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继雄等24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第2页.doc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赣行终字第7号瑞金市钟氏北关族钟启川太嗣孙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诉瑞金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案情】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谢洞口64号原钟启川太祠堂内的房产,在1950年代初用于驻军后,于1953年被收归国有。
1988年12月8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向瑞金市房产公司和钟子波、黄凤英、钟枝津、赖月英、谢长生等5户颁发了房产证,确定了谢洞口64号房产所有权。
2013年11月4日,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瑞金市政府颁发上述房产证,判令其将相关房产确定给钟启川太嗣孙共同所有。
【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金市政府1988年12月8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至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2013年12月12日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认为瑞金市政府颁发谢洞口6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仍享有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事实根据不足,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有关单位:《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2日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全省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琼府〔2015〕81号)和《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加强整改的函》要求,针对我县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以及考核中民主测评代表提出的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举一反三,剖析根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列出清单,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员,逐项督促解决。
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使目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考核中民主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得到改进和解决。
在考核中未被列入考核的单位或未被发现问题的单位,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也要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进而推动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整改内容紧紧围绕依法行政整改目标,聚焦2014年度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详见附件)。
三、整改措施(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居民守法意识。
各单位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执法过程中,在执法的同时,不忘做好宣传教育,在以理服人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给群众上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让群众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自觉性。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波莲镇古柏村与武来村土地权属纠纷确权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波莲镇古柏村与武来村土地权属纠纷确权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波莲镇古柏村与武来村土地
权属纠纷确权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成立波莲镇古柏村与武来村土地权属纠纷确权领导小组,负责西环高铁项目涉及的纠纷土地的调处和确权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李波(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锋(县国土环资局局长)
林芃冲(波莲镇政府镇长)
成员:王青(波莲镇委副书记)
钟吉秀(县国土环资局副局长)
曾国平(县征地办副主任)
刘招嘎(波莲镇国土所主要负责人)
刘民(波莲镇城监中队队长)
王海深(波莲镇国土所负责人)
黄家全(县征地办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资局,负责该宗土地的纠纷调处和确权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6日。
2019法考案例指导用书-行政进阶
行政法律进阶案例一、城东公司与定安县政府土地纠纷案CASE|案例指引|城东公司与定安县政府土地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政府收回土地的真实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全文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涉及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与价值、当事人在违反正当程序案件中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与举证、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如何适用撤销判决、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如何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法院在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案件中如何补救当事人的损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案情|1994年9月10日,定安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委)就定城人民北路东横街排水和路面建设工程与城东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后因县建委拖欠城东公司工程款80.472万元,县政府同意在该县塔岭工业开发区划出10亩土地作为补偿。
1995年10月27日,县政府根据城东公司递交的《关于给人民北路东横街续建工程重新调整补偿用地问题的请示》,作出定府函[1995〕117号《关于重新调整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补偿用地的批复》,决定在见龙路旁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重新调整10亩土地给城东公司。
1995年12月8日,定安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土地局)给城东公司颁发第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月27日,县政府作出定府[1995]299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的决定》,将位于塔岭开发区东北侧的6706平方米土地,以总价款80.472万元,出让给城东公司作为建设用地。
随后城东公司与县土地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995年12月28日,城东公司就出让所得6706平方米土地申请登记发证,但其填报申请土地登记时未写明土地用途,县土地局在审核过程中亦未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文书上载明土地用途。
1996年1月22日,县政府根据城东公司的申请和县土地局的审核,在城东公司缴纳土地登记费后,给该公司颁发了定安国用(96)字第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6号国土证)。
临高县和舍镇先光村民委员会诉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土地纠纷一案.doc
临高县和舍镇先光村民委员会诉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土地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琼行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高县和舍镇先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冠辉,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敬,临高县粮食局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住儋州市国营西流农场。
法定代表人邱伟锋,场长。
委托代理人胡树权,该场土地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卫留成,省长。
委托代理人王青松,省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工侏汉,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公职律师。
上诉人临高县和舍镇先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先光村委会)因被上诉人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以下简称西流农场)诉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及先光村委会土地确权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1月11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月2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先光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正郭、陈明敬,西流农场的委托代理人马立、胡树权,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青松、王保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临高县尧龙水库西北面,跨越2002年12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儋州市和临高县行政区域界限,其四至为:东边以尧龙公路为界,北边至和南田蛹,西边沿田边以四行公路为界,南边以文兰河为界,经采用GSP测量,面积为5197.92亩。
1955年西流农场经与区、乡协商,并在1956年2月8日经临高县人民政府同意,报海南行署、广东省土地利用局审批,取得争议地使用权。
1957年临高县委、县政府兴建尧龙水库,征用了先光村水浸区的土地,并将水浸区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办理了城市居民商品粮油供应手续。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财政困难,当时没有给予土地、青苗及安置费补偿。
2019-(陈庆忠)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9-(陈庆忠)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庆忠)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琼行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忠,男,194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临高县新盈镇人,住新盈镇人民路10号。
委托代理人王敬秀,男,汉族,70岁,退休干部,住临高县临城干部新村三行七号。
委托代理人卫青岭,女,汉族,64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退休法官,住临高县临城干部新村三行七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卫留成,省长。
委托代理人林海,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公务员。
原审第三人魏壮强,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临高县人,现住临高县新盈镇人民路34号。
委托代理人陈作良,海南省临高县信托投资公司干部,住临高县外经委宿舍。
委托代理人涂耀中,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职员,住海口市龙华路17号。
上诉人陈庆忠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魏壮强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的(2006)海中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于2006年8月15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0月19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庆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敬秀、卫青岭,被上诉人海南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海,原审第三人魏壮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涂耀中、陈作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土地原系临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盈工商所(以下简称新盈工商所)办公用地,位于新盈镇人民路,四至为:东至屋垄、南至新盈市场、西至屋垄、北至人民路,土地面积222.4平方米。
最新-(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等)诉(临高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精品
(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等)诉(临高县人
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等诉临高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2琼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一村。
法定代表人方秀英,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二村
法定代表人方庆乐,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三村
法定代表人方天来,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四村
法定代表人方运柏,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五村
法定代表人方良豪,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六村
法定代表人方玉辉,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七村
法定代表人方奎壁,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住临高县临城镇。
法定代表人江华安,县长。
黄庆忠不服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
原告(被上诉人):黄庆忠,男,51岁,汉族,临高县新盈镇人,住新兴墟人民路30号.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符启强,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冼世镇,新盈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一审):曾不华,新盈镇国土所所长。
第三人(上诉人):林志腾,男,70岁,汉族,临高县新盈镇人,住新兴墟立新西街。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正佐,临高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正录,临高县民政局福利厂职工。
4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志新;审判员:陈涌新、钟志聪。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琼;审判员:龙籍忠;代理审判员:吕丽霞。
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5日。
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86年11月24日,被告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以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宅基地1975年政府已征用,属公共用地为由,作出“黄庆忠与林志腾宅基地纠纷一案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为公共用地,双方不得在此建房,责令黄庆忠将堆放在该基地内的东西限期搬迁完。
原告不服,于1986年11月28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原告诉称:我父亲符元发将购买的一间宅基地分给我建房,该宅基地两边尚有我父母原建一间厨房,向西延伸3.92米,1986年我拆厨房重建时林志腾有异议,被告未经查实,作出该宅基地为公共用地并强行拆除我厨房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3)被告辩称:原告欲建的厨房是侵占第三人林志腾的原房宅基地,1975年镇政府(原区公所)已对林增腾等10户房屋进行规划搬迁,并已补偿安置,故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为公共用地是正确的。
2、一审事实和证据临高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75年原新盈区公所为加宽新兴墟人民路,对林志腾等10户房屋进行规划搬迁,并作补偿安置。
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陈永茂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陈永茂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琼97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文娟郝良存审判【审理法官】周文娟郝良存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永茂【当事人】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永茂【当事人-个人】陈永茂【当事人-公司】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程冠贤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符明显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宋文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冠贤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符明显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宋文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冠贤符明显宋文【代理律所】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陈永茂【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陈永茂持有第08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能够证明原海南省临高县土地管理局向被上诉人收取权属调查费、测绘费、证书费等,并进行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的事实。
陈永茂、王吉花两人非法律专业人士,对其表述方式不能苛求与法律规定的表述方式完全一致,从其申请目的、内容来看,就是向上诉人反映其土地登记资料灭失,申请重建两宗土地的登记薄档案等,该申请属于上诉人法定职责范围。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永茂持有第08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能够证明原海南省临高县土地管理局向被上诉人收取权属调查费、测绘费、证书费等,并进行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的事实。
临高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高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琼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杰泉郭晓欣孔琼【审理法官】凌杰泉郭晓欣孔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献才;临高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林献才临高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林献才【当事人-公司】临高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超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超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超【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献才【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结合林献才与临高县政府在一审中的诉辩意见以及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生效的(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500号民事裁定和(2016)琼97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中的认定内容等,案涉房产纠纷实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刘奉朝、刘广胜与临高县波莲镇人民政府、临高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奉朝、刘广胜与临高县波莲镇人民政府、临高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琼97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梁栋杰【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梁栋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奉朝;刘广胜;临高县波莲镇人民政府;临高县人民政府;刘祥勇【当事人】刘奉朝刘广胜临高县波莲镇人民政府临高县人民政府刘祥勇【当事人-个人】刘奉朝刘广胜刘祥勇【当事人-公司】临高县波莲镇人民政府临高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符棋锋海南方圆(儋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符棋锋海南方圆(儋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符棋锋【代理律所】海南方圆(儋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奉朝;刘广胜;刘祥勇【被告】临高县波莲镇人民政府;临高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奉朝、刘广胜提供的证据1.原审第三人已经对其来源予以确认,本院对上诉人刘奉朝、刘广胜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鉴于该证据打印部分的证明内容来源存疑,其盖章的真实性及证明人未签名确认等证据形式有瑕疵,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该打印部分的《证明》内容不能作为波莲镇政府认定争议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据。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波莲镇政府作出的5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二、临高县政府作出的5号《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及复议结果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刘奉朝、刘广胜系父子关系,两人户籍所在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
临高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临高县和舍镇人民政府与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临高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临高县和舍镇人民政府与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琼97行终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梁栋杰【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梁栋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高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临高县和舍镇人民政府;唐秀玲;临高县和舍镇群儒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临高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临高县和舍镇人民政府唐秀玲临高县和舍镇群儒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唐秀玲【当事人-公司】临高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临高县和舍镇人民政府临高县和舍镇群儒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端木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陈珺杰海南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端木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陈珺杰海南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端木陈珺杰【代理律所】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海南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临高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临高县和舍镇人民政府;临高县和舍镇群儒村民委员会【被告】唐秀玲【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临高县社保中心及和舍镇政府对唐秀玲2018年度新农合缴费事项是否履行了监督与管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2019年3月19日,海南鹰海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海南省农合信息系统征收参合金的相关证明》,该证明载明内容:农合信息系统的征收功能说明如下:农合系统设有“征收保障期菜单",通过此菜单可设置征收工作的起止时间。
每年征收开始前由鹰海公司进入此菜单,根据当地征收《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严格设置好征收起止日期及标准等,征收起止日期设置完毕后,信息系统仅在此期间内支持征收工作,提起或逾期农合系统均不支持征收工作,没有市县提出变更征收期的特殊要求,新农合信息系统绝对不能实现缴费。
林桂英与临高县博厚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桂英与临高县博厚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琼97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文娟许杏花郝良存【审理法官】周文娟许杏花郝良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桂英;临高县博厚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林桂英临高县博厚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林桂英【当事人-公司】临高县博厚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桂英【被告】临高县博厚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博厚镇政府作出的17号《信访处理决定》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听证程序拒绝履行(不履行)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博厚镇政府作出的17号《信访处理决定》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林桂英以信访方式,反映其与相邻方之间的纠纷,博厚镇政府就此作出17号《信访处理决定》,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告知、回复,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林桂英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林桂英的起诉,并无不当。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临城镇富城大道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临城镇富城大道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临城镇富城大道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临高县临城镇富城大道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5日临高县临城镇富城大道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为做好临高县临城镇富城大道项目建设用地征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和谐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范围和工作思路项目建设用地位于文潭村后坡的东部,四至范围为:东至临城镇文潭村委会文潭村文澜江岸边,西至市政大道K1-K5标段,南至临城镇邦浪村委会渡头村小组耕地,北至文潭村小组甘蔗地,约220亩土地,具体以实地勘测征收定界图为准。
征地工作思路是整体上报征地方案, 整体实施征地。
二、拟征收地块现状经初步实地勘查,征地土地范围土地现状的地类主要有:旱地、林地及其它土地等。
征地范围涉及文潭和邦浪2个村委会,土地权属归文潭、兰堂、邦浪上、邦浪下和渡头5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征地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责任领导:李波(县政府副县长)组长:符一聪(临城镇政府镇长)副组长:符启承(临城镇委委员)郭照彬(临城镇副镇长)莫光雄(县国土环资局征地办主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城监大队、县拆迁办、临城镇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人员以临城镇政府为主,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抽调人员参与。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总页数】5页(P44-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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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罪门槛降低:记者应远离敲诈勒索——析“两高”关于敲诈勒索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J], 陈建勇; 王伟亮
4.自媒体敲诈勒索现象研究——以25起自媒体敲诈勒索案例为分析样本 [J], 柴
春云;胡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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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5日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为了做好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和《临城城区基础设施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总体实施方案》(临府办〔2009〕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让利于民和顾全大局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做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一)临城镇政府作为临高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拆迁安置工作机构,行使拆迁人的权利,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临高县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丈量、登记造册,经参加丈量与登记人员签字确认,以其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经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审计和公示后再补偿。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西环高铁临高车站站前广场及道路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西环高铁临高车站站前广场及道路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西环高铁临高车站站前广场及道路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海南西环高铁临高车站站前广场及道路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已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琼国土资函〔2015〕1902号文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海南西环高铁临高车站站前广场及道路工程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征收的土地位于临高县博厚镇西环铁路北侧。
(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拟征收博厚镇洋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5919公顷;美所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2.6049公顷。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108.1395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五、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须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须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结束——。
临高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临高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高县•【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临高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首页> 信息公开> 政府文件> 县政府文件临高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发布日期:2013-10-15责任编辑:分享到:【字体:小中大】为做好我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规范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长郑柏安担任组长,副县长王国宙、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许锋担任副组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县领导小组成员。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统筹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王化担任。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并分别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络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我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按要求及时审核和报送有关数据;提请县政府和县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警示约谈和问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案件中涉及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9-(邱继雄等24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优秀word范文 (4页)
2019-(邱继雄等24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邱继雄等24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6)琼行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继雄,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中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成飞,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志,男,194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生,男,194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雄,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劳兰梅,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位,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槐刚,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中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太,男,193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秀,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姗,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红梅,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山,男,193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之刚,男,1929年12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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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总页数】5页(P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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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继雄等24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
地纠纷)一案第2页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勇,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京,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秀,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光,男,193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芬,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金,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发,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花丙,女,1944年10月6日
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森,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诉讼代表人邱继雄、王光生、王运雄。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晓强,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礼青,原临高县公安局江华派出所干部。
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羊经位,县长。
委托代理人符吉吉,临高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马袅乡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强,主任。
原审第三人符不再,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东英镇伴康村人。
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科臻,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继雄等24人因其诉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高县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马袅乡居委会(以下简称马袅乡居委会)、符不再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海南中
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于2006年9月14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邱继雄等24人的诉讼代表人邱继雄、王运雄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晓强、王礼青,被上诉人临高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符吉吉,原审第三人马袅乡居委会主任王强、及其与符不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科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