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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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粤办函〔2023〕302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建设制造强省,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粤府办[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目标(一)指导思想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以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十五”期间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加大力度,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设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加强领导;统一平台、业务分建;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层推进。

(三)建设目标建成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开展各类业务应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础性资源数据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信息共享;初步形成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逐步完善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政府内部办公运作规范高效,实行公开对外服务,管理、决策、服务、应变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全省电子政务系统框架初步形成。

二、电子政务建设的任务(一)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全省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日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要求,持续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力推广5项改革举措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等5项由国内其他改革试验区域形成、尚未在我省实施的改革举措,要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一)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推进国家和省级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示范,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银行、保险、担保、风投、评估及运营等机构多方合作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鼓励各地级以上市设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

支持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财政风险补偿机制,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建立“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专利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函〔2020〕286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广东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战略机遇,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限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强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支撑,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实现一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我省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逐步扩大通办事项范围,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

二、梳理发布“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一)组织编制并发布我省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对照国办发〔2020〕35号文公布的140项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并发布我省“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粤办函〔2021〕233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药监局,省税务局、广东证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3日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推进实施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范围改革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住房公积金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文化执法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安全生产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消防安全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药品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医疗保障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改革内容以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不跑路,进一步便利企业上市、融资等经营活动。

三、进度安排(一)2021年8月20日前,省直和中直驻粤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归集工作,依托省大数据中心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交换共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介服务改革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及全省“数字政府”建设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省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粤府办〔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9日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粤府函〔2016〕389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3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8日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要求,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称省级共享平台)以及地方共享交换平台,改造升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同步开发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以及数据处理平台,整合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

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方位信息,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监管合力。

二、信息归集(一)信息归集部门。

根据国办函〔2016〕74号文要求,我省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包括省直部门和中直驻粤单位(共67个,具体名单见附件)。

市、县参照省级部门名单确定当地对应信息提供部门,市、县没有直接对应部门的,由市、县政府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确定对应的政府部门。

(二)信息归集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粤府[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4〕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目录第一章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与建设目标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建设目标第三章政务诚信建设第一节规范行政履职行为第二节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第三节强化政府示范推动第四节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第五节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诚信建设第六节健全行政监督体系第四章商务诚信建设第一节生产领域诚信建设第二节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第三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第四节金融领域诚信建设第五节税务领域诚信建设第六节价格领域诚信建设第七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建设第八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诚信建设第九节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建设第十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第十一节统计调查领域诚信建设第十二节会展和广告领域诚信建设第十三节中介服务业诚信建设第五章社会诚信建设第一节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第二节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建设第三节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第四节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建设第五节文化、体育、旅游领域诚信建设第六节低碳节能与环保领域诚信建设第七节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第八节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第九节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诚信建设第六章司法公信建设第一节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第二节严格公正司法第三节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第四节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工作机制第七章诚信文化建设第一节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普及第二节强化诚信教育培训第三节开展诚信创建活动第四节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第八章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一节推进技术标准建设第二节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第三节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第四节推进商业征信系统建设第五节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第九章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第一节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体系第二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第三节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第四节加强区域信用合作第十章重点工程第一节网上政务服务创新工程第二节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第三节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四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五节重点人群诚信建设工程第六节司法公开工程第七节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工程第八节信用人才培养工程第十一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政策支持第三节加强基础研究第四节加强宣传解读第五节加强监测考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及《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1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1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3日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披露、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隶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信息内容第六条市信用中心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包括:(一)注册登记的基本事项;(二)组织机构代码;(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四)取得的行政许可;(五)资质情况;(六)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七)纳税情况;(八)其他基本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粤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协调。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工作成效。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加强监督管理。

二、推动平台网络对接。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推动各级已建成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快实现对接。

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衔接,按照国家要求推动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融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及时对接。

三、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在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省科技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税务局要按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省、市负责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缴费的单位要向“信用广东”平台共享缴费信息数据。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07.27【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活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可用以了解、分析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公开第六条行政部门应当将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予以公开:(一)企业的基本登记事项、组织机构代码;(二)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三)企业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情况和商标认定情况;(四)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检验、检疫、检测情况;(五)企业年度审计、审核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情况;(六)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七)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情况;(八)企业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九)企业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十)生效的行政处罚记录;(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8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14【实施日期】2003.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信息产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的意见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网是依法治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今年省政府“十件大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2002年,完成了汕头、揭阳、潮州等粤东三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试点工作,开通了广州、深圳、惠州等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其他市有的在制定建设方案,有的正在建设。

广州、汕头等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建设,在全省已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汕头企业信用网对粤东地区“重塑形象、重建信用”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全面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和工作方针建设目标:建成全省与各市、各市与各市之间互联互通的企业信用信息网。

各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纵向要连通到省,横向连通到本市各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库,及时提供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到2003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大部分市,要基本完成企业信用信息网的建设。

到2004年上半年,其余各市要初步建成企业信用信息网,争取早日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网互联互通。

建设方针:联合共建、深化服务,规范标准、分头建设。

信息、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海关、银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实行省、市两级联合互动,以应用为重点,以服务为根本,共同建设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网,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5•【字号】粤府[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我省政务、法制、市场、人文和生活环境,提高我省整体竞争力,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信用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动信用建设工作(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创我省体制新优势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大局,是一项相当紧迫、艰巨的重要工作。

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将此列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组织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坚持不懈地推动信用建设工作。

(二)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制度创新、体制创新,遵循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调动各方力量,按照“加强整治,完善制度,创造环境,分步推进,提高信用”的原则,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信用秩序,一手抓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我省信用建设。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力争在一段时间内,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发展和完善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体系,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改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二、维护政府信用,促进全社会信用建设(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公信力这一核心,开展政府信用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粤办函〔2020〕334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一并抓好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一)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粤府办[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

1.将原省物价局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2.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3.将原省人口计生委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2.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3.取消依法制定、调整省内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4.取消移动电话本地业务资费制定、调整审批。

5.停止实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备案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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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知识产权部门有关企业专利获奖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公安部门有关企业公共安全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建设、交通部门有关企业资质、工程建设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用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可用于了解、分析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统一企业信用数据标准,规划、指导和协调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本级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或将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到地级以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五条 以下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范围:
(一)工商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年检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及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五)外经贸部门有关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统计部门有关企业违法统计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资产变动及奖惩等信息;
(八)科技部门有关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信息发布规范,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五条 行政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企业行政许可、质量检查结果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五)物价部门有关价格诚信建设及相关价格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六)环保部门有关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九条 企业可自主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报送信用信息。
企业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或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电子数据。
第十条 对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完整保存原始数据,不得擅自更改。
(二)税务部门有关企业税务登记基本资料、企业纳税(包括是否欠缴、偷逃税款)情况、购领发票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有关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名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企业行政许可,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资质认定、产品技术认定、经营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行为。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部门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但不得将所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中立、审慎的原则,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为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更新、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 省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的单位或部门,统称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负责收集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及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生严重运行故障,信息系统功能、程序和数据遭到破坏,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发生严重泄露的,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并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
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保密、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相关行政部门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开展行政许可、资质认证评定、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对企业给予资金扶持等活动中,应主动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部门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以下鼓励:
第十七条 企业认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公开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接到书面申请时,应当会同信息提供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如属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信息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如属企业原因的,应当敦促企业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
(二十一)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有关企业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十二)其他行政部门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第五条规定,制定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目录,标明信息名称、数据格式、信息来源、更新时限等,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目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有权终止其自主申报资格,并将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对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资料、税务登记基本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公开至企业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对行政部门所提交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通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对不一致信息的核实结果有争议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追溯到企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予以修正,或对信息不一致情况作出相关说明。
第三十条 行政部门提供和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纪检监察系统监察范围,逐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及时提供、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监察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逾期不答复,企业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企业的异议报告作为企业声明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
第十九条 在信息不一致处理期间或异议处理期间,信息提供单位认为需要暂停公开该信息时,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暂停对外提供该信息,直至相关处理结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月报制度。行政部门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整理报送上月形成和变更的企业信用信息。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实时报送和更新数据。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八)民政部门有关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九)农业、林业部门有关企业行政处罚情况信息;
(二十)海洋与渔业部门有关企业用海、海洋环境污染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电力、电信、邮政等驻粤机构和司法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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