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总工会文件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法规类别】工会【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7.30【实施日期】1994.07.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参与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七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八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doc
吉林省总工会文件吉会组字[2010]17号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全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这个意见精神和全总《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意见》(省总已转发)各地、各单位要普遍开展一次自查,突出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情况。
于l 2月1日前报送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l、会员评家、建家工会主要做法、工作思路、保障措施、激励机制等,进展及成效如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2、本地、本单位开展会员评家、建家两项活动分别在不同类型基层工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多少;3、推荐1—2个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有亮点的基层工会。
二、建立定期通报情况制度,各地、各单位每年五月末、十一月末前报送一次本地开展会员评家、建家工作情况。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自查工作,在深入调查、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形成有数据、有分析的自查报告,力求翔实,有针对性。
要高度重视建家与评家工作,将其作为推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两个普遍”的重要载体,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下大力气抓好,为激发基层工会活力,提升基层工会工作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总工会组织部2010年11月1日主题词:转发职工之家建设意见通知吉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1日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0]2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2010年5月26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以下简称建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吉劳人险字[1985]5号-遗属
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吉劳人险字[1985]5号各市、地、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处),劳动人事局(科),财政局、工会,省直各委、办、厅、局:随着物价的调整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显得偏低。
为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现对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因工死亡,对其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其金额为五百元,并从死亡之后的下个月起,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标准:居住在长春市、吉林市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二十八元;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的;每人每月二十六元。
居住在其他市、县(镇)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二十六元;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的,每人每月二十四元。
居住在农村(乡、镇)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二十四元;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的,每人每月二十二元。
对没有子女和没有其他亲属可投靠,只独身一人生活,居住在长春市、吉林市的,每月发给三十九元;居住在其它市、县(市)的每月发给三十四元;居住在农村(乡、镇)的,每月发给二十九元。
对家中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抚恤费时,应扣除本人生活费,其余部分冲减抚恤费:收入在一百元以下的,每月扣除五十元为本人生活费;收入在一百元以上的,每月扣除六十元为本人生活费,其余部分为供养其他遗属的生活费用;收入不足五十元的,不计算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发至其失去供养条件和死亡时止;遗属成员或其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应随时冲减抚恤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中没有有固定收入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其金额为三百元,并从死亡后的下月起按月发给低于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二元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直系亲属中有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原规定根据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多少,一次性发结死亡职工六至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不发给定期救济费。
生活上有困难的,应由有固定收入的职工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有固定收入无单位的,由死者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吉会总字[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吉会总字[2009]32号)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长白山管委会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各产业工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总上发I_2009JJ4。
号文件《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我们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吉林省总工会2009年6月23日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把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的重要思想,落实总工发[2009]14号文件《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为振兴吉林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职工队伍,现就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重大战略意义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正处在全面振兴的大好历史机遇期,也是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阶段。
全面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大量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团结动员全省广大职工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争当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排头兵,是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
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培养和造就宏大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保持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内容;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从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快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保持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提高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本领,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夺取振兴吉林新胜利的重要战略任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吉人社联〔2021〕20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等政策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医保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网信办、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六稳”“六保”目标,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之出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难以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权益保障方面问题也日益增多。
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补齐制度短板,落实新就业形态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新就业形态企业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发展规范并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吉政明电〔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2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1日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服务业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强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和“服务企业大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扶持措施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省税务局负责)2.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吉林 工会换届选举流程
吉林工会换届选举流程吉林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省份,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工会换届选举是工会组织内部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选举出合适的人员担任新一届工会领导职务,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吉林工会换届选举流程的问题。
首先,在吉林省内进行工会换届选举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的相关法规,工会换届选举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与民主。
其次,在工会换届选举前,需要设立一个选举筹备组织。
这个筹备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和指导选举工作。
筹备组织的成员由现任工会领导班子确定,并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步,工会换届选举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吉林省,通常会设立一个选举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来自各级工会组织,其中包括职工代表和工会领导班子成员。
选举事务委员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选举办法和选举规则,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接下来是选举程序的具体安排。
吉林省工会换届选举通常按照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召开职工大会,确定选举事务委员会。
选举事务委员会会议由现任工会领导班子召集,并提请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事务委员会组长和副组长。
事务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从中选举产生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第二阶段,进行候选人提名和推荐。
在这个阶段,选举事务委员会会在全体职工中公开征集候选人,并通过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途径推荐合适的人选。
各个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将根据候选人的条件和表现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阶段,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公示。
选举事务委员会将对报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他们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
一旦通过资格审查,候选人名单将在单位和职工大会公示,以供职工查阅。
第四阶段,正式投票和计票。
在选举日前,选举事务委员会会在各个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上组织选民进行投票,选出新一届的工会领导班子成员。
选举结束后,选举事务委员会将进行计票和票数统计,并公布选举结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6•【字号】吉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六日关于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4号),充分发挥全省广大职工在经济技术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加速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在全省广大职工中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济技术创新”一般是指将各种生产要素(如生产资料、劳动力等)和生产条件进行重新组合,并把新的组合应用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去,以便获得新的价值和利益。
经济技术创新包括从新思想到技术开发、产品研究、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和服务的全过程,包括技术本身的创新、经济过程的创新、管理的创新、服务的创新及企业文化观念的创新等诸多方面。
二、广泛动员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这是加快经济技术创新的不竭源泉和巨大动力。
在广大职工群众中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是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搞好国有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前进的迫切要求,是全省各条战线广大职工面向新世纪、迎接全球范围内新技术革命挑战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教育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总工会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吉会办字〔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极大地促进了教育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规范管理,明确开支标准,规范工会活动的开展,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但是,《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由于在学习理解、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管理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问题。
为全面贯彻省总工会通知精神,维护广大会员职工权益,现提出如下几方面指导意见。
一、工会经费收入(一)会费收入1.执行标准: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工资收入指会员本人基本工资)2.执行依据:《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3.缴费标准:每月缴纳会费的标准是个人基本工资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会费。
新来教职工会员每人会费交纳为:个人基本工资×0.5%×本校工作实际月数。
4.归档及入账材料:(1)计算会费清单(包括:会员姓名、基本工资、执行标准、缴费金额等)(2)工会小组收缴会费清单(工会小组收缴会费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公示,一份装订成册,作记“会费收入”账凭证)(二)拨缴经费收入1.执行标准: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2.相关解释: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3.执行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4.归档及入账材料:通过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的方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依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会专用)或电子缴费付款凭证(网上申报用户)及《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据》等,证明其拨缴经费收入的合法性。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吉劳社薪字[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6〕113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去年,我厅与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168号,对加强建设等行业用工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及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与省建设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适合建筑业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样本,一年来,全省绝大多数建设等行业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初步规范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最近,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5号文件提出: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为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2006〕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去年制定的建筑业企业招用进城农民务工人员专用《劳动合同书》文本进行了适当简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监督和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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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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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工会经费和筹备金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政办发﹝2006﹞48号
【发文日期】2006-12-30
【实施时间】2006-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7.09.25【实施日期】2007.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总工会,长白山劳动人事局、建设局、总工会,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现将《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略)2.企业欠薪报告情况表(略)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总工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在依法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企业应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资决定的基本形式。
暂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其他民主方式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事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事项。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劳动报酬的事项。
吉林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通过对吉林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调研,找出其中的亮点与重要性,我们可以发现,这项办法的实施,对于管理工会经费的使用,具
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显示,吉林省工会拥有独立的财务
体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分道扬镳、重点突出,进行严格的
分类管理。
其次,对于工会经费的使用,工会工作者必须按照计划经
济原则,坚持节俭使用原则,坚持支付费用要依法依规,坚持发票准确,加强费用核实和把关。
此外,吉林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工会的经费共同管理方法——由吉林省工会常务委员会和各市、县级工会管理财务支出。
市、县级工会每月财务进展要向吉林省工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常务委员会
通过审计、考核、检查等方式,加强财务管理责任制,实现工会经费
的合理使用。
各市、县级工会要定期向吉林省工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财
务进展情况,对全省工会的财务进行全面控制,加强财务管理,减少
不必要的浪费。
总之,吉林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必将为全省工会的财务
管理提供重要支持,并大大提高财务收支后勤管理水平,从而使全省
工会更好地为共同体社会服务,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的质量,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通过强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建立起有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促进企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性质任务规则(一)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1、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3、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5、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形式。
在涉及企业改革、改制、职工下岗分流等重大问题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
6、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实行职工大会制,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实行职工大会制的,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7、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人数为1000-1500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比例一般应为职工总数的10%左右;超过1500人的企事业可适当缩小代表比例,不足1000人的企事业可适当增加代表比例。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事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代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形式,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劳动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职工较多的村、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没有被终止或者撤销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女职工在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在十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吉林省总工会文件吉会总字[2006]37号
吉林省总工会文件吉会总字[2006]37号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各产业工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
全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指导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一、认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决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丰富的思想性和很强的针对性,有许多新观点、新举措、新要求,特别是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进行了深刻阐述,强调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坚持人民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发挥生产力作为最活跃最革命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厂务公开等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的领导,发挥人民团体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等等。
这些重要论述,对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因此,各级工会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和重大意义,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工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上来,增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吉会办字〔2018〕7 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长春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长会办字【2018】7 号各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工委),市直机关工会,市公安局工会,市个私工会,各基层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工委):近日,吉林省总工会下发了《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吉会办字【2018】7 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长会办字【2016】51 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春市总工会办公室2018 年 3 月 2 日印发吉林省总工会办公室文件吉会办字〔2018〕7 号各市、州总工会,长白山开发区总工会,扩权强县试点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相关行业企业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 号),制定《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总工会办公室2018 年 2 月13 日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吉政办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个人经济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科学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协调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工会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各级政府必须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断增强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
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渠道。
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都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措施,必要时要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凡是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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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总工会文件
吉会组字[2010]8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
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
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根据《意见》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本产业(系统)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总组织部。
吉林省总工会组织部
2010年3月18日
主题词:转发意见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9]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
(2009年6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工会十五大精神,推进基层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现就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以下简称“会员评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会员评家的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关于“工会要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工人之友”的指示,25年来,全国基层工会开展的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在激发基层工会活力、提升工作水平、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联系、推动基层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12月22日,中央书记处再次提出“把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建成名副其实的职工之家”,为深化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指示,推动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深入发展,
必须充分依靠会员群众,高度重视会员评家工作。
会员评家是加强基层工会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七大对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作出了部署,对基层工会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工会本身应是民主的模范。
进一步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有利于加强基层工会民主建设,发扬会员民主,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落实。
会员评家是密切工会与会员群众联系的客观需要。
当前,基层工会工作与党中央的新要求、职工群众的新期待还有一定距离。
一些基层工会存在着民主制度不健全、会员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在会员评家中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有利于坚持完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常任制,实行会务公开,推进基层工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会员评家是推进建设职工之家深入发展的有效机制。
会员满意度是衡量基层工会工作和建设职工之家成效的根本标准。
广泛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有利于创新建设职工之家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会员群众参与工会活动的热情,使基层工会工作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
二、会员评家的基本内容
依据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要求,会员评家的基本内容是:
(一)健全组织体系。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健全,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符合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
按期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有单独工会财务账号,独立使用工会经费;加强专兼职工会干部、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会员会籍管理,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二)促进科学发展。
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主要载体,深入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等劳动竞赛,推动企事业单位发展;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激发干部职工的创新活力;加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激励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三)履行维权职责。
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公司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管理;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国家各项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四)实施素质工程。
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积极开展“共筑理想信念、共促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
动,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体育活动,推动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
(五)服务职工群众。
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热心服务职工群众,努力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开展送温暖活动,履行帮扶特困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的职责。
(六)加强自身建设。
工会领导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资产;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基础资料齐全;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常任制,实行会务公开,接受会员群众民主评议和监督;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双爱双评”活动,按照会员群众意愿开展活动,提升工会工作水平。
三、会员评家的方式方法
(一)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会员评家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每年至少评议一次。
(二)会员评家主要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三)会员评家前应将评议内容、评议标准告知会员,做好组织发动和准备工作,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会工作及建设职工之家情况,并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
会员(代表)对工会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在进行民
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
测评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当场公开民主测评结果。
(五)会员评家的结果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并作为考核基层工会工作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重要依据。
对会员群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反映的突出问题,该基层工会应向会员(代表)群众反馈整改措施。
四、会员评家的激励与约束
(一)应把会员民主测评满意等次作为评价基层工会工作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对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推荐申报本级或上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对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的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推荐申报本地或上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依据;对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王会主席(副主席),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会员民主测评不满意的基层工会,限其一年内进行整改;会员仍不满意的,对巳获得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上级工会可撤销其称号。
对会员测评不满意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仍不满意的,应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程序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调整。
(三)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
彰的各类先进,会员评家必须达到满意等次。
五、会员评家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把会员评家作为全面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要结合本地区、本产业(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制度,可在适当范围、集中一段时间,适时统一部署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
(二)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引导会员群众正确把握会员评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会员评家活动,保证会员评家工作健康发展。
要防止“建家”和“评家”中的形式主义,正确处理硬件建设和发挥作用的关系,真正以会员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
(三)基层工会应增强责任意识,把会员评家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对未经上级工会同意,没有开展会员评家的基层工会,上一级工会应督促其改进,并取消该工会组织、工会主席(副主席)当年参加工会系统评先的资格。
(四)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会员评家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定期组织进行自查、互查、抽查,适时进行通报,确保会员评家取得实际效果。
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基层工会的实际,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五)会员评家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层工会普遍展开,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开展会员评家的新形式新途径,有计划分步骤地扩大会员评家工作覆盖面。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目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会员评议建家活动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09年7月1日印发
(共印3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