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问题整理(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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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点问题整理(含解答)
1.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问题:
答:⑴如果参保人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按照现行政策,参保人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以下生育医疗费用[①顺产:2500元;②难产:3000元;③剖腹产:4000元:④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⑤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⑥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⑦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⑧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⑨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⑩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的医疗费用增加500元。和生育津贴待遇①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③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④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⑤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⑵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断缴不超过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可以补缴,补缴后满足连续缴纳12月标准的可以纳入保障范围。但若因生
产前未缴满12个月且断缴超过3个月的,所以就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
⑶如果参保人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医保基金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待遇标准:①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乡两级同为1800元;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级为2700元、乡级为2100元。②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2400元,剖宫产34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标准的,医保基金按限额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2.参加职工医保,达到退休年龄,但是缴费年限不足25年或30年,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参加职工医保,达到退休年龄,但是缴费年限不足25年或30年,可以到参保地一次性进行补缴。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文件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为基数,按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随同用人单位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凡在养老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年龄认定以个人档案为准),由参保单
位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国家或省认可的工龄可以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单位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文件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为基数,按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
自谋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文件规定最低年限的,统一以退休时执行的昆明城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还需要满足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的要求。
3.居民医保“特殊慢性病”问题:
答:2020年7月1日起,按照省医保局文件,居民医保参保人也同样可以享受慢性病待遇。⑴“特殊慢性病”病种(27种):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III度、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
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新冠肺炎后遗症、艾滋病。
⑵“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群众罹患多项疾病时,原则上每增加一个病种可适当增加1000元左右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总额不超过5000元,具体由各统筹区根据基金负担能力确定。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的支付限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单独计算。门诊特殊病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⑶“特殊慢性病”申报办理:一律取消以往各类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确认材料和盖章证明。将以往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住院证明、服药史等各类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备案和定期复核,简化为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资质的医师,按诊疗规范诊断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即可在医保窗口即时办理,下一步,将结合实际,探索实现在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相关待遇。
4.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参加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
(2)满足缴费年限要求:2021年1月1日前就已经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2021年1月1日后新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需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满2年(含)以上,且在昆明市实际缴费满
15年。
若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本人申请待遇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0.4%的费率一次性趸缴补足15年累计缴费年限;
(3)因年老、疾病、伤残、严重认知障碍等,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重度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
5.怎么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申请人或代理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通过手机APP(昆明长护险)在线或者就近向居住地所在县(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网点受理窗口书面提出申请。
请关注“昆明市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手机APP下载地址及服务网点地址。或拨打联系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失能等级评定小组上门开展评定信息采集,经失能等级评定达到重度失能的方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6.产检为什么不能刷医保卡?
答:首先,昆明市的职工参保人可以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34号)规定,参保人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