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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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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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晚离校学生的管理;
7、防止踩踏事故,加强晚自习 的管理;
8、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具 有危险性的或者应当由成年人 参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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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得聘用有精神病史或患有 其他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病的人员担任教职工;
10、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 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应当特 别关注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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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能力:监护人的身体健 康状况,
经济条件,
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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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 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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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
1、预防事故的发生 严格执行安全标准,经常的 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制定安全预案;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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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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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
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 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 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 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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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错与伤害事故之间 应当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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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 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 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 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 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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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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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芳县2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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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沙兰小学 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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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城翻车案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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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沁源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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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i Province, 2004年12月 湖北省大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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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教师的安全管理责任:
1、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 学生的安全教育,合理预见、 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2、组织参加劳动和活动,应当 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 体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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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或 排除;
4、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安 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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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 分析方法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 有无过错.”
“学校方面” ----学校管理的过错 ----教职工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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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安全管理中教师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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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中倒塌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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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门答腊岛海啸
4、北京市的地方性《骨法干教师培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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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 责原则(一般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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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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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 --对义务的违反 --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过失
教师依法从教 与学生安全的保护
北京教育学院 谢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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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到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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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师的法律含义
<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专业人员”
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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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的法律性质: 民事侵权 ,人身损害赔偿
处理依据:
1、民事基本法律 《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
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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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教师的责任心 3、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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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方面无过错不需承 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1、正常上学及放学途中; 2、静校后、假期或节假日等非
学校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来校 或滞留学校的; 3、家长和外来者在校的活动; 4、学生自杀、自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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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的自由权
人身自由 表达自由(言语、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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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生的财产权
(七)学生的知识产权和 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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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师在学校安全管理 中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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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 “当我们做对了,没有人会记得; 当我们做错了,没有人会忘记。”
学生申诉
<教育法>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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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学生的主要 法律权利 (与学校和教师的义务密 切联系)
(一)学生的受教育权 实质—学习和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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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享有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的权利
(三)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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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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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师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主要权利
权利: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
1.教育教学权 2.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权利 3.指导和评价学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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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报酬和待遇以及带薪休 假的权利
5.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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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的主要义务
义务:依法承担的责任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2.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职务行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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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 生人格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保 护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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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教育申诉
教师申诉<教师法>第39条: 教师对所在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或 者认为所在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 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 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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