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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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一般性规定1.3.1 项目设计成果1.3.2 项目设计报告构成1.3.3 项目设计图件构成2 项目设计报告编制2.1 综合说明2.1.1 项目立项批复及调整情况2.1.2 项目相关指标概述2.1.3 项目设计编制原则、依据和目标2.2 项目区概况2.2.1 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概况2.2.2 自然条件2.2.3 自然灾害2.2.4 社会经济条件2.2.5 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2.2.6 耕地质量等级分析2.3 项目基础设施条件分析2.3.1 项目区周边基础设施现状2.3.2 项目区内基础设施现状2.4 项目区耕地增减平衡分析2.5 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2.6 项目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6.1 灌溉水源2.6.2 灌溉需水量2.6.3 可供水量2.6.4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7 项目规划2.7.1 土地平整工程规划2.7.2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2.7.3 田间道路工程规划2.7.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规划2.7.5 其他工程规划2.8 项目工程设计2.8.1 土地平整工程2.8.2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2.8.3 田间道路工程设计2.8.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设计2.8.5 其他工程设计2.8.6 工程量汇总2.9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1 土地权属现状2.9.2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3 土地权属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2.10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10.1 施工条件2.10.2 施工布置2.10.3 施工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2.10.4 工程总进度计划2.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及其减缓措施2.1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2.11.2 减缓措施2.12 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2.12.1 预算编制依据2.12.2 主要工程量计算及确定说明2.12.3 投资预算2.12.4 资金筹措及分年度投资计划2.13 项目预期效益分析2.14 项目实施管理及后期维护2.14.1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2.14.2 工程实施管理2.14.3 工程后期管护2.15 项目设计附件3 图件编制3.1 项目现状图编制要求3.2 项目规划图编制要求3.2.1 项目规划图上图要素及要求3.2.2 项目规划图绘制要求3.3 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4 编排格式说明4.1 设计报告编排格式4.1.1 报告构成4.1.2 封面4.1.3 扉页4.1.4 项目工程特性表4.1.5 报告正文4.2 设计图册编排格式4.2.1 图册构成4.2.2 封面4.2.3 扉页4.2.4 图册5 附件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1 总则1.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图件编制的内容和要素、文本格式及一般性要求。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耕地补充管理,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

第三条耕地补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实行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三)优先考虑耕地质量,提高补充耕地的生产力;(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耕地补充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补充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耕地补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耕地占用审批与补充第五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先实施耕地补充。

第六条耕地补充的方式包括:(一)开垦未利用土地;(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补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占用耕地。

第三章耕地补充标准与质量要求第八条补充的耕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土壤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二)灌溉条件良好,具备一定的抗旱能力;(三)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四)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耕地补充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补充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补充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耕地补充或者补充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黄方军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黄方军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黄方军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19)粤71行终3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黄某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黄某某【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梁某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梁某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梁某某【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黄某某在涉案地块上搭建3排砖屋用于养殖草菇是否符合违法用地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不足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9年3月24日,XX村第二合作社分别向***区人和镇国土所、规划办、城监中队递交报告,主要内容为:承租户将该村位于“王竹望"(土名)十二亩沙土荒地已被***区人和镇农业办公室同意、***区农业局的批准为“农业结构调整用于草菇生产场地",于2008年底搭建好其中的8.4亩,并通过***区农业局的验收。

将于2009年4月着手搭建余下的3.5亩用于草菇生产。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黄某某在原审提交的三份《报告》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黄某某在涉案地块上搭建3排砖屋用于养殖草菇是否符合违法用地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5•【字号】粤办函〔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20〕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巩固和提高我省粮食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优化规划布局修编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9—2025年),确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和质量标准,统筹安排规划期内任务,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

以提高粮食产能、保护耕地和提升地力为目标,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在耕地资源较丰富、潜力较大的地区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统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求的地块,在2021年以前安排建设;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地块,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范围。

在确保完成“十二五”以来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率先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

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保证粮食安全,保持粮食自给率。

二、提升建设内涵以绩效为导向,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重点在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等方面加大建设管理力度,有效提升耕地建设内涵。

通过合理规划、适度归并,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江府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0]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了《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要高度重视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工作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是实现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抢抓国家给予我省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特殊政策,加大开发力度,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先补后占提供资源保障。

二、要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且邻近有水源的区域,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列入开发补充耕地范围。

要按照《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的标准,加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问题。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江门市级验收一律不予通过:一是开发地块坡度超过25度的;二是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质量低下,达不到省标准的;三是土壤质量不能满足耕地种植要求的;四是竣工验收资料文、图、表与实地不一致或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针对一些地方新增耕地质量偏低、承包管理不到位、种植利用效益较差、基础设施管护不力、个别项目区出现失管返荒等问题,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增加耕地、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

在目前我省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落实土地承包责任,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科学、高效、持续利用我省耕地资源的重要性,将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列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条件,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指导、跟踪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1510万亩,我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非农业建设与已建和在建高标准农田发生冲突情况逐步增多。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如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非农业建设规划要加强与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避免相关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冲突,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除国家和省立项线状工程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管道运输用地项目)以及变电站、污水处理、军事、监狱、殡葬项目用地因技术原因无法完全避免占用高标准农田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严禁占用高标准农田。

二、占用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建。

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当地政府落实补建任务的,按照省规定的县、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承担补建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占用高标准农田是指占用已建、在建的高标准农田。

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已批复且已确定工程承建单位的,为在建高标准农田;凡是项目工程建设已竣工的,为已建高标准农田。

附件(1.报省以上用地预审情况说明范本;2.申请核减多划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范本;3.报省以上用地报批情况说明范本),此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12日。

土地规划 问与答范文

土地规划 问与答范文

土地规划问与答土地规划1、问: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哪些规定?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5)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遵循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2、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几级?各级之间关系如何?各级规划的内容侧重于哪些方面?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建制自上而下分为国家、省、地、县、镇(乡)五级。

就广州市而言,分三级,即广州市、区(县级市)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规划上下协调一致。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确定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南海区里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南海区里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南海区里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南海区里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佛山南海里水拓展产业公司广东省新材料产业集聚区项目)一、项目概况佛山南海里水拓展产业公司广东省新材料产业集聚区项目(以下简称“广东省新材料产业集聚区项目”)是广东省重点项目,新材料产业是国家确定的七个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也是我省重点培育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集聚区落户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项目总面积3000多亩,由A、B、C三个区组成。

其中一期规划1000多亩,投资总额15亿元,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规划建设科技研发区、孵化产业区、生活配套区等三个功能区,并重点发展新能源材料、新型金属材料、新型显示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功能陶瓷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6大新材料。

2011年7月广东省新材料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省市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基地以中科院先进制造技术为依托,通过建设新材料产业基地核心区、统筹整合产业布局、出台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扶持及人才(团队)引进政策、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及孵化器等一系列举措,努力打造成为国内一流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材料产业集群。

二、修改原因分析广东新材料产业集聚区项目是广东省2013年重点项目,拟开发建设范1围有49.8308公顷,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拟开发用途不符合当地现行土地规划。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要求,须依规对里水镇现行土地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三、规划修改情况(一)调入地块用地情况分析1.调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分析广东省新材料产业集聚区项目规划修改拟调入地块面积49.8308公顷,位于里水镇逢涌村、共同村等6个村,根据2012年南海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其现状有农用地42.4534公顷(其中耕地7.4456公顷,园地5.9665公顷,其他农用地29.0413公顷;耕地中水田1.2887公顷,水浇地6.1570公顷,不涉及可调整耕地,且2012年耕地质量等别全部为七等),建设用地6.5444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6.3919公顷,其他建设用地0.1525公顷),未利用地0.8331公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收费公示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收费公示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收费公示表
发布时间:2010-11-08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序号收费项目Fra bibliotek收费依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1
征地管理费
《关于调整征用土地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函》(粤办函[1991]915号)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农[1996]332号)
《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
3
土地证书费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

国土部门向用户收取:精装本每证20元,简装本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土资源厅向领证的市、县国土部门收取证书工本费标准:精装本每证15元,简装本每证4元
11
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费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高级580元,中级450元,初级280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100元、答辩费14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
征地补偿
总金额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1.4--2.1%(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按2%征收)
2
耕地开垦费
《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1]378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146号令
平方米
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地级以上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
平方公里/年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8
采矿权价款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1日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202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广东省总田长令2024年第1号全省各级田长,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2023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各地积极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实现耕地网格化管理、保护责任全覆盖,建立省、市、县、镇、村和网格“5+1”田长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为充分发挥田长制制度优势,落实落细各项制度要求,现将《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广东省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和《广东省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

各级田长要全面开展巡田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传,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广东省第一总田长:黄坤明广东省总田长:王伟中2024年7月4日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巡查检查内容第三章巡查检查组织方式第四章问题发现及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评价内容第三章综合评价实施第四章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田长制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田长制,明确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副总田长以及省田长制责任单位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田长制运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耕地(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相结合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要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和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坚持不占、少占耕地,特别是要避让水田等优质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完善时,要坚持保护优先、以补定占原则,水田、高质量等别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要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要由原来的“要增量”向“盘存量”转变,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二、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审核(一)用地报批审核。

对无法避让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见附件1),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用地报批时必须先补充等面积的耕地,对于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暂时难以达到的,可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承诺通过提质改造耕地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承诺函范本见附件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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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县城镇规划而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占用耕地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补偿责任。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镇、乡、村庄规划占用耕地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耕地补偿责任。

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时,由用地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镇、镇、乡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承担耕地补偿责任。

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在办理转用手续时,可以用耕地储备指标作为补充耕地,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未能实行先补后占,需要使用上级人民政府储备的耕地指标的,由承担耕地补偿责任的主体在申请办理转用手续时缴纳耕地开垦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用地单位通过先补后占补充耕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未能实行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开垦的新耕地经验收确认后,在确保本地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剩余部分可以作为耕地储备指标。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耕地储备指标可以有偿转让给耕地占补不平衡的市、县作为补充耕地的统计指标。

耕地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异地造林、农田林网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按照如下标准缴纳(按照每平方米计):
(一)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
(二)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

第十一条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缴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管理的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每年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具体资金使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给耕地开垦、补充耕地和地力培育项目或者项目管理单位,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补充耕地和地力培育。

耕地开垦工作中的选址、勘察、测量、论证、竣工验收等所需的业务费用,按照不超过缴入财政专户耕地开垦费的3%列支。

第十三条补充开垦耕地应当在占用耕地的市、县范围内实施。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地区开垦补充所占耕地的,可以通过易地开发补充耕地。

第十四条补充开垦耕地按照下列程序验收:
(一)补充开垦耕地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
(二)初验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抽查;
(四)抽查合格的,由市土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抽查批次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六条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充,并冻结该地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1年11月13日公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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