确认药液透亮、无悬浮物、无漏液等异常情况。

4.输液时应采取无菌操作,包含洗手、戴手套、消毒等步骤。

5.在接插管及穿刺时,应注意穿刺点的清洁和无菌操作,使用一次性器械。

6.输液过程中应紧密监护患者的病情变动,并记录输液时间、药物种类、剂量等信息。

第四条输液设备管理1.输液设备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药典的规定,保证质量和安全。

2.医务人员应定期对输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

3.输液设备的管理应记录器材的种类、数量、检修情况等,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更新。

第五条输液药品管理1.输液药品应当依照医嘱使用,并遵从《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中关于药品的规定。

2.输液药品的采购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必需经过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并严格依照药品保管要求进行存储。

3.输液药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药品的保管、有效期、使用次序等事项,并进行记录。

第三章注射管理第六条注射操作1.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关资质,了解各类注射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2.注射操作前应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并确认医嘱的准确性。

3.注射前应对药液进行视觉检查,确认药液透亮、无悬浮物、无漏液等异常情况。

4.注射时应采取无菌操作,包含洗手、戴手套、消毒等步骤。

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内输液活动,减少输液相关的医疗意外及医疗纠纷的发生,保证患者安全和医生治疗的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临床科室输液操作人员。

第三条输液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规范、便捷快速、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四条高品质输液器材:医院必须配备并使用合格的高品质输液器材,如输液管路、注射器、输液瓶、针头等。

第五条注射液品牌:优先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优质注射液,次之使用经过正规渠道采购的注射液。

第六条输液设备管理:医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输液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七条输液配制:输液配制必须由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进行,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第八条输液质控:对于每一瓶输液液体,抽取样品进行质控检测,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输液记录:每一次输液操作必须填写相应的记录表格,包括患者信息、输液剂量、输液时间等。

第十条输液监测:管理员工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对正在输液的患者进行监测,包括血压、心率、呼吸等指标。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输液过敏:若患者出现输液过敏反应,立即停止输液,密切观察患者症状变化,及时应对并采取相关治疗措施。

第十二条输液漏液:若发现输液过程中出现漏液现象,需及时更换输液器材。

第十三条输液反应:对于出现输液反应的患者,应立即停止输液,评估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十四条输液观察台:每个病房至少设有一个输液观察台,配备有医疗监护仪、急救设备等。

第十五条输液护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输液教育: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输液相关知识宣教,提高患者和家属的自我监测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章处罚责任第十七条针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医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扣除奖金、记过、停职、解雇等。

第十八条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患者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患者的损失。

输液处理管理制度

输液处理管理制度

输液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输液处理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安全,保证医疗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输液相关工作,包含输液设备的购置、管理、使用、维护和转运等方面。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输液处理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输液处理管理工作应遵从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输液设备管理第五条医院应从正规渠道购置高质量的输液设备,并保管购买凭证。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输液设备档案,包含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时间、厂家信息、安装位置等。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对输液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第八条严禁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检修的输液设备。

输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有特地工作人员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条输液设备的维护保养要落实到位,包含定期清洁、消毒、无菌处理等。

第十一条输液设备的报废应依照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设备报废记录。

第三章输液药品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严格的药品采购制度,保证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三条医院应明确输液药品贮存的条件和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药房应建立药品仓库管理制度,有效分类、分区、标识存放输液药品。

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对输液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包装破损或未经检验的输液药品。

第十七条输液药品的使用要依照医嘱和临床需要进行,严禁滥用和挥霍。

医院应建立医护人员输液药品使用记录,确保药品使用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第四章输液操作管理第十九条医院应订立严格的输液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规范和安全。

第二十条医院应开展输液操作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技能和意识,确保操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输液操作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矫正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医护人员在输液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有序的操作环境,遵从无菌原则,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医护人员在输液操作前应确认患者身份,核对医嘱和药品,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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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院管理制度及输液管理的相关规定篇一:输液大厅卫生管理制度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门诊输液大厅卫生管理制度一、医院提倡爱清洁、讲卫生、讲社会公德,全院员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环境和室内卫生。

二、输液大厅内禁止下列行为:1、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污物、不准从室内向外抛弃废物和乱泼污水。

2、不准在输液大厅内乱堆、乱放、乱挂个人生活物品或食品。

3、不准在楼道内存放有碍通行的自行车、废旧物品等。

4、不准乱贴标语、宣传广告。

5、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医院卫生设备、设施。

三、环境卫生、室内卫生责任分工1、输液大厅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卫生员负责。

医务人员负责监督。

2、医院行政办公室人员每周对输液大厅卫生进行督查一次,不合格的按医院规定处罚。

四、责任要求1、卫生员要清扫承担的卫生区段,并把清扫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点,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

每次清运完后要保证垃圾车周围的清洁。

2、卫生专管人员定期安排垃圾箱的洗刷和消毒,定期好投药灭鼠、灭蟑,喷药灭蚊蝇等。

3、保洁人员要认真执行周末卫生清扫活动,并服从卫生检查人员的批评意见。

4、全院员工应尊重卫生员的劳动成果。

5、医疗废物管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科室环境卫生检查员每周对卫生保洁检查不少于一次;全院卫生检查由预防保健科牵头,每月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务会。

六、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维护医院环境卫生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篇二: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

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

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篇三: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门诊工作制度(1)1.医院应当有主管业务领导分工负责门诊日常工作。

各科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

2.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人员调换时,应当与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共同商量,上岗前进行门诊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

3.门诊医护人员应当由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担任,未取得医师资格及护理资格人员应当在上级人员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执业。

4.对疑难危重患者应当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5.门诊有等待就诊病人出现病情变化的抢救方案和急救措施,对高烧患者、重病患者、70岁以上老年患者,应当优先安排(门)诊治。

6.对患者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门诊日志。

7.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门诊手术应当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

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8.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当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患者情况,有计划地接收患者住院治疗。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10.做好检诊、分诊工作,指导正确疏导,及时分流患者。

11.门诊标识清晰明白,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

尽量缩短排队等候时间,有序安排患者就诊。

12.门诊应当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

13.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的负担。

14.根据季节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专门的传染病门诊。

值班与交接班制度(3)1.医师值班与交接班:1.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需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性质、大小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二线值班。

1.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交接班时,应当巡视病房,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做到床前交接,并且将交接内容记入交班本,交接医师执行双签字。

1.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当将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

值班医师对危重患者应当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1.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对入院患者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1.5值班医师遇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病情变化,出现危急情况时,应当及时请上级医师处理,并通知经治医师。

1.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护理人员邀请时应当立即前往视诊。

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1.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患者未得休息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1.8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将患者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患者情况和当班入院新患者情况以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2.护士值班与交接班:(3)2.1病房护士实行轮流值班。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照医嘱和护士长安排,对患者进行护理工作。

2.2交班前,护士长应当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患者记录,重点巡视危重患者和新患者,并安排护理工作。

2.3病房应当建立日夜交班簿和医院用品损坏、遗失簿。

交班人必须将患者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新患者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送留各种检验标本数目;常用毒剧药品、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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