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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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出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经总结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在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无纸化快捷性操作,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无形性,完全开放的交易与高保密性的匿名支付结合在一起。电子商务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电子化和网络化,极大地提高了商业交易效率,降低了商业交易成本。它的出现对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尽管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和管理的问题上,各国基本上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税收领域确任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一)纳税人身份确定的难度增加

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管辖权正确行使的前提,能够有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国家征税主权。在传统商务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其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是因特网的开放性使人们在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地域概念变得毫无意盟。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在电子商务中十分复杂。

1、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居民纳税人是指与征税国存在着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就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传统贸易模式中,法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主要采用三种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各国的税收实践中,为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有的国家只采用一种判定标准,有的国家采用几种判定标准相结合的方法。例如:美国依据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登记注册;法国判定标准则为在法国境内登记注册或者管理机构、控制中心设在法国;日本依照日本法律注册登记或者在日本境内设有总机构、总店或总办事处。各国采取不同的标准确定公司的居民身份,目前已经在国际税收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在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中,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的两个《范本》一般以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一方为居住国。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公司几乎可以在任意一个国家登记注册,其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或总机构也可以随意设置,然后通过互联网对企业经营进行管理,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以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和法人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2、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虽不具备居民的税法身份,但由于发生了联结因素,而被认定为在所得来源国负有限纳税义务的外国纳税人。关于法人非居民标准的确定.各国一般都采用两个《范本》所确定的常设机构原则,即来源国仅对非居民通过设在其境内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利润征税。该原则已成为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根据《范本》的规定,常设机构由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构成,即某种固定营业场所存在代理人的活动。然而在网络空间中,经济活动虽实实在在地进行,但主体却都是以虚拟的身份活动着。虚拟的商场、虚拟公司、虚拟银行大量涌现。这些经济体虽然从一国获得了大量利润,却在该国无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且在这些虚拟经济体中并无任何雇员的存在。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商品,这与签订销售协议完全不相同。因此,电子商务并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并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常设机构”这一通行的概念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碍。

(二)税基确认的难度增加

国际互联网具有高度流动性、隐匿性的特点,因而对课税基础的确认变得分困难。在传统的贸易体制下,商品进口国一般在进口环节征收流转税,并对贸易公司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对有形货物征税较容易,因为实物贸易很难逃过海关的检查。然而,电子贸易与传统贸易不同的特征,使税基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国际互联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实际上发挥着贸易公司或零售商店的作用,是买卖双方的中介和桥梁,因此,有人称国际互联网为“虚拟商店”“网上商店”等。如果国际互联网使用者所在国有权对国际互联网商品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服务行使税收管辖权,对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交易的交易额(即商品课税的税基)或交易所得净收入(即所得课税的税基)的大小的统计却十分困难。因此,对通过国际互联网的交易征税,因税基难以确认而难以实现。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带来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问发生转移。根据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东道国对跨国所得依据常设机构标准先征收所得税,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在东道国已交纳的税金给予免税或抵扣。但是,对于通过因特网转移数字化产品或提供服务,根本不需要常没机构或固定基地,东道国失去了征税的基础。然而,因为电子产品的数据空间的易转移性,居住国对电子商务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也有一定的难度。当前对国际互联网贸易课税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税基的确认上。其实,不论是传统贸易还是电子贸易,税基的国际性都越来越强,都要求建立可控制的程序,以确认税基。

(三)所得性质判断的难度增加

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适用都作了区分,对不同的所得做了不同的规定。区分是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收入,对正确处理国际税收问题尤为重要。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四)国际税收管辖权确认的难度增加

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相对应,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确定纳税人身份的复杂化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更加困难。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活动,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发达国家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率先对税收管辖权问题作出政策性反应。它认为新技术及国际互联网贸易的发展,要求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在网络空间中,很多情况下难以将一项所得与特定的收入来源地联系在一起,地域管辖权已难以有效地运用并将逐渐失去其合理性。而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是某个国家的居民。因此,从管理便利的角度出发,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美国的这一主张一出台立刻遭到了很多国家的反对。究其原因,主要是不符合资本输人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资本输入国和发展中国家,更偏向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事实上在电子商务模式中.无论是居民税收管辖权还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同样都是难以行使的。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的判断,从而也就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同时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即将受到严重的冲击。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弱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直接性、瞬时性和不记名性,因而难以准确判断交易发生的场所、劳务及商品的提供和使用地,这就使得各国在运用传统的收入来源规则确定“收入来源地”时出现种种争议,甚至无法确定收入来源地。电子商务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地进行,很难跟踪判定服务的所在地和产品的使用地,想利用传统的来源地概念在某项所得的来源同特定的地理位置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变得非常困难,从而使实际的收入来源国虽面对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却无从征税。

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居民身份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标准,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一般是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的一项重要依据。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而且,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公司也更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造成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实际上,一系列国家避税地已采取措施促使自身成为建立网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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