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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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4.05•【文号】公通字[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安:公安部经对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清理,并征得有关文件联签单位同意,现决定对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四月五日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治安管理1、公安部关于转业军人落户问题的通知([53]公治字第85号1953年5月26日)2、公安部复未领迁移证迁出的居民是否补办迁移问题([54]公治字5号1954年1月12日)3、公安部关于地方人民委员会成立后户口薄、册、章、证的使用问题的通知([55]公治字91号1955年5月3日)4、公安部为启用新的户口专用章及迁移证的通知([56]公治字第7号1956年2月6日)5、公安部关于当前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56]公治字第297号1956年12月22日)6、公安部关于解决临时工、预约工户口问题的补充通知([57]公治字第192号1957年7月8日)7、公安部关于规定农业合作社户口薄项目的通知(1958年1月18日)8、公安部关于解决紧缩城市人口和动员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工作中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58]公治字第32号1958年1月31日)9、公安部关于结合普选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58)公治字第61号1958年2月28日)10、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央有关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指示的紧急通知((59)公治字第092号1959年3月26日)11、公安部关于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公发(61)55号1961年5月6日)12、公安部关于各地清理出来的三类人员不要放回上海的通知(公发(61)91号1961年8月21日)13、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公发(62)37号1962年4月17日)14、公安部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64)公发(治)419号1964年7月15日)15、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问题的复函(公发[1972]45号1972年10月30日)16、公安部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公发[1975]32号1975年9月15日)17、公安部关于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公发[1978]72号1978年9月25日)18、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内保机构的通知(公发[1979]40号1979年3月10日)19、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1年2月15日)20、公安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办理枪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81]公发(治)68号1981年5月9日)21、公安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管理机构的通知([81]公发(经)117号1981年7月31日)22、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81]公发(治)105号1981年8月20日)23、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82]公发(边)95号1982年7月7日)2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4]公发(治)177号1984年11月3日)25、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84]公发(治)186号1984年11月22日)26、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85]公(保)字84号1985年6月4日)27、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再干预麻将、纸牌的制造、销售问题的通知([85]公(治)字186号1985年10月16日)28、公安部关于全部销毁淫秽物品的通知([85]公(治)字209号1985年12月30日)29、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民警统一佩戴人民警察新式帽徽的通知([87]公(保)字1号1987年1月2日)30、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87]公发19号1987年3月14日)3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87]公发33号1987年8月22日)32、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87]公(治)字76号1987年8月27日)33、公安部关于给保卫干部、经济民警配备电警棍的批复([88]公(保)字3号1988年1月12日)3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88]公(治)字111号1988年11月7日)35、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抢支弹药进京的报告》的通知([89]公(治)字43号1989年4月20日)36、公安部关于加强经济民警臂章管理的通知(公保[1990]66号1990年9月20日)37、公安部关于对查禁淫药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2]221号1992年4月3日)38、公安部关于各地不要出台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公治[1993]0985号1993年12月24日)39、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1995年8月10日)40、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1998]914号1998年10月14日)二、消防管理41、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印发)42、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印发)43、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印发)44、公安部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109号1990年1月19日)45、公安部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公通字[1991]15号1991年1月26日)46、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公通字[1995]27号1995年3月24日)三、计算机管理4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5]31号1995年4月5日)48、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6]8号1996年1月29日)49、公安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公算[1998]95号1998年4月10日)四、监所管理50、公安部关于地辖市和县看守所配发五功能四功能控制台的补充通知([84]公发(审)74号1984年5月8日)五、交通管理51、交通警察执勤规定(试行)([88]公(交管)字第84号印发1988年9月19日)52、公安部关于巡警在巡逻中能否纠正交通违章的批复(公复字[1993]8号1993年8月25日)六、劳动教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53、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外逃时间是否计入劳教期限之内等问题的答复([63]公发(劳)字第124号1963年2月21日)54、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公发[1979]90号 1979年6月23日)55、公安部关于县、镇收容劳动教养和地区举办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的批复([80]公发(教)137号 1980年7月31日)56、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81]公发(劳)109号 1981年7月20日)57、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81]公发(教)168号 1981年11月30日)58、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劳教方面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1]公发(教)172号 1981年12月9日)59、公安部关于北京市公安机关公开处理向外国人强行兑换外汇券案的通报([85]公(刑)字81号 1985年6月3日)60、公安部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的批复([85]公(研)字158号 1985年9月3日)61、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批复([88]公(刑)字119号 1988年12月9日)62、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公五发[89]0324号 1989年3月16日)63、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0]15号 1990年11月9日)64、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通字[1991]63号 1991年8月14日)65、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2]4号 1992年6月11日)66、公安部关于取缔同性恋文化沙龙“男人的世界”的情况通报(公通字[1993]62号 1993年7月5日)67、公安部对陕公法发(1993)19号请示的答复(公法[1993]97号 1993年10月20日)68、公安部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公法[1995]15号 1995年2月20日)69、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公复字[1996]2号 1996年2月14日)七、联合会签文件70、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关于颁发《经济民警着装暂行规定》和《经济民警枪支配发暂行规定》的通知([81]公发(经)7号 1981年4月27日)71、公安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经济民警着装用棉的通知([81]公发(经)139号 1981年9月29日)72、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若干规定([82]公发(边)69号 1982年5月10日)73、公安部、国家标准局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1983年3月2日)74、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83]公发(治)146号 1983年12月10日)75、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经济民警服装颜色的通知([86]公(保)字39号 1986年5月2日)76、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86)公发39号 1986年11月25日)77、公安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87]公(消器)字114号 1987年12月16日)78、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准制发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89]公(治)字98号 1989年11月10日)79、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5]92号 1995年12月15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长公通〔2013〕338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公通〔2013〕338号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现将《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公安局2013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涉案财物的保管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四章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取得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以原件形式附入案卷的除外),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确保物随案走、保管规范、案结物清。

第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涉案财物保管登记簿》、《涉案车辆管理登记簿》等专门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财物来源、名称、数量、处理情况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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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爱上了文字,将它深深地永存于心底;一不小心,跌落文字的温柔乡,让它吻我千百遍;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芬芳里,沉醉不知归路;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花海里,看不尽的诗词歌赋,享受不尽的唐风宋雨;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故事里,入神地听它讲缠绵悱恻的爱情,听它讲如诗如画的家乡风景。
出生日期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编号品、文件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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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烟,流年似锦。一份烟火,一度春秋。左手染墨,右手繁华。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用文字记录花的芬芳,美妙心的花朵,绽放楚楚动人的姹紫嫣红,在流年深处,让文字的河流浅浅流淌,流过花朵依然芳香的冬夏,流过灯火阑珊处那个我日夜思念的他,流过绚烂如梦的年华,在心底留下深深浅浅的足迹。
这个世界,唯文字可与生命相媲美。文字,活色生香,生命,踏过茉莉一样的芳香,遇见一份柔情,辗转一念执着;文字,如梦似幻,生命,跨过童话一般的世界,美妙一份梦幻,陶醉一份温馨;文字,五味人生,生命,尝过酸甜苦辣,遥看一席芳华,落满轻舞飞扬的缤纷枝叶,在风景如画的年华,筑起一份坚强与洒脱,如痴如醉,笑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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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公( )扣字[ ]第 号
案由
办案单位
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
性别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的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交书中“证明文件(人)”一栏所列证明文件应连同本文书一并附卷。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制作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编号:
第 页 共 页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情况
证明文件(人)
批准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院印)
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

淮安市公安局关于废旧炮弹、子弹销毁工程询价公告

淮安市公安局关于废旧炮弹、子弹销毁工程询价公告

淮安市公安局关于废旧炮弹、子弹销毁工程询价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淮安市公安局废旧炮弹、子弹销毁工程询价公告淮安市公安局因工作需要,拟将2022年收缴的废旧炮弹及手雷31枚(其中航弹2枚)集中爆破销毁(询价开始至实际销毁期间数量如有增加,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该批炮弹及手雷需在淮安市盱眙县境内销毁;销毁场所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询价开始之前供应商提供的销毁场所需经淮安市公安局现场确认,周边环境及安全距离需满足爆破作业安全要求,炮弹销毁同日需将21000余发废旧子弹集中销毁。

上述销毁工作成交供应商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实施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严格按方案实施,关键节点需录像、拍照留存信息,最后刻录成光盘或U盘交给需方,作为验收的依据。

凡有意参与的供应商请按要求提供投标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按规定填写询价报价单并加盖公章,报价中包含税费、销毁中必须的机械、车辆、材料、运输、保险等费用,市公安局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所有材料装入信封并密封,封条上注明“2022年7月6日15时前不得启封”,于2022年7月5日17 时前送交到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联系电话137****5089,联系人:孙素成。

只接收面交件,不接收函寄件,超过规定时间提交不予接收。

成交条件:本项目最高限价12万元,超限价报价为无效投标。

满足需求及相关条件的供应商的报价,报价低者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成交电话通知2个工作日内与需方签订采购合同,10日内完成爆破作业。

经需方验收合格后支付100%货款。

淮安市公安局2022年7月1日询价报价单本公司完全响应淮安市公安局废旧炮弹、子弹销毁询价公告所列内容,本项目报价为: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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