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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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粤府法[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3月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对《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196项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已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53、154号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1.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粤府〔1983〕8号发布)3.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粤府〔1983〕288号发布)4.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发布)7.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发布)8.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粤办函〔1987〕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9.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粤府〔1987〕9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0.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7〕110号发布)1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89号修改)13.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1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发布)15.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粤府〔1989〕17号发布)16.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粤府函〔1989〕48号发布)17.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发布)18.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发布)19.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11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20.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发布)21.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粤府〔1989〕13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发布)2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发布)2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5.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发布)26.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7.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28.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粤府〔1990〕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9.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函〔1991〕136号发布)30.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3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粤府〔1991〕78号,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3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粤府〔1991〕82号发布)3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粤府〔1991〕99号发布)3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35.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36.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发布)37.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粤府〔1992〕6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38.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粤府〔1992〕69号发布)39.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0.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粤府〔1992〕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1.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4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1992〕16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发布)44.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3〕33号发布)45.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发布)4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47.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93〕72号发布)4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发布)49.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发布)50.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粤府〔1993〕9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5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3〕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52.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3.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粤府〔1993〕14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发布)55.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94〕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7.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发布)59.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粤府〔1994〕113号发布)60.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1.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2.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发布)63.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粤府〔1995〕6号发布)6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发布)65.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发布,粤府〔2003〕40号修改)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90号发布)6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发布)68.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粤府〔1995〕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9.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1.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发布)72.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粤府〔1995〕8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74.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布)7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76.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发布)77.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1996〕2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9.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发布)80.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第75号修改)8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发布)82.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6〕67号发布)8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函〔1996〕250号发布)8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粤府〔1996〕8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第89号令修改)85.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86.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87.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88.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发布)89.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发布)9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91.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9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粤府〔2000〕34号修改)9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9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95.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粤府函〔1999〕292号修改)9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97.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98.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9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5号发布)100.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发布)10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102.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103.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0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府〔1998〕11号发布)105.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发布)106.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函〔1998〕181号发布)107.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10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109.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110.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3号发布)1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发布)11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1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发布)11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发布)11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8号修改)1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117.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发布)118.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发布)119.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120.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粤府函〔1999〕247号发布)12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12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12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12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发布)125.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12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12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发布)128.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12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130.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13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3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133.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发布)13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135.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发布)136.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137.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138.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39.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14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141.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14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发布)14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发布)14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发布)14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146.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14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148.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14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发布)150.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15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1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15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15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155.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15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15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临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158.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发布)159.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16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16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162.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发布)16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16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发布)165.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16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167.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168.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169.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170.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171.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172.广东省营业型射击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17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17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175.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17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177.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178.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发布)179.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180.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8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182.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183.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发布)18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18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186.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187.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发布)188.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189.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发布)190.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19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19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19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发布)19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发布)19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196.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行政执法证申领流程图

行政执法证申领流程图
《行政执法证》申领流程图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法制局或省 政府法制办举办的“四法”培训班 取得《广东省“四法”培训合格证》
办证单位向市法制局报送申领 《行政执法证》资料
1、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函 2、 《申领人员情况表》 3、申领单位“三定”方案复印件 4、另附申领人员小一寸彩照
市法制局审查办证资料
资料不实或不全的,当场退 还,对转交或邮寄的资料收到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取回
资料真实、齐全,填写规范,予 以受审 批制发证件
超过 30 日未见省制发证件,催 促省尽快办理
市法制局代各办证单位到省缴费取证
3 个工作日内登记备案, 并通知办 证单位取证

行政综合执法电子监察系统使用手册

行政综合执法电子监察系统使用手册

行政综合执法电子监察系统使用手册第一章前言...................................................................... .. (3)1.1行政综合执法系统简介 ..................................................................... (3)1.2手册使用对象...................................................................... (3)1.3 本手册排版约定...................................................................... . (3)第二章系统登录...................................................................... (5)2.1 系统登陆...................................................................... . (5)2.2系统注销 ..................................................................... .. (6)2.3系统退出 ..................................................................... ........................................................ 6 第三章行政执法信息配置 ..................................................................... (8)3.1概述 ..................................................................... . (8)3.2执法主体资格证信息配置 ..................................................................... .. (8)3.3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配置 ..................................................................... . (10)3.3.1 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录入 ..................................................................... .. (10)3.3.2 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修改 ..................................................................... .. (12)3.4执法事项信息配置 ..................................................................... (12)3.4.1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录入 ..................................................................... .. (13)3.4.2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修改 ..................................................................... .. (14)3.5 用户信息配置...................................................................... (15)3.5.1 用户组信息配置 ..................................................................... .. (15)3.5.2 用户信息配置...................................................................... .. (16)第四章业务办理...................................................................... (18)4.1 处理流程办理...................................................................... (18)4.2 特殊流程办理...................................................................... (27)第五章综合监察...................................................................... . (30)5.1功能概述 ..................................................................... . (30)5.2范围 ..................................................................... (30)5.3发牌规则 ..................................................................... . (30)5.4综合监察 ..................................................................... . (31)行政综合执法系统是全面覆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电子纪检监察系统,实现对行政执法行全面、实时、全程的电子监控。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日期:1997-6-9执行日期:1997-7-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中山市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的行政执法权调整原则和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范围,梳理制定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20日起,全市各镇街(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除外)均以自身名义相对集中行使《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包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事项目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的行政执法职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镇街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经逐步梳理后,由市人民政府分批公布实施。

三、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镇街内设执法机构,具体行使镇街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镇街各相关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检查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小榄镇人民政府作为经济发达镇除了承担《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外,仍需继续承担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赋予经济发达镇独立行使的325项行政职权。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一)证件编号;(二)持证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三)执法区域;(四)证件有效期;(五)执法权来源。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行政执法证》的版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网上统一考试。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0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

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

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 ':10 5 0 20:10 0 0 -15;'1.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2.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 揭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章制度4.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1、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第一条、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没有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撤消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背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别人使用的;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为不断进步行政执法队伍执法程度,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为适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展审查和考。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条件是:1、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文化程度,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

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

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div style='padding:10px 5px 0px 20px;margin:10px 0px 0px —15px;'1。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2。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

揭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章制度4。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1、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第一条、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水平,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为适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考.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是: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文化程度,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广州城管综合执法系统使用说明

广州城管综合执法系统使用说明

广州城管综合执法系统使用说明一、登录网上办案系统打开IE浏览器,输入路径“http://服务器名/cgzhzf”,然后在登录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为姓名拼音,初始密码为1)登录。

二、信访管理本部分是对信访进行登记和管理,有一定的办案流程,不同的用户权限也不同中队队员:对信访登记,中队办理,信访查询有操作权限。

行执法科:对信访登记,信访核查,信访查询有操作权限。

大队领导:对信访登记,信访审批,信访查询有操作权限。

操作流程:第一步:信访登记由中队队员负责对信访的登记工作,登记完毕后提交行政执法科进行审核。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点击左侧“信访管理”栏中,在菜单中选取“信访登记”。

2)点击“新建”按钮,把最新检查到的案件信息在该页面中进行登记。

在登记完成之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以根据需要打印,然后点击“提交核查”按钮,由行政执法科进行核查工作。

第二步:信访核查由行政执法科人员对提交的信访案件进行核查1)点击左侧“信访管理”栏中,在菜单中选取“信访核查”。

2)在任务列表中可以看到已经提交的信访案件,点击“核查”按钮,进入核查页面:在此页面进行核查之后,可以进行案件退回中队队员,或填写意见提交大队领导审批的操作。

第三步:信访审批由大队领导对核查后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批操作步骤如下:1)点击左侧“信访管理”栏中,在菜单中选取“信访审批”。

2)在任务列表中可以看到已经提交的信访案件,点击“审批”按钮,进入审批页面:此页面可以进行不合格退回操作将案件退回行政执法科,也可以在审批合格后交中队队员进行办理。

在下拉菜单可以选择具体的办案人员。

第四步:中队办理由执法人员对经过审批的案件进行处理。

操作步骤如下:1)点击左侧“信访管理”栏中,在菜单中选取“中队办理”。

2)在任务列表中可以看到已经提交的信访案件,如果点击“立案”,案件则提交综合执法部分继续操作。

点击回复即进入回复页面如果点击“处理完毕”,案件便结束操作,可以在“信访查询”部分找到该案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东府办[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在本市指定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市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申领、换领(补办)《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办理;实施委托执法的,委托单位负责把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办证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核。

实行垂直领导的本市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证》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办理,其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接受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建立档案。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申领与资格审查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必须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知识;(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四)已参加市政府法制局组织的法律培训并考试合格。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办理指南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办理指南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办理指南一、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监督。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考核合格。

四、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出具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函;(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岗位、姓名、性别、职务、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及执法依据并报送纸质文本和用EXCEL输入的电子文本各1份;(三)《数码相片采集表》的电子文本;(四)单位的“三定规定”复印件;(五)执法人员的学历证明及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合格的证明;(六)被委托执法的单位还应提供委托执法的《委托书》;(七)对换证、遗失补办的,要附上旧执法证,或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的资料。

五、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程序:(一)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向市法制局提出申领、核发,由市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申领、核发;(二)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市法制局审核,市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申领、核发;(三)市法制局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3个工作日发还给申领单位。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暂扣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粤府〔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应用管理第一节办案平台第二节监督平台第三节公示平台第四章数据采集和共享第五章执法服务保障第六章安全管理和运维运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规划建设、应用管理、数据采集和共享、服务保障、运维运营服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粤执法”,是指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信息网上采集、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和执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等功能为一体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粤执法”包括办案平台、监督平台和公示平台等。

第四条“粤执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全面应用、智能高效、协同共享、公开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纳入“粤执法”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情形除外。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穗府法[2006]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穗府法[2006]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穗府法[2006]25号)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申领发放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换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工作应当依法、高效地进行,以保证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五)经过专业知识和法律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收到成绩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行政执法证》,超过六个月申领的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部门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承担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核后以本部门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单位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1.合法性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2.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三、评分办法
1.合法性标准不设具体分数。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2.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类别,并逐项记分。

规范性标准得分=100×参与评查类别得分之和/参与评查类别标准分之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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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名称需填写法定行政主体,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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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填写文件名与文件号,并提供纸质文本和word电子文档,纸质文本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含被委托单位三定方案)。

3、各级法制机构需认真核准申报单位性质、职权来源、法律依据与准予办证人
数,仔细校对各类纸质文本与word电子文档的一致性;准予办证人数不得大于执法岗位数,执法岗位数不得大于本单位编制人数。

4、该申请表格与各种纸质文本一式两份,一份报省法制办审批,一份各级地市
法制机构存档。

执法类别编码对应表(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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