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城南建材家居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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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城南建材家居城管理制度

西和县城南建材家居城为建材、家居产品专业商场,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人为西和县城南建材家居城管理处(以下简称建材城或管理处)。建材城为入住经营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提供经营商铺。本经营管理办法由建材城管理处制定,管理处拥有随实际情况调整本管理办法的权利。商户与建材城签定租用合同的同时,视为双方均认可并承诺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所有内容。

第一章商铺管理

第一条、商铺租用权利归建材城所有

建材城将拥有的可经营商铺租给商户使用。商铺分配的权利归建材城所有。商户无权自行将所使用的商铺另行划分转租、转包给他人。

第二条、各项费用及收费方式

1、商铺租金按年度定价,双方签定经营合同的同时,商户向建材城一次性付清租金费用及管理押金3000元;

2、水电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由管理处代收。

3、商户应自行负责依法交纳经营中国家机关征收的税、费。建材城不承诺办理相关税、费的减免事宜。

第三条、关于续签合同

商户应在原合同期限截止前三个月向建材城管理处提出续签申请,经管理处同意后,管理处告知商户续签单价、续签期限,方可续签。商户未按期提出续签申请的,视为商户自动放弃,原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管理处收回该商铺使用权。

第四条、关于场内装修

1、入场经营时,商户必须对所持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事先经管理处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商户对商铺内的装潢、电路等设备,如需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管理处,并附装潢平面及施工配电图等,取得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概由商户承担。正式施工期间,商户应派人员监工,以维护建材城内的安全,并由管理处随时检查,装修完工前须经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经营。

2、如商户未按装修方案装修,或装修中出现违规行为,管理处有权拒绝商户入场经营并责令商户进行整改,超过10日未整改完毕的,管理处有权终止双方签定的入场经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3、商户的铭牌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甲方的整体布局。未经管理处许可,商户不得私设标牌及广告。

4、管理处有权对建材城内的,商户所持经营商铺以外的空间进行调整、改造、装修,商户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关于退场

1、如商户租用合同到期,商户须在合同终止前付清应付款项并将所持商品及装修物撤离出场,将商铺恢复原状,管理处验收后返还应付管理押金。

合同到期之日起,商铺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全部无偿归管理处所有。合同到期的,管理处不负责另行提供商户用于清理库存、甩货的时间,因商户合同到期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管理处概不负责。

2、因商户违反本管理规定内容,造成管理处终止双方所签定的租用合同的,在管理处通知商户终止合同后5日内,商户须撤离出场,商铺使用权由管理处收回,管理押金不予退还。超过5日起,该商铺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无偿归管理处所有。

第二章经营秩序管理

第六条、管理押金由管理处负责保管,但管理处不承担有关利息等连带费用。如商户在经营中发生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在管理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的,管理处采用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该商户,商户需在得到通知后5日内向管理处交纳所扣款额以补足管理押金数额,5日内未补足的,管理处有权按扣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每日计收滞纳金。

第七条、所有入场参与经营的人员,须在管理处登记,由管理办公室发放统一营业身份标识、统一服装后方可入场经营。未经登记的、无营业身份标识的、未着装的,管理方将按闲杂人员处理。商户如更换入场经营人员,须重新登记并得到管理办公室核准认可。

第八条、商户应服从商场的统一规定;按照管理处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第九条、商户经营人员如有违反管理处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处有权要求商户在3日内撤换该人员,如情节严重须在24小时内撤换该人员;因商户经营人员的行为影响信誉或损害建材城合法权益时,商户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商户或其代理人、授权人、受雇人的行为,因非管理处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在场内受到伤害,商户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建材城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商户经营人员或商户来访客户、来访亲友发生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管理处有权对商户进行罚款处理(每人次50元),累计三次以上的,管理处有权终止租用合同,管理处终止合同的,所有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①在场内打麻将、玩扑克牌,或其它形式的娱乐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②在场内饮酒,经劝阻无效的。

③在场内吸烟,经劝阻无效的。

④在场内大声喧哗,经劝阻无效的。

⑤在场内与客户争吵,经劝阻无效的。

⑥擅自在营业时间停止营业,经劝阻无效的。

⑦在商铺内使用明火、电加热设备,经劝阻无效的。

第十二条、商户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经相关行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建材城处销售。

第十三条、商户承诺在建材城销售商品的品质及其服务应高于当地其他建材店,其商品实际销售价与当地其他建材店同期销售价差价不超过5%。

第十四条、如入住商户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则管理处对入住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

①每发生一次,管理处对商户至少给予一万元罚款;累计三次的,管理处有权解除租用合同。

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产生对顾客的赔偿由商户承担,管理处有权在不必事先征得商户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对顾客进行赔偿,赔偿金从管理押金中扣除。

③双方合作的前提为正规的、高品质、享有声誉的品牌商品,因此管理处杜绝任何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经营场所,如商户违反,经管理处劝阻无效的,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商户应付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建材城的信誉受损,商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在租赁期内,商户连续五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七日不营业的,管理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商户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迁出商铺,如商户拒不迁出,视同商户同意管理处将其经营的商品在它处保管,同时管理处有权将此商铺另行出租给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管理处负责商场内的夜间巡逻、电视监控,如有需要,管理处可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商户存放于商铺的商品、装修物,由商户自行负责管理,如发生丢失、人为损坏等案件,管理处只承担协助查找、侦破案件的责任,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关于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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