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继雄等24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第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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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继雄等24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
地纠纷)一案第2页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勇,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京,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秀,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光,男,193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芬,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金,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发,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花丙,女,1944年10月6日
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森,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诉讼代表人邱继雄、王光生、王运雄。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晓强,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礼青,原临高县公安局江华派出所干部。
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羊经位,县长。
委托代理人符吉吉,临高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马袅乡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强,主任。
原审第三人符不再,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东英镇伴康村人。
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科臻,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继雄等24人因其诉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高县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马袅乡居委会(以下简称马袅乡居委会)、符不再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海南中
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于2006年9月14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继雄等24人的诉讼代表人邱继雄、王运雄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晓强、王礼青,被上诉人临高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符吉吉,原审第三人马袅乡居委会主任王强、及其与符不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科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