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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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处理教师申诉的期限为30天。这是法定期限,行政机 关不得延长。同时申诉当事人无权同意行政机关延长 此期限。
十四、《申诉处理决定书》必 须符合的要求
1、《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在30天内作出并送 达申诉当事人;
2、《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及处理决定必须符 合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度。 •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制度。 • 4、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启动行政机关依据其
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且 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 •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 诉制度的区别:
• (1)、与信访制度的区别。信访制度实际也是 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信访没有明确的受理 主体;信访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 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 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 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 致行政诉讼的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 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行政机 关干部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 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情形下 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
•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 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民办学校同教育行 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 域管辖。
十三、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 的法定期限
如:《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1995年 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 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 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 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
2、启动救济程序的法定期限(即诉权及 其行使时限):对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的期限与程序,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 可能会知道,也可能不知晓,因此必须在申诉 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对于申请复核期限法律没 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载明履行告知义务, 如某教育局的处理文书这样描述“申诉人与被 申诉人对本--若有不服,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 复核”,申诉当事人根本无法操作。
十六、教师申诉的代理
既然教师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申诉人应当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对于被 申诉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甚至行政机 关,由于他们与申诉人之间本身是一种不平等 关系,一旦提起申诉,被诉人就负有义务参加、 并接受受理机关的调查、举证。因此,被申诉 人应当自己参加,不能委托代理人。如果后面 进入行政诉讼,被诉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 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 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 决定。”
• 1、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法律途径:(1)、行政 内部设定的途径: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 复核。(2)、法律途径:教师申诉,特别是申 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 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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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 载明哪些申诉当事人应具有的救 济权利
• (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 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 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二、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 《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 出申诉。
•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十七、申诉教师启动救济途 径的期限
1、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应 当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 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九、证据审查与质证
教师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受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决定 的正确,受理机关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 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将证据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断;对所涉及与本案 相关的法规的适用作初步认定。
组织双方对所提交有证据材料质证,让申诉人对 证据进行辨认与认可;让被申诉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 料进行辩解,以及让申诉当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 规的适用是否适当、合法阐述充分发表意见。
②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 补正;
③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八、举证责任
教师申诉的举证责任总的来说应当由学校 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 • 1、申诉人:只要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证明 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诉人的身 份证据材料这两类证据即可。 • 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提交能证明事 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 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3、《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列出申诉当事人各自提 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受理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经质 证予以采信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的法规;
4、《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准确无误的载明申诉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即诉权、 其他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十五、《申诉处理决定书》必
须载明哪些申诉当事人应具有的 救济权利
受理机关依据职责职权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 质证。
十、申诉事实认定
认定申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 经申诉当事人质证无异议。
对于经申诉人双方质证,且无异议的证据 材料,受理机关应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为 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双方持不同意见的,且 被申诉人不能证明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或 申诉人原已认可的,不能采信。未经申诉当事 人双方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 据。
•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 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 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 人。
• 5、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 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六、教育行政机关内具体承办 教师申诉的部门
教师申诉制度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 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 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
四、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 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 有所区别。可分两种情况: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 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 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 部门。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 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 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 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 原处理结果;
受理机关应根据经采信、具有真实性、合 法性以及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及依据法律规 定属于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实进行认定。
十一、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适用原则: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 性文件原则上不适用。
具体类型:1、基本法律;2、国务院制定公布 的行政法规;3、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以前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4、 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5、地方行政法规; 6、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后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均不能适用;7、对于立法法实施以前的规范性文 件,处于上位的,且不与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冲 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适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十七、申诉教师启动救济途径 的期限
2、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 形:
(1)、不服行政复议后的起诉: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 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 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送达给申诉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只 有一种,即《申诉处理决定书》。如果说,行政机关送达申 诉当事人的文书不是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是其他文种,如 《意见书》,那么该行政机关的做法首先是于法无据,其次 是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诉当 事人可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意见书》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十二、行政机关应作出的文书
如: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 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1995 年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 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 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1998年9月3日 《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 当事人”。
这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导 部门具体承办。由于教师申诉往往会涉 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与政策问题, 因此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法制工 作部门应会同督导部门工作。
七、教师申诉的程序
•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
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 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 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 以提出申诉。
• 申诉范围,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 《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 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对《教师法》 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 关程序办理。
• 三、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
十四、《申诉处理决定书》必 须符合的要求
1、《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在30天内作出并送 达申诉当事人;
2、《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及处理决定必须符 合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度。 •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制度。 • 4、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启动行政机关依据其
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且 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 •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 诉制度的区别:
• (1)、与信访制度的区别。信访制度实际也是 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信访没有明确的受理 主体;信访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 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 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 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 致行政诉讼的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 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行政机 关干部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 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情形下 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
•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 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民办学校同教育行 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 域管辖。
十三、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 的法定期限
如:《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1995年 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 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 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 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
2、启动救济程序的法定期限(即诉权及 其行使时限):对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的期限与程序,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 可能会知道,也可能不知晓,因此必须在申诉 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对于申请复核期限法律没 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载明履行告知义务, 如某教育局的处理文书这样描述“申诉人与被 申诉人对本--若有不服,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 复核”,申诉当事人根本无法操作。
十六、教师申诉的代理
既然教师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申诉人应当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对于被 申诉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甚至行政机 关,由于他们与申诉人之间本身是一种不平等 关系,一旦提起申诉,被诉人就负有义务参加、 并接受受理机关的调查、举证。因此,被申诉 人应当自己参加,不能委托代理人。如果后面 进入行政诉讼,被诉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 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 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 决定。”
• 1、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法律途径:(1)、行政 内部设定的途径: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 复核。(2)、法律途径:教师申诉,特别是申 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 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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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 载明哪些申诉当事人应具有的救 济权利
• (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 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 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二、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 《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 出申诉。
•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十七、申诉教师启动救济途 径的期限
1、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应 当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 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九、证据审查与质证
教师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受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决定 的正确,受理机关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 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将证据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断;对所涉及与本案 相关的法规的适用作初步认定。
组织双方对所提交有证据材料质证,让申诉人对 证据进行辨认与认可;让被申诉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 料进行辩解,以及让申诉当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 规的适用是否适当、合法阐述充分发表意见。
②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 补正;
③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八、举证责任
教师申诉的举证责任总的来说应当由学校 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 • 1、申诉人:只要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证明 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诉人的身 份证据材料这两类证据即可。 • 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提交能证明事 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 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3、《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列出申诉当事人各自提 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受理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经质 证予以采信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的法规;
4、《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准确无误的载明申诉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即诉权、 其他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十五、《申诉处理决定书》必
须载明哪些申诉当事人应具有的 救济权利
受理机关依据职责职权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 质证。
十、申诉事实认定
认定申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 经申诉当事人质证无异议。
对于经申诉人双方质证,且无异议的证据 材料,受理机关应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为 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双方持不同意见的,且 被申诉人不能证明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或 申诉人原已认可的,不能采信。未经申诉当事 人双方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 据。
•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 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 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 人。
• 5、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 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六、教育行政机关内具体承办 教师申诉的部门
教师申诉制度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 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 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
四、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 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 有所区别。可分两种情况: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 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 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 部门。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 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 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 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 原处理结果;
受理机关应根据经采信、具有真实性、合 法性以及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及依据法律规 定属于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实进行认定。
十一、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适用原则: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 性文件原则上不适用。
具体类型:1、基本法律;2、国务院制定公布 的行政法规;3、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以前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4、 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5、地方行政法规; 6、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后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均不能适用;7、对于立法法实施以前的规范性文 件,处于上位的,且不与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冲 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适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十七、申诉教师启动救济途径 的期限
2、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 形:
(1)、不服行政复议后的起诉: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 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 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送达给申诉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只 有一种,即《申诉处理决定书》。如果说,行政机关送达申 诉当事人的文书不是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是其他文种,如 《意见书》,那么该行政机关的做法首先是于法无据,其次 是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诉当 事人可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意见书》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十二、行政机关应作出的文书
如: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 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1995 年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 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 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1998年9月3日 《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 当事人”。
这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导 部门具体承办。由于教师申诉往往会涉 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与政策问题, 因此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法制工 作部门应会同督导部门工作。
七、教师申诉的程序
•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
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 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 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 以提出申诉。
• 申诉范围,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 《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 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对《教师法》 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 关程序办理。
• 三、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