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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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创造性的判断是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过程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标签:创造性;三步法;技术启示

1 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第三款还规定了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一直以来创造性的判断都是发明专利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简称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

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以上三步法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创造性的重点和难点。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在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2 具体案例以及分析

2.1 案情介绍:申请号2009102105079(以下简称本申请)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外装房门锁。其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外装房门锁,包括锁头及锁头装饰圈,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头上设有限位缺口,所述锁头装饰圈的装配孔上设有与锁头上限位缺口对应的限位突出部,锁头装饰圈的内侧设有固

定螺孔。

审查员对本申请进行检索,检索到对比文件1(CN2415102Y)和对比文件2(CN201195985Y)评价了本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具体审查意见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盗锁头,包括锁头3以及装饰圈9;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锁头上设有限位缺口,所述锁头装饰圈的装配孔上设有与锁头上限位缺口对应的限位突出部;(2)锁头装饰圈的内侧设有固定螺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锁头的牢固性和安全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门锁,其具有安装在柜门上的底座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安装在门上的锁头)以及密封条4(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装饰圈),底座1上设有凹槽1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限位缺口),密封圈4的装配孔上设有与底座1上的凹槽11对应的凸条(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突出部),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安装在门上的部件的牢固性和安全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相配合的凹槽和凸起提高安装在门上的部件的牢固性和安全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的启示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而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案例分析

对于该审查意见,作者认为审查员在判断创造性时对技术启示的认定上存在问题,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底座1和密封条4与本申请中的锁头和锁头装饰圈有本质的区别。在对比文件2中,密封条4平粘在底座1上,其作用是使底座1安装在电气柜门配合面时进行密封,在底座1上安装有密封条的端面对应密封条处形成连贯的凹槽,密封条上对应凹槽形成凸条,凸条与凹槽构成卡接配合,这种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在粘贴密封条4时,方便定位,安装牢固,延长使用寿命。密封条4对底座1起不到限位作用。本申请中,锁头通过在其柱体表面上设限位缺口与锁头装饰圈的装配孔上的限位突出部相配合,通过固定螺孔将锁头装饰圈固定在门板上,锁头装饰圈对锁头可以起到在轴向和周向两个方向的限位作用。由于采用该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是:锁头通过锁头装饰圈与门板连成一体,锁头不能相对门板转动,因此可以防止通过工具插入钥匙孔转动锁头开锁。由于锁头装饰圈用螺钉紧紧固定在门板上,很难用工具将其撬开,使得无法用虎钳等工具夹住锁头将其强力拔出。可见,两者在结构上和技术效果上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底座1和密封条4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中锁头和锁头装饰圈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底座1和密封条4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提高其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因此,将对比文件2中的底座1上的凹槽11认为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限位缺口,将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条4认为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锁头装饰圈是错误的。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条4与本发明中的锁头装饰圈属于两

种不同用途的部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者进行联系,通过密封条4的密封作用想到锁头装饰圈的限位作用。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使得锁头提高牢固性和安全性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够与对比文件1结合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3 结束语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创造性的判断,技术启示的认定应从发明的整体来看,应客观地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对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应该重点关注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案中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与本申请在结构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本申请的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缺口与突出部的限位作用提高锁头的牢固性和安全性,而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与突出部的作用则是方便安装,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条所起的作用是密封,并不是本申请中的装饰圈,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从而不能用来与对比文件1结合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Z].

[2]专利审查指南[S].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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