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令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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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2010-09-03 12:50 来源:《南方日报》打印本页关闭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
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同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
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
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
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