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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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闵卫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另,在(2009)闵执字第5371号案件(承办法官朱秋雁)中,申请人(原告)尚有50余万元执行款来发放;被执行人(本案两被告)尚有40余万元款项在贵院帐内。为此,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愿将上述执行款项作为保全的担保金,以对两被告在贵院的款项予保全冻结。

上述情况,特此说明。

此致

闵行区人法院

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朱宇坚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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