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证券、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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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主要资 产管理 业务内 容
种类
结构特点 公募,对投资者无资金限制;分为股 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保本基金等类型。 针对单个投资者,对投资方式和运作 有更大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投资范围 限定于现金、存款、股票、债券等金 融产品;准入门槛高(≥3000万); 与券商定向资产管理存在竞争关系。 针对多个特定投资者;投资范围同 上;面向高端客户(≥100 万);与 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证券投资信托存 在竞争关系。 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 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 利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权利。 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金信托 、保险资产管的专项资产管理均存在 竞争关系。
定向资 产管理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业务
集合资 产管理
根据投资范围 、比例不同呈 现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部 分产品通过证 券公司自有认 购资金实现有 限保本甚至有 限收益保底。
专项资 产管理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 业务,可以采取“一对一”,也可采 取“一对多”,目前主要用于开展企 业资产证券化,需向证监会逐项申 请;不得投资股指期货;与集合资金 信托存在业务同质性、客户同源性、 市场趋同性的竞争关系。
4、银行为集合、专项资 管业务项下托管人。
资产证券化产 品是在高风险 的股 票和低风险的 国债、金融债 之间的新型投 资品种,产品 具有固定收益 性质。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1、银行理财、信托产品 、保险资金均可投资于 公募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资管产品; 2、银行为基金、特定资 产管理业务提供托管服 务。
1、信托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等保监会认可的专 业投资机构可作为保险 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不动产产品的受托管 理 机构; 2、银行作为保险资产管 理产品的托管人、独立 监督人; 3、信托计划、理财产品 等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 保险资管产品。
风险收益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
单一客 户业务
根据投资范围 不 同,呈现不同 的投 资收益特征。
基金 公司
多个客 特定客 户业务 户资产 管理 专项资 产管理 计划
客户委 托投资
保险 资产 管理 公司
资产管 资产管 理业务 理产品
专项资 产管理 期次产 品
商业 银行
结构化 产品 理财计划
由于投资一级 市场,预计投 资收益率会较 高,具体风险 及收益则会根 据投资领域、 投资机构有关 。 主要是受保险公司委托以开立专户的 证券市场投资 方式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风险 资金来源主要但不限于保险资金;类 投资收益与投 型包括(1)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多 资领域、投资 采取债权投资,具有期限长、对基础 结构直接相 设施项目、偿债主体、信用增级措施 关;一般来讲 要求高的特点;(2)(非基础设 债权投资计划 施)不动产投资计划,目前多用于投 收益率稍低、 资保障房、公租房领域,期限较长; 安全性高,证 (3)创新试点产品,主要投资于二 券类资产管理 级证券市场;(4)经有关金融监管 产品受资本市 部门申请,可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 场影响大。 理业务,将与公募基金形成竞争。 设立子公司进行专项资产管理,进行 预计与基金专 项资产管理计 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投资。 划风险收益特 本金基本安全 多为一年以内,最短7天;投资品种 、收益稳定, 为银行间债券、票据/贷款/股权收益 为理财产品主 权信托等;投资品一般持有至到期, 力;通常进行 产品分期或滚动发行。 期限错配。 保证本金安 形式多样,主流为利率或指数挂钩产 全,但不保证 品。 收益。
1、理财产品、保险资金 均可投资于信托产品; 2、银行、券商、基金公 司担任投资顾问,保险 资管公司亦可尝试; 3、银行担任信托产品托 管人、监管银行; 4、券商作为证券类信托 产品的证券经纪商; 5、信托产品投资基金专 户理财、定向资产管理 等。
1、根据种类,可进行银 行理财、信托计划等其 他金融产品的投资; 2、银行理财、信托产品 均可投资于券商资管产 品; 3、保险公司委托券商进 行定向、专项资管业务 投资; 4、银行为集合、专项资 管业务项下托管人。
资产管 理类产 品
单一资 金信托
非银信 理财单 一资金 银信理 财单一 资金
信托 公司 集合资 金信托
结构化
非结构 化 以应收 财产 账款债 (权) 权信托 信托 为主流
风险较大,可 能导致本金损 失,补救措施 为:采取类似 绝对收益的投 资策略并对仓 位进行严格控 制。 1、过往由于 信托公司对出 险项目通常予 以兜底,导致 客户对其有“ 刚性兑付”的 理解,实则不 然; 2、在投资领 域方面,目前 主要为房地产 和政府平台。 3、在结构化 集合产品中, 优先级往往优 先获得分配, 风险小于劣 后,但一般以 预期比例为上
1、投资信托计划、券商 资管计划、基金公司资 管业务以及新近的投资 保险资管资产管理产品 等其他金融机构产品; 2、作为信托计划、券商 资管计划、基金理财产 品、保险资管产品的托 管行、独立监督人、代 理推介机构、财务顾问 等。
资管计划、基金公司资 管业务以及新近的投资 保险资管资产管理产品 等其他金融机构产品; 2、作为信托计划、券商 资管计划、基金理财产 品、保险资管产品的托 管行、独立监督人、代 理推介机构、财务顾问 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银行
理财计划 类基金业务平台:通过与其他金融机 构合作从固定收益市场参与到权益市 场;可以集合公开市场债券、基金、 股票的配置型产品,与券商集合理财 、阳光私募、基金专户互为对手。 委托人多为非银行理财大机构客户; 投资方式可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 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 行。 理财产品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理 财产品作为委托人;额外限定:融资 类银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银信业务余 额的30%;期限不得短于1年。 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 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 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 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 应风险。 未作上述结构化安排。 近期财产权信托主要以政府项目产生 的债权及房地产为主。 券商与客户“一对一”,强调委托代 理关系;以客户名义开立专用账户; 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 约定;投资者门槛为≥100万,远低 于基金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3000万。 接受集合客户委托;包括限定性和非 限定性,其中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范围限定为股票、债券等,非 限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资 管合同约定,投资者资金要求较低 (≥5万或10万);与公募基金、证 券投资信托有竞争关系。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面向高端客户 (≥100 万),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 管产品;除可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可投资范围外,可投资于商品期货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 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投资品种。
主要资 产管理 业务内 容
种类
结构特点 公募,对投资者无资金限制;分为股 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保本基金等类型。 针对单个投资者,对投资方式和运作 有更大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投资范围 限定于现金、存款、股票、债券等金 融产品;准入门槛高(≥3000万); 与券商定向资产管理存在竞争关系。 针对多个特定投资者;投资范围同 上;面向高端客户(≥100 万);与 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证券投资信托存 在竞争关系。 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 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 利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权利。 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金信托 、保险资产管的专项资产管理均存在 竞争关系。
定向资 产管理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业务
集合资 产管理
根据投资范围 、比例不同呈 现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部 分产品通过证 券公司自有认 购资金实现有 限保本甚至有 限收益保底。
专项资 产管理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 业务,可以采取“一对一”,也可采 取“一对多”,目前主要用于开展企 业资产证券化,需向证监会逐项申 请;不得投资股指期货;与集合资金 信托存在业务同质性、客户同源性、 市场趋同性的竞争关系。
4、银行为集合、专项资 管业务项下托管人。
资产证券化产 品是在高风险 的股 票和低风险的 国债、金融债 之间的新型投 资品种,产品 具有固定收益 性质。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1、银行理财、信托产品 、保险资金均可投资于 公募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资管产品; 2、银行为基金、特定资 产管理业务提供托管服 务。
1、信托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等保监会认可的专 业投资机构可作为保险 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不动产产品的受托管 理 机构; 2、银行作为保险资产管 理产品的托管人、独立 监督人; 3、信托计划、理财产品 等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 保险资管产品。
风险收益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
单一客 户业务
根据投资范围 不 同,呈现不同 的投 资收益特征。
基金 公司
多个客 特定客 户业务 户资产 管理 专项资 产管理 计划
客户委 托投资
保险 资产 管理 公司
资产管 资产管 理业务 理产品
专项资 产管理 期次产 品
商业 银行
结构化 产品 理财计划
由于投资一级 市场,预计投 资收益率会较 高,具体风险 及收益则会根 据投资领域、 投资机构有关 。 主要是受保险公司委托以开立专户的 证券市场投资 方式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风险 资金来源主要但不限于保险资金;类 投资收益与投 型包括(1)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多 资领域、投资 采取债权投资,具有期限长、对基础 结构直接相 设施项目、偿债主体、信用增级措施 关;一般来讲 要求高的特点;(2)(非基础设 债权投资计划 施)不动产投资计划,目前多用于投 收益率稍低、 资保障房、公租房领域,期限较长; 安全性高,证 (3)创新试点产品,主要投资于二 券类资产管理 级证券市场;(4)经有关金融监管 产品受资本市 部门申请,可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 场影响大。 理业务,将与公募基金形成竞争。 设立子公司进行专项资产管理,进行 预计与基金专 项资产管理计 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投资。 划风险收益特 本金基本安全 多为一年以内,最短7天;投资品种 、收益稳定, 为银行间债券、票据/贷款/股权收益 为理财产品主 权信托等;投资品一般持有至到期, 力;通常进行 产品分期或滚动发行。 期限错配。 保证本金安 形式多样,主流为利率或指数挂钩产 全,但不保证 品。 收益。
1、理财产品、保险资金 均可投资于信托产品; 2、银行、券商、基金公 司担任投资顾问,保险 资管公司亦可尝试; 3、银行担任信托产品托 管人、监管银行; 4、券商作为证券类信托 产品的证券经纪商; 5、信托产品投资基金专 户理财、定向资产管理 等。
1、根据种类,可进行银 行理财、信托计划等其 他金融产品的投资; 2、银行理财、信托产品 均可投资于券商资管产 品; 3、保险公司委托券商进 行定向、专项资管业务 投资; 4、银行为集合、专项资 管业务项下托管人。
资产管 理类产 品
单一资 金信托
非银信 理财单 一资金 银信理 财单一 资金
信托 公司 集合资 金信托
结构化
非结构 化 以应收 财产 账款债 (权) 权信托 信托 为主流
风险较大,可 能导致本金损 失,补救措施 为:采取类似 绝对收益的投 资策略并对仓 位进行严格控 制。 1、过往由于 信托公司对出 险项目通常予 以兜底,导致 客户对其有“ 刚性兑付”的 理解,实则不 然; 2、在投资领 域方面,目前 主要为房地产 和政府平台。 3、在结构化 集合产品中, 优先级往往优 先获得分配, 风险小于劣 后,但一般以 预期比例为上
1、投资信托计划、券商 资管计划、基金公司资 管业务以及新近的投资 保险资管资产管理产品 等其他金融机构产品; 2、作为信托计划、券商 资管计划、基金理财产 品、保险资管产品的托 管行、独立监督人、代 理推介机构、财务顾问 等。
资管计划、基金公司资 管业务以及新近的投资 保险资管资产管理产品 等其他金融机构产品; 2、作为信托计划、券商 资管计划、基金理财产 品、保险资管产品的托 管行、独立监督人、代 理推介机构、财务顾问 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银行
理财计划 类基金业务平台:通过与其他金融机 构合作从固定收益市场参与到权益市 场;可以集合公开市场债券、基金、 股票的配置型产品,与券商集合理财 、阳光私募、基金专户互为对手。 委托人多为非银行理财大机构客户; 投资方式可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 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 行。 理财产品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理 财产品作为委托人;额外限定:融资 类银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银信业务余 额的30%;期限不得短于1年。 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 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 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 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 应风险。 未作上述结构化安排。 近期财产权信托主要以政府项目产生 的债权及房地产为主。 券商与客户“一对一”,强调委托代 理关系;以客户名义开立专用账户; 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 约定;投资者门槛为≥100万,远低 于基金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3000万。 接受集合客户委托;包括限定性和非 限定性,其中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范围限定为股票、债券等,非 限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资 管合同约定,投资者资金要求较低 (≥5万或10万);与公募基金、证 券投资信托有竞争关系。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面向高端客户 (≥100 万),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 管产品;除可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可投资范围外,可投资于商品期货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 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投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