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doc 34页)(免费下载优秀版)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版宣贯讲义提纲)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局内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电梯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宗旨和目的与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明确了《电梯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制定宗旨和目的因工作定位的变化,又使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
需要注意,本条中“生产”的概念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这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围;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围;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 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 - 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资料分享 .前言2004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 年~ 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 10 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 年 2 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 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资料分享 ..WORD. 格式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资料分享 ..WORD. 格式 .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附件 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 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8)附件 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37)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3).资料分享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是一种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对于确保乘客的安全和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成为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制度。
1.时间:电梯监督检验应在电梯安装完毕并具备运行条件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确保电梯能够按时投入使用。
2.检验范围:电梯监督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整体结构、控制系统、安全装置、传动系统等进行检测和验证,以确保电梯的结构和性能满足标准要求。
3.检验标准:电梯监督检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如《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使用与维修安全规范》等。
检验人员应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验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完成后,应书面编制检验报告,详细记录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并签署检验合格证。
检验报告是电梯投入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定期检验是指对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以下是定期检验的规则和要求:1.检验周期:电梯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2.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机械、电气、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以确认电梯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
3.检验标准:定期检验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电梯定期检验规范》等。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专业的检验和评估。
4.检验报告:定期检验完成后,应编制检验报告,记录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并签署检验合格证。
检验报告是电梯维护保养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除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还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或老化的部件,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性能可靠。
总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规范的操作和标准的检验能够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修和改进,从而确保乘客的乘坐安全和舒适性。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定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
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
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 12 月 4 日
前言
2004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
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
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 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
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 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
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
试用本规则。2009 年 2 月,根据 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
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 5 月国家质
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 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
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 12 月 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毛怀新 赵伯锐 原徐成 陆棕桦 鲁国雄 马凌云 温爱民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TSG T70××-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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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023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视检验工作的管理,标准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进步监视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视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展检验;对在用电梯进展一般工程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根底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工程的检验,改造和大修工程的检验应视其详细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视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
关内容和要求进展;当改造工程是进步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视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展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展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平安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视检验的要求进展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施行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视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2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施行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工程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展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展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答应规那么》〔国质检锅[202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平安标准》〔GB7588─202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施行细那么,并对检验过程施行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工程。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平安和安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上进展监视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展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见本规程附录2〕,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展监视检验。
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应到现场进展监视检验予以验证。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装备《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对整梯进展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具备以下检验条件,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
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说明正在进展检验的警示牌。
5.井道应按本规程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封闭。
第十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那么》的要求,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视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展,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装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三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展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工程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
如有必要,有些工程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说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工程,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
公章。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工程,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绘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绘,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对判为“不合格”的工程,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详细内容或原因。
情况复杂的工程,还应指出引用根据等。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断定条件分别为:
1.监视检验断定条件:重要工程(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工程,下同)全部合格,一般工程(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工程,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断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断定条件:重要工程全部合格,一般工程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断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工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
相应的平安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断定条件的,均断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断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断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断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断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断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断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平安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背本规程规定的,将按
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1: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附录2 电梯监视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