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办法-Southeast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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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申诉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工作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一)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二)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教科室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一)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二)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一)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二)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三)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一)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三)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的范围: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九、调查取证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十二、附则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工会主席程德华为主任,吴俊荣副主席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工会办公室)。

三、申诉程序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维护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一、申诉范围1.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4.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1. 申诉人:学校的教职员工;2. 被申诉人: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等职能机构。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通知申诉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3. 调查核实学校申诉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4. 拟定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或处理决定;(2)申诉人的合法权益;(3)处理建议。

5. 审查决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对调查组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送达。

6. 申诉处理结果被申诉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期限1.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为30日;2. 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3. 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4. 学校申诉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5. 被申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申诉处理结果的处理1.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2.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通过以上流程,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校在校正式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均可提出校内申诉: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工会办公室。

申诉委员会由工会主席、纪检委员、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等组成,成员为7人。

委员会名单如下:工会主席、党办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师代表)、教师代表、教师代表长(名单随支部和工会换届改选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利用走访、谈心、意见箱等形式,与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教师的生活、工作情况,关注教师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写明申诉人的身份情况,被申诉人的简单情况,申诉的要求,申诉的理由,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请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书。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权益,规范办案程序,疏解教师纠纷,促进校园和谐,发挥教育功能,维护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含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产业、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和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提起申诉,是教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不错不纠,实行回避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条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学校教代会负责人、校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校教代会主任和校监察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推荐。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

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按规定递补。

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校。

第八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监察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申诉办法教师申诉办法1第一条: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教育部门申诉。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教师申诉,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四条:依照本程序申诉的教师是申诉人,有权申诉的教师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申诉,教师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申诉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做出错误处理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为被申诉人。

第六条:教师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向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校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情况等。

(三)申诉请求。

即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四)申诉理由。

即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陈述的理由。

(五)附项。

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教师申诉案件。

第八条:立案受理。

接到教师申诉后,首先应进行审查,对申诉人不合适,被申诉对象不明或有误,以及申诉请求不属申诉范围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或者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书,对符合申诉条件要求的应予立案受理。

第九条:调查取证。

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及时指派二名以上承办人员,对立案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填写《申诉案件调查笔录》,调查人、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案件调查后,承办人员写出《教师申诉调查报告》交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

第十条:案件审理。

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诉案件调查笔录》、《申诉案件调查报告》对立案查处的申诉案件集体审议,填写《申诉安家讨论笔录》,参审人员发表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审议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一、背景介绍教师申诉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教师权益,解决教师工作中可能浮现的问题和纠纷而建立的一套申诉机制。

该制度旨在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和教学质量。

二、申诉范围教师申诉制度适合于教师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2. 教师职称评定和晋升的不公正问题;3. 教师工作环境和条件不合理问题;4. 教师被解聘或者降职的申诉;5. 教师工作中的不正当对待和歧视等。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在遇到问题或者纠纷时,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详细描述问题的经过和要求解决的方式。

2. 受理申诉学校收到教师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成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或者小组负责处理教师的申诉事宜。

申诉处理机构或者小组应当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工会代表等组成。

3. 调查核实申诉处理机构或者小组在受理教师申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

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陈述、调阅相关文件和证据、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

4. 提出处理意见申诉处理机构或者小组在调查核实完毕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当公正、客观,并依法依规处理教师的申诉。

5. 审批决定学校领导在收到申诉处理机构或者小组的处理意见后,应当进行审批决定。

对于合理合法的申诉,应当及时赋予解决和处理,对于不合理的申诉,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6. 反馈通知学校领导在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教师,并解释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同时,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处理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四、申诉保密教师的申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与申诉问题无关的人员。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保密制度,保护教师的隐私权和申诉权。

五、申诉结果复核如果教师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结果复核申请。

学校应当成立独立的复核机构或者小组,对申诉结果进行复核,并及时赋予答复。

教师申诉制度36629

教师申诉制度36629

教师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部门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九条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4、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范围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研室、校办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申诉范围: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7.不服学校及其学校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二条申诉的组织机构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条申诉程序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一、为了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员工(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一)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不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三)对学校重大利益分配认为不合理的。

三、学校应设教师申诉工作领导小组。

四、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情形属于情况较轻而提出的申诉,由各工会委员按照各自权限受理并上报应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委员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5日内进行处理。

五、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情形属于情况较严重而提出的申诉,直接由应诉委员会受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日。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七、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八、申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应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九、申诉程序。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书面提出申诉的,向应诉委员会提交的口头提出申请的,应诉委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一)提出申诉,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校内申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校内申诉,是指我校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教师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以及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教师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二)绩效考核结果;(三)职称评定结果;(四)薪酬待遇调整;(五)教学工作安排;(六)其他涉及教师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的申诉。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教师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 7 人。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 1 名,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教师的申诉;(二)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八条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当包括申诉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九条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职务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听取申诉人陈述等方式。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合议,并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高校教师申诉办法

高校教师申诉办法

高校教师申诉办法高校教师申诉办法具体是怎样的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高校教师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及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使学校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xx大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负责教师申诉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2人和法律顾问1人共9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监察处处长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作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范围第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学院教师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学院教师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学院教师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师法》赋予教师在学校内部管理中享有申诉权利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在册在编及合同聘用的教师,被申诉答辩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XX学院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以及校政办公室、工会、人事、教师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校外专家共15人组成。

另设常年法律顾问2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教师代表由教师代表大会或教代会联席会,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或校工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确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丰大高中教师申诉制度

丰大高中教师申诉制度

丰大高中教师申诉制度丰大高中教师申诉制度丰大高中教师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1.认为学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2.认为学校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的;4.认为其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受理校内教师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必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成员一般6~10名,办公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教师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a href=http://www.xx/sjcl/ target=_blank >事迹⒔簧晁叩笔氯撕硕晕尬蠛笄┳只蚋钦隆?/p>第十条校长办公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与处理决定书有同等效力。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促进学院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根据《XX教育法》、《XX高等教育法》、《XX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方便教职工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的院内申诉。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委员任期与申诉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主任由院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享有下列职权:(一)受理教职工申诉;(二)就申诉事项组成调查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中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审查学院及院内相关机构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当事人;(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不予落实的可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责任追究。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应当由3~7名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申诉处理小组,直接行使申诉审查权。

申诉处理小组讨论决定申诉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申诉处理小组的结论意见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署后生效。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小组的结论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由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决定。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申诉事项的决定,应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委员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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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教师申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教师申诉,规范和监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师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教师资格,由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聘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及申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教师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遵循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教师依法就以下事项提出的申请适用本办法:
(一)依据教师法第七条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受到侵害的;
(二)对考核结果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职务(职称)评
聘结果不服;
(三)不服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及停职、变
更待遇等其他处理决定的;
(四)与学校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选择通过申诉途径处理的。

第五条教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规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但是,申请期限自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教师对学校提出的申诉,除下款规定外,由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受理;对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织提出的申诉,由设立或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部门受理。

教育部及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教师的申诉,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受理;地方高等学校教师的申诉,由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技工学校及其他行业主管的学校教师的申诉,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受理。

民办学校教师的申诉,由直接管理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受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管理机构或者人事管理机构会同法制及有关机构,负责受理、处理教师申诉;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公布教师申诉的程序和工作流程。

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学校代表、教育工会代表、教师代表以及法律、教育
方面专家组成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协助申诉机关处理教师申诉案件。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教师权益保障或者申诉机制,设立由学校代表、教师代表、工会代表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参加的校内纠纷调解或者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教师与学校之间发生的纠纷,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教师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高等学校教师向申诉机关提起申诉前,可以先向校内纠纷调解或者教师申诉机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期间,申诉期限暂停。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建立相应的校内申诉机制或者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条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提起申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提起申诉的日期。

教师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申诉。

第十条申诉处理机关收到教师申诉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诉请求的事项不属于教师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后又重新提起的;
(四)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已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已经向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已受理,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信访复查(核)决定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的;
(七)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请求,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信访或者纪检监察事项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机关受理教师申诉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诉人,要求其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做出相关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相关证据属于被申
诉人掌握、管理的,被申诉人应当提供。

第十二条处理教师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审查申诉当事各方的意见,依据
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审查被申诉人做出管理行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与程序等;对被申诉人自行制定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可以连带进行审查。

申诉处理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围绕双方争议的事实与有关问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以采取听证或其他方式,公开听取申诉当事各方的意见,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处理机关认为必要,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停止执行被申诉行为。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机关可以决定终止申诉:
(一)被申诉人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原行为,申诉人权利或者利益得以恢复的;
(二)申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
(三)申诉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诉的;
(四)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终止程序的其他事由。

第十四条申诉请求属于学校可以自主裁量的事项,双方自愿,申诉处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申诉时效中止。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制作申诉调解书。

调解书应加盖申诉处理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申诉处理机关应当继续处理。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机关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调查后,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申诉行为合法、适当,未侵犯申诉人合法权利或者被申诉人所做出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被申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责令被申诉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或者确认违法,属于申诉处理机关管理权限的,可以决定直接变更:
1、违反法律和有关政策或者适用错误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违背法定的或者事先公布的标准、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三)处理过程中发现争议事项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属于教师申诉范围的,驳回申诉申请。

申诉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者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可以同时要求学校予以改正。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申诉处理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同时告知申诉人救济渠道。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申诉当事各方应当遵守。

第十七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事项属于学校单方面做出的管理行为,且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难以强制执行的,申诉处理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逾期仍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给申诉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被申诉人阻挠、变相阻挠申诉人提起行政申诉或者对申
诉人进行报复陷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受理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人员、工勤人员等,因确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可以通过校内人事调解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途径处理。

教师与学校之间因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校自主制定的福利、待遇、住房、奖励等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依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X 月X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文件中有关教师申诉的规定,同时废止。

已颁布有关教师申诉地方法规的地方,优先适用地方法规;已颁布有关教师申诉的政府规章的地方,按照有利于维护教师权利的原则,优先适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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