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_【02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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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_【02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融资租赁合同(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多选题)

1. 融资租赁关系

(1) 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 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解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

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 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 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 行使索赔的权利。

(4)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

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租赁物的权属

(1)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 租赁期间

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

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

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2011年)

A. 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 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 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

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

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

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四、承揽合同

1. 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

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

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2. 随时解除(2001年案例分析题)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建设工程合同

1. 阴阳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 无效合同的处理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

支付工程价款。

3. 分包、转包

(1)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条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2)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 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 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Z)

4. 承包人垫资

(1)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相关链接】工程欠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5. 竣工日期(2012年单选题)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 付款时间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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