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对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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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帐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发展

美国外国帐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发展

美国外国帐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发展美国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跨国资金流动和跨境经济活动成为常态。

然而,这种全球化也给国家的税收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2010年颁布了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FATCA的目标是确保美国公民和纳税人将其在海外的金融账户纳入税务监管并准确申报其境外资产。

该法案的实施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实体都需要与美国税务局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确保在交换税务信息方面的合规性。

FATCA的实施对美国以外的国家和金融机构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其拥有的所有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

这为美国税务局提供了巨大的数据源,可以用于确保纳税人合规。

其次,FATCA要求签署与美国税务局的协议,并进行信息交换。

这反映了各国政府在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意愿和行动。

FATCA对非美国金融机构来说也是一大挑战。

为了遵守该法案,它们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税务合规制度和流程,并投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确保合规性。

此外,它们还需要培训员工,更新信息技术系统,以便及时、准确地向美国税务局提供报告。

然而,FATCA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首先,一些人认为该法案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增加了成本和运营压力。

其次,一些非美国金融机构对于与美国税务局合作并共享客户信息的担忧,担心此举可能违反其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法规。

然而,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FATCA在全球范围内已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通过信息的共享和报告,该法案有助于遏制国际逃税和非法资金流动。

其次,FATCA促进了全球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加强了各国间的税务治理和合规性。

为了应对FATCA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一些国家签署了与美国的双边协议,以便遵守FATCA的要求。

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_发出版本_20150325_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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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turn out best for the people who make the best of the way things turn out. John Wooden《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与中国》之三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2015年3月25日随着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就FATCA实质性达成一致,中国金融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FATCA的影响,我们将在下文简要分析FATCA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FATCA对中国金融机构的主要影响对中国金融机构而言,最大的风险是可能被扣缴30%预提税,即如果中国金融机构未取得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GIIN”),当支付方把来源于美国的款项支付给中国金融机构时则应该扣缴该款项30%的预提税。

美国国税局开发了专门的网上注册系统。

外国金融机构在线注册后即可拿到GIIN。

获得GIIN参加FATCA的外国金融机构有如下主要义务:(1)判断在其开设的账户是否为美国账户;(2)对于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鉴别其是否为美国人;(3)每年向IRS汇报在其设立的美国账户的信息。

关于向美国政府汇报美国账户信息的义务,按照中美的政府间协议,中国金融机构不直接向IRS汇报美国账户信息,而是通过中国政府间接向IRS汇报美国账户信息。

参加FATCA的中国金融机构也负有其他义务。

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义务是把来源于美国的款项支付给非合作账户(recalcitrant account)、未参加FATCA的外国金融机构等时,应该代为扣缴30%预提税。

二、中国金融机构的首要对策中国金融机构首先需确认本机构是否属于FATCA下的“外国金融机构”。

FATCA中所提及“外国金融机构”并不仅限于银行。

根据FATCA的规定,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银行(bank),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储蓄银行(savingbank)及信用社(credit union)等存贷款为经常性业务的公司;(2)证券经纪公司(broker-dealers),信托公司(trust companies)等以为他人持有金融财产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PE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以及其他基金(funds)等主要从事或受托从事投资、再投资、买卖证券等业务的公司,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也被包括在内。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作者:张德晓来源:《商情》2014年第52期【摘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近年来美国政府将追查海外偷漏税作为一条增收途径。

2010年3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促进就业法案》(HIRE Act),以改善就业市场,而该法案包含一个条例,即《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该法案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

其相关条款要求所有非美国金融机构(FFI),其中包括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和非美国非金融机构(NFFE)鉴别并披露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和成员,并按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否则,该金融机构任何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款项和销售或处分美国证券所得都将被强行征收一项新的30%的预提税。

【关键词】FATCA,商业银行一、美国政府实施FATCA的背景介绍FATCA法案旨在打击美国纳税义务人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投资进行避税,并掌握其海外资产,其实质上是一种新的监管合规和报告机制,要求特定外国实体披露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美国人士的信息。

FATCA的申报对象为美国公民,其中包括在海外有个人账户达5万美元以上和企业账户25万美元以上的持有美国绿卡和双重国籍者。

对于某些非金融机构来说,一旦其拥有超过10%以上的美国股东,该非金融机构就必须定期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公司持股人国籍资料和持股比例。

FATCA法案通过对直接或间接不遵守法案规定的相关方支付的可扣缴款项征收30%的惩罚税收,来促使特定外国实体遵守合规要求。

该法案的意图是让包括中国商业银行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承担主动申报所持有的美国客户的账户资料(包含收入、所得、资本利得等信息)的责任,以单方面保障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FATCA法案片面保护美国利益,并对海外金融机构强加了宽泛的域外识别、信息申报和扣缴义务,因此法案一经推出便引起了各国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机构的强烈关注。

对FATCA的介绍、认识以及思考

对FATCA的介绍、认识以及思考

对FATCA的介绍、认识以及思考作者:张鹏来源:《经营者》2014年第08期摘要:FATCA是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发布的一份海外账户纳税实施细则,旨在通过打击逃税以增加财政收入,本文简单介绍了各国对于FATCA推出后的反应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并对具体如何更好实施识别、汇总海外账户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FATCA;美国国税局;金融机构一、FATCA的由来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3月18日签署生效的就业加强法中,在税务法(IRS Code)里新增第四章,《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FI)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美国客户的信息,不合作的金融机构将会被扣30%的预提税。

据美国国税局的说法,美国国会认为许多美国公民通过外国金融机构将他们的资产藏匿于海外来规避他们在美国的纳税义务。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要求外国金融机构进行一系列尽职调查,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

出台该项法案旨在打击美国避税,增加财政收入,并掌握美国公民的海外资产,其实质上是一种新的监管合规和报告机制,要求特定外国实体披露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美国人士的信息。

新规里面指的美国人,主要有两种,美国公民及美国绿卡持有人。

而对于“外国金融机构”的定义较为广泛,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如对冲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金融产品保管机构等。

二、国外对FATCA的认识在FATCA法案刚刚推行时,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以及金融机构的议论:美国要查自己国家的逃税,为什么要其他国家金融机构配合?这不是霸王条款么?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合规FATCA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且根据各国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是不能将客户资料披露给其他机构的,这里面涉及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

但是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各国都在美国有大量的金融机构,如不签立协议,其在美国的收益包括美国股票和美国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及股息红利,以及买卖美国股票或债券产生的总收益,都会直接扣30%预提税。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是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的英文缩写,中文意为《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投资的税收征管,防止美国人通过海外账户逃税。

法案规定: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个人账户、外资企业将成为美国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

法案要求:协议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FFS)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人个人账户信息或其所拥有的境外实体的账户信息。

该法案原本计划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简称IRS)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及2013年7月12日宣布推迟FATCA的生效日期至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案正式实施一经宣布,立刻引起吸引了世人的眼球,成为坊间热点之一,因为此法案着实对在美国境外有高额资产的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有着很大的影响——他们很可能需要缴纳大额税金。

根据美国国税局发布的《绿卡持有者纳税指南》的相关规定,美国绿卡持有者不论是居住在美国,还是居住在美国以外地区,只要绿卡持有人是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便有义务申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薪资收入、海外银行账户、股权或股票等投资收益等。

根据FATCA实施细则,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向美国国税局如实申报。

否则,将可能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

若在国税局通告后仍未缴纳,罚款将升至5万美元。

据CNN报道,中美两国已就FATCA的实施达成一项初步协议(中国政府原则上同意:将把有关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所有在华账户信息提交给美国国税局;而美国政府则会将中国公民在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财政部),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无论是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者美国企业,还是与美国毫无关联的外国金融机构,都将受到该法案的约束;另一方面,中国不断加强对海外资产信息的掌握和管理,对逃避税务行为在全球范围展开追缴。

肥猫协议(FATCA)后 美国全球征税的几种误解

肥猫协议(FATCA)后 美国全球征税的几种误解

肥猫协议(FATCA)后美国全球征税的几种误解FATCA是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的简称,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偷逃税行为,因而被戏称为“反肥猫法案”。

今年6月,中国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这意味着中国金融机构必须按照FATCA的要求提供特定美国账户持有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很多前来天丰移民咨询的客户,总会提到他们对美国全球征税政策的忧虑,担心自己一旦获得美国绿卡就要承担很多税收负担。

在此就几个常见的对美国税收的误解进行纠正与说明。

误解之一:一旦获得美国绿卡,美国将对获得绿卡的人的全球资产(包括中国)进行征税。

这个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大家要明白资产和收入的区别。

资产是从过去到现在已经获得的财富,收入是当年的投资收益或者工资,奖金和提成所得。

美国的全球征税政策针对的是个人收入,而不是个人资产。

举例来说,假定您在国内有人民币2000万元的房地产出租,每年获得租金人民币200万元。

一旦获得美国绿卡,美国税务局并不会要求您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房地产资产价值交税,而只会对您的每年人民币200万元的租金收入征税。

当然拿到绿卡之后,美国是有一个资产利得税的概念,但是这个资产利得税只是在您出售资产时才需要申报。

为了准备资产利得税的申报,客户可以在拿到绿卡前先将资产转给父母或者做一些交易,将购买资产的价格拉高,这样将来要么由父母将资产卖掉再赠送回来,或者出售资产的价格不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就不需要交资产利得税了。

另外“肥猫”协议涉及的仅仅是银行账户内资金的信息通报,而不涉及各种企业股权、房地产、股票等资产信息的通报。

美国税务局在掌握了绿卡持有人和美国公民海外账户资金情况后,可能会根据账户的资金变化要求纳税人做出解释。

如果账户资金变化仅仅是因为资产出售所收到的资金,那么如果不需要交资产利得税,也是不会有什么税务负担的,就是多填一个申报表一样,并不需要交什么税。

误解之二:一旦获得美国绿卡,所有国内收入都要交美国税。

正式生效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正式生效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正式生效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作者:沈臻懿来源:《检察风云》2014年第15期2014年7月1日起,备受争议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已正式生效。

该法案的全面执行,不仅标志着美国将在全球范围内重拳打击海外避税行为,无数美国公民、永久居民以及美国企业,抑或国外金融机构,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前述法案的影响与波及。

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由来长期以来,美国社会都流传着这么一句话:“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面对不可避免,且数额偏高的税收,美国的不少富人以及部分中产阶级往往选择在海外纳税,以此逃避一部分的税款。

据美国财政部统计,海外避税活动的存在,对于美国每年的财政收入至少造成了1000亿美元的损失。

曾几何时,当经济状况仍处于鼎盛之际,美国社会对于这一行为并未采取专门的约束措施。

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奥巴马政府执政五年的公共债务已从10万亿美元迅速提升至了18万亿美元。

历经了债务危机与经济危机的美国政府,无疑对于打击偷逃税款的可观收益给予了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加重了针对偷税漏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了防止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等将财产转移至海外,从而逃脱税款,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3月28日正式签署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并经国会批准通过。

2011年12月下旬,美国国税局(IRS)亦公布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部分实施细则规定。

美国出台《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目的,即着眼于打击美国公民与永久居民离岸逃税的不法行为。

为此,美国政府在《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设定的框架下,不遗余力地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大搜索,以及时掌握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及美国企业的海外账户信息。

正式生效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从立法本身而言,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以其覆盖面广、规定繁复、推进缓慢而著称。

为此,美国政府在国会通过该法案后,历时四年时间以用于筹备该法案的执行与推进。

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

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

February 13, 2014Spanish | English | Russian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FATCA)FATCA 和 IGA 简介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FATCA) 是美国于 2010 年颁布的法律,属于 HIRE 法案的组成部分。

FATCA 最终规定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颁发,2014 年 7 月 1 日生效,其中部分义务的履行期限为两年半。

根据美国财政部声明,我们预计不久后将发布 FATCA 修订法规和进一步的指导说明。

最后期限已经临近。

FATCA 面向持国外金融帐户的美国纳税人,专门打击其逃税行为。

它要求国外实体确认那些直接或间接持有特定国外金融帐户的美国纳税人,并向 IRS (国内收入署)汇报相关信息。

对于违规者,其来自美国的特定款项将代扣 30% 所得税,还可能违反当地国家法律。

美国政府与多个参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 (IGA) 来消除某些法律障碍,减少当地财务机构的合规性负担并在其当地辖区内有效施行 FATCA 。

目前共制定了两套 IGA 范例 -Model 1 和 Model 2。

签署的 IGA 数量达到 22 个,有大约 40 个国家正与美国协商签订 IGA (见下表)。

FATCA 和 IGA 不仅影响到美国个人和实体,还要求众多国外实体遵守更多的披露与合规性要求,甚至还可能影响国外个人。

即使不涉及美国受益人或美国投资,FATCA 和 IGA 中的很多要求也仍然适用。

在等待后续指导说明的同时,我们会事先讨论 FATCA 和 IGA 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确保合规性所需的重要步骤和设施(见下面)。

FATCA 与 IGA 的重要方面FATCA 和 IGA 将美国以外的实体划分为国外金融机构 (FFI) 和非金融类国外实体 (NFFE)。

如下面所示,每一类都要履行不同的 FATCA/IGA 义务:外国金融机构 (FFI)非金融外国实体 (NFFE)FFI 可能需要向 IRS 登记以确认哪些帐户持有者是美国纳税人和美国所有的外国实体,并向 IRS 汇报其相关的财务信息,或是按照 1 型 IGA 的要求汇报给当地税务部门(LTA)。

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但别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治理方法》政策解读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

现就《治理方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治理方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受二十国集团(G20)托付,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OECD)于20XX年7月公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躲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答应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答应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刻为2018年9月。

2017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公布的《治理方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习惯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答应的具体体现。

二、标准的要紧内容是什么?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

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

美国严厉打击海外避税

美国严厉打击海外避税

美国严厉打击海外避税作者:高荣伟来源:《检察风云》2014年第21期一种新的信息披露和预扣税制度——《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

美国联邦政府打击本国公民海外避税的行动进入高速运转状态。

美国推出《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离岸逃税行为。

根据《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规定,所有的美国居民和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相关账户信息,不合作的个人以及金融机构将会受到严厉惩罚。

(图/东方IC)FATCA剑指全美海外避税人近年来,美国政府不断增加打击海外逃税的力度。

实际上,为防止美国公民滥用离岸地逃税,早在2010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已经签署了美国国税局提交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签署意味着无论是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者美国企业,还是与美国毫无关联的外国金融机构,都将受到该法案的约束。

但该法案自签署以来备受争议,因受到很多不满的声音的干扰而迟迟未能推行。

2011年12月下旬,美国国税局公布了FATCA的部分细则。

2014年2月20日,财政部的美国能源部和国税局推出了两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包含改变国内税收法典,通常被称为《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套方案规定,按照FATCA协调申报及预扣税规则支付标准。

根据该法案规定,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凡三年累计往来美国超过183天以上,只要个人账户超过5万美元或企业银行账户超过25万美元、保单现金价值超过14万美元,就符合查核的门槛。

这些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必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这些海外资产信息,拒不申报者被视为有意逃税;外国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对于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纳税人的海外账户须进行申报。

FATCA要求金融机构运用应有的调查程序,以确定美籍人士当中有谁投资了非美国实体。

中国CRS来袭海外账户藏身“避税天堂”或显“裸奔”

中国CRS来袭海外账户藏身“避税天堂”或显“裸奔”

中国CRS来袭海外账户藏身“避税天堂”或显“裸奔”作者:蔡恩泽来源:《上海企业》2018年第10期一声惊雷让藏钱海外的富人惊心动魄!随着中国CRS正式来袭,海外账户难以藏身昔日“避税天堂”。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承诺执行CRS的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进行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让藏身海外的资产透明化;而2019年起实施的新个税法增添的反避税条款,也给中国税收居民境外资产的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避税天堂”庇护海外账户长期以来,中国的富人阶层,在拥有巨额财富的同时,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纳税义务,前段时间弄得沸沸扬扬的范冰冰案就是例证。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针对富人的征税体系,也没有建立完整的财产公开体系,这就使得众多有钱人(其中不乏贪官、洗钱者、不法商人、明星、市场投机者)纷纷向海外转移资产、逃避纳税义务。

一直以来,很多富人都悄无声息地将从中国自己人身上赚到的钱转移到国外;还有人在海外收入不寄回中国境内,这样他们的收入就不用征税了。

因此,导致税收制度长期处于“劫贫济富”的不公平之中,正所谓“穷人割肉缴税,富人花式避税。

”据粗略统计,全球共有21万亿美元资产藏身“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巴哈马、维尔京群岛、瑞士、卢森堡等,其中中国富豪的数目更是十分惊人。

今年7月,因涉嫌传销诈骗和洗钱罪的华裔富商龚晓华被新华社爆料,称其涉案资金高达19亿元人民币。

而龚晓华之流,不过是中国富豪逃税冰山之一角。

富人海外账户避税,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是在挖国家经济的墙角。

而境外资产征税的难点,一般是无法确切证明境外金融账户和资金的存在,从而让纳税人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因此,有必要对海外账户避税采取对策。

CRS搅碎避税“酣梦”而CRS正是打破这一壁垒的重拳。

所谓CRS,是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中国税务公告 FATCA协议 标准

中国税务公告 FATCA协议 标准

中国税务公告FATCA协议标准FATCA,别称为肥猫法案,于2010年3月18日推出,专门应对和打击美国税收居民利用离岸账户在海外藏匿资产的行为和逃避本国纳税的行为。

中国于2014年6月26日与美国政府草签了FATCA 框架下的政府间协议。

1、FATCA简介FATCA的监管对象,是美国税务居民在外国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除余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存款账户和现金价值不超过5万美元的大额保单以外)。

对于不报告所得的按40%进行处罚,若不报告金额大于账户金额的25%,则会使用为期6年的扩大报告义务。

2014年4月25日前,也就是开始执行金融机构遵从FATCA与世界大部分国家签订全面性政府间协议前,美国国税局发布了10多个修订通知,不断以打补丁的方式和纳税人或财富管理专业人士的灰色建议博弈,增加许多外国金融机构必须遵从有关规定的细节,FATCA 日趋完善。

2014年FATCA定义下的第一批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国税局注册完毕。

2014年6月30日,所有外国金融机构协议正式生效。

2014年7月1日开始,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协议的外国金融机构开始识别美国纳税人的金融账户,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填报8966表格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

之后,美国国税局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不合作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采取扣缴总款项30%预交款的强制措施。

2017年1月3日和1月4日,美国国税局又连续发布新的通知,修订了新的外国金融机构协议。

2、中美之间FATCA法案进程当中国政府与美国国税局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政府间替代性正式协议IGA模式一的时候,FATCA IGA模式一这个名词迅速进入中国人的视野,成为在外国金融机构协议中让纳税人和税务管辖区国家或地区最为关心的一个热点。

截至2017年11月30日,中国共有1 734家金融机构全部在美国国税局注册了GIIN涉税信息申报号码,但是正式交换的工作时间表不明朗。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 关键词 】 F A T C A, 商业银 行

息、 红利 、 租金 、 工资、 薪金 、 保 费、 年金、 补偿 、 报酬 以及 其他 固定的
年 度 收益 或 定 期 收益 、 利 润 和 收 入 等 都 将 被 征 收 预 提 税 。虽 然 美 国

美国政府实施 F AT C A 的 背 景 介 绍
税法 允许 被误扣 的款项在经 过 申报和认定后取 回,但 因此会 导致
F A T C A法 案 旨在 打 击 美 国 纳 税 义 务 人 利 用 海 外 金 融 账 户 和 投 大 量 的人 力 、 物力耗费 , 而 且 还 必 将 招 致 客 户 的不 满 。所 以 , 不 签 订
资进 行避税 , 并掌握其海外资产 , 其实质上是一种 新的监管 合规和 协议 也会 使我 国银行业经济 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且对 在美有分 支 报 告机制 , 要求特 定外 国实体披 露持有海 外“ 金融账 户 ” 的美 国人 机 构 的我 国银 行 的集 团 声誉 可 能产 生 影 响 。
士 的信 息 。F A T C A的 申报 对 象 为 美 国公 民 , 其 中包 括 在 海 外 有 个 人 目前 , 我 国 政 府 已经 与 美 国就 F A T C A法 案 I G A模 版 二 实 施 的 账 户 达 5万 美 元 以 上 和 企 业 账 户 2 5万 美 元 以 上 的 持 有 美 国 绿 卡 达成 初步协议 ,这意味着我 国银行在不久 的将来 必须履行 一系列
F A T C A法 案通过对直接 或间接不 遵守法 案规 定的相关 方支付 查义务 : 将“ 美 国账 户” 的情况及时报告给联邦税务总局 。我 国银行 的可扣缴 款项征收 3 0 % 的惩罚税 收, 来促使特 定外 国实体遵守合规 业将 作 为 外 国金 融 机 构 ( F F I ) 承 担 相 应 的合 规 义 务 , 这包括 : ( 1 ) 注 要求 。该法案 的意图是让包括 中国商业银行 在 内的全球金 融机构 册。在美 国国家税 务局 ( I n t e r n a l R e v e n u e S e r v i c e , 简称 I R S ) 的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美中协定
美中之间签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根据协定,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已 按照中国税率缴纳完税款,只需向美国提供相关缴税证明,即可免除相应数额的纳税义务。但由于美中两国间的 税制不一样,绿卡持有者可能面临在美国和中国都需要报税甚至是两地同时都要缴纳所得税的情形。比如王先生 在中国的年收入是美元,按照中国纳税税率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在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个人所得时要先 去掉在中国已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如果其收入低於美国应纳税金额,则不需再向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王 先生收入按照美国税法和税率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他就需要向美国国税局补缴个人所得税。
实施模式
(1)通过政府开展信息交换,包括互惠型和非互惠型两种子模式——我国2014年6月互惠型模式与美国签订 政府间协议。
(2)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信息。
法案规定
根据规定,对外国金融机构的旧账户余额测试期为2014年6月30日 100万美元以上高余额旧账户的审查日期 为2015年7月1日 5到100万元余额的帐户审查日期为2016年7月1日新帐户的审查为2014年7月1日外国金融机构帐 户申报为2015年3月31日。
法案涉及面
美国国税局在2011年年末出台的实施细则一度引起通过投资移民途径移民美国的投资者的恐慌,因为此《法 案》直接涉及了投资者的海外资产,人们担心对其海外资产的申报将引发对海外资产的征税的大幅度提高。
为防止国际逃税,美国与多个外国金融机构签订了协议,但依然引起了一些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海外美国 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不满,有些外国银行甚至因此对美国商人关上了大门。许多在海外工作、生活的美国人或绿 卡持有者因为这项法案对税收、补税的高要求甚至做出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的决定。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政部 官员则表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放弃国籍或绿卡有许多考虑和原因,这种案例的增多和《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并无直接。

FATCA-美国纳税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

FATCA-美国纳税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

美国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及背景【内容】为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建立并运行我国金融机构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有关促进国际税务合规及实施<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的协议》(简称“中美政府间协议”),经国务院授权,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旨在明确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内容】本办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管理相关行为。

【释义】由于参与涉税信息管理的主体涉及监管、金融机构、各类客户,故本条未从主体角度明确适用范围,而是从行为角度明确。

第三条对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内容】金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注册、尽职调查、信息报送等义务,并应将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维护、更新及报送等纳入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信息保密的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涉税信息收集报送义务。

金融机构不得暗示、明示或帮助客户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客户隐匿资产。

金融机构应确保本集团内各机构(如有)符合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管理相关要求。

【释义】金融机构应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客户信息保密的监管要求,本办法中提及的允许披露和报送的信息适用本办法及相关信息报送管理规则。

第四条对客户的基本要求【内容】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客户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释义】无。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五条金融机构【内容】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一)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二)托管机构指将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作为主营业务的机构,即在过去的连续三年中(如机构成立不满三年,机构存在期间内)总收入的20%(含)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三)投资机构指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指提供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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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对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金融机构的
影响
美国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简称“FATCA”)。

FATCA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1)的海外投资的税收征管,防止美国人通过海外账户逃避纳税。

其中,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个人账户、外资企业将成为美国政府重点关注对象。

FATCA要求协议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以下简称“FFIs”)提供美国人个人账户信息或其所拥有的境外实体的账户信息。

FATCA实施后,美国以外地区拥有高额资产的美国人很可能需要缴纳大额税金;就金融机构而言,根据相关机构的预测,FATCA将使其增加大约3000万美元的合规成本。

FATCA原计划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及2013年7月12日宣布推迟FATCA的生效日期,现定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截至2013年7月12日,美国已与英国、丹麦、墨西哥、爱尔兰、瑞士、挪威、西班、德国和日本九个政府之间签署协议,支持FATCA施行,另与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正处洽谈之中。

根据外交部官方网站2公布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中美双方承诺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就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

为寻求FATCA实施的合作方案,美国财政部、IRS、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承诺在2013年夏天尽早开展下一轮讨论。

”但在IRS又一次宣布推迟FATCA的生效日期后,没有关于FATCA中美政府间协议的最新进展。

FATCA适用于“Withholdable Payment”,即“可扣缴给付项目”。

“可扣缴给付项目”包括如下项目:(1) 来源于美国的任何利息(包括投资利息和原始发行折价)、股息、租金、专利权费、工资、年金、许可费等以及其它定额或可确定的年收入、收益或其他定期收入、收益;(2)有关可以产生美国来源所得的资产处分价款(如销售和处置资产等),包括出售或处分美国公司所发行股票或债券而获得的价款;(3)由美国银行的外国支行支付的利息价款。

1根据美国国税局发布的《绿卡持有者纳税指南》的相关规定,美国绿卡持有者不论是居住在美国,还是居住在美国以外地区,只要绿卡持有人是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便有义务申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薪资收入、海外银行账户、股权或股票等投资收益等。

2/mfa_chn/zyxw_602251/t10585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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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Is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包括从事如下业务的任何非美国金融机构:(1)以收受存款为经常性业务;(2)为他人持有金融财产为主要业务之一;(3)主要从事或受托从事投资、再投资、买卖证券等业务。

前述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理解非美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PE基金、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都可被视为FFIs3。

一般而言,FFIs必须与IRS订立一份协议(以下简称“FFI协议”)。

为使FFIs 适当地履行其报告义务,其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与IRS签订FFI协议。

另外,IRS已于2013年8月19日成立在线登记网站供FFIs进行在线注册,以期FFIs于2015年3月31日起进行2014年美国账户信息申报,该注册必须在FFI协议的生效日或2014年7月1日(以最晚时间为准)前完成。

为了促使FFIs 向IRS提供信息,FATCA规定如果FFIs不与IRS签订FFI协议或不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那么对于应支付给该FFIs且来源于美国的款项(即上述提及之可扣缴给付项目,包括其所持有的美国投资处置收入、美国股票股息收入以及美国债券和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境内合格投资者)的利息收入等等),IRS可以要求支付方扣缴上述款项30%的预提税4。

根据前述FFI协议,参与的FFIs应该履行如下主要义务:(1)对于其账户持有人负有通过进行尽职调查以鉴别是否为美国人的义务;(2)每年向IRS汇报在其设立的美国账户的信息;(3)针对某些付至拒绝合作账户持有人或不参与合作的FFIs的款项,扣缴30%的税款,然而前述处理仅适用如下三种情形:前述款项是支付给(i)未参与FATCA的FFIs;(ii)账户的个人持有人未能提供足够信息以便确定其是否属于美国人;(iii)账户的外国机构持有人未能提供足够信息以便确定其是否持有美国来源的实质性权益。

对于具有如下六种美国身份标记之一的账户,FFIs有义务更加严格的仔细审查,以鉴定该等账户是否为美国账户:(1)有迹象显示账户持有人是美国居民或美国公民;(2)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中保函所在地为美国地址;(3)账户持有人出生地为美国;(4)账户持有人通讯地址仅包含一个邮寄地址;(5)账户持有人授予拥有美国地址的人代理权;(6)可以向美国境内账户汇款或者受到来自美国的指示。

对于个人存款账户金额少于5万美元或者具有现金价值25万美元以下的保险或年金协议,免于审查。

对于机构的账户,现有机构账户金额少于25万美元,免于审查。

无论对于个人还是机构,账户余额以FFI协议生效日当日账户余
3根据FATCA相关条款,央行等特殊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豁免。

4理论上,根据现行的《中美税收双边协定》,代扣所得税税率为10%,且税基应为利润而不是付款,因此,一旦中国金融机构依据FATCA被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可以依约退回20%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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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准,此外,账户金额于任一年年底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则需重新审查。

就美国账户的个人持有人而言,FATCA 其持有的超过5万美元的海外金融资产填写《8938表》资产,则会面临1万至5万美金的罚款。

根据我们对FATCA 的理解,FATCA 如下影响:
1. 对于拥有美国国籍、美国护照、在美国出生、持有美国绿卡或者符合“居住测试”条件的任何个人,都需要考虑FATCA 申报条件的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应就其海外的资产向美国政府申报,资产而少缴的税金、甚至是罚款。

2. 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将被强行征收来源于美国收入30%此外,如果按照FATCA 问题,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因披露客户信息而丢失客户。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者建议,请与王伟律(1391-079-2757,tony.wang@ or wangwei@ 师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中伦文德私募基金委员会主任。

也是著名国际律师组织-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 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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