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少数民族在中国文化发展方面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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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少数民族在中国文化发展方面的贡献

作者:李璐言

来源:《丝绸之路》2013年第22期

[摘要]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唯一一个文明发展进程没有遭受重大破坏的国家。中华民族几千年的辉煌历史是由各个少数民族共同缔造的。少数民族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文化的发展融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为各民族政权内部稳定和向外发展提供了条件,也为中国的统一和历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关键词]少数民族;思想文化;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22-0058-02

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自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灭六国称皇帝始,到1912年最后一个皇帝溥仪宣布退位止,经历了2132年。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各民族正是以文化为纽带,以法律为保证,共同推动了中国历史文明的进程。

一、思想文化方面:丰富儒学思想意蕴与共同缔造大一统

我国丰富多彩的文化是由多民族共同缔造形成的。每一个民族都对我国文化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以各自独特的创造和表现形式丰富着我国的历史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凝聚、发展成为中华民族灿烂文化中的一颗颗明珠,并且作为特殊的思想和文化纽带,维系和托动着各民族统一的中国历史的发展,使得各民族间长期相互融合、密切交流、长期依存、不可分离。

(一)少数民族文化丰富了儒学的思想意蕴

儒学思想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思想文化的主体,与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思想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这种密切关系是双向的,即儒学对少数民族思想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少数民族对儒学的发展也有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1. 促进了儒学的流传

纵观儒学思想发展史,它之所以能不断演化、发展,原因有多种,自身的或外在的,政治的或思想的,现实的或历史的。但各兄弟民族在儒学流传过程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功不可没。少数民族在儒学流传中的作用是指其传播、提倡儒家文化、崇孔读经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文人、思想家传播、宣扬并阐发儒学思想,如办学授徒宣讲儒家经传,翻译、注释儒家典

籍,著书立说阐发儒家思想,乃至将儒学思想融汇于乡规民约、宗谱家训之中;二是少数民族统治阶层的传播、崇尚、提倡,主要是汉朝以后少数民族陆续建立的政权,其存在期间统治阶层在所辖地区积极推行儒家文化。这两方面的情况均有史料、典籍可寻,且屡见不鲜。汉代以后进入内地逐鹿中原的各少数民族政权,对儒学思想流传的积极作用较为明显。在这几个时期中,少数民族政权的掌权者和政治家,在其所辖的地区内,除保留本民族传统礼仪风俗外,在政治、思想、文化上大都承袭秦汉制度,推行儒学,设立学校,尊孔崇儒读经,而这也正是儒学思想流传不绝的原因之一。

2. 丰富了儒学的思想内容

孔子创立的儒学之所以能不断发展,内容不断丰富,除其自身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外,就在于它能不断地吸收、融汇各家各派的观点、理论,不断充实自己,以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而这其中就有少数民族的思想文化成分。因此,少数民族在儒学的演变、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仅表现在儒学流传不绝、影响不断扩大等方面,还表现在儒学吸收了少数民族思想文化,少数民族的文人、思想家阐发儒学思想,参与儒学内部之争,从而丰富了儒学的思想内容。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儒学吸收、改造少数民族思想文化,将其融纳于儒学思想之中;第二,少数民族的文人、思想家,或著书立说,或讲学授徒,阐发儒学思想;第三,在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些文学家、艺术家、思想家、科学家、教育家其先人的族属多为少数民族,他们在儒学的文艺、美学、科技、教育、哲学思想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些都是对儒家思想的丰富与发展。

除此之外,也有一批名于时、传于世的作者,其族属就为少数民族,如元结、窦参、元稹、白居易等,其中尤以元结、元稹、白居易三人最负盛名。他们的诗文继承并发扬了《诗经》“六义”、《诗大序》的儒家思想,提倡诗歌、音乐、文学要反映现实,对社会应起到“美刺”作用。又如元代其被称为我国戏曲史上的黄金时代,杂剧、散曲的发展成就与蒙元等少数民族的提倡是分不开的。在元曲上有成就的少数民族作家很多,如维吾尔族的贯云石、回族的萨都剌、蒙古族的杨讷、女真族的李直夫等,足以表明少数民族从古代戏剧层面丰富了儒家文艺、美学思想。

在丰富儒家的哲学思想方面,主要表现在发展儒家学说的“宇宙论”和“知行说”。宇宙结构说源远流长,内容丰富,但概括而言则主要是盖天说、浑天说、宣夜说等。在盖天说方面,少数民族多有发现,如北齐时斛律金的《敕勒歌》唱道:“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这首诗歌颇具文学价值,历代为人所重视、评论和研究,而且提出了“穹庐”说,指出“天”是无意识的,其“天苍苍”又为后来的论天者所采用,显然丰富了盖天说的思想内容。关于儒家的知行问题,除认识论中的知行关系、圣人是否“先知”外,主要讲人伦道德的思想与行为的关系问题。少数民族的思想家、政治家往往从政治实效着眼,主要将儒学理论运用于“治道”,躬行实践,真正实践于治国安民之中。他们反对空谈性理,强调言行相符,反对诵而不行,重视从行中求知。

(二)少数民族促进了博大多元的大一统思想发展

中华民族起源、形成、演变发展过程中,地域的广阔和民族的众多决定了大一统思想博大多元的内容。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长江流域,是由汉族和众多少数民族经过长期的融合和同化而形成的。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在位于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区形成,作为中华民族重要组成部分的其他少数民族肇兴于黄河、长江流域或以外的不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不同的方式与汉族融合和同化。分布于中华广阔地域的汉族和众多少数民族长期的、多次的、不同形式的相互融合和同化,形成了中华民族的整体。由于各民族繁衍生息在共同的区域,不同的风俗、文化有着广泛、深入、持久的融合交流,因而产生了强烈的凝聚力、认同感和向心力。大一统思想博大多元的内容,就是在漫长的民族融合过程中逐渐充实和铸就的。

二、法制建设方面:各民族共同缔造、完善了中华法系

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共有的称谓,中国的法律也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形成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法制和汉民族法制一道走过几千年发展的历程,这与各民族长期融合及各民族在历史上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曾在中华法律体系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过重大作用,可以说中华法律体系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法系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长期融合的产物。

(一)少数民族政权法制建设的成就

中国历史上不论哪个民族建立的政权,其统治都需要通过法制来保障和实现,法制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策的反映。不同民族政权下产生的法制,由于受阶级性质、社会传统影响,在本质上存在着某些共同之处;又由于历史条件、民族因素的作用存在显著的差别。北朝是第一个统一中国北方的少数民族政权;元朝则是第一个统一全中国的少数民族政权;隋唐结束了南北割据的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清朝使得统一多民族国家逐渐进入鼎盛时期。这几个朝代的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也都是各具特色。北朝时期,鲜卑统治者积极地推行汉族封建化政策,大刀阔斧地改革本民族落后的法制。同时又根据政权发展的需要,融入北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精髓——鲜卑游牧民族特有的粗犷、务实、上进、入世的立法作风,以此来抵制魏晋以来社会浮华、颓废、无为、出世的学风和文风造成的不良影响,开创北朝法制建设生动积极的局面。在法律形式上,唐朝开创了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适用不同法律的先河,民族法律以“令”、“式”等形式加以规定,这为辽金以后形成二元法律体制奠定基础。元朝是蒙古族统一中国以后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元朝在进行民族法制建设的同时吸收了中原汉地的法律制度。同时,元朝法制也大量溶入了北方蒙古游牧民族的法律文化,使元朝一些法律原则和刑罚思想仍然带有较强的民族文化意识。由元经明到清,这一时期基本形成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格局,并逐渐进入鼎盛时期。清朝编纂《大清会典》的过程中著录有关适用于少数民族诉讼、审判、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律例近百条。这都标志着民族立法的成熟,体现了民族法制建设的成就,是两千余年民族立法经验的总结,是清代法制建设的成功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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