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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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4-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

200314-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

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摘要:个人认为,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如需引述其他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即需要两篇以上对比文件)来评述其创造性,而不是仅仅一篇对比文件或两篇本领域对比文件就可以破坏其创造性,则已说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应具有创造性。

在对实用新型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对于结构相同但工作原理和技术领域不同,能否认定其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能否引用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得出结论前,先来看看专利号为201020144879.4、专利名称为铁路敞车车门缝堵漏条的专利(下称本专利)涉及的无效案件决定书:2012年05月21日作出的第189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1月28日作出的第200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6月26日作出的第209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8月22日作出的第212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12月06日作出的第217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4年09月16日作出的第238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前述第18965号、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请求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对于第18965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维持决定书有效;请求人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后该决定书被撤;对于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北京一中院撤销该决定,专利权人不服,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在(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中维持一审判决,专利权人收到判决后向最高院提起再审,再审维持。

其中,第23875号审查决定书系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作出。

因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材料不尽相同,在此仅列出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所涉无效案,该案中,本专利及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1-2等等相关简要信息如下图1-3(信息来源于2019年国知局某位老师在做实用新型相关问题培训时的PPT截图,如涉及侵权,及时告知,公众号即刻删除该等图片):图1图2图3在诸多行政判决书中,(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较具代表性,其载明,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作者:石必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专利创造性判断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促进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有必要在专利审查和专利审判实践中明确一些应当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毫无疑问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整体原则认为,本专利和现有技术都必须从整体上来考虑,包括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远离本专利的相反技术启示。

下面结合笔者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来讨论相反技术启示的作用及其具体认定。

一、技术启示的作用(一)《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技术启示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

1993年《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规定显而易见与技术启示之间的关系。

2001年《审查指南》开始规定了显而易见与技术启示之间的关系,2006年《审查指南》和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沿用了这种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最后一步就是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技术启示与创造性判断客观化对技术启示的考察能够防止从事后眼光认定所有发明都显而易见。

事后眼光容易使人认为所有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

“好主意在公开后很容易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在之前没有被认识到。

” 为防止纯粹因为事后眼光而认为构成显而易见的情形,使创造性判断更加客观化,各国一般都会设置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则,有无技术启示的判断也是预防事后诸葛亮的一个手段。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作者:王晓欧张庆慧等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年第22期摘要:创造性的判断是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过程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

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技术启示1 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同时第三款还规定了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

一直以来创造性的判断都是发明专利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简称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

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以上三步法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创造性的重点和难点。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在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2 具体案例以及分析2.1 案情介绍:申请号2009102105079(以下简称本申请)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外装房门锁。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2 案例
2.2 案例2、一种幕墙单元及幕墙
2.1 案例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权利要求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 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 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夹持 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所述载物台上 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 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1.2 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 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 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 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第 3.2.1 节规定,实用新 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 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4 节的规定。
对于现有技术的数量,在实践中通常的原则就是 2 篇 对比文件加公知,即在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最多可以 采用 2 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所以技术启示 的核心判断在于现有技术的领域认定上,即如何判断对比 文件是否属于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关于技术 领域。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2 节规定 :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 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 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 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4 节对实用新型专利 创造性的审查做出了相关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 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 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见本指 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低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作者:胡婷陶颖来源:《科技信息·上旬刊》2017年第03期摘要: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对“结合启示”的把握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特别讨论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以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

关键词:创造性;现有技术;结合启示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是审查员法律适用最多的一项条款,创造性评判的正确与否影响到发明审查结论的正确性。

在我国主要是采用“三步法”来对创造性进行判断,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规定:(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创造性的审查过程要求审查员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上,准确全面地理解技术方案,以检索获得的现有技术为基础,客观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然而,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对于是否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常常会出现一些难以把握的情况。

本文结合笔者的审查实践,就具体的一个创造性判断的案例进行分析,针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结合启示的判断提出浅见,以期抛砖引玉,促进专利审查质量的提高。

一、案例介绍某申请涉及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其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包括:立尺杆,其为一伸缩杆,该立尺杆的下端设置有钻尖;且该立尺杆的表面设置有刻度;水平尺杆,其为一伸缩杆,该水平尺杆的表面设置有刻度,且该水平尺杆的一端以能够转动的方式与所述立尺杆的下端连接;卷绳轮,其固定设置于所述立尺杆的上端,该卷绳轮设置有若干个绳槽;以及绳子,若干个该绳子分别设置于所述卷绳轮的若干个所述绳槽上”。

该申请为解决现有技术中修剪金字塔形荔枝树树冠时缺乏参考而导致修剪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提供了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如图1所示,通过立尺杆1把卷绳轮3升高到与树冠需要修剪成形后的树冠中心高度一致的高度,以该卷绳轮3作为金字塔形的顶点;并通过水平尺杆2丈量和确定四个边的顶点和各边中点这八个点的具体位置,再把卷绕于卷绳轮3上的八个绳子4拉出来,分别把这八个绳子4的下端通过地钉或其他装置固定到确定的八个点上,从而通过这八个绳子4构架成一个金字塔形框架,每个侧面上有三个绳子4构成一个平面以作为参考。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作者:刘亚斌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9期技术启示应当是现有技术客观给出的,并不是只有对比文件明确公开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且披露其同样的作用才认为给出技术启示,而是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包括该对比文件在内的现有技术整体地、客观地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判断。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目前最常用的评价方法就是“三步法”。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分为下面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在审查实践中,上述步骤(1)和(2)取决于现有技术与发明技术方案对比的结果,主观因素相对较少,而步骤(3)则由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包含了较多的主观性因素,不同人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判断标准的理解和把握都可能有所不同,因而往往是各方当事人争议分歧较多之处。

一、技术启示的概念分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给出了几种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KSR案后现行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在第2144节指出,现有技术文件可能明示或暗示修改或结合现有技术的理由,该理由也可能合理地来源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识、已有的科学原理或之前的案例法建立的法律先例。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摘要:在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往往是主要环节,而技术启示的判定对于案件的走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对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从整体上把握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对技术启示作出准确的判定。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公知常识一、技术启示的判定创造性评价一般采用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三步才会对技术启示进行判定。

以下可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所属领域中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所述区别特征公开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4)现有技术中虽没有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已知技术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1]。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一[2]1. 一种用于新能源客车的储能系统的温度调节装置,尤其是用于调节设在客车顶部的储能系统的温度,包括独立于乘客舱的空调系统设置的储能空调系统、连接储能空调系统和储能系统的风道以及设在储能系统外的防护罩;所述储能空调系统设置在所述防护罩的外部;所述防护罩的内壁设有隔热材料;所述防护罩上设有至少一个风机;所述储能空调系统的出口通过风道直接进入储能系统的进风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直接通过风道连接到储能空调系统的入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位于储能系统的进风口的上部以减少固态颗粒伴随出风进入储能空调系统内;储能空调系统由电池管理系统进行控制,电池管理系统设在防护在内且位于储能系统的外部。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证据和技术启示的关系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证据和技术启示的关系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证据和技术启示的关系作者:邹丹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20年第07期摘要:创造性判断是发明授权以及确权阶段的重要事项。

在采用“三步法”判断专利创造性的过程中,证据能否给出技术启示会直接影响创造性的判断结果。

证据作为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证明事实的。

那么证据公开的内容与技术启示之间到底有何关系?本文试着对该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实务操作。

关键词:创造性;证据;技术启示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20)07-0255-020 引言创造性判断是发明授权以及确权阶段的重要事项。

实务中,评价大部分专利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所使用的证据是其他专利文件或技术类期刊文献。

证据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均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是真的、正确的。

在此基础之上,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多少对创造性的判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多,则专利文件相较于现有技术的区别就少,一定程度上说明专利文件中的改进点少,这有可能导致后续得出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反之,如果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少,则专利文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就多,一定程度上说明专利文件中的改进点多,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就较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包括两部分:明确记载的内容,以及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在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的过程中,证据有两种“身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下文简称“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以下简称“对比文件2”)。

《专利审查指南》在作出上述规定时,并没有规定证据处于不同身份时的公开要求有无不同。

那么实务中的操作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形呢?1案例分析为了便于陈述笔者观点,构建以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模型:假设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和区别技术特征B。

如何确定技术启示

如何确定技术启示

如何确定技术启示【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庄俊雄【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行提字第7号【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摘要】判断涉案专利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如果存在该技术启示,那么涉案专利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基本案情】申请再审人CZQ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JK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X)高行终字第63X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ZQ申请再审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是,“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档油围壁(4)”,其作用是将润滑油保持在斜齿轮组的周围,防止裁剪的布料被污染。

附件5-1中具有上下敞开的护罩200,将润滑油自底部的机油箱162喷洒到护罩200外的上方,起“送”的作用,而不是将润滑油保留在护罩200内部。

因此,二者的作用正好相反。

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特征部分是“围壁(6)外的传动齿轮位置(5)上设置弧形盖板(7)”,其作用是将润滑油直接保持在传动齿轮周围;附件5-1中挡板206的作用是接收自下而上喷洒上来的润滑油并输送到其他需要润滑的部件,起“接收”的作用,二者的作用也正好相反,故不能认定具有技术启示。

【法院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34号行政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32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2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对CZQ第20052001457XX 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附件5-1公开的润滑系统的技术方案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具有技术启示。

浅谈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

浅谈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

浅谈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作者:刘中芳来源:《科学与信息化》2020年第04期摘要本文论述了在创造性判断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重要性,提供了一种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地站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方法。

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如何通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结合启示。

关键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启示;技术问题目前在审查中以三性评判为主线,其中创造性评判的比重最大。

在创造性评价时一般采用“三步法”[1],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是确定本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是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三步中,需要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现有技术是否有结合启示,“结合启示”在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探讨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结合启示。

1 案例一申请号:201310737769.7发明名称:启动电路申请人: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启动电路包括第一控制器电路,能够在发生故障情况下保护启动开关电路,还包括第二控制器电路,用于降低启动电路的功耗,实现低待机功耗。

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附图见图1:审查员在一通、二通和驳回中都引用了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二以结合背景技术评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开关电源电路,其背景技术中电路原理图如图2所示:该电路中的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能够降低启动电路A1的功耗,实现低待机功耗,但是当电路输出短路时,启动电路A1会一直工作,导致功耗过大。

为解决上述问题,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二提供了另一种电路如图3所示:该电路中的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5实现在电路短路时,保护启动电路A1,降低其功耗。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实施例二公开了“第一控制器电路”(PWM控制器+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5),背景技术公开了“第二控制器電路”(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给出了将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应用于实施例二以实现低待机功耗的启示。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裁判要旨】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

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关键词】发明专利驳回复审程序创造性技术启示后见之明【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裁判意见】在前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方法作出了进一步的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

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

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形成,其可能经常被发现可以从某些已知事物出发,经由一系列非常简单的步骤推导出来。

为避免这种后见之明,必须全面、谨慎、现实地评估,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所认知的全部现有技术,是否能够容易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研发仅包含天然人V基因片段仅有VH重链的抗体时,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骆驼化V基因片段形成单重链抗体的方法,且本领域确实存在降低抗体免疫原性、提高治疗效果的需求,但是基于人的天然的仅有VH重链的抗体会发生聚集或者黏着,而骆驼化V基因片段形成的仅有重链的抗体具有更好水溶性的认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有动机以“源自人的天然存在的V基因片段”替代“骆驼化V基因片段”,制备V、D、J基因片段均是天然存在的源自人的仅有重链的抗体。

被诉决定在评估对比文件1的启示时,脱离了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低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对“结合启示”的把握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特别讨论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以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

标签:创造性;现有技术;结合启示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是审查员法律适用最多的一项条款,创造性评判的正确与否影响到发明审查结论的正确性。

在我国主要是采用“三步法”来对创造性进行判断,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规定:(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创造性的审查过程要求审查员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上,准确全面地理解技术方案,以检索获得的现有技术为基础,客观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然而,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对于是否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常常会出现一些难以把握的情况。

本文结合笔者的审查实践,就具体的一个创造性判断的案例进行分析,针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结合启示的判断提出浅见,以期抛砖引玉,促进专利审查质量的提高。

一、案例介绍某申请涉及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其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包括:立尺杆,其为一伸缩杆,该立尺杆的下端设置有钻尖;且该立尺杆的表面设置有刻度;水平尺杆,其为一伸缩杆,该水平尺杆的表面设置有刻度,且该水平尺杆的一端以能够转动的方式与所述立尺杆的下端连接;卷绳轮,其固定设置于所述立尺杆的上端,该卷绳轮设置有若干个绳槽;以及绳子,若干个该绳子分别设置于所述卷绳轮的若干个所述绳槽上”。

该申请为解决现有技术中修剪金字塔形荔枝树树冠时缺乏参考而导致修剪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提供了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如图1所示,通过立尺杆1把卷绳轮3升高到与树冠需要修剪成形后的树冠中心高度一致的高度,以该卷绳轮3作为金字塔形的顶点;并通过水平尺杆2丈量和确定四个边的顶点和各边中点这八个点的具体位置,再把卷绕于卷绳轮3上的八个绳子4拉出来,分别把这八个绳子4的下端通过地钉或其他装置固定到确定的八个点上,从而通过这八个绳子4构架成一个金字塔形框架,每个侧面上有三个绳子4构成一个平面以作为参考。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问题的确定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问题的确定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问题的确定萧诚 2019-08-15一、引言专利和专利申请(以下不加区分,统称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为:(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处于第二步,承上启下,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但是,实务中技术问题的确定出现偏差的情形并不少见,一种常见情形是,确定的技术问题过于上位,也即存在技术问题上位化的问题。

如此,经上位化后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者同时也将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位化,使得两者相同。

因此,就会得出对比文件存在技术启示、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技术问题上位化的一种特殊情形,是技术问题的功能化,也即不是针对区别特征在专利中的实际应用来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将区别特征体现在功能上的效果,例如部件的一般性功能,作为确定技术问题的依据。

其也会产生技术问题认定错误的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要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

因此,技术问题的上位化来源于技术效果的上位化。

二、确定技术问题应该避免上位化下述案例反映了对待确定技术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

该案涉及申请号为200610058931.2,名称为“背光装置和液晶显示设备”的发明专利。

其涉及对液晶显示设备背光装置的导光板的出光效果的改进。

其中在导光板30内开挖多个凹入部分31,其内放置发光二极管21。

凹入部分31的侧壁的下部具有向外倾斜的圆锥形状32,其作用是(参见下面的光路图)将发光二极管21发出的向下射出的光L1c引导到水平方向L1,避免现有技术中因为凹入部分的侧壁为直线(即凹入部分为方形)而导致向下射出的光过多集中在发光二极管附近,造成亮度分布均匀性的恶化。

对比文件US2004/0130515A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面板30的背光装置,其在导光板14内开挖有多个凹入部分15,其内放置发光二极管,凹入部分15的上部两侧切削为倾斜形状(参见上图6中的左上图,类似倒角)。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DOI:10.16661/ki.1672-3791.2018.18.227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①刘宝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北京 100096)摘 要:创造性评判是专利审查实践的重要部分,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有创造性就是要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而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看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本文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总结分析了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的问题,对实际的专利审查有所帮助。

关键词:专利申请 创造性 技术启示中图分类号:G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6(c)-0227-02①作者简介:刘宝聚(1973,11—),男,汉族,北京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专利审查工作。

1 概述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1.2 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在审查实践中主要有两种:(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客观认定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

客观认定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

客观认定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张佳星 2018-05-02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具备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现有技术是否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对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具有决定性影响。

笔者将通过如下两个案例,针对性分析在具体案例中技术启示的相关认定。

【案例一】在关于专利201010278760.0“一种高效率LED灯泡”的第31821号无效决定书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在发光条的构造、对发光条的支撑和散热方式上均存在区别:本专利中由透明基板条上通过透明胶固定LED芯片形成LED发光条,由排气管支撑支架、支架固定LED发光条,透光泡壳内充氦、氢或氦氢混合气进行散热;附件2中由金属引线框上粘合LED芯片并在上下面用不同的树脂材料密封形成发光器作为灯丝,灯丝与供电的电引出线接牢形成固定支撑,没有支架部件。

附件2中也并未涉及LED灯泡的散热方式,由其公开的“灯泡8内部空间充入惰性气体如氮,但不可充入氧气”可知,其灯泡8充入惰性气体的目的主要是用于防止灯泡内部件的氧化。

本专利采用由透明基板条上通过透明胶固定LED芯片形成LED发光条,实现了发光效率高的4π发光的发光条;在此基础上,通过排气管支撑支架,支架固定LED发光条,实现了对4π发光条的稳固支撑;由于追求不再使用遮挡光线的大面积金属散热,因此主要采用了高导热率低粘度的氦、氢或氦氢混合气来实现对4π发光条作为灯丝的LED 灯泡的良好散热。

可以看出,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各部分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作用实现发光效率高并散热良好的LED灯泡。

因此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现有技术中对这个整体特征是否具有技术启示。

附件3-5中虽然分别涉及了支架、发光二极管等部件,但是它们之间的灯泡结构各不相同,不能从整体上给出将这些部件结合在一起并相互配合使用的技术启示。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管 理 创 新
2 0 1 5 年 第2 2 期l 科技创新与应用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王 晓 欧 张 庆 慧 柴 国荣 李 俊 键 ( 国 家知 识 产 权局 专 利局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创造性的判断是 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 目前的审查过程 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 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 术启 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 断的重点和难点。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 申请创造性判 断中是否存在技 术启示。 关 键词 : 创造性 ; 三步法; 技 术 启 示
1发 明专 利 申请 创 造 性 的判 断方 法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定 :授 予 专 利 权 的发 明 和 实用 新 型, 应 当具 备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 。 同 时第 三 款 还 规 定 了创 造 性, 是 指 与现 有 技 术 相 比 该 实用 新 型具 有 实 质性 特 点 和进 步 Ⅲ 。 一 直 以来 创 造性 的判 断 都 是 发 明 专 利 审 查 中 的重 点 和难 点 , 目前 的审 查 实 践 中 , 创 造 性 审 查 中判 断要 求保 护 的发 明相 对 于 现有 技 术 是 否 显 而易 见 , 通 常 按 照 以下 三个 步 骤 进行 ( 简称 三 步法 ) 。 第 一步 : 确 定 最 接近 的现 有技 术 。 最 接近 的现有 技 术 , 是 指现 有 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 它是判断发
明是 否 具有 突 出 的实 质 性 特点 的基础 。 第 二步 : 确 定 发 明 的 区别 特征 和 发 明实 际 解决 的技术 问题 。
显 而 易见 的 。 因此该 权 利要 求 所 要求 保 护 的技 术 方案 相 对 于对 比文 件 1 、 对 比文件 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 出的实质性 特 点 和 显著 的进步 , 因而 不 具 备专 利 法 第 二 十二 条 第 三 款规 定 的创

论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标准的完善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3), 1238-1243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3171论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标准的完善甘心远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收稿日期:2023年1月3日;录用日期:2023年3月10日;发布日期:2023年3月17日摘要 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一定程度归于其是否“非显而易见”,而专利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则归于现有技术对该方案是否具有技术启示。

但目前我国对于技术启示的认定标准不完善,在实践中常引起较大争议。

应当限制“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及“公知常识”两大驳回理由的滥用,针对性设置判断主体在不同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与能力范围,建立有关技术启示认定典型问题的指引规则,以使技术启示认定标准趋于完善。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认定标准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echnical Inspiration in the Judgment of the Inventiveness of Patents in ChinaXinyuan GanSchool of Law, Guangxi University, Nanning Guangxi Received: Jan. 3rd , 2023; accepted: Mar. 10th , 2023; published: Mar. 17th , 2023AbstractThe inventiveness judgment standard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is attributed to whether it is甘心远“non-obvious” to a certain extent, while the non-obviousness judgment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is attributed to whether the prior art has technical implications for the solution. However, at present, my country’s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technical inspiration are not perfect, which of-ten cause great controversy in practice. The abuse of the two grounds for rejection of “commonly used technical means in this field” and “common knowledge” should be restricted, the range of knowledge and ability of the subject of judgment in different technical fields should be set in a targeted manner, and guidelines for typic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identification of technical revela-tions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that standards for identification of technical inspiration tend to be perfected.KeywordsInventiveness, Technical Inspiration,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具有创造性”是我国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之一,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创造性的规定较为笼统1。

创造性评判中判断技术启示阶段存在的典型问题

创造性评判中判断技术启示阶段存在的典型问题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en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CNIPA, Zhengzhou Henan 450018)
Abstract: The article mainly examined the typical problems that the examiners have appeared in the tech⁃ nical inspiration of judging creativity from the aspects of technical means and technical problems,and gave spe⁃ cific examples for the case, with a view to better reflect the technical inspiration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typi⁃ cal problems.
河南科技 · 知识产权
性、技术问题的结合性整体在技术启示认定中的问题表 现形式进行说明。
2 技术手段、技术问题脱离整体原则的实际案例
例 如 ,某 案 例 涉 及 一 种 电 动 烤 棒 ,包 括 :手 柄 和 烤 棒。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现有技术的烧烤是在火 上将食物烹调至可食用,安全性低,且不环保,而本发明 的烤棒无需使用木炭任何明火对肉类或者蔬菜类进行烧 烤,只需使用电力进行烧烤,安全性高,操作简单,且绿色 环保。
关键词: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8)30-0043-03
A Typical Problem in the Technology Revelations Stage of Creative Judgment

专利创造性的技术启迪的判定区别技术特点所起的作用认定终稿投出

专利创造性的技术启迪的判定区别技术特点所起的作用认定终稿投出

专利申请制造性审查进程中技术启发的判定--区别特点“所起的作用”认定兰霞张文祎摘要:在判定制造性的进程中,审查指南在“三步法”中规定了技术启发的判按时,需要考虑区别技术特点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专利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才能做出是不是有显而易见性的判定。

本文依照几个案例的分析,对“所起的作用”的判定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希望在判定制造性时能加倍准确。

关键词:制造性、技术启发、明示作用、客观作用一、前言审查指南第2部份第4章规定了制造性的审查,其中是不是显而易见的判定是难点。

要判定是不是显而易见,不能不提大伙儿熟知的“三步法”判定标准:(1)确信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信发明的区别特点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定要求爱惜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不是显而易见。

在第(3)步骤中,“技术启发”的认定又是一个难点。

本文仅以几个复审、无效的实际案例为例,对“技术启发”中技术特点“所起到的作用”的判定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以期对阅读者有所裨益。

二、问题的提出关于“技术启发”的判定,审查指南规定: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动身,判定要求爱惜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不是显而易见。

判定进程中,要确信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不是存在某种技术启发,即现有技术中是不是给出将上述区别特点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发,这种启发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良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取得要求爱惜的发明。

下述情形,通常以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发:(ⅰ)所述区别特点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从头确信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腕,或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从头确信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腕。

(ⅱ)所述区别特点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腕,例如,同一份对照文件其他部份披露的技术手腕,该技术手腕在该其他部份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点在要求爱惜的发明中为解决该从头确信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

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

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摘要: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经常需要进行创造性审查,审查创造性中关键一步在于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结合启示,对于多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情况,可判断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结合点”,“结合点”通常体现为具有相同或相似构思的技术特征,当具有结合点后,再判断补充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所起作用与本申请是否相同,最终确定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本文以条形图的方式对比本申请、对比文件的特征,以更加直观的方式找到对比文件的结合点进而判断结合启示。

关键词:专利;创造性;技术启示;结合点引言:在创造性审查过程中,首先,需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对比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找出区别技术特征,接着,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员通过判断此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还是需要补充对比文件以公开技术特征,如果需要补充对比文件时,则需要判断补充的对比文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对于结合启示的实践性判断,作者提出了一种基于“结合点”的判断的方法,“结合点”通常体现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与补充的对比文件之间应具有相同的或者相似构思的技术特征,且此技术特征同时也是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将此部分作为两份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结合的纽带,使得对比文件之间能够进行连接耦合,以此特征为基础,从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延伸得到新的技术特征,同时,新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这样,两份对比文件之间可具有较强的结合启示。

实际应用案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台式电脑的机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箱体和底座,所述箱体为六块板组成的方体结构,处于所述箱体一侧的侧板可翻盖的连接在与其相邻的前板上;所述底座包括支撑板和万向轮,所述万向轮可滚动的连接在所述支撑板的底部,在所述支撑板的顶部设有放置所述箱体的卡槽,所述卡槽的两侧设有卡块,所述卡块通过弹簧连接所述卡槽的侧壁,所述箱体处于两个卡块之间并在所述弹簧的弹力作用下卡紧;在所述支撑板还设有防止底座滚动的定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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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创造性的判断是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过程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

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标签:创造性;三步法;技术启示
1 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同时第三款还规定了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

一直以来创造性的判断都是发明专利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简称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

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以上三步法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创造性的重点和难点。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在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2 具体案例以及分析
2.1 案情介绍:申请号2009102105079(以下简称本申请)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外装房门锁。

其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外装房门锁,包括锁头及锁头装饰圈,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头上设有限位缺口,所述锁头装饰圈的装配孔上设有与锁头上限位缺口对应的限位突出部,锁头装饰圈的内侧设有固
定螺孔。

审查员对本申请进行检索,检索到对比文件1(CN2415102Y)和对比文件2(CN201195985Y)评价了本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具体审查意见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盗锁头,包括锁头3以及装饰圈9;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锁头上设有限位缺口,所述锁头装饰圈的装配孔上设有与锁头上限位缺口对应的限位突出部;(2)锁头装饰圈的内侧设有固定螺孔。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锁头的牢固性和安全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门锁,其具有安装在柜门上的底座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安装在门上的锁头)以及密封条4(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装饰圈),底座1上设有凹槽1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限位缺口),密封圈4的装配孔上设有与底座1上的凹槽11对应的凸条(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突出部),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安装在门上的部件的牢固性和安全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相配合的凹槽和凸起提高安装在门上的部件的牢固性和安全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的启示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而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案例分析
对于该审查意见,作者认为审查员在判断创造性时对技术启示的认定上存在问题,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底座1和密封条4与本申请中的锁头和锁头装饰圈有本质的区别。

在对比文件2中,密封条4平粘在底座1上,其作用是使底座1安装在电气柜门配合面时进行密封,在底座1上安装有密封条的端面对应密封条处形成连贯的凹槽,密封条上对应凹槽形成凸条,凸条与凹槽构成卡接配合,这种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在粘贴密封条4时,方便定位,安装牢固,延长使用寿命。

密封条4对底座1起不到限位作用。

本申请中,锁头通过在其柱体表面上设限位缺口与锁头装饰圈的装配孔上的限位突出部相配合,通过固定螺孔将锁头装饰圈固定在门板上,锁头装饰圈对锁头可以起到在轴向和周向两个方向的限位作用。

由于采用该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是:锁头通过锁头装饰圈与门板连成一体,锁头不能相对门板转动,因此可以防止通过工具插入钥匙孔转动锁头开锁。

由于锁头装饰圈用螺钉紧紧固定在门板上,很难用工具将其撬开,使得无法用虎钳等工具夹住锁头将其强力拔出。

可见,两者在结构上和技术效果上完全不同。

也就是说,底座1和密封条4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中锁头和锁头装饰圈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底座1和密封条4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提高其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

因此,将对比文件2中的底座1上的凹槽11认为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限位缺口,将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条4认为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锁头装饰圈是错误的。

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条4与本发明中的锁头装饰圈属于两
种不同用途的部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者进行联系,通过密封条4的密封作用想到锁头装饰圈的限位作用。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使得锁头提高牢固性和安全性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够与对比文件1结合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3 结束语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创造性的判断,技术启示的认定应从发明的整体来看,应客观地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对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应该重点关注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案中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与本申请在结构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本申请的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缺口与突出部的限位作用提高锁头的牢固性和安全性,而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与突出部的作用则是方便安装,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条所起的作用是密封,并不是本申请中的装饰圈,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从而不能用来与对比文件1结合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Z].
[2]专利审查指南[S].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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