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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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为加强危险区域的管理,有效控制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及
生产的顺行,特制订本规定。
2. 定义
2.1 危险区域是指存在潜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作业场所和岗位,这
些设备、场所和岗位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人身伤亡、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和引起爆炸与火灾,是重点控制的管理区域。
3. 危险区域的辨识依据
3.1 有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如天然气、氧气、乙炔、丙烷等危化品储存区域;
3.2 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如厂房屋面、吊装孔洞、行车大梁等区域;
3.3 有触电伤害的场所,如高压变配电站所、露天变压器、低压电气室等工作区域;
3.4 有烧伤、烫伤危险的场所,如红钢转运、生产中轧制线辊道、蒸汽设施等;
3.5 有放射、辐射的场所;
3.6 有限空间场所;
3.7 有毒有害或有窒息危险的场所;
3.8 有被物体辗、刮、夹、刺和撞击等危险的场所;
3.9 有倾覆、坍塌等存在掩埋危险的场所;
3.10 有淹溺危险的场所;
3.11 其它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危险区域安全管理制度,督查各部门危险区域的管理、落实。
4.2 各部门负责执行危险区域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本部门的危险区域,并对本部门相关
人员进行培训、授权。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司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辨识本单位危险区域清单,制定本部门危险区域的上锁管控方案和清单。
5. 内容和要求
5.1 应实施加门、上锁、设置警示标志的范围
5.1.1 通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屋面的楼梯通道口;
5.1.2 燃气锅炉、加热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天然气泄漏的区域或通道出入口;
5.1.3 通往有毒有害、爆炸介质管道阀门的操作平台楼梯口;
5.1.4 有可能造成中毒、窒息的气体聚集场所的通道口;
5.1.5 有限空间场所的出入口;
5.1.6 漩流井、污水处理池、化学除油器等围栏门、楼梯出入口;
5.1.7 加热炉平台和炉底的楼梯口;
5.1.8 轧机轧制区域围栏的出入口;
5.1.9 烟囱、塔类设备设施的楼梯口;
5.1.10 冷床区域的围栏出入口;
5.1.11 生产现场的动力柜、配电箱及操作柜;
5.1.12 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区域和配电室的门;
5.1.13 直爬梯防护笼口;
5.1.14各单位辨识出的需两人以上同行的场所出入口。
5.2应实施加门、加警示标志的区域
5.2.1 行车登机平台及楼梯出入口;
5.2.2 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进出口的地下室的出入口;
5.2.3 上方有吊物通过的安全通道的两侧出入口;
5.2.4 独立地下液压站的出入口。
5.3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区域和要求
5.3.1 生产现场的安全通道每隔20米设置警示标识、疏散指示牌;
5.3.2 生产线辊道过跨楼梯、过桥等需加警示标识;
5.3.3 厂房楼层平台之间楼梯加警示标识;
5.3.4 生产现场的操作室、通廊内设置警示标识、疏散指示牌;
5.3.5 生产现场各危险源附近要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禁令、警示和提示牌。
6. 上锁危险区域的许可管理
6.1进入上锁的危险区域实行许可制。各部门根据本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确
定、排查本部门的上锁许可范围,明确锁具钥匙的管控岗位或许可人(需要接受培训、授权),形成清单,其中上厂房屋面的钥匙由各安保部管控。
6.2进入上锁危险区域的人员应到相关岗位填写《进入上锁危险区域许可证》。作业人
员经许可后获得钥匙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完成后到岗位或批准人处返还钥匙并填写离开时间,许可流程结束。
7. 附件
进入上锁危险区域许可证
编号:JLAH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