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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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AboutThe SystematicOutlineOfThe SocialistRule ByLaw
ConceptWith ChinaCharacteristics
李 龙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大凡建设法治国家,往往都有一套理论体系,而这些
是否符合国情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该法治国家
衰。以美国为例,其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模式是“宪
治”,其理论体系集中体现在汉密尔顿等人合著的
党人文集》之中,以后的发展则反映在26条宪法修
里,并概括为三大原则:三权分立、基本人权和联邦
。英国法治模式是“法的统治”,其理论体系体现在
的《政府论》和戴雪的《英宪精义》以及后来的几个宪
文件之中。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
古人的伟大事业,更要一套理论体系。我国经过从
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经过马克思主
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的有机结
于在不断总结和升华中,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
法治理论体系。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
众化的最新成果,内容丰富、博大精深。鉴于该体
构宏大,本文只能从其纲要谈起。
一、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理念”一词,源远流长,导源于柏拉图,起初纯属哲
畴;后经康德在“三大批判”中的发挥,已成为一种学
黑格尔首先将“理念”引进了法学领域,但遗憾的是,
他又经常将“法的理念”与“法的概念”混淆不清,有时说
“法作为理念的自由”①,有时又说:“自由意志的定在,就
叫做法,”②他甚至明确表示:“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统
一”③。我们且不对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辨作出评
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是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来诠
释理念的;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应从实际出发来认识和使
用“理念”一词。一般认为法的理念回答的问题是:“法应
该是什么”,法的概念回答的问题是:“法是什么”。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是综合起来使用的,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国家”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这两个最重要的现实问题。因此,从这一高度来理
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
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和整体性认识。具
体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实践中的、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
和实现途径的观念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
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
的产物。这里首先要强调的是,它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的基本原理如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产生的本质、作用和职能的理论,关于人权的理论,关于人民主权的理论,关
于法律权威的理

论,并使之与中国法治实践紧密结合。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界、法律界的指导地位,是在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中必须明确的。可是,有些青年人对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识不清,甚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
在也有所怀疑。事实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中,法学专论就有8篇之多,何况还有洋洋数百万言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样的法学专著。即使在其它著名
作品中,也包含了丰富的法学观点,如《德意志意识形
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
虽有个别观点已因时代变迁而被新理论所代替,但其精
华,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原理并没有过时,仍然是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具有强大生命力。正因为
如此,它才能真正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也是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
义化的集中表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经
验是比较丰富的,其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某些沉痛的教
训,党和国家不断总结与升华,使之马克思主义化,并实
现了四次大的飞跃,取得了四个里程碑式的成就。第一
次大飞跃的旗手是毛泽东同志,代表人物有董必武同志,
标志性的历史文献是《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党的八大文件,主要成果是建立和巩固了人民
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第二次大飞跃的旗手是邓小
平同志,标志性文件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
前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和1982年《宪法》,主
要成果是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往的以阶级斗争为
纲转移到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上来,并确立了加强民主与
法制、树立法律权威的方针。第三次大飞跃的旗手是江
泽民同志,标志性的历史文献是党的十五大文件和三个
宪法修正案。主要成果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第四次大飞跃的旗手是胡
锦涛同志,标志性的历史文献有党的十七大文件和第四
个宪法修正案,主要成果是提出和论证了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并把关注民生、保障人权放到国家生活中的突出位
置。当然,这是法治方面四次里程碑式的成就,同时也是
国家方针的基本内容,因为法治与政治联系极为密切,服
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何况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本来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部分,
是国家五大建设中的政治建设中的基本内容,与其他建
设内容共同展现了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基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
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意
味着党和国家对治国方略的

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注。按照
党的十七大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战略部署,
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共同
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要求全国党政干部、高
校学生、党校学员都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很显然,这
是法治文明史上一个重大的创举。该读本的出版,不仅
是一本教材的面世,而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它打破了
以往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问世,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理论体系的初步形成,其现实意义极为重大,历史意
义极为深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丰富,结构合理,言简意
赅,通俗易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时代化
和大众化,其基本内容由五大部分构成: 1.依法治国。这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
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包含了体现时代精神的基本内容:人民主权、法律权威、
法律平等、权力制约等等方面。2.执法为民。这是社会
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在法治领域的生动
体现,它要求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
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以保护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常
秩序和国家安全为己任,以文明执法、科学执法为基本要
求。3.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
中,应以公平正义为标准和尺度,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调各
种利益,化解各类纠纷,从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类矛盾。
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法律
发展的共同规律,更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因此,
法学界、法律界必须正确认识大局、把握大局,发挥法律
在服务国家大局中的特殊功能。5.党的领导。这是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中的领导地位,这是人民的选择、也是时代的要求与
需要;更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因为中国共产党不仅是
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全国人民的先锋队,何况社会主
义法治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只有与时俱进的、与
群众密切联系的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才能使之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充分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是中国特色与时代
精神相互融合的重大成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广泛的人
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的基础特征。这里
仅就其开放性谈点认识。第一,开放性是一切科学(包括
法律科学)的生命线。实践证明,任何科学都不是一个封
闭系统,只有开放,

科学才能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
讲,开放是科学发展和进步的共同规律。第二,马克思主
义法学历来就是开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的过程就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就是汲取世界法治文明的
过程。马克思早年作为攻读法学专业的学子,在大学二
年级时就发现以往的法律过于苛刻,不讲人性,就试图建
立一个新的科学体系。后又经受曲折,认为自己知识面
过窄,便努力学习哲学,并阅读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与历史
著作,并有分析地吸收费尔巴哈的建基于唯物论之上的
人本学,终于写出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样的巨著。
此后,马克思又总结自己的革命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探
索,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终于写出了《德意
志意识形态》这样划时代的经典,其不仅创立了历史唯物
主义,而且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从而实现了
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
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有分析地借鉴了中国古代的
某些法学思想和西方法学中的某些观点,如中国古代的
“民惟邦本”思想、公正执法思想、以法治国思想、礼法并
用思想等,以及西方的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
约论、社会利益论、法律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
灵魂,科学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律性,对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直接指导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是空前的伟大事业,要有制度的构建,更要有法治文
化的支撑、维系和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全符合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有利于我国人民弘扬法治
精神,培养法律意识,从而做到学法、用法,维护法律的尊
严和权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一个牢固的社会
和群众基础。
二、根本原则: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
统一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一个治国方略;任何一种治国的
方略,几乎都有一个根本原则。而治国方略正确与否,根
本原则是否恰当,都关系到国家的兴衰,乃至民族的存
亡。以我国春秋战国时代为例,当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
期,天下动荡,诸侯并起,相互吞并。如何才能使国家强
大,便成为当时最根本的需求,于是就出现了先秦诸子百
家争鸣的局面,一个个治国方案纷纷面世。儒家的治国
方略是“德治”,根本原则是“仁爱”;墨家的治国方略是
“人治”,根本原则是“兼爱”,道家的治国方略是“无为而
治”,根本原则是“道法自然”,法家的治国方略是“法治”,
根本原则是“法、术、势”。但适应时代要求的,并在实践
中取得成功的是法家。秦王按照“以法为教,以吏为

师”
的方针,很快就横扫六国,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
的封建专制国家。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揽
了“诸侯异政,百家异说”,著书立说,影响极大,其治国方
略是“以法治国”,根本原则是“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
合”,很快被秦王接受,统一天下后又继续推行。但由于
这种法治,实质上是人治的变种,是维护秦始皇封建专制
的工具,再加上在实施中实行严刑峻法,以及其它种种原
因,秦王朝很快就垮台了。但法家的治国方略与根本原
则却成了有价值的法律文化遗产,供人们吸取经验与教
训。西方国家对治国方略和根本原则也很重视。因此,
我国在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之后,还必须有自己的根
本原则。而根本原则,则以符合国情,适应国体、政体为
前提。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
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根本原则已逐渐形成。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这
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就已被提出;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又重
申了这一根本原则,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④这是建国六十年来,特别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验的科学总结。早在建国初期,
民主立国已深得民心,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
治国的统一(以下简称“三者统一”)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
础。在那段令人难忘的日子里,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变
成了执政党,并在1954年宪法中得到确认,人民当家作主
已经成为现实,尽管在民主形式上,还待进一步改善;依
法治国虽然没有正式提出,但已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
书”并制定了新的、人民的法律;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人民
的“公、检、法”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正在健全和完善之
中。总之,“三者统一”在这一时期和十年建设的前几年
得到了初步实现,新中国的高大形象引起世界人民的重
视和全中国人民的赞许。令人遗憾的是,自1958年后,由
于“左”的错误的影响,“三者统一”受到严重干扰;从
1960年的“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1962年的“阶级斗
争,一抓就灵”,到“四清”,到“文化大革命”,法制建设日
益下滑,甚至“公、检、法”被砸烂。在“踢开党委闹革命”
的嚎叫中,在所谓“文攻武卫”的动乱里,“三者统一”受到
极大的破坏,“人民当家作主”成为了“四人帮”的“全面专
政”,冤、假、错案多如牛毛,国民经济几乎走到崩溃的边
缘。纵观1949年至1976年这段历史时期,经验和教训都
告诉我们:当我们认识到“三者统一”的重要性并开始践
行时,我们的国家就

昌盛,就出现人间奇迹;当“三者统
一”受到破坏时,整个国家乃至中华民族就要遭殃。这就
是历史的辩证法,这就是中国人民的科学总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一个伟大的转折点,
使党和国家的重心由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
建设为中心上来,同时确立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的根本方针,促进了“三者统一”的形成与发展,并在实践
中使之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的根
本原则,不断深化其科学内涵。首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上坚持了党的领导,为“三者统一”提供了前提基础和
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
能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
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改革开放以
来,党的建设的理论不断深化:一是进一步论证了党的领
导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得出了“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
人民的选择”这一科学的结论;二是在新时期,既要坚持
党的领导,又要改善党的领导;三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
力,并把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四是转变党的
执政方式,强调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五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突出党要管党的原则、党管干部的原
则;六是扩大党内民主,强调用党内民主带动国家民主;
七是坚持反腐败斗争,要求党员廉洁奉公,在反腐倡廉中
起表率作用。总之,在“三者统一”中,党的领导是其中的
灵魂。
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三者统一”的本质要求,只有坚
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坚实的群
众基础和根本归属,才能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
求,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要
使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各个基层,使其由宪法文本成为
生活现实,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特别是在民主形式的多样化上下功夫,既要坚持和完善
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选
举民主为基本方式,又要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
既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富有活力,形式多样,又要运用各种
方式积极引导和激发广大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文化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人
民成为实实在在的国家主人。
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
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古语说“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
不立”,这实际上是一条客观规律,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
圆”就是这个道理。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
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史无前例。只
有依法治国,才能取得成效。这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举,

是伟大的壮举。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大发展、大交流、
大调整的当今世界,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党的领导更能
坚持与完善,才能使人民当家作主更有生命力,才能使整
个国家和民族真正富强。由此可见,只有坚持“三者统
一”这个根本原则,才能使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
挥当家作主的主体作用,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实现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2009年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上,中共中央在致词中明确提到: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形
成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人民意志,顺应时代潮流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治经验
马克思主义化的生动体现。
法治道路问题,从本质上看就是人们常说的法治模
式问题。纵观世界,法治模式形式多样,至少有六种。最
早的是英国法治模式,对西方世界影响极大。其法治模
式是自然形成的,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自生自发”。
这是英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既没有借鉴外国的经验,
也无法从书上找到现有的答案,因此它比较稳固。第二
种就是法国模式,在“急风暴雨”中创建的法治模式。它
是按照法国法学家提出的理论与当时的实践相结合而确
立的。法国这种法治模式的特点是:大破大立。但由于
它基本上符合法国之国情,虽然效率不高,然而在动荡中
还延续至今。第三种模式是美国式的,其特点是效果较
好。它既吸收了外国的有益经验,也发挥国情优势,突出
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人们称美国法治模式
为“宪法主治”。还有一种是日本模式。日本在明治维新
后建立了军国主义政权,发动战争,结果以惨败告终,后
在美国的干预下,制定了新宪法,其具有明显的战败国特
点,按第9条中的有关规定,日本今后不能参与战争,因此
人们称之为“和平宪法”。此外,一些阿拉伯国家信仰伊
斯兰教,有的也宣布实施法治,因而出现了一种新的法治
模式,其特点是宗教高于政权。严格地讲这已不属于法
治范围。还有一种短命的所谓法治模式,英文中称之为
rule by law,这就是希特勒当年所称的法治。这实质上是
一种法西斯统治,谈不上什么法治。从以上六种法治模
式可以看出,法治同一国的国情有直接联系,或者说国情
决定法治模式,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国情,便有什么标准
的法治模式,在国情与法治的关系上,国情是第一位的。
那么什么是国情呢?一般讲,国情包含如下八大要
素:一是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二是生产关系的性质,三是
人口的状况,四是民族构成,五是风俗习惯,六

是地理、气
候,七是各地区发展状况,八是文明程度。当代中国的国
情是: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高,
国家各地区、各民族发展不平衡,人治的传统和残余依然
存在,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有较大比重等等。面对上述
国情,我们显然不能照搬西方各种法治模式;鉴于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也不可能有现
成法治模式,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历经半个多世纪、
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努力,我们终于形成了一条具
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和顺应民意的社会主义法治
道路,即中国法治模式。这就是,广大人民在中国共产党
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坚
持社会主义方向,以政府为主导、上下结合、稳定推进,有
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要重点讲
明的是三个问题,即政府主导、上下结合、稳步推进。
一是政府主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
特点,也是最大的优点。政府主导,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
的人民政府,在建设法治国家中起主导作用。为此,我们
已经制定和实施了构建法治政府的十年规划,并在这个
基础上,首先确定了政府职能的转变,由过去的“官僚型”
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由以往的看领导脸色和行政命令
办事转变为“依法行政”,并以“严格、公正和文明”为执法
理念。其次,在上述基础上,推动和促进依法治国落实到
各个领域与基层。就是说,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法治,先从
政府做起,然后再影响全国。因为政府涉及面广大,并掌
握各种政府资源,完全有能力推动。当然,共产党领导的
各级人民政府本来就该“执政为民”,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
也是时代对政府的迫切要求。何况,在中国搞依法治国,
也只有政府才能推动。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能是一种自发的行动,更不可能是无组织的活动,所以
政府主导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二是上下结合。这是引起争论的焦点问题,有的说
搞法治应先从底下开始,因为基层面少,即使出现问题,
也能及时纠正,也便于中央掌握。也有人说,应先从中央
搞起,有了示范,底下照办就是了。两种说法,都有一定
道理,都有一定片面性。因为一个国家是个统一体,尤其
法治建设涉及各个方面,不存在从哪里搞起的问题,也不
存在上下的问题,因为都要依法办事,全国是一盘棋,心
须上下结合,大众一心,才能使法治有生命力。如果这里
是依法办事,那里是官僚主义;中央搞依法行政,村里搞
一言堂,那算什么法治国家?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上


下结合,共同行动,沿着一个目标,才能有希望。当然,中
央要起表率作用,党要起主心骨作用。以民主为例,要以
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国家民主,以尊重党员权利,促进对
公民权利的保护。在依法治国这个大问题上,领导干部
更要起带头作用。正人先正已,领导者依法办事,必将带
动更多的人依法办事。就国家民主而言,主要民主实现
形式要多样化,既要重选举民主,也要重协商民主,并要
深化自治民主,其中包括基层群众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和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同时,要把民主与民生、民主与人
权,特别是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民主是法治的基
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离开民主的法治,就会蜕变为专
制的工具;离开法治的民主,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这在
世界各国和我国都是有过教训的。
三是稳步推进。这是中国国情决定的,也是法治成
功的一条规律。中国受封建制度统治几千年,再加上经
济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等因素,就更需要稳步推进。
在这里,社会稳定是个大问题,正如邓小平早就提出的那
样:“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什
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⑤以后他多次谈
到这个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稳定和法治的
辩证关系是极为重要的,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保障,
法治是原则和方略。当然,稳步推进法治并不是置之不
理,而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政府实现法治有个十年
规划,司法体制改革有个中央文件,最近中央又决定在全
国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等,其目的都是为
稳步推进和深化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是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前途必然光明!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在于始终贯
彻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尽
管在不同类型国家有不同的内容甚至有本质的差别,但
对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就是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法治的标志这一点有着共同点,而社会主义法治都
把这个问题放在更高的位置。当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道路的以人为本,有其特定的科学内涵,从外延来
看,以人为本中的“人”是指人人,即全体社会成员,从内
涵来说,则指人民,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和
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要求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法律活动必
须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保障人权。事实上,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本来就植根于以人为本,发展于以
人为本,服务于以人为本;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

部分,当然就离不开以
人为本。以人为本,源远流长,我国古代法家先驱管仲最
早提出了“以人为本”。⑥古籍《尚书》中也有类似说法,所
谓“民惟邦本,本国邦宁”⑦便是。在西方,则有“文艺复
兴”这样重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还有费尔巴哈的“人本学”
以及“自然人、宗教人、理性人、宗教人、法治人”之说。但
无论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还是西方学者对人的种种说教,
都与我们现在的以人为本有本质的区别。第一,内容不
同,他们讲的“人”一般不包括劳动人民、甚至妇女在内;
第二,含义不同,他们讲的人是抽象的人、脱离现实的人;
我们讲的人是具体的人,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第三,目的
不同,他们讲以人为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少数人的
社会秩序,我们讲以人为本的目的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
利益,是为了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总之,坚持社会主义
道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达到胜
利的彼岸。
四、运行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和护法制度
法律的运行机制是任何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各个环节大致都相同,但因国体、政体和国情的不同
而相互有所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在性质上是前无古人的
新的运行机制,又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因而具有
下列基本特征:第一,鲜明的政治性与广泛的人民性的统
一。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机制中的每
个环节都在党的领导下,并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其政
治性不言而喻;同时,其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不仅直接
体现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权益,而且始终以人民的满
意度作为其运行的标准。鲜明的政治性与广泛的人民性
的有机统一,生动地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强
大生命力。第二,时代精神与基本国情的有机统一。我
们认为,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形象,还是
运行机制中的各个环节,首先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离
开国情谈法治,实质上是空中楼阁,甚至会像马克思早就
指出的那样会在硬邦邦的东西面前碰得头破血流。与此
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当今
时代,在理论上是大交流、大碰撞、大融合的时代,因此,
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一个封闭系统,它具有开放性,要有
分析地汲取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但这种汲取是以符合
中国国情为基础、为前提的。第三,科学性和正义性的统
一。讲法治,本身就是讲科学,因为法治有一个严整的理
论体系,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具有科学性
才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同时,正义又是法治追求的价值
目标,因此,自古以来,人们都称法学为正义之学。正


古罗马法学家所说:法学就是关于正与不正的学问。当
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还有其它一些特征,这里只列
举三个方面,仅为说明其运行机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机制中,立法处于首
要地位,它是前提,也是基础,所以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
家董必武同志便把“有法可依”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中心环
节的“依法办事”的第一条提出来。这里涉及的理论问题
很多,诸如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规划、立
法技术等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立法强调
的是三条: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尽管它已建立,但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树立与
贯彻良法治国观念。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明确
强调过良法,毛泽东同志也重视良法,因此,良法是法治
的关键。三是依宪立法问题。我们经常讲民主立法、科
学立法,这固然是对的,但忘记了最重要的一条———依宪
立法。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宪治国。忘记了宪法,何谈
法治,何谈法制统一?!
行政执法涉及面广,直接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
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是现代文明的
重要标志。我国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的执法单位,应
按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合法行政、合
理行政、高效便民、政务公开。为此,就要全面贯彻以人
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
“严格”就是执法态度要“严肃”,执法纪律要“严明”,适
用法律要“严谨”,认定证据要“严密”。“公正”是执法的
核心,既讲实体公正,也讲程序公正,并达到法律效果、社
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文明”,首先要求执法者有
较高的文明素质,要求他们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
道,举止端正,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树立“执法者是人民
贴心人”形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司法的
价值与司法的目的有机结合,达到社会和谐,称之为和谐
司法,又称协商性司法或协调性司法,这是对世界法治文
明的科学总结,也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构建和谐社会所
决定的。因此,在新时期新阶段,和谐司法已取得明显成
效,不仅在化解民事纠纷上调解与和解率达80%左右,而
且出现不少生动事例与创新做法,如甘肃省定西市中级
人民法院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而且把人
民调解制度与司法制度直接衔接起来,首创了人民调解
的司法确认机制。从已确认的90多个案件来看,当事人
基本上无反悔情况,自动执行情况良好。这里的关键是
在于贯彻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在于以人民的满意与不满
意作为衡量司

法制度好坏的最高标准。我国在深化司法
制度改革中,应依照现行的宪政体制,以人民的根本利益
为出发点,使我国的司法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好发挥法
律适用的功能。司法是国家最后一道防线,关系到整个
国家的兴衰和人民的直接权益,其改革必须慎重进行。
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上,使司法更
加贴近人民,成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保护伞。
守法是法治运行的目的。它既包括全体公民的“普
遍守法”,更包括国家机关的“依法办事”,既包括个人行
为必须以法律为准则与尺度,更包括领导干部的严格守
法。应该说,我国公民的守法观念正在增强,普法教育促
使了不少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与维护自己的权利,
并涌现不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士。但必须看
到,树立公民的守法观念,切实遵守法律还有一个过程,
普法教育还有待深化。
护法,这是法治运行的重要过程。我国的法律监督
体系是庞大的,既有国家监督,也有社会监督;既有权力
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的监督,也有行政机关的自身监
督,如行政监察、审计等等,也有司法机关公、检、法的相
互监督;既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有公民对国家机关
的监督。按理讲,我国的监督体系是完整的,队伍也是庞
大的,关键在于如何形成合力,切实搞好反腐倡廉工作,
要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政令畅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机制涉及面广,很难
说得清楚,何况还在改革的过程中,有待于实践的证明。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任何体制改革都必须符合中国国情,
都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原则,都必须有利于科学发展。世
上没有最好的体制,只有最符合国情与人民利益的体制;
只有如此,才能发挥体制的优越性,因而也就是最好的体
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因为符合中国国情,坚持以
人为本,必将在民族复兴的进程发挥特殊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还在形成过程中,
有待我们在实践中深入研究,这篇提纲式的短文,仅供同
行作参考,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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