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课件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全解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附件A的组成
4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5
6
梳齿与梳齿板 1项
监控和安全装置 13项
附件A的组成
7
8
检修装置 2项
自动启动、 停止 要求
2项
9
10
安全标识 2项
运行检查 3项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覆盖范围原则——国质检
锅【2003】174号,附件1。
告知方式: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 告知
1 技术资料
(2)施工方案:安装 单位按照其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02版检规无此项要求。
1 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质检锅【2003】251号:现 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报检时审查;现场查验。
1 技术资料
•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楼梯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楼梯与自动人行道》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楼梯与自动人行道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文档包括检验的目的、责任分工、标准与程序等内容。
1. 介绍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作为公共交通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保障乘客的安全。
2. 监督检验2.1 目的监督检验旨在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
2.2 责任分工监督检验由相关的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3 标准与程序监督检验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体程序包括:-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验。
3. 定期检验3.1 目的定期检验旨在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并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3.2 责任分工定期检验由资质检验机构负责,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
3.3 标准与程序定期检验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体程序包括:-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运行状态进行评估;-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保养情况进行检验;- 对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停机装置进行测试。
4. 结论自动楼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确保其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各相关检验机构和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公众的出行安全。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检
自动人行道的常见问题
01
02
03
04
传送带跑偏
传送带偏离正常位置, 影响自动人行道的正常 运行。
电气系统故障
自动人行道的电气系统 出现故障,如控制柜故 障、电机故障等,导致 自动人行道无法正常运 行。
梳齿板断裂
梳齿板是自动人行道的 重要安全部件,如果梳 齿板断裂或脱落,将影 响自动人行道的安全性。
03
工作原理与自动扶梯相似,只是长度较短。
种类与特点
电梯
根据用途可分为乘客电梯、载货 电梯等;根据运行方式可分为曳 引电梯、液压电梯等。
自动扶梯
根据外观可分为全包式、半包式 等;根据运行方向可分为单向、 双向等。
自动人行道
根据连接方式可分为直线式、螺 旋式等;根据运行方向可分为上 行、下行等。
0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检
目录
•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基本知识 • 定检的重要性与流程 • 定检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 定检的安全注意事项
0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的基本知识
定义与功能
01
电梯
是一种垂直运输设备,用于在建 筑物的不同楼层之间运送人员和 货物。
自动扶梯
02
03
03
定检中的常见问题与解 决方案
电梯的常见问题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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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电梯运行异常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突然停 止、速度异常、抖动等问题。
门系统故障
电梯门无法正常关闭、夹人、 错层等问题。
电气系统故障
电梯的控制系统、安全回路等 电气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梯
无法正常运行。
机械部件磨损
电梯的曳引机、导轨等机械部 件长时间使用导致磨损,影响
TSG_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 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 T7005-PPT课件
• (2)第(四)项关于定期检验周期可能出现动态调整时,一定要 注意“实名举报”、“确认”和“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等概念,这三个要素缺一都不能执行本项规定,防止由于其它因 素导致虚假举报。另外,关于“1个检验周期内”的前提要求, 是因为不同检验周期中,使用单位可能变更维护保养单位。如果 1个检验周期中,使用单位变更了维护保养单位并已经进行备案, 可酌情考虑另行计算; (3)第(五)项明确了特殊情况后电梯检验方式的确认,但条款 中“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之后的描述,应当建立在使用 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先行进行电梯安全状况全面检查的基础上, 其后,可能只是做些保养和调试工作,但也可能进行改造或者重 大维修,如果是前者则执行第(三)项规定,如为后者则执行第 (二)项规定。这点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有具体规定,因检验规则 主要围绕规范涉及检验的工作内容,所以未详细描述。
• 2、第六条、本条强调了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完成的质量保证工 作,概括明确了施工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土建工 程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是因为其关系后续工程质量。 ◇强调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主要是为了强化企业的责 任意识,同时,检验人员不可能全方位具备甄别相关文件、资料 真伪的能力和精力,这样要求也是对检验人员的合理免责。 第七条: 本条对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的技术资料和配合工作进行了明确,需要注意要求“提交复印件 备存”,既是今后检查检验工作质量的必备资料,也是对检验机 构合理免责提供见证材料。
•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关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它包括了机械设备的监督检验标准、定期检验周期和检验要求。
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的安全运行,保护使用者使用电梯时的人身安全。
1. 引言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是现代建筑中常见的垂直交通工具。
为了确保它们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规定了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规则和要求。
2. 监督检验2.1 监督检验标准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的监督检验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和《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2.2 监督检验内容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设备运行状态的评价- 设备外观和结构的检查- 电气系统和控制系统的检测- 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检验- 紧急停止装置和救援系统的测试2.3 监督检验周期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的监督检验周期应为每年一次。
具体监督检验日期由相关监督部门确定。
3. 定期检验3.1 定期检验标准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的定期检验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梯维护保养标准》等。
3.2 定期检验内容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安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测试- 梯级和踏板的磨损情况检测- 轴承和传动装置的检查和润滑- 电气系统和主要部件的检测- 机房和井道内部的清洁和维护3.3 定期检验周期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应为每两年一次。
具体定期检验日期由相关监督部门确定。
4. 结论通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可以评估和保证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械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它们的合格使用对于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者的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议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遵守本文档中规定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规则和要求,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备》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备》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备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监督检验
定义
监督检验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由专业机构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评估。
目的
- 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 检测设备运行中的缺陷和故障,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 保障乘客和用户的人身安全;
检验内容
监督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设备结构和外观检查;
2. 电气系统的检测和评估;
3. 传动系统的检查和调整;
4. 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的测试;
5. 设备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的查阅。
定期检验
定义
定期检验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由专业机构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进行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目的
- 检测设备运行中的故障和潜在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 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 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检验流程
定期检验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1. 设备外观和清洁检查;
2. 电气系统的检测和维护;
3. 传动系统的清洁、润滑和调整;
4. 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的测试和校准。
结论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于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所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乘客和用户的安全。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原理和检验标准—检验师培训课件
第一部分 自动扶梯的结构、装配与故障处理
㈢ 技术指标之间的关系及特点
⑷ 倾斜角与名义速度、上回转半径之间(倾斜区段到上 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的关系 GB16899规定: ① 名义速度不大于0.5m/s时,其半径不小于1.50m(倾 斜角最大35 °); ② 名义速度大于0.5m/s,但不大于0.65m/s时,其半径 不小于1.50m(倾斜角最大30 °); ③ 名义速度大于0.65m/s时,其半径不小于2.60m(倾 斜角不大于30 °)
第一部分 自动扶梯的结构、装配与故障处理
㈡ 主要的指标范围(举例说明:见表-1)
迅达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产品规格与种类 产品 型号 9300-10 9300-20 9300-30 倾斜角 27.3° /30° /35° 600 800 1000 E、F、I 梯级 宽度 扶手类型 提升高度/ 速度 适用范围 长度(m) (m/s) 0.45 12 0.50 用于商业及公共 0.50 交通 16 0.60 0.65 用于大提升高度 30 * 的一些场所,如 地铁站等 0.50 专用于商场 100 0.65 200 P 100 0.50 0.65 0.75 长距离水平运输 底噪声要求场所
第一部分 自动扶梯的结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配与故障处理
㈢ 技术指标之间的关系及特点
常见的自动人行道踏板宽度为1000mm,这种宽度的自动 人行道适合于运送行李,购物车,故常用于购物中心、火车 站等。还有800mm、1200mm和1400mm三种规格的踏板宽度。目 前,机场趋向于采用踏板宽为1400mm的自动人行道,因为这 种宽度可使乘客随身携带行李(行李在身旁也感到很舒适)
第一部分 自动扶梯的结构、装配与故障处理
二、结构组成与特点 ㈠ 组成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新标准、新检规介绍PPT文档共61页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Thank you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检课件
规程》中规定监督检验分为: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 注意:定期检验从属与监督检验,同时验收检验又不在《条
例》规定的检验类型的范围内。验收检验的检验类型是 在13号令里面提出的。 造成以上局面的主要原因是:《规程》及13号令在《条例》
§2.2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定期检验正文内容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 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 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解读:1、安全技术规范法律效力上高于强制标准; 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 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 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 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 ”、“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2.2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定期检验正文内容
附录1 《仪器设备》适用于定期检验; 附录2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适用内容根据附
录3《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中条款内容决定。
根据附录3中的要求,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共50条,其中重 要项目21条,一般项目29条。
§2.2《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定期检验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 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 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注)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 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PPT课件
•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 “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等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 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 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不合 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 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复 检合格”;
第8页/共60页
• 第十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 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9页/共60页
• 第十一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 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 《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 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 《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 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实施之日(1998年2月1日)为界确定 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 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鼓励使用单位整 改设备达到相应规定要求;实施之日后出厂的 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 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 “复检不合格”。
第18页/共60页
•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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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课件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1. 4.2修改为:“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C”2. 4.5修改为:“围裙板接缝C”3. 5.1修改为:“梳齿与梳齿板C”4.“9标识”修改为:“9标志”(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3.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4. 2.8修改为:“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5.2.13修改为:“(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起作用”6. 2.14(2)修改为:“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
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7. 4.2修改为:“★(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
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8. 6.13(1)修改为:“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③提升高度超过6m;“④公共交通型。
”9. 7.2修改为:“(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
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不起作用;“★(2)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不起作用;“★(3)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6.7,6.8,6.9,6.10,6.11和6.12所述除外)应当有效”10. 9.2修改为:“应当至少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下列信息的产品标识:“①制造厂的名称;“②产品型号;“③产品编号;“④制造年份”(三)“检验方法”栏修改1. 1.4中的“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7);”修改为“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5);”2.2.1修改为:“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3. 4.2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4. 4.4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5. 5.1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6.6.2修改为:“拆下中间部位的梳齿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者向上移动(或者前后、上下),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7.6.3(1)修改为:“通过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和其他相关随机文件,判断是否需要设置超速保护装置;”8. 6.5修改为:“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9. 6.6修改为:“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者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10. 6.7修改为:“卸除1~2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1)检查安全装置离梳齿相交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的最大制停距离;“(2)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3)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11. 6.8修改为:“(1)卸除1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运行至返回分支内与回转段下部相接的直线段位置, 正常启动设备上行和下行,分别检查缺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2)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12. 9.2修改为:“目测检查”(四)注A-4修改注A-4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三、附件B修改1.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5(即2.1维修空间)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所示:表13.序号17(即2.13手动盘车装置)检验项目细化,如表2所示:表24. 序号18(即2.14紧急停止装置)检验分项目名称调整,如表3所示:5.序号20(即3.2出入口)检验项目细化,如表4所示:6.序号26(即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5所示:7.序号35、36、3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6所示:8.序号39、40检验项目细化,如表7所示:9.序号44、45、46、4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8:10.增加“注B-2: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四、附件C修改1. 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 序号7(即2.8电气绝缘)检验类别修改为“C”3.序号9检验项目细化,如表9所示:4. 在序号9之后增加“2.14 紧急停止装置(1)设置”一项,检验类别为B ,作为序号10内容,如表10所示:5. 在序号11(原序号10)之后增加“3.2 出入口”一项,检验类别为C ,作为序号12内容,如表11所示:表116. 序号16(原序号14即检验项目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2所示:7. 序号25、26、27(原序号23、24、25,即检验项目6.3、6.4、6.5)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3所示:8. 序号29、30(原序号27、28,即检验项目6.7、6.8)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4所示:表149. 序号34、35、36、37(原序号32、33、34、35,即检验项目6.12、6.13、7.1、7.2)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5所示:10.将原序号39内容删除11.注C-3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