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

合集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2•【字号】粤府办[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日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省民政厅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是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我省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更切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火葬区范围,设置土葬试点区。

在继续抓好火化率的巩固和提高的同时,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大型水库库区和海岛(南澳县除外)等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村、镇,从实际出发,设置土葬试点区,允许实行遗体集中埋葬,即土葬试点区内遗体必须在指定的公共墓地深埋,不得乱埋乱葬。

列为土葬试点区的,不列入当地火化率的目标考核范围。

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葬试点区设置的指导和督查。

二、调整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任务指标。

人口不多、距地级以上市火葬场较近的县,可以不建火葬场,由邻近的火葬场承担其火化任务。

三、镇级公益性骨灰楼建设,省不再作统一规定。

在农村,火化后骨灰处理可以多样化:提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镇、村级骨灰楼(堂);县级殡仪馆到镇(乡)设立殡仪服务点,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丧属可领回骨灰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公共墓地进行安放或深埋处理。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为了满足广大爱国侨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加强祖国和海外华侨的联系,争取华侨第二代、第三代进一步心向祖国,根据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特对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凡是华侨比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下,在侨乡,或选择交通方便、接近侨乡的适当地点,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筹建若干“华侨公墓”,做为安葬华侨骨灰的场所。

所需投资由侨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筹集,列入地方基建计划,从经营收入中逐年收回。

二、“华侨公墓”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管理,要做到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尽量满足华侨亲属的合理要求,收费价格要合理,不得搞商业性营利活动,不得任意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与港澳商人和外商在内地合作经营墓地。

三、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国安葬的,应由其亲属向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华侨本人遗愿或亲属的要求,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的公墓和有关安葬事宜。

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准许在故里安葬。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华侨回国安葬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要求回内地安葬以及外籍华人要求回祖国安葬的可参照以上精神办理。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2015年6月3日以粤侨政〔2015〕53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

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

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1、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2、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二)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三)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四)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五)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六)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0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0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

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

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

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严格遗体火化的验证制度。

遗体火化需对死亡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审核《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严格实行遗体的确认、丧属签字等各项手续,严防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0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须经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的实施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回国定居的华侨予以关心和扶助。

凡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华侨科技人员,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安排录用;对其他回省内定居的华侨,妥善安置。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第六条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开展合法的社会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拥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毁。

第七条省对安置归侨的国营农、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其所需的华侨事业费、基建投资等列入省和所在地政府的计划,其生产经营需要银行信贷支持的,银行优先给予安排。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粤民事[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就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对象自2011年7月1日起,凡具有广东省户籍、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下列对象,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三无”对象;(三)城乡低保对象;(四)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免费项目(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由家属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9•【字号】粤府办[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1]61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自1998年省政府决定全省取消土葬区,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并与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3年实现三个飞跃的殡葬管理目标以来,各级政府积极推行以加快殡仪设施建设,提高火化率,清理乱埋乱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火化面逐步扩大,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之风逐渐形成,全省殡葬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了3年三个飞跃的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城乡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全省殡葬工作仍存在同类地区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领导思想认识、工作措施不到位,殡葬设施建设缓慢,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滞后,“三道两区”坟墓专项治理工作停滞不前,骨灰违规二次土葬、二次办丧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使我省殡葬工作在今后5年有一个较大发展,跟上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67号)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今后5年,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广东实际,继续全面推行火葬,节省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倡导文明、简朴、节俭办丧事新风尚,为加快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文)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文)《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并依法公开,督促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华侨权益第六条华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条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第八条华侨申请回本省定居,由拟定居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受理。

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符合以下条件的,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应当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落户手续:(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三个月,或者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居住满九十天;(二)有稳定的住所;(三)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粤府办[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1997年11月全省殡葬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党委、政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殡葬改革总目标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遗体火化量和火化率大幅度提高,乱葬坟墓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迅速,殡葬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全省殡葬改革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三年殡葬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平衡,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人民群众的办丧负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殡葬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对殡葬改革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些县(市)至今还未建殡仪馆和骨灰存放设施,等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巩固我省殡葬改革的工作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实施计划。

殡葬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逐步取消土葬区。

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殡葬管理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政治、经济、交通、殡葬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十五”计划的总目标分解到不同类型地区,分年度、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粤民福[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粤民福〔2007〕4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殡葬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遗体违规土葬、骨灰乱埋乱葬、违规修复或扩建祖坟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占地、毁林建坟、修豪华“活人墓”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基层干部在相当长时间内出卖山林供他人建坟的严重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批示精神,加强殡葬管理,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遗体和骨灰乱埋乱葬遗体和骨灰的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乱埋乱葬。

(一)除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土葬改革区外,全省其余地区为火葬区,应当实行火葬,其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葬)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骨灰楼)或者经营性公墓(骨灰陵塔园),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偏远山区农村的骨灰,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

严禁将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建坟乱埋乱葬,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二)土葬改革区的遗体应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遗体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深埋安葬。

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三)入粤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应按照省民政厅、省侨办、省港澳办、省台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的规定,在安葬地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到所在市、县或邻近市、县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安葬。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华侨捐赠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项目,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华侨捐资兴办或由华侨发起捐赠兴建的公益项目。

华侨捐赠项目由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三条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受赠单位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华侨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受赠单位为主的原则。

经各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华侨捐赠项目,受赠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和维修保养,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的款物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2日粤府〔1998〕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殡葬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目前殡葬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省约一半市县还未建立火葬场,火化率低,1997年仅23.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不少地方特别是粤东、粤西地区丧葬陋习回潮,丧事奢办,搞封建迷信,乱埋乱葬严重,全省每年约有27万具遗体土葬,占地4000多亩;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办公墓,浪费土地资源,有的公墓、塔陵园利用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群众正当权益,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有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办丧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

为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和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殡葬改革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

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今后省政府将对各地完成各项殡改指标的情况,每年进行验收考核。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抓好殡葬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大殡葬改革经费的投入,支持兴建和改善殡仪场地设施;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宗教事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办丧事,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制止偷尸抢尸搞土葬等违法行为。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5.29•【文号】民[1989]事字27号•【施行日期】1989.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1989年5月29日民(1989)事字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局(处)、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局(处):当前,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办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十分普遍,如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扎糊迷信用品等等。

社会上一些人为牟取暴利,有的装巫婆、扮神汉、充当阴阳先生,有的大量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有些单位为职工及其家属大办丧事提供多种方便,甚至少数党员干部也违反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带头简办丧事的规定,在丧事中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给办理丧事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也严重地污染了社会环境,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变革旧的丧葬习俗,清除丧葬活动中的精神污染,深入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就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都不得搞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等封建迷信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现有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由殡葬主管部门收缴销毁。

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关于转发广东省侨办、民政厅《关于做好鳏寡孤独年老归侨生活困难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关于转发广东省侨办、民政厅《关于做好鳏寡孤独年老归侨生活困难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关于转发广东省侨办、民政厅《关于做好鳏寡孤独年老归侨生活困难照顾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8.12•【文号】[92]侨内会字第017号•【施行日期】1992.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关于转发广东省侨办、民政厅《关于做好鳏寡孤独年老归侨生活困难照顾的通知》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17号1992年8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局):现将广东省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鳏寡孤独年老归侨生活困难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对归国华侨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仍应根据1962年内务部《关于适当提高散居在城市和农村的归国华侨救济标准的通知》([62]内城字第65号)和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通知》(民[1982]办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对归国华侨生活困难的救济标准,应本着适当照顾、略高于当地贫困户的规定执行。

请各级侨办和民政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对归国华侨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

附件一:广东省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关于做好鳏寡孤独年老归侨生活困难照顾的通知(粤侨办字[92]第104号1992年6月7日)各市、县(区)侨务办公室、民政局:我省归侨众多,大部分定居在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侨乡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归侨的生活也有较大的提高。

但由于各地侨乡发展很不平衡,归侨又主要定居在经济发展缓慢的山区农村,所以贫困面尚比较大。

尤其是鳏寡孤独、年迈体弱病残的归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贫困,有的甚至连温饱问题也未解决。

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声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疾苦的关心,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9•【字号】粤府[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继续实施5年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大力扶持移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定程度地改善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移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议案实施已初见成效。

但是,由于大部分水库移民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搬迁安置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造成安置上的“先天不足”,加之历史问题的沉积,许多遗留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目前,水库移民总体上仍属我省的特困群体,存在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居住条件、饮用水质和基础设施较差等突出问题。

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实施议案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力度,从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6亿元,再用5年时间,进一步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其目标明确,措施可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解决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等重点问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下大决心,增加省财政投入;要根据国务院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政策要求,限期从根本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粤府[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已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上述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全国各地今后一段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并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国家指导全国各地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大省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科学发展,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要切实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粤发[2003]15号)和《广东省文化大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从广东实际出发,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做好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84]侨政会字042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84]侨政会字042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84]侨政会字042号)
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三、华侨修复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以内,不要扩大。

四、对华侨要求修复祖墓,所需建筑材料按照国家牌价予以供应,不准趁机勒索。

五、本通知适用于处理外籍华人、港澳同胞。

台湾同胞要求修复祖墓的问题。

——结束——。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汕头市潮阳华侨墓园开业的批复-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汕头市潮阳华侨墓园开业的批复-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汕头市潮阳华侨墓园开业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汕头市潮阳华侨墓园开业的批复
汕头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报汕头市潮阳华侨永久墓园开业经营的请示》(汕民〔2010〕142号)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意汕头市潮阳华侨墓园开业。

请你局督促汕头市潮阳华侨墓园公司依据此批复到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完善公墓经营所需手续,并严格遵守殡葬法规政策,依法依规建设经营;同时,切实加强对该公墓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8.13•【文号】[84]侨政会字第039号•【施行日期】1984.08.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1984年8月13日[84]侨政会字第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局):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发生了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福建、广东等省的某些侨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更为猖獗。

有些盗墓分子结伙流窜,到处挖掘坟墓,盗取金银、珠宝等陪葬物;有些甚至将盗取的棺木重新油漆后,高价出售。

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基于思祖怀乡的感情,一向对祖墓特别重视。

许多侨胞飘洋过海,千里迢迢回到祖国寻根问祖,祭扫祖先坟墓。

盗掘华侨祖墓的行为,严重损伤了华侨思念祖国的感情,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坚决制止盗墓活动,依法严厉惩处盗墓分子。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华侨祖墓应予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诉毁,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

二、盗掘坟墓是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和查处。

对盗掘华侨祖墓的,应严肃处理。

三、对盗掘坟墓窃获少量财物或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盗窃行为加重处罚;对盗掘坟墓窃获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对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盗墓犯罪活动的,其首要分子及教唆者应依法从重惩处。

四、各地侨务、民政、公安、司法部门应进行保护华侨祖墓的宣传教育,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布打击盗墓活动的典型案例,加强法制宣传。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等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粤民福[2005]4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发布日期】2005.11.07【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内各直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我省自1993年以来实行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管理制度,既满足了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逝世后“落叶归根”、回归故土安葬的愿望,增强了祖国对海外华侨的向心力,加强了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联系,又对规范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经省政府批准,现根据新时期我省殡葬工作实际,对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骨灰)的安葬管理事项,重新作如下规定:一、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所需手续。

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侨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台湾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7
【实施日期】2003.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
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侨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
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在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清理历史旧坟工作,对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省华侨、港澳台同胞众多,各地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我们在研究制定《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时,个别政策、目标的制定未能充分考虑这种实际,一些提法,如“ 无坟化”等也不科学;在清坟工作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服务不到位、没有很好解决迁坟出路等问题。

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又能从我省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广大海外同胞爱国爱乡热情,有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