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大全选题(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大全选题(2)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试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
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
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
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
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
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用硕士论文(共4篇)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用硕士论文(共4篇)第1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经济全球化”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得到认可,但关于其概念的定义却众说纷纭。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
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经济联系逐渐加强,原先局限于各个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活动在全球化进程中融为一体,世界经济自由市场逐步形成,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其次,世界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世界经济逐渐互通互融;再次,为了构建和谐的世界经济体制,国际经济协调机制日益强化,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约束与规制日益显著。
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分工、贸易、投资、跨国公司和要素流动等,实现各国市场分工与协作,相互融合的动态过程。
在经济全球化的驱使下,为了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需要,二战后,在突破传统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合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形成了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加深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就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世界经济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竞争越来越激烈。
这种情况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这种法律体系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因此,国际经济法学成为当代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国际经济法学的核心是研究和分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
与国际法不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焦点在于国家之间发生的商业活动和经济交易,而不是政治、安全和领土等问题。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务法等。
在当今的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与其他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这就需要研究国际经济法来解决各种经济争端和纠纷。
同时,全球金融危机和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也使得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国际经济学研究中,法律学科研究论文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深入探讨其发展历程、发展趋势和规律等方面。
其次,研究论文可以为国际经济法建设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创新的思路。
最后,研究论文还可以为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促进学科之间的融合和交叉研究。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中,研究论文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
其中包括国际贸易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机制以及国际金融法的基础理论等方面。
此外,论文研究的重点还包括国际经济法法规的制定、国际经济争端的处理和解决以及国际经济征税问题等重点问题。
这些研究对于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撰写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论文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充分考虑本国法律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建立有机的融合关系。
其次,需要深度分析国际经济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和解释,探讨其背后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
最后,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规的实施和执行进行深入剖析,寻找其实现机制和应用价值。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篇3浅谈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摘要: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体现,从其被国际社会确认以来,在国际社会的经济往来种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在面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等问题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些挑战成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经济主权原则;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挑战我们知道,在法学的诸多学科之中,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
部门法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也不能例外。
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哪些原则可以被作为基本原则一直没有定论,可谓是众说纷纭。
但是,在百家争鸣的现状中也有其共性,那就是各种学说都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经济主权原则的重要性。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政治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我们知道,政治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国际法权利,因而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之中,经济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东道国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有权对境内外国资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并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给予及时的补偿。
通过对经济主权基本内容的阐释,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论文写作】论文通常用来指在各个学术领域进行研究,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篇一】国际经济法论文【摘要】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这次谈判从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以来,历经跌宕起伏的磋商和僵局、艰苦的讨价还价,期间因参与谈判的关键成员意见分歧过大,被WTO宣布无限期中止,后又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重新恢复,2008年7月29日,由于美国拒绝让步,美国、欧盟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文拟通过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屡陷困境的原因,进而对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进行描述,最后对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尝试提出中国的因应举措。
【关键词】多哈回合TPP谈判TTIP谈判RECP谈判一、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一波三折、屡陷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多边管辖范围过分拓宽,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范围不断拓宽,直到成员国的国内规则、文化偏好甚至伦理问题等国内规则领域,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也使得市民社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挑战。
而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品关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原产地标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全新的领域。
由于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使多哈回合谈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多哈回合旷日持久、屡陷困境。
(二)wTO内部的决策机制存在内在缺陷和矛盾WTO的决策机制包括三种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和“绿屋会议”。
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决策方式。
但各成员在经济规模、发展水平、能力建设上千差万别,WTO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让153个成员达成协议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研究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经济秩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石之一,本文将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概念和内涵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它同时涵盖了公平和互利两个方面,相互贯通、相辅相成。
具体来说,公平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贸易公平,即任何一方在贸易中应当受到平等待遇,不应该因为其文化、政治或经济状况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是法律公平,即所有当事方应该在同样的法律下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该因为其身份、国籍、信仰等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而互利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同时尊重并维护他方的利益,以达到各方共赢、增进协作的目的。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历史渊源公平互利原则早在十九世纪末就已经渐渐成为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当时北美、欧洲等地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保护贸易主义,从而使贸易冲突和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公平互利原则的出现具有了历史特殊性。
当时,各种国家开始重视自由贸易,认为有必要各国间实行公平贸易。
此后,在各种国际法和公约中,公平互利原则开始变得越来越普遍和重要。
三、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必要条件。
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公平互利原则可以起到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引导国际贸易正常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对国际贸易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只有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各国之间的贸易才能够充分发挥自由贸易的好处,确保贸易的正常、稳定、有序的发展,避免贸易摩擦和贸易战的发生。
2、促进各国相互了解和合作。
在公平互利的体系中,各方都能够通过平等的竞争、合作和沟通而共同成长。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与国之间经济交流和合作的法律规则,它是各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基础,也是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述,以期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启示和参考。
一、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各国贸易法规定,但直至20世纪后半叶才形成完整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建立是由国家自主主权原则、民族保护主义和保障弱势国家经济利益的考虑而生。
197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首次提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自此之后,国际经济法逐渐发展壮大,同时也吸引了足够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的关注。
二、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贸易法规贸易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各国在进行贸易和投资时的义务和责任,如国际货物销售法、国际商事调解等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同时,还涉及到保护和促进贸易的一系列国际协定。
2.金融法规国际金融法规是指各国国际金融机构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制定的与国际金融活动有关的规章、指南和开发银行对各国的信贷和赞助的合同。
3.知识产权法规知识产权是各国在国际经济交流中的重要资源和资产,它们的保护和运用对于经济发展和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各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被纳入到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三、国际经济法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1.促进全球化进程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全球化的进程,使得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了经济交流与合作。
这样,全世界的资源和市场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利用和开发,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2.构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为保障全球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它规范了各国在经济领域的行为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这不仅为日益紧密的全球经济合作提供了一份保障,同时也为世界各国内部的经济繁荣和稳定提供了支撑和帮助。
3.保障弱势国家的利益在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下,各国通过谈判达成了许多有利于弱势国家发展的协议和规定,为使得这些地区的经济更好地融入全球化建立了一些有益机制。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篇1试探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摘要:国际经济法是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及通行规则的一种反映或描述。
国际经济的历史发展以及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领域发生的四件大事表明,国际经济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和特点,其重要性也日益增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
相应地,国际经济法也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时间不长,因此,对于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是一件自然的事。
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国际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及通行规则的一种反映或描述。
因此,本文拟从国际经济这一角度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法律部门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国际经济是最古老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关系,甚至可以说最初的商品经济就是"国际"经济。
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经济的起源时曾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
"[1]这里所说的"共同体"就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国家"。
在原始社会里,共同体内部的成员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但在不同的共同体及其成员之间则存在交换,而且正是这种交换带来了现代意义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原始氏族社会的解体与消亡,商品经济不仅在国际间发展,而且在各国国内发展,并且后者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逐渐地超过前者。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整个社会经济形态基本上是封闭性的奴隶经济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市场局限于国内,个体生产者以自己的有限剩余与他人交换,这种交换很难形成规模并跨出国界,此阶段的国际经济基本上是以满足奴隶主和封建王朝的奢侈宫廷生活及战争需要而进行的国家间的贸易。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结束语篇一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篇二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
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
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
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
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
国际经济法的参考范文.doc
国际经济法的参考国际经济法的参考篇1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在中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等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治目标及其它目标。
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裁。
20世纪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其使用频率越越高。
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
C.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
对被制裁国实行禁运以及与人员往限制。
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
重点选择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首先是强制性。
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其次是性。
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
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介于国际法和国际经济学之间的一个交叉学科,研究的是国际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经济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探讨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以及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
一、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国家之间的经济互动也变得愈加紧密。
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一部分,约束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维护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有序进行。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 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自由化。
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目标之一。
通过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国际投资协定的签署,各国之间的贸易障碍和投资限制得以减少,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自由化,有力地推动了全球化进程。
2. 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为全球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基于公平和正义的国际经济秩序,使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更具公正和可持续性。
3. 保障各国经济安全。
国际经济法规范着各种经济活动和交易,有助于维护各国的经济安全。
通过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可以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干扰,维护各国的金融稳定和价格稳定,有利于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经济合作中的基础制度之一。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各国之间的贸易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了全球贸易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2.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到国际间投资合作和投资保护等问题。
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各国境内的投资权和受保护的权利,为跨国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3.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涉及到国际银行和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等问题。
国际金融法规定了国际金融交易的规则和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为全球金融市场和金融经济的稳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谈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是指技术、商品、服务、资本等贸易流动规模与形式的增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个领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与冲击。
而就法律领域而言,经济全球化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是最为深刻的。
本文则具体针对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展开探讨。
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影响经济全球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地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产生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属于国内控制管辖的经济活动,现今同时属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控制,两者之间的趋同性发展加快,并且国际法规范逐渐超越国内法规范,有时国际法规范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例如各国关税水平的大幅度下降。
其次,国际经济法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也更加密切,各种经济活动融合更为紧密,例如贸易与环境问题,针对贸易与环境,经济全球化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环境资源问题,因而环境问题也成为了一种贸易壁垒,此外也有贸易与知识产权等。
此外,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商法统一进程的加快,在过去的几十年当中,商人通过自主机构统一并创设了大量的商法规则,一些国家也制定出了同其他多数国家一致的法律体系,并且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制定出了统一的商法规则。
2、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决定国际经济法走向的主要动力2.1、商人的动力商人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商人的商业行为最大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因而他们能够冲破自然认为限制,把价值规律推往各国,从而能够推动经济法向着有利于国际经济化方向发展。
首先,商人可以借组国家政府力量,推动国家创设法律体系,得到政府的认可;其次,商人可以通过编撰商事规范,并使其得到广泛的应用。
世界经济法论文3300字_世界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世界经济法论文3300字_世界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世界经济法论文3300字(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论文【摘要】我国的经济法存在立法体系有弊端、相关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管理法制不健全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完善经济法调整对象、增强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完善经济法体系,从而最终实现我国经济法的完善。
【关键词】WTO;经济法;完善;对策经过长达十五年的谈判,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于2001年11月通过了中国的议定书,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其成员之一。
这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同样,我国经济法为了应对新形势,也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一个协调各成员多边贸易关系的国际机构,WTO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规范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WTO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基本规则。
这套基本规则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发展,其中的三大法律原则对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非歧视待遇原则。
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包含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在贸易关系中得到的延伸,是各成员进行自由平等贸易的基本保障之一。
最惠国待遇是指假如某一成员将某种优惠条件给了另一成员,相应地它就必须把该优惠条件给予WTO的其他所有成员,任何成员都不得对其他成员进行区别对待。
国民待遇则是WTO的成员要保证本国公民、企业等在本国范围内所享受的待遇能同等地被其他成员国享受,而不应对本国和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产品或者人员之间进行区别对待。
公平竞争原则。
WTO的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成员在进行出口贸易往来时不能采用不公平的手段进行贸易竞争。
这就要求各成员不得实行出口补贴或产品倾销等违反公平竞争的手段使其他成员的合法利益受损。
按照WTO的规定,如果一方成员通过出口补贴或倾销的方式向其他成员出口产品,并对其他成员工业造成损害或者有发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受损成员可依法采取反补贴、反倾销等应对措施。
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2017(2)
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2017(2)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篇3:《浅谈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摘要: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地进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事对外经济贸易,而国家经济法的意义也就在此凸显了。
本文主要探讨了目前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以及国际经济法在经济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对外贸易一、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一般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集中相关的几种法律相交叉渗透而综合发展的一种综合法律,并没有特定的法律名目。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围绕各国贸易中的商品生产流通和结算支付制度以及产生相关税费的规定,甚至也包含了各国之间企业投资并购等法律规定。
国际经济法中既有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规章作为参考,也有各国内部的私法法律来辅助,同时也辅助了一些公法规范来维护企业避免双重税收,令企业遵守外贸管制等等。
可以这样说,国际经济法并不是由某个单独部门或者机构进行颁布的,而是在全球化经济大发展的环境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综合性法律产物。
对于国际经济法,目前高校和各个机构之间都没有统一的说法,更没有统一的分类,很多都是在职人员涉及到出口贸易才临时了解,所以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并没有多大的可查性,笔者在这里就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和国际经济法的核心来为大家简单描述一下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循环的体系,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不难发现,国际经济法与其说它是来管束人们的经济行为,倒不如说它是在引导人们进行正确的经济活动。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中,经济自然是占了很大的比重,不仅在字面上对经济活动做出了规范约束,从社会生活实践中也提供了经济活动的指引和调整方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经济关系指明了经济法体系的主体和客体,规定了主体和客体所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保障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公平正义,维护了国际经济活动中主体和客体的利益,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中,能够保证国际经济活动有效高效地进行。
(二)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在于国际经济法的权利本位。
浅析国际经济法对当今世界的影响论文
浅析国际经济法对当今世界的影响论文浅析国际经济法对当今世界的影响论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不论这个趋势如何影响整个中国乃至世界。
公平互利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都会对其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职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阐述国际经济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无论是从其概念、作用、效果、意义,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国际经济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起来,包括的内容也越来越广。
由于学说不一,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围。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但是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规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小到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
大到国营金融机构、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家。
打破了法律各部门的界限,强调了各部门的相互合作。
狭义上的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
凡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和国内法问题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只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21世纪之来,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学着都在关注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常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的意见法律法规而综合起来的法律体系,要分析其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所以要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加强2001年,中国加入WTO,逐渐熟悉并适应了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导致了一些必然的国际趋势,例如国家间在各方面联系的更加紧密,更加开放;以及为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信息的发展以及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这个大趋势下,国家理所当然是当代的国际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间合作的缺失将必然影响到经济全球化长远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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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彩霞班级法硕(非法学)六班学号 22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以联合“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为例摘要:为抑制信用证欺诈、维护诚实信用的国际贸易环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需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考查。
这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例外。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一、案情简介2012年2月,联合旗下进出口公司受香溢进出口贸易所托,拟向诺华公司代购一批价值425万美元的电解铜。
随后进出口公司与诺华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订立了信用证支付方式。
资料显示,上述信用证为 100%发票金额(美元)的不可撤销、远期90天信用证,交行分行及建行分别是该信用证的议付行、开证行。
结果在建行准备支付全套单证总额467万美元之后,进出口公司却发现货物提单及提单发货人均为虚假,并且提单下并无货物。
后经联合查实,实际买方香溢与诺华系人小敏控制,属关联公司,进出口公司遂于去年5月份将这两家公司连同交行一并诉诸中院。
上述欺诈诉讼立案后,却迟迟不见进展,联合曾试图请求建行不予支付信用证款项,但遭到拒绝。
随后建行于去年7月18日从联合账户划扣了469.22 万美元的资金,该资金包括货款、利息、邮电费等。
二、案例分析(一)相关知识点1. 信用证独立原则。
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制度适用信用证独立原则。
即信用证交易与其他合同交易相分离,在信用证交易中,只要提示付款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在表面上是相符的,单证之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负有付款的绝对义务。
银行不得以基础合同当事人对基础合同的任何异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开证申请人也必须偿付银行为此支付的款项。
[1]此项原则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就是指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时,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发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该原则的适用,事实上是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处理纠纷。
银行只要在付款之前得知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事由,就可以拒绝付款以保全自身利益;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时,不独考虑信用证交易,而且考虑与该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
[2]根据《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3.信用证独立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关系。
独立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信用证制度的高效、安全运行机制。
不过,如何正确运用这两项原则,在实践中并非易事。
事实上,二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
过分偏重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必然助长不法欺诈行为的蔓延,损坏开证申请人及银行的合法利益,破坏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然而过度强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严重破坏一个国家的金融信用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金融流通体制。
4.信用证例外的例外。
是指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3]依据《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二)案情透视1.本案存在《规定》第8条第3款:“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的信用证欺诈情形。
案例显示,在建行准备支付全套单证总额467万美元之后,进出口公司却发现货物提单及提单发货人均为虚假,并且提单下并无货物。
后经联合查实,实际买方香溢与诺华系人小敏控制,属关联公司。
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卖方诺华公司与实际买方香溢进出口公司串通提交假单据,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而作为信用证申请人的联合进出口公司只是该基础交易买方的委托方。
交易的实际买方和卖方属关联公司,他们串通骗取开证行建行支付全套单证总额467万美元,使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联合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2.本案最大的难点不是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存在,而是作为开证行的建行该不该在存在信用证欺诈情形下付款。
本人认为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开证行建行应该付款。
按照《规定》第5条:开证行在做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的义务。
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2)如果存在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开证行建行应不应该付款,还要看开证申请人联合公司有没有在清楚、明确地向开证行建行证实欺诈存在的基础上,提出止付申请。
如果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证实了欺诈的存在并提出了止付申请,则应该根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发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但事与愿违,开证行建行拒绝了联合请求建行不予支付信用证款项的请求。
(3)开证行建行的拒绝是于理有据还是与诺华串通呢?一方面,笔者认为建行的拒绝有两点理由:开证申请人联合公司没有或者无法向开证行建行清楚、明确地证实信用证欺诈情形存在,依据信用证独立原则,开证行应当付款;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情形,只要开证行不知道也无法知道信用证欺诈的存在,根据《规定》第10条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善意地进行了付款,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另一方面,如果开证申请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已清楚、明确地向开证行建行证实欺诈的存在,而开证行仍执意付款的,可以推定开证行和诺华有串通的嫌疑,即便不存在串通的嫌疑,开证行也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开证申请人的损失。
三、经验总结我国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坚持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参考国际惯例行使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坚持以下几个原则很有必要:第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4]是现代民商法的最高原则,更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运用的法理基础。
虽然根据国际惯例,受益人或其他票据提示者只要提交表明合格的票据便有权获得兑付,但是,若它们进行信用证欺诈,提交表面上合格的票据而实施实质性欺诈的交易,或干脆提交欺诈性票据以骗取银行的兑付,其行为完全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运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将欺诈行为从信用证独立制度的保护状态下隔离出来,是保障信用证机制顺利运转、防止欺诈行为、倡导公平交易、体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
第二,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民商法学价值观从近代民法的形式公平向现代民法的实质公平转变的具体体现。
利益平衡原则要求法院在作出每一项司法裁判时,都要权衡对照双方的利弊得失,防止因为保护一方利益而给对方造成更大的损害。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实质就是国家通过权威的司法力量来平衡管理所不能制约的“利益冲突”。
[5]第三,参考国际惯例、国外立法及判例。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7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在无专门立法情况下指导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运用的直接法律依据。
但是,基于“欺诈”认定的复杂性,只有上述原则性指导尚不足以构成完善的司法依据。
所以,参考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功立法、司法经验是当务之急。
UCP600是各国国际贸易中普遍适用的有关信用证交易的法律依据,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在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参考UCP600的相关规定处理纠纷,不但能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而且能有效提高司法公正度。
此外,国外相关立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规定,以及相关判例,都为我国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借鉴。
(二)正确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防止滥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需从欺诈的主体、欺诈的围、欺诈的程度等方面来确定。
欺诈的主体应为向开证行提示票据要求兑付的实施了欺诈行为的不法受益人和恶意第三人;欺诈的围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票据欺诈,也包括基础合同交易中的欺诈;欺诈的程度应是实质性欺诈。
为防止滥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还有必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统一性,保障交易安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绝对适用,很有可能使正当持票人、已经给付对价的银行以及对欺诈不知情的受益人及其代理人等遭受损害。
因而各国通常为善意第三人留下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空间。
对此,《美国统一商法典》(UCC5-109)和我国《票据法》(第13条)都有原则性规定。
具体来讲,已承兑汇票被正当贴现或转让的,其受让人为正当持票人,银行不得拒绝其付款请求;议付行在开证行确认后已经议付的,议付行已成为票据事实上的持有人,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议付行参与了受益人的欺诈或者在议付前或议付当时明知受益人实施欺诈的话,议付行为善意第三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其不适用;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请求而加入到业已存在的信用证关系中的,所以保兑行已经对外付款的,开证行有义务保证其获得偿付,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其不适用;最后,当欺诈由第三人实施,而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参与欺诈,对欺诈也不知情时,开证行不得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受益人及其代理人的付款请求。
第二,严格区分“实质性欺诈”与一般欺诈。
“实质性欺诈”一直是英美立法、判例确定欺诈涵的标准。
所以,实质性欺诈与一般欺诈的区分是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能否适用的关键所在。
法官分析“实质性欺诈”应重点分析欺诈行为对当事人合同目的实现所造成的影响。
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情形下,欺诈应足以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合同目的落空。
如伪造票据从银行兑付货款,或票据虽然真实,但所交付的货物并不具有单证所代表的价值等。
至于货物质量上的一般瑕疵,数量上的小幅差额或者对信用证非实质性条款的违背,仅属于一般欺诈的畴,根据UCP600第15条的规定,银行当免责,当事人也只能通过诉请基础合同的违约救济获得赔偿。
此外,“实质性欺诈”的认定必须放在具体法律环境中考查。
在一个案件中构成“实质性欺诈”的条件,在另一案件中也未必就构成“实质性欺诈”。
比如,同样是倒签提单的伪造票据行为,如果提单的日期构成信用证的实质性条款(如时令性货物的销售),则该欺诈行为就是实质性的;如提单的日期并未构成信用证的实质性条款,当事人倒签提单也不是为了骗取货款,而仅仅因为短时期错过装船日期或为了顺利结汇、融资的需要,这种欺诈行为就不构成“实质性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