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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发文日期】1997-04-03【实施时间】199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税服务厅工作管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税服务厅工作,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工作应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办税服务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进行;2. 负责办理纳税人提出的各类涉税事项,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3. 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各类涉税问题;4. 负责收集和整理税收政策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5. 负责维护办税服务厅的正常运行,确保办税环境安全、整洁、有序;6. 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纳税人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2. 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认符合办理条件;3. 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4. 纳税人领取相关凭证和资料;5. 工作人员对办税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做到:1. 告知纳税人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和流程;2. 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涉税事项;4. 及时反馈办税结果。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八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服务规范:1. 热情接待纳税人,主动询问需求,提供优质服务;2. 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3.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4. 保守国家秘密和纳税人商业秘密;5. 不得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得为纳税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1. 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 纳税人的投诉和建议;3. 内部审计和巡查。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办税服务厅作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渠道和窗口,承担着促进税收合规、提高办税效率的重要任务。

为了优化办税服务环境,提高便民办税水平,税务部门决定试行新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也有助于增强税务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

三、主要内容1. 办税服务厅的设立根据办税服务厅的位置布局、税务部门的工作需要以及服务对象的特点,办税服务厅应该设立在易于公众前来办税的地点,如市区商业中心、大型购物中心等。

根据纳税人的居住地点、行业特点等情况,可以设立多个办税服务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2. 办税服务厅的设施和装备办税服务厅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包括电子税务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以满足纳税人的办税需求。

同时,还应提供纳税人查询税务政策、办理业务、打印税收相关材料等服务所需的软件设备。

3.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税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准确、规范、友好的办税指导和服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扎实的税务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4. 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流程办税服务厅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确保纳税人的办税事项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顺利进行。

税务部门应借助信息化建设,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办税的时间和成本。

5. 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时间为了满足纳税人的不同时间需求,办税服务厅应在工作日内设立灵活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的上午、下午以及晚上的服务时间。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在周末或节假日适当增加办税服务时间,方便纳税人随时前来办税。

6. 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宣传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办税服务厅的相关信息和办税服务的便利性。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国税局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国税局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XX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局内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XX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推进和谐税收建设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我局纳税服务工作。

现结合我局基本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指导思想,提高认识水平。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其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纳税服务工作的成效。

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推进办税服务厅服务职能标准化、服务窗口标准化、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制度标准化、服务管理标准化、服务考评标准化建设,保持办税服务厅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税收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因此,全局干部职工需从这一高度出发加以认识,并以此统一全体干部尤其是大厅人员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

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务会成员为小组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办税服务厅的组织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下设由办税服务厅主任、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及税源管理科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负责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健全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一个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协调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完善制度体系,合理配置资源。

一是执行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及领导干部定期巡查制。

设置由办税服务厅、业务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值班长的值班长岗,主要负责维持办税服务厅工作秩序,督导纳税服务工作。

设置由班子成员作为值班领导的领导干部定期巡查制,定期对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进行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税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二)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三)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六)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国税局服务大厅管理制度

国税局服务大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国税局服务大厅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大厅的职责1. 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优惠、税收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2. 负责处理纳税人的税收诉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

3. 负责税收宣传、税收政策解读、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等工作。

4. 负责税务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处罚等工作。

5. 负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服务大厅的组织结构1. 服务大厅设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

2. 服务大厅下设税务登记科、纳税申报科、税收咨询科、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科、税收宣传科、信息技术科等科室。

四、服务大厅的管理制度1. 工作纪律(1)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2)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有序,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工作人员应爱护公共财产,不得随意损坏、丢弃。

2. 服务规范(1)工作人员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主动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2)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业务,确保纳税人权益。

(3)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

(4)工作人员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3. 工作流程(1)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纳税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现场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3)税款缴纳:纳税人按照申报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现场缴纳方式,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4)税收咨询: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5)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处罚税务违法行为。

4. 信息技术管理(1)服务大厅应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安全、准确、完整。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青地税发[2014]第7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14]第74号)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园区、景区地方税务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现将《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0月22日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表单填写负担,提升纳税服务效能,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结合青海地税实际,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提供“免填单”服务,具体方案如下:一、“免填单”内容“免填单”服务是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为简化纳税人填写表单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而提供的增值服务。

本方案中的“免填单”为:对于所列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不填写申请表格,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直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口述,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采集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信息,打印出制式文书,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二、“免填单”范围对以下4大类17项业务推行“免填单”服务,纳税人无需填写相应的13种申请文书,具体为:(一)税务登记类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免填《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免填《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工商户)》。

3.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免填《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登记。

免填《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0]2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纳税咨询服务电子记录应当由各部门按月整理,交由同级纳税服务部门备份。
第十条纳税咨询的答复实行限时回复承诺制。受理咨询业务的责任人,对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要准确详细解答;对暂时不能答复的疑难问题,由责任人及时做好登记,在承诺的时间内回复咨询人。
第十一条纳税咨询服务实行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
第八条纳税咨询服务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受理来访、来电、来信咨询的工作人员以及直接答复在线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答复纳税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非国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纳税咨询服务实行登记制度,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填写纳税咨询服务记录。纳税咨询服务记录内容包括咨询人姓名、联系方式、咨询问题、咨询日期、答复人、答复内容、答复日期;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受理的咨询事项,应当填写转交部门、经办人、反馈意见和反馈时间。当即答复的咨询事项,可不填写咨询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6﹞124号【发文日期】2006-09-06【实施时间】200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依法履行纳税服务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税系统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和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是指税收信息服务、税收程序服务和纳税服务监督。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遵守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水平。

第七条 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第八条 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利于征管和方便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2.21
•【字号】苏地税发[2012]84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2〕8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0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强化办税服务厅应急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尽快按要求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办税服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协调处置办税服务厅发生的突发事件。

二、各地要及时落实工作要求。

按照《办法》的要求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各地要对既有的办税服务厅应急方案进行修订,重新明确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岗位及职责。

同时,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应在每年6月开展一次办税服务厅工
作人员应急演练活动。

三、新制定的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领导小组的成立情况,请各地于2013年月1月20日前报省局(纳税服务处)。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纳服文件4

纳服文件4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水平,促进标准化办税服务厅建设,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树立文明地税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规范1、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穿着成套制式税服,不得混装,按规定成套佩戴标志、扎领带,保持制服的整洁。

2、严格遵守着装风纪,穿着要整洁适体,衣扣、口袋扣、领扣、裤扣要对应系扣;肩章、肩徽、领花、胸章应佩戴正确、平顺。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3、穿着制服应搭配黑色皮鞋、腰带,女士穿着制服裙装时,忌搭配带有花纹(图案)或颜色鲜艳的丝袜。

4、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不便于穿着税务制服的,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同意,可穿着便服上岗,应做到庄重得体。

5、穿着税务制服,不得参加各类非公务的活动和其他有损于税务人员形象的活动;不得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着制服参加旅游等活动。

6、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不准将税务制服借给税务职业以外的他人穿着,不准赠送他人或变卖。

二、仪容举止1、保持仪容整洁,修饰得体。

男士不准留胡须,蓄长发异发,保持发型整洁;女士长发应束发或盘起,宜化淡妆,不得搭配夸张的首饰、佩饰等。

2、工作期间姿态端正,举止文明。

3、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地税机关的形象和荣誉。

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得勾肩搭背、嬉戏打闹,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岗前准备1、提前准备好工作所需的各类办公用品,检查计算机等工作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纳税人办税所需的用品及设施是否完备、可用,保证准时对外服务。

2、调整好状态,不把不良情绪带入工作中。

3、对外服务前,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

四、接待规范1、接待纳税人时应文明有礼,不得态度生硬、冷淡、烦躁。

做到举止文明、态度谦和,表达清晰、准确、完整。

2、与纳税人交谈时,提倡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文明、态度谦和、表达流畅。

3、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倾听,解答准确,不怠慢纳税人,不与纳税人争执;对自己不熟悉的疑难问题按首问责任制要求,负责为纳税人做出正确的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11•【文号】国税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略)2.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12﹞106号【发文日期】2012-11-26【实施时间】2012-11-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办税服务厅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正常办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影响办税服务厅正常办税秩序,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办税秩序类。

由于税收政策和管理程序调整等造成的办税服务厅滞留人员激增并影响正常办税秩序的突发事件。

(二)系统故障类。

由于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系统等升级或其他突发故障,影响工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类。

因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等造成办税服务厅无法正常办理涉税业务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一)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在依法办税的基础上因情施策,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切实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为主。

对办税服务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

(三)果断处置。

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置和舆情控制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调解、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把不良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国税发[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方便办税原则,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第四条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应搞好工作衔接与配合,确保税收业务流程顺畅、快捷、高效.第二章机构及窗口第五条省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是直接面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本机关内应设置办税服务厅。

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及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作为内设机构独立设置,省直管市、林区及未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与计划统计部门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并确定专人负责办税服务厅的管理。

第六条县市以下国税分局的办税服务窗口是本级税务机关所设办税服务厅业务的延伸,其业务处理由办税服务厅管理.第七条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服务纳税人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和申报纳税三类窗口,同类窗口数量可根据当地纳税人多少和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纳税人申报方式较多和纳税人较少的地区,办税服务厅可只设置综合服务(含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二类窗口或全职能综合服务一类窗口。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验换税务登记、扣缴义务登记及停复业的申请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二)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受理、录入、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比对及税款收缴、完税凭证开具;(三)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审验、发售、缴销及税控设备的发行、信息变更维护、注销;(四)负责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传递、文书发放以及备案资料的受理与传递;(五)负责对纳税人核定的税额、欠缴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公告的发布与管理;(六)负责实施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简易处罚及一般程序处罚的移送;(七)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意见和涉税咨询,发放办税资料,开展税法宣传;(八)负责纳税人申请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九)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配备第九条按照科学、规范、便利工作的原则,办税服务厅可按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分别设立业务岗位.第十条前台窗口人员可履行本类窗口所有岗位工作职责;同一类窗口可由多人承担;不同类窗口之间以及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之间不得兼岗。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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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销合同(2)_买卖合同第九条食品损耗费用的承担及预过期食品、过期食品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合同解除:委托人提供的食品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属于委托人责任的,代销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追回责任:代销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实施追回及无害化处理,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有权就由此受到的损失向委托人提出赔偿。

第十二条代销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
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政策对食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及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人(签章):代销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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