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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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首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包括卫生填埋场的布局设计、设备选型和管理运营等方面。

卫生填埋场的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环保和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避免与居民区、水源地和敏感区域的距离过近。

同时,在布局设计中还应充分考虑到地质和水文条件,选址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区,避免地下水污染。

设备选型方面,应根据处理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适宜的填埋设备和辅助设备,确保设备功能正常、效率高、安全可靠。

在管理运营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填埋场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监测,确保填埋场的卫生状况和安全性能。

其次,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还需规定相关的环保措施。

首先,应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填埋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例如采用防渗措施减少底渗和侧渗的可能性,安装排气系统控制有害气体的释放。

其次,应建立垃圾填埋场周边环境监测系统,对填埋产生的噪音、震动、气味、渗滤液等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对周边环境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还应制定规范的垃圾处理流程和操作规程,加强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环保性。

最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需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

首先,应建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护栏、防风绳网和安全警示标识等,在必要时安装安全监测装置,确保填埋场的安全运营。

其次,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安全演练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和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此外,还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包括卫生填埋场的布局设计、设备选型和管理运营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需规定相关的环保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

通过遵守这些标准和规范,可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

【标准】垃圾焚烧填埋建设标准

【标准】垃圾焚烧填埋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注:①IV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t/d ;②HI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 :③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中,n、HI类含上限值 > 不含下限值。

第二十一条应分析垃圾的物理化学特性,确定进炉垃圾低位热值应高于5000KJ/kg 第二十二条焚烧厂年工作日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第二十四条炉渣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第四十四条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②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③I、H、m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0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指标(m可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四十八条焚烧厂劳动定员(人)第五十条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万元/注:①类、类、类焚烧厂中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宜取下限;② IV 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 ③ 表中指标采用北京市2000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价格计算; ④ 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新建焚烧厂电耗指标应小于100KW ?h/t 垃圾。

新建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按40-90元/t 垃圾控制。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第十一条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二条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且宜根据填埋场建设的条件考虑分期建设。

第十六条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距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第十九条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管道、集水井等。

盲沟或管道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水井。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填埋处理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常见的一种方法。

为了确保填埋处理的效果和安全性,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项目建设。

本文将介绍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概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是指为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项目。

其目标是安全、高效地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工程选址要求1. 应选择具备良好自然环境条件的地方,远离饮用水源和居民区。

2. 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和日后运营的便利性,选择地势平坦且土质良好的区域。

3. 应遵循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不选用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不适宜的地点。

三、规划设计要求1.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未来发展趋势,合理规划填埋场的面积和填埋量。

2. 应设置垃圾存放区、垃圾压实区、渗滤液处理区等功能区域,并合理划分各区域的大小。

3. 应设置防渗、防渗漏和防渗失系统,确保填埋场的环境安全。

四、设施设备要求1. 应建设完整的收集、运输和填埋设备系统,包括垃圾收集设备、垃圾运输车辆和填埋机械设备等。

2. 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能够适应不同规模和运营要求的填埋场。

五、环境保护要求1. 应设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填埋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应建立渗滤液、沼液等废水处理系统,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

3. 应采取措施控制填埋场的气味和粉尘污染,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六、运营管理要求1. 应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应进行定期的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应及时组织垃圾收集、运输和填埋作业,保持填埋场的正常运营。

七、安全措施要求1.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并避免人员和设备的意外伤害。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一、工程技术要求
1.建筑与水土保持专业
(1)工程地质诊断:根据土地性质及地质环境,结合地质前期调查结果对工程地质形态、地下水位变化趋势及防护措施等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水文地质及填埋物处理问题,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
2.工程建设专业
(1)工程设计:根据填埋物的性质、数量、处理措施及建筑物覆盖面积,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建筑规范和设计规范,提出合理有效的建筑设计方案;
(2)工程施工: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规范,对填埋物的处理过程以及各种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进行规范化,将施工过程实施分步骤许可,并加以记录与检查;
3.环境工程专业
(1)废水和废气处理:根据填埋场施工过程中的废水,废气产生状况,制定有效的排放标准和处理技术,采取合理的处理方案与技术措施;
(2)噪声控制:根据填埋工程所在的环境状况,制定合理的噪声控制技术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噪声排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
4.生物专业
(1)微生物处理:根据填埋场施工过程中的生物污染,开展有效的监测和。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_17—200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_17—200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2月19日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卫生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填埋气体尽可能收集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

1.0.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的水平。

1.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填埋库区compartment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2.0.2垃圾坝retaining wall建在垃圾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由粘土、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始库容的堤坝。

2.0.3人工合成衬里artificial liners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

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二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4复合衬里composite liners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标准是为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卫生填埋场处理提供方法,统一填埋工程技术标准,防止因填埋不科学而造成环境污染。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即泛指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处理,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第1.0.3条本标准中凡涉及到现行环境标准的,以下列标准为准:一、《空气污染物及标准浓度限值》(GB3095-82)二、《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TJ36-79)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四、《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及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TJ36-79)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六、《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第1.0.4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的国家标准。

第二章填埋物第2.0.1条本标准所指的填埋物,必须是下列城市废弃物;一、生活垃圾。

包括:1、居民生活垃圾;2、商业垃圾;3、集市贸易市场垃圾;4、街道垃圾;5、公共场所垃圾;6、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二、建筑废弃物。

包括:1、建筑残土;2、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3、废水泥及水泥制品残碎物;4、废砂及其它建材残弃物。

第2.0.2条填埋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1、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2、有毒药物;3、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4、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5、易燃易爆等危险品;6、生物危险品和医院垃圾;7、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二、填埋物主要物理性质和构成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水量小于20~30%;2、无机成分应大于60%;3、密度应大于0.5t/m3。

三、在多雨季节或降雨量大的地区,填埋物的含水量允许适当增大,但以不妨碍碾压施工为宜。

第三章填埋场第3.0.1条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现代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详细介绍其建设标准。

一、项目背景与概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安全、合规地掩埋于土壤中,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该项目的建设标准涵盖了工程规模、设计要求、设备配置、运营管理等方面。

二、工程规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规模应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能力和预期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设计要求1. 基础设施设计:卫生填埋场应具备坚固的围护结构,避免渗漏和垃圾外溢的风险。

同时,应考虑降低运营和维护成本,保证设施的长期可持续使用。

2. 排水系统设计:设施应有完善的雨水排放系统,保证垃圾填埋场在降水过程中不受到影响。

3. 垃圾填埋技术:应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垃圾填埋技术,保证填埋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垃圾分解效果。

4. 气体处理设计:填埋过程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应设计合理的气体处理系统,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设备配置1. 垃圾清理设备:包括垃圾运输车、压缩设备等,用于将生活垃圾从收集点运输到填埋场。

2. 垃圾堆置设备:包括堆置机械、抑尘设备等,用于将生活垃圾有序地进行填埋和掩埋处理。

3. 气体处理设备:包括气体收集系统、净化装置等,用于收集和处理填埋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排水处理设备:包括沉淀池、过滤设备等,用于处理填埋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五、运营管理1. 垃圾收集与运输:应建立规范的垃圾收集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垃圾源头的有效控制和卫生条件的维护。

2. 环境监测:应定期对填埋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填埋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3. 设备维护与更新: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与更新制度,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垃圾填埋场是城市固体废物处理的重要环节,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
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垃圾填埋场的建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标准。

首先,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敏感区域,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填埋场的场地应平整、排水良好,便于垃圾填埋和后期的环境监测。

其次,填埋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场地规划、工
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填埋场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另外,填埋场的设施建设也是关键的一环。

包括垃圾堆放区、防渗层、排水系统、气体处理设施等,都需要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以保证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和沼气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此外,填埋场的运营管理也至关重要。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测
体系,定期对填埋场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填埋场的运营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对于填埋场的封场和后期治理也需要引起重视。

填埋场在填埋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封场处理,并进行后期的环境监测和修复工作,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垃圾填埋场的建设标准涉及到选址、建设、设施、运营管理、封场
和后期治理等多个环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填埋场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提供可靠保障。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5.15
•【文号】建标[2001]101号
•【施行日期】200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0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计财司[94]建计年字第70号)的安排,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在执行《标准》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
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尽量避免二次污染。

《标准》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为北京地区参考价格,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自建设应严格执行。

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研究所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宁波市鄞州区绿州能源有限公司主要参编人员:徐文龙王敬民陈海滨杨宏毅刘涛吴文伟徐海云林泉邵军翟力新夏小洪姚兆祥甄胜利康振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第十一条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以下规定:一、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Ⅰ类总容量为1200万m3以上;II类总容量为500~1200万m3;III类总容量为200~500万m3;IV类总容量为100~200万m3.二、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Ⅰ级日处理量为1200t/d以上;II级日处理量为500-1200t/d;III级日处理量为200-500t/d;IV级日处理量为200t/d以下.第十二条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且宜根据填埋场建设的条件考虑分期建设.第十三条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推铺、碾压设备,挖运土及消杀设备等.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测化验、加油、冲洗和洒水等设施.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第三章选址第十四条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第十五条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第十六条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环卫、设计、国土管理、水利、卫生防疫、地质勘察等有关部门参加.二、场址应符合以下要求:l、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2、环境保护的要求;3、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4、交通方便,运距合理;5、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6、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7、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距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8、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三、选址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场址初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确定多个候选场址;2、场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确定2个以上〕含2个〔的预选场址;3、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提出首选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第四章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第十七条填埋场场底基础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不小于2%的纵横坡度.第十八条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时,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采用的人工合成材料高密度聚乙烯〕EIDPE〔防渗膜的锚固平台高差不宜超过10m.第十九条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管道、集水井等.盲沟或管道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水井.第二十条收集的渗沥液在处理前应先进入污水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污水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以及渗沥液处理规模确定.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第二十一条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洪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洪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将未被污染的地下水导出,减少地下水侵入垃圾堆体和对防渗层产生不良的顶托压力,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第二十二条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1〔和《城市防洪设计规范》〕CJJ 50〔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重现期:年>第二十三条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应根据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其布局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后勤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道路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填埋气体不利用时,应主动导出,并采取集中燃烧处理.第二十五条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第二十六条填埋场应设置监测井.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第二十八条填埋场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恢复,填埋场稳定前,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第二十九条卫生填埋应采用单元作业法,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并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填埋作业计划.第三十条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据需要在相应的高程上设置阶段性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第三十二条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可参照表2选用.表2 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注:①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65%.②不使用压实机的,可两倍数量增配推土机.第三十三条覆盖土应按土量、运距和车辆能力配备运输车.第三十四条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时,应实行封闭化运输,并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第三十五条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设备标准应能满足填埋场全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第三十六条Ⅰ、Ⅱ、Ⅲ类填埋场应设置化验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IV类以下的填埋场不宜设置监测室.第三十七条填埋场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带隔离.第三十八条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宜采用三级负荷.电气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第三十九条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第四十条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第四十一条填埋场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维修设施.第四十二条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 J22>的要求.第四十三条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第四十四条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及填埋场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填埋场终场覆盖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绿化隔离带可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并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终场绿化可选用易于生长的浅根树种、灌木和草本作物等.第四十五条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第四十六条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中的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体积百分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填埋场的环境质量,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 3037>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第四十八条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第四十九条填埋场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第五十条填埋场区内,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第五十一条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音、防噪措施.第五十二条填埋场建设的总平面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填埋场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8~10年以上;填埋区占地应达到每平方米可填埋5~10m3以上垃圾.第五十三条填埋场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填埋场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第五十四条填埋场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第五十五条填埋场的生产管理、生产辅助、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表3 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机修车间、计量间、门房、加油站、车库、化验室、变配电房等.②辅助设施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③填埋作业为两班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上限;填埋作业为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第五十六条填埋场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第五十七条填埋场制度,宜采用一至二班制.第五十八条填埋场劳动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填埋场的劳动定员可参加照表4选用.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 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表4 填埋场劳动定员<人>注:填埋作业两班置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限;填埋作业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第五十九条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顼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第六十条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5采用.表5 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元/m3>注:①在降水量较大的地区如南方地区建设填场,其渗沥液处理规模较大,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宜取上限.②填埋场场址状况相近的条件下,日处理规模较大的填埋场,填埋场投资估算较高.③填埋场征地费未计入,表格投资估算指标按2000年市工料及费率标准计算.第六十一条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分项投资的比例可参照按表6控制.表6 分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注:①不采用人工衬层;垃圾渗沥液生产量少;不单独进行渗沥液处理或只需要进行简易处理的填埋场清理场地、进场道路、垃圾坝、雨污分流排导系统覆盖土存放、环境监测设施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②采用人工衬层;垃圾渗沥液产生量较多并设渗沥液处理厂的填埋场防渗系统、渗沥收集系统、渗沥液处理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③小型填埋场化验设备和填埋机具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④小型填埋场生产管理用房及其他辅助设施和设计、勘察、工程准备等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⑤本指标中未包括填埋场用的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六十二条各类填埋场建设工期可按表7所列指标控制.表7 填埋场建设工期<月>注:①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起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②表中人工防渗系采用人工衬层材料.③I类填埋场宜分期建设.第六十三条新建填埋场能耗指标可按以下指标控制:填埋作业机械的燃料消耗汽油<柴油>应小于0.5kg/m3.渗沥液排导、处理过程中每吨污水的电耗应小于3.5~5.0kW·h.第六十四条新建填埋场运行费用<元/t填埋量>可按表8所列指标控制.表8 运行费用指标<元/t填埋量>注:①表中所列费用不含折旧费.②表中污水排放标准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第六十五条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生活垃圾的处理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其中,填埋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必须制定适当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本文将就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1. 填埋场选址填埋场选址是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的首要步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选址标准:- 远离人口稠密地区和水源保护区,以降低对环境和人民健康的潜在风险;- 距离主要交通干道较近,以方便垃圾的运输;- 要求具备良好的土地稳定性和排水条件,以减少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

2. 填埋场设计填埋场设计是确保垃圾填埋过程中环境摄影保护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设计标准:- 设计合理的底衬层,以防止垃圾渗漏和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 设计有效的控制排气系统,以减少有害气体的释放,如甲烷气等;- 设置雨水收集系统,以减少降水对填埋场的影响,并实施合理的雨水处理措施;- 设计安全可靠的垃圾覆盖层,以防止病原体传播和异味扩散。

3. 垃圾填埋过程管理垃圾填埋过程管理是保证填埋场稳定运行的关键因素。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标准:- 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制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填埋量;- 严格控制填埋场的垃圾投放量和投放质量,避免超负荷投放和有害物质的投放;- 定期进行垃圾密实和覆盖,保证填埋场的容量利用率和环境美观;- 定期检测填埋场的渗滤液和地下水,以确保环境水质的安全。

4. 填埋场的监测与监管填埋场的监测与监管是保障填埋场持续运行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测与监管标准:- 定期对填埋场的渗滤液、地下水、土壤等进行监测,以评估填埋场对环境的影响;- 加强填埋场的现场巡查,确保操作符合规范,以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成立专门的填埋场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填埋场的运营情况;- 强化填埋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结: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理方式之一,其建设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以确保填埋场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地下水位高的地段,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填埋场周边应设置防渗墙和排水系统,以防止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填埋场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以确保填埋操作的安全进行。

其次,填埋场的设计应考虑到垃圾填埋后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填埋场应设置防渗层和防渗系统,以防止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填埋场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以确保填埋操作的安全进行。

填埋场的垃圾填埋层应分层填埋,每层填埋后应进行覆盖和密封,以减少垃圾降解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的排放。

此外,填埋场的运行管理也是关键。

填埋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运行管理。

填埋场的垃圾填埋层应定期进行覆盖和密封,填埋场周边应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填埋场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

最后,填埋场的封闭和复垦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填埋场的封闭应在填埋操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封闭后应进行环境监测,确保填埋场的环境安全。

填埋场的复垦应在填埋场达到设计填埋高度后进行,复垦后的填埋场应进行绿化和固化处理,以减少填埋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标准涉及到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封闭和复垦等多个环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规划和设计,以确保填埋场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填埋场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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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Ⅰ类总容量为1200万m3以上;II类总容量为500~1200万m3;III类总容量为200~500万m3;IV类总容量为100~200万m3。

二、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Ⅰ级日处理量为1200t/d以上;II级日处理量为500-1200t/d;III级日处理量为200-500t/d;IV级日处理量为200t/d以下。

第十二条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且宜根据填埋场建设的条件考虑分期建设。

第十三条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推铺、碾压设备,挖运土及消杀设备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测化验、加油、冲洗和洒水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第十四条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

第十五条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第十六条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环卫、设计、国土管理、水利、卫生防疫、地质勘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场址应符合下列要求:l、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2、环境保护的要求;3、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4、交通方便,运距合理;5、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6、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7、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距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8、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三、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场址初选。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确定多个候选场址;2、场址推荐。

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确定2个以上(含2个)的预选场址;3、场址确定。

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提出首选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第四章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第十七条填埋场场底基础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不小于2%的纵横坡度。

第十八条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时,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

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

采用的人工合成材料高密度聚乙烯(EIDPE)防渗膜的锚固平台高差不宜超过10m。

第十九条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管道、集水井等。

盲沟或管道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水井。

第二十条收集的渗沥液在处理前应先进入污水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

污水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以及渗沥液处理规模确定。

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

洪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洪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将未被污染的地下水导出,减少地下水侵入垃圾堆体和对防渗层产生不良的顶托压力,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1)和《城市防洪设计规范》(CJJ 50)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重现期:年)第二十三条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应根据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

其布局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后勤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

道路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

填埋气体不利用时,应主动导出,并采取集中燃烧处理。

第二十五条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

第二十六条填埋场应设置监测井。

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

第二十八条填埋场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恢复,填埋场稳定前,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卫生填埋应采用单元作业法,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并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填埋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

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据需要在相应的高程上设置阶段性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

第三十二条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可参照表2选用。

表2 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注:①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65%。

②不使用压实机的,可两倍数量增配推土机。

第三十三条覆盖土应按土量、运距和车辆能力配备运输车。

第三十四条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时,应实行封闭化运输,并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

第三十五条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其设备标准应能满足填埋场全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Ⅰ、Ⅱ、Ⅲ类填埋场应设置化验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

IV类以下的填埋场不宜设置监测室。

第三十七条填埋场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带隔离。

第三十八条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宜采用三级负荷。

电气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第四十条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第四十一条填埋场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维修设施。

第四十二条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 J22)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及填埋场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填埋场终场覆盖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绿化隔离带可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并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

终场绿化可选用易于生长的浅根树种、灌木和草本作物等。

第四十五条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

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中的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体积百分比)。

必须设有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

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填埋场的环境质量,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 3037)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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