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2014.12.15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号)
(四)发改委发布
2014.1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996.0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2014042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01212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10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2010073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湖南平安虹安三发改委发布201405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201308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013080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1307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201305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201304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2013040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201212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20121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201107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201106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20101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2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有关部门,厅内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经研究,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PPP)文件21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河北省财政厅2024年2月28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金〔2014〕22号)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金〔2014〕33号)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采〔2015〕4号)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金〔2015〕4号)5.河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5〕55号)6.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的通知(冀财采〔2016〕31号)7.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资合〔2016〕11号)8.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合〔2016〕15号)9.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资合〔2017〕17号)10.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资合〔2017〕19号)1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95号)1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建〔2018〕9号)1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资合〔2019〕2号)1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冀财资合〔2020〕5号)15.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财办〔2020〕66号)16.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冀财资合〔2021〕5号)17.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冀财办〔2021〕41号)18.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展行业(场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冀财办〔2021〕49号)19.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行业(剧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冀财办〔2021〕50号)2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冀财办〔2022〕32号)2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环卫一体化行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冀财办〔2022〕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9•【文号】财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2014年11月29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研究

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研究

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党的十四大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积极运用市场化办法和手段实现保障目标。

一、投资主体退出1、金融退出方式:公募REITS基金1)、REITS模式定义采取公司或基金的形式,发行股票等方式汇集特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机构进行地产经营管理,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基金。

分为公司权益型、契约型。

美国多为公司权益型,新加坡和香港多为契约型。

具体的运作方式如下: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以公募方式筹集资金成立保障性住房REITs。

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REITs的投资和运营,委托托管机构负责REITs的资产保管。

尽管如此,政府依然是保障房建设的主导者,有了政府的高信用做保障,有利于REITs的广泛推行。

REITs模式通过已建成的保障房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后续建设资金,也可以使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管理中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有效解决租赁型保障房资金短板。

2015年6月,住建部及财政部下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支持以未来收益覆盖融资本息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探索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模式。

2)、发行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可知申请条件如下。

①土地使用要确保依法合规土地使用依法合规是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重要合规前提,958号文规定,如相关规定或协议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的,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确保项目转让符合相关要求或相关限定具备解除条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政部2015年4月7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07•【文号】财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落实好“六稳”工作要求,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牢牢把握推动PPP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进PPP工作,在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超出自身财力、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泛化运用范围等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遵循“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公开透明、诚信履约”的原则,切实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扎实推进PPP规范发展。

(一)规范运行。

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正负面”清单,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项目入库,完善“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项目绩效激励考核。

(二)严格监管。

坚持必要、可承受的财政投入原则,审慎科学决策,健全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政府支出责任过多、过重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切实防控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采购社会资本方。

用好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2014年至2016年1月(内部资料)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2014年9月21日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2014年9月23日财金(2014)76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3、2014年11月16日国发〔2014〕60 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4、2014年11月29日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5、2014年11月30日财金(2014)112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6、2014年12月2日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7、2014年12月30日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8、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9、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5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10、2015年2月13日财建〔2015〕29号《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11、2015年3月10日发改投资[2015]445号《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12、2015年4月7日财金[2015]21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13、2015年4月21日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4、2015年4月25日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5、2015年5月11日国办发〔2015〕40号《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16、2015年5月22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17、2015年6月25日财金[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18、2015年6月30日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2015年9月25日财金[2015]109号《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20、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58号《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21、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6《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22、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7号《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23、2016年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2.13•【文号】财建〔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了增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推介工作,现就做好推介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一)完善制度机制。

通过市政公用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推动建立健全费价机制、运营补贴、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机制,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权益融合、有限追索。

(二)转变供给方式。

改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投资、运营,共同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

改变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借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等途径筹集资金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的传统做法,有序推进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的新模式,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16.PPP与REITs结合

16.PPP与REITs结合

LUC资本观察专栏PPP与REITs的结合——保障房建设新模式探讨导读: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欠账较多,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稳步前进,保障房的欠账加新增需求形成巨大的增量空间,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保供给要把眼光投向融资创新。

保障房的属性是公共产品,私人市场无动力提供,且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土地出让收入仅有很少一部分用于保障房建设,导致我国保障房的供给严重不足。

十三五规划临近,保障房建设较十二五的3600万套肯定会有有所增加,巨量资金缺口横亘在政府眼前。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一项内容,以拓宽保障房的资金来源,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这给保障房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保障房主要为公租房、廉租房和棚改房,今年6月,公租房和廉租房实现并轨统一管理。

根据《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模式是:“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组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负责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任务,在合同期内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必要的‘政府政策支持’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及运营维护质量监管。

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按合同约定作善后处理。

政府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提供担保或承诺。

”15号文还规定,“公租房的运营期限不少于15年”,项目周期长、资金量大、流动性差等因素共同构成了对投资者的一个隐形资格门槛,把广大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换句话说,中小投资者无法分享不动产收益。

因此,PPP模式仅仅激活了一部分社会资本,并且不利于中低收入阶层拓宽投资渠道。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难点与对策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难点与对策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难点与对策一、难点1. 土地资源有限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首先受到土地资源限制。

大部分城市土地供应受到限制,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更是少之又少。

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中更多的土地被用于商业和高价位住宅的开发,留给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资源更加有限,这直接制约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

2. 资金投入不足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然而目前社会资金的投入并不足够。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相对较低,投资回报周期长,普通开发商对其并不感兴趣,导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难以保障。

3. 管理和运营难度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到租赁管理、收费管理、维护维修等问题,这需要专业化的团队和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租金收取、住户甄别等工作也需要有严格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来保障。

4. 社会认可度不高公共租赁住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社会认可度不高的困扰。

由于长期以来市场主导的住房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廉租房”或者“劣质房”,导致一些居民对其抱有不满或者不信任的态度。

这也使得公共租赁住房在社会推广和普及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

二、对策1. 多元化的土地供应为了解决土地资源有限的问题,可以采取多元化的土地供应方式来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

在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中,可以通过政府引导、资金支持和政策激励等途径,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供给。

可以通过土地整合和再开发等方式,更好地利用城市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多元化的资金支持针对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可以将政府财政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来引导和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

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通过PPP项目等形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

3. 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机构为了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运营的难度,可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机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相关内容与案例介绍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相关内容与案例介绍

4.PPP项目合同通常由哪两方签署?
PPP项目合同通常由以下两方签署: (1)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签署 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在我 国,PPP项目合同通常根据政府职权分工,由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或者政府授 权机构以该级政府或该授权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项目的PPP 项目合同,由该省交通厅签署。 (2)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为实施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通常独立于社会资本 而运营。根据项目公司股东国籍的不同,项目公司可能是内资企业,也可能是外商投 资企业。
2. 主要内容
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 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 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 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 的顺利实施。
3. 重要性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八、PPP项目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的29个关键问题
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 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 等公用设施类经营性项目。
政府付费
使用者付费
可行性缺口补助
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 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 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 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 缺口部分。
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 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 等公用设施类准经营性项目。
改建-运营-移交
Rehabilitate- OperateTransfer
ROT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五、回报机制
回报机制 概念
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 品和服务。
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 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PPP业务模式简介

PPP业务模式简介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简介目录第一部分PPP模式背景、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第二部分PPP模式定义、优势和适用领域第三部分PPP模式操作流程第四部分PPP模式融资方式第五部分PPP模式的特别事项第一部分PPP模式背景、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一、PPP模式推出的背景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受到约束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并对公共设施运营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

这一全新特征将深刻改变我国基础设施供给的基本模式。

旧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面临改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成为我国基建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政策及相关文件(一)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二)国家部委文件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7.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8.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10.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1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1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13.财政部、环保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1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1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16.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以上政策文件详细内容见附件)第二部分PPP模式定义、优势和适用领域一、PPP模式定义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财金[2017]8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7.08.14【实施日期】2017.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落实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工作部署,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式,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提高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能力,促进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坚持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科学理念,优化养老服务领域政府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方案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方案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规模的急剧增加,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尤其是在一线和二线城市,住房价格一路飙升,普通居民的住房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因此,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方式,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既是一项社会保障工作,也是一项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需要科学合理的运营方案,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规范化、高效化运营,以满足住房需求,提高城市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运用市场化手法,按照市场价格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旨在租金可负担、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周边配套等安居功能的住房,是针对住房困难群体,满足他们基本居住需求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主体,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划,统筹规划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监督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居住权益。

2.市场化运营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承载低收入人群和特殊群体居住需求的产品,应该尽可能地融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需求和供给来调节和定价,使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具有市场化特征,确保运营的经济合理性和持续性。

3.保障功能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应该强调居住的基本功能和质量,要求建设和配套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确保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

4.政策倾斜原则: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中应该给予特殊人群和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倾斜,通过优惠政策、税收减免、资金补贴等方式,帮助他们获得更优惠的租赁条件。

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基本模式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模式:政府出资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规划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5]82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4.21【实施日期】2015.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82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政府投资使用方向。

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创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林水利、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要创新投入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引入社会资木的项目,引导带动更多社会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

二、制定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

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本部门、木地区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明确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主要原则、重点领域、预定目标、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统筹协调各类财政投资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拔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财税[2015]13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率,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更有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运用这种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改善住房保障服务。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一项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一)基本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把政府的政策意图、住房保障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合适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选择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2.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同中,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各自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3.激励相容,提高效率。

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建立动态调整的租金价格机制,确保社会资本具有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住房保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条件(一)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模式。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是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组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负责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任务,在合同期内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必要的“政府政策支持”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及运营维护质量监管。

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按合同约定作善后处理。

政府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提供担保或承诺。

(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适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项目规划所在区域交通便利,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3.户型建筑面积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户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4.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数量稳定。

5.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

6.政府按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给予分档补贴及其他政策支持。

7.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少于15年。

四、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要包括:(一)政府自建自管项目;(二)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停工未完工程项目;(四)以企业为主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对于存量和在建的项目,特别是债务规模比较大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整体转让给项目公司,实行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对应的存量政府债务;对于拟新建和收购的项目,从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均可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

五、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

各地应认真梳理、科学甄别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从存量和新增项目中筛选。

(二)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对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和物有所值评价,论证项目是否满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必要条件。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通过识别、测算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项目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以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三)选择合作伙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资质、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能力、资金实力、服务质量、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作伙伴。

(四)筹组项目公司。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合作企业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签订合作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集、合作期限、户型结构、运营期限、维修维护责任;住房保障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及调整机制;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的内容、方式、程序及验收标准,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事先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收益分享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终止的条件、流程和终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六)建立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

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认真把握和确定服务价格和项目收益指标,加强成本监审、考核评估、价格调整审核,引入第三方进行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项目价格、政府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六、构建政府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体系(一)财政政策。

市县财政部门统筹运用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购建和运营管理,具体贴息办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给予分档补贴,重点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配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督促保障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

对于试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试点的地区,中央财政不改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方式。

(二)税费政策。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现行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购建和运营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三)土地政策。

一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租赁方式取得,租金收入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是对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注入项目公司,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收益分享,但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收益权。

三是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建筑面积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于出租和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并有合理盈利,但不得用于销售和转让。

(四)收购政策。

对于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政府搭桥、公司主导、双方自愿、保本不亏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也可以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及合理收益率确定收购价格。

(五)融资政策。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房地产开发贷款大项下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的明细核算,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单独考核,根据自身实际,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是鼓励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公共基金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公司融资。

三是支持项目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适当降低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

四是支持以未来收益覆盖融资本息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探索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模式。

七、扎实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工作(一)落实工作责任。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完善落实土地供应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方案,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

(三)开展项目试点。

2015年,各地区应当抓紧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筛选,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