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纠纷案例
案例分析:某水库溺水案
案例分析某水库溺水案案情2014年9月某日下午,就读于湖南省某县某镇某中学的初中女生付某在某水库大坝上边行走边打电话,行至水库大坝边沿时,滑至水库斜坡入水被淹,同行二位女学生跑下水库喊人救助,某村民入水将付某拖上水库,但付某不幸已溺水死亡。
付某父母作为二原告,一纸诉状将县水务局、镇政府、水库管理所告上法院,以三被告系水库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收益人为由,要求三被告赔偿二原告因付某溺水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
县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水库管理所作为该水库的管理人,其管理职责是调度运用水资源并对大坝定期安检、养护修理,对涉案水库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该坝坝顶未设计作公路之用,也并非周围村民生活、上学的必经之路,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水库管理所没有在水库大坝上设置护栏和障碍墩的法定义务,对利用大坝坝顶通行的行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付某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县水务局、镇人民政府不是水库及大坝的管理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坝顶宽度为5米左右,完全满足行人正常安全通过的需求。
付某作为一名初中学生,应对在水库附近玩耍的潜在危险具有认知能力,而其与同学相约在大坝上玩耍,且一边使用手机接听电话一边行走,未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溺水身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二原告未尽教育、监护职责,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于付某溺水身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近年,新闻媒体关于水库发生人身溺亡的事件多有报道。
大多数人认为水库溺水事件一定是水库管理者担责,其实不然。
判断水库溺水事件要从多方面考虑,例如监护人是否尽到监管职责,水库管理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
水土保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山地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违规而引发的纠纷展开,以期为我国水土保持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某山地开发项目位于我国南方某省,项目总投资10亿元,占地面积100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商业、娱乐设施等。
项目于2015年3月开工建设,2017年6月完工。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够,导致项目区水土流失严重,周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三、违法事实1. 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项目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未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将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导致项目区水土流失严重,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破坏植被: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大量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加剧,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2018年3月,当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山地开发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根据《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当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治理水土流失。
2. 对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3. 对项目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4. 将该案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典案例分析
协商、调解或仲裁结果
协商结果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就赔偿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经过调解机构 的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 解协议。
仲裁结果
如果调解无果或双方不愿意接受调解,可以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已经通过调解解决了争议 ,因此没有进入仲裁程序。
加强海事争议解决人才培 养
重视海事争议解决人才的培养 和引进工作,建立完善的人才 培养机制,培养一批既懂法律 又懂航运的复合型人才,为我 国海事争议的解决提供强有力 的人才支持。
THANKS
感谢观看
加强我国海事仲裁机构建 设
加大对海事仲裁机构的投入和 支持力度,提高仲裁机构的国 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吸引 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仲裁员加入 ,提升我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影 响力。
推动国际海事争议解决合 作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 海事仲裁机构等国际组织的活 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海 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
行分析。
案例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每个案例的背景信息 ,包括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和 涉及的法律问题等。
争议解决过程分析
详细分析每个案例的争议解决 过程,包括采取的解决方式、 程序和结果等。
案例启示与总结
提炼每个案例的启示意义,总 结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验教
训和良好实践。
02
国际海事争议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国际海事争议是指在国际海上运 输、海上作业、海洋资源开发等 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不 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分类
根据争议性质,国际海事争议可 分为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 海损、海上保险、海事欺诈、海 洋环境污染等类型。
法律解决水费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供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就小区水费问题产生纠纷。
业主委员会认为供水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抄表,导致水费计算错误,要求供水公司退还多收的水费。
供水公司则认为其抄表程序合法,水费计算无误,拒绝退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业主委员会遂将供水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供水公司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抄表?2. 水费计算是否准确?3. 供水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多收的水费?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业主委员会提供了以下证据:(1)供水公司抄表记录;(2)业主委员会与供水公司协商的录音资料;(3)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水费审计报告。
供水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供水公司抄表人员的资格证书;(2)供水公司抄表记录的原始凭证;(3)供水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业主委员会认为,供水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抄表,导致水费计算错误,要求供水公司退还多收的水费。
供水公司则认为,其抄表程序合法,水费计算准确,且已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了相关证据。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公司作为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抄表,确保水费计算准确。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并向用户出具水费结算单。
本案中,供水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照规定进行抄表,且水费计算存在明显错误。
因此,法院判决供水公司退还业主委员会多收的水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供水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水费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供水企业应依法进行抄表本案中,供水公司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抄表,导致水费计算错误。
这表明供水企业在抄表环节存在疏忽,未能履行法定义务。
供水企业作为供水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进行抄表,确保水费计算的准确性。
2. 水费计算应准确无误水费是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费用,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水事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园区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一些工业园区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环境保护,导致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本案例以某工业园区水污染事件为背景,通过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旨在揭示水事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事件概述某工业园区成立于2005年,占地面积约5000亩,入驻企业100多家,涉及化工、纺织、食品等多个行业。
自成立以来,园区经济发展迅速,但水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2018年5月,该工业园区发生一起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
三、事件原因分析1. 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污水处理,直接将废水排放至园区内河流。
2. 监管不到位。
园区环保部门监管力度不足,对企业违法行为监管不严,导致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3. 水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
园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企业生产废水排放需求。
四、事件处理过程1. 立案调查。
事件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2. 依法查处。
调查组对企业违法排放废水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
3. 限期整改。
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整改水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 生态修复。
对受污染的河流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水生态环境。
5. 舆情引导。
加强舆情引导,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事件处理公平、公正、公开。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水污染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责任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河道管理的基本原则、河道保护与治理、河道开发利用等。
六、案例启示1. 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一艘载有货物的货轮甲和一艘渔船乙。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决定寻求海事调解机构的帮助。
二、案件概述1. 事故经过:甲船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疏忽未能及时发现乙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造成乙船船体损坏,部分渔网丢失,甲船船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2. 损失情况:乙船损失包括渔网、渔具、渔获物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甲船损失包括船体维修费用、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 责任认定:甲船和乙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甲船认为乙船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乙船则认为甲船船员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三、调解过程1. 调解机构介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向当地海事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相关航行资料,并对双方船员进行了询问。
3. 责任认定: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乙船虽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但未违反航行规定,过错较小。
4. 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甲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乙船人民币10万元;乙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甲船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问题分析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船速适宜;(二)保持船位适宜;(三)保持瞭望;(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
本案中,甲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过错。
2.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责任比例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甲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较高。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供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供水行业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正常运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水资源管理的日益严格,供水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供水纠纷的法律分析,探讨供水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先生因家中自来水水质问题,多次与供水公司B公司发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生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将B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自来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 供水公司是否尽到了水质保障义务?3.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自来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 水质感官指标:颜色、气味、味道等;2. 水质理化指标:pH值、溶解氧、氨氮、总硬度等;3. 水质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本案中,张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自来水水质在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方面均未达到国家标准。
因此,可以认定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供水公司是否尽到了水质保障义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公布检测结果。
本案中,供水公司B公司虽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但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检测结果,也未及时向用户通报水质状况。
因此,供水公司B公司未完全尽到水质保障义务。
(三)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先生因自来水水质问题,导致家中电器设备损坏,有权要求供水公司B公司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公司B公司未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也未尽到水质保障义务,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判决供水公司B公司赔偿张先生因水质问题造成的损失。
渭河干流陕甘省际水事纠纷调处案例解析
3案例解析通关河村在省际界河河道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未经论证和水行政部门审查许可亦未与相关方充分协商违反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工程建设侵占天然河道人为改变河水流向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直接威胁南岸310国道和吴寨村河滩耕地安全引发省际水事纠纷
3 5卷第 7期
2 0 1 3年 7月
人
民
n a t i o l l l n e c h a n i s m b e t we e n b o t h s i d e s . I mp r o p e r d i s p o s a l wi l l ma k e s e r i o u s c o n s e q u e n c e s e a s i l y . T a k i n g t h e wa t e r d i s p u t e o c c u r r e d i n t h e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我国某沿海地区发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甲船和乙船。
甲船属于我国某航运公司,乙船属于某外国船运公司。
事故发生时,甲船正从我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某港口,乙船正从外国某港口驶往我国某港口。
由于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与正在航行中的乙船发生碰撞,导致乙船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船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2. 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调解过程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存在争议,为避免诉讼程序复杂化,决定先行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
1. 甲船承认事故发生时存在过失,但认为乙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故要求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2. 乙船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并要求甲船全额赔偿损失。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存在明显过失。
2. 乙船在航行过程中也未能及时发现甲船,存在一定责任。
3. 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船舶修理费、货物损失、停航损失等。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建议双方当事人按照以下方案进行调解:1. 甲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乙船部分损失。
2. 乙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甲船部分损失。
四、调解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 甲船赔偿乙船船舶修理费50万元。
2. 甲船赔偿乙船货物损失30万元。
3. 甲船赔偿乙船停航损失20万元。
4.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达成一致,甲船承担主要责任,乙船承担次要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碰撞事故调解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法律问题:1. 船舶碰撞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过失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水事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地水资源保护纠纷案为例,分析水事法律在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探讨水事法律在解决水资源纠纷中的实际应用,为我国水资源保护提供借鉴。
一、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我国水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在水资源保护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某地水资源保护纠纷案为例,分析水事法律在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为我国水资源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地地处我国南方,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水资源丰富。
然而,由于当地政府和企业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水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某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取水设施,大量抽取地下水,导致周边地区地下水水位下降,农田干涸,居民饮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当地居民对此反响强烈,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水事法律在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1)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为水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原则、措施和责任,为水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监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水资源进行行政监管,对违法取水、污染水环境等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水资源安全。
(3)水资源保护的司法救济。
当水资源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案例中水事法律的应用(1)某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取水,违反了《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方式和取水量取水。
”(2)某企业大量抽取地下水,导致周边地区地下水水位下降,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取用地下水。
”(3)当地居民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依法对某企业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给排水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住宅小区,由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小区内的给排水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
改造工程由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承包,某市某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负责提供给水,某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负责处理污水。
在改造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导致小区给排水系统发生严重事故,造成大量业主财产损失和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二、事故经过1. 事故发生2020年4月,施工单位在进行给排水系统改造时,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将一根直径为200毫米的污水管道错装为直径为150毫米的污水管道,导致污水管道过载,管道破裂,大量污水涌入小区内。
2. 事故影响事故发生后,大量污水涌入小区内,导致小区内道路、绿化带、地下室等设施被严重破坏,部分业主的房屋被污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同时,事故还导致小区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居民家中停水、停电,生活用品被污水浸泡,居民生活陷入困境。
三、法律分析1. 施工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因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污水管道破裂,造成小区给排水事故,给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
因此,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供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供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供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事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造成的,与供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公司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水利法律专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县地处我国南方,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水资源丰富。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地水利工程需求日益增长。
某县水利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县内多个乡镇建设了水库、堤坝、灌区等水利工程,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由于水利工程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加之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水利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县某乡镇村民李某与管理局发生纠纷。
李某所在村位于管理局管辖的一座水库下游,水库建成以来,李某认为水库蓄水导致其承包的土地出现渗漏、土壤盐碱化等问题,影响了农作物产量。
李某多次向管理局反映情况,但管理局认为水库运行正常,未对李某的土地造成明显影响。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将管理局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水库蓄水是否导致李某承包土地受损?2. 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水库蓄水是否导致李某承包土地受损,以及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 关于水库蓄水是否导致李某承包土地受损,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库等水利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应确保下游地区的农业生产和生活不受影响。
经鉴定,李某承包土地的确存在渗漏、土壤盐碱化等问题,且与水库蓄水存在一定关联。
2. 关于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管理局在建设水库时,已对下游地区的农业生产和生活进行了调查评估,并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管理局对水库运行情况的监测不够及时,导致李某承包土地受损。
因此,管理局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管理局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管理局加强水库运行监测,确保下游地区农业生产和生活不受影响。
六、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水利法律纠纷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争议焦点明确,涉及水利法律、水行政法律等多个领域。
2. 案件涉及面广,涉及当地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多个方面。
水事纠纷案例
湖北鹤峰县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湖北省鹤峰县水利局多次口头、书面通知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速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该电站业主既不前来办理取水许可证,也不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为了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利局经研究决定对肖家台电站由水政股报案,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查处。
【案件查处】2004年8月31日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9月1日水政监察大队的3位执法人员在副局长张宏辉的带领下前往肖家台一级电站实地调查了解。
肖家台一级电站位于鹤峰县容美镇老村管理区,建于上个世纪70年代,原属于坪溪大公社,后划为老村管理区。
该电站由原水电局扶持,公社贷款,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一、二组村民投工修建发电自供,取名迎春电站,装机12千瓦。
1977年至1978年扩建,1981年投产运行,运行到1992年,每年给乡政府交管理费800元。
后到2001年因多种原因未发电运行,也无人管理。
2002年,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二组村民黄柏成和新庄村民杜修华与容美镇政府达成协议,承包肖家台一级电站30年,每年交管理费1000元。
租用渠道、大坝、机房、管道、变压器,产权为容美镇水管站管理。
黄柏成与杜修华共同投资约20万元,用于购买发电机、水轮机等及整修渠道、机房,装机125千瓦。
命名肖家台柏华电站,后更名肖家台一级电站。
2003年7月25日水利局对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下达鹤水取水字[2003]22号《鹤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由老村管理区书记谭贤成带回老村转交黄柏成本人,同时容美镇水管站站长李昌骨又打电话通知其本人,但黄柏成迟迟未来办理取水许可证。
2004年9月9日水政监察大队通知黄柏成、杜修华就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进行询问调查时,二位业主充分认识到错误,表示马上办理取水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缴纳运行期间水资源费。
幼儿园喝水时出现孩子把水撒到同伴身上,引起的案例分析
幼儿园喝水时出现孩子把水撒到同伴身上,引起的案例分析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地方,但也会发生一些小孩子不小心的状况。
其中,有些小孩子在喝水时可能会不小心把水撒到同伴身上,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分析具体的案例,探讨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案例描述:某幼儿园的小班级中,有一名小女孩喝水时不小心把水撒到了旁边的小男孩身上,小男孩因此哭闹不止,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老师。
老师了解情况后,安抚了小男孩的情绪,并要求小女孩向小男孩道歉。
然而,小女孩并不理解自己的错误,反而把责任推给了小男孩,认为是小男孩站在她旁边挡住了她的视线,才会不小心把水撒到小男孩身上。
分析与解决:1. 分析原因在这一案例中,小女孩的行为引起了小男孩的不适和不满,但小女孩并不理解自己的错误,反而推卸责任。
这一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小女孩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责任心和感知能力,需要家长和老师的引导和帮助。
2.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幼儿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幼儿园可以制定一份行为准则,明确幼儿应该如何行为、如何与他人相处。
同时,幼儿园可以通过游戏和故事等方式,向幼儿灌输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引导幼儿形成责任心和感知能力。
(2)加强监督和指导在幼儿园中,老师应该对幼儿的行为进行及时监督和指导,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当幼儿出现不当行为时,老师应该及时指出其错误,帮助幼儿改正,避免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
(3)引导解决纠纷当出现小孩子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老师应该及时介入,引导幼儿解决问题。
在本案例中,老师要求小女孩向小男孩道歉,但小女孩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推卸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可以引导幼儿沟通,帮助小女孩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小男孩道歉。
同时,老师还可以向小男孩解释情况,帮助他理解小女孩的行为,并尝试化解矛盾和不满。
(4)加强家园联系幼儿的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支持和引导,因此,幼儿园应该加强家园联系,与家长沟通幼儿的情况和表现,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帮助幼儿建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法律饮水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因饮用水质量问题与供水公司发生纠纷。
张先生居住在该市某小区,自入住以来,一直使用该小区供水公司的自来水。
然而,近期张先生发现家中自来水水质存在问题,颜色呈黄色,异味明显,怀疑是供水公司的水质问题。
经检测,水质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
张先生多次与供水公司协商解决,但供水公司一直未给予合理答复。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仍无法解决问题。
于是,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1. 供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三、案件分析1. 供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供水公司作为供水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质。
在本案中,供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供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张先生在饮用供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后,身体出现不适,造成了财产损失。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供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张先生的损失及供水公司的过错程度确定。
供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饮水纠纷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法律饮水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问题日益凸显。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在众多水资源纠纷中,饮水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典型的饮水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借鉴。
(一)纠纷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某镇村民张某发现自家饮用水中存在异味,怀疑水源受到污染。
经过调查,张某发现镇上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可能导致了饮水污染。
于是,张某带领村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对化工厂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因饮水污染造成的损失。
(二)纠纷焦点1. 化工厂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责任?2. 村民是否可以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3. 环保部门在处理该纠纷中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二、案例分析(一)化工厂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可能导致了村民饮水污染,因此,化工厂可能构成环境污染责任。
1. 化工厂排放的废水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化工厂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导致废水排放对村民饮水造成污染。
3. 村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与饮水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村民是否可以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村民因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导致饮水污染,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村民有权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1. 村民遭受了财产损失,包括因饮水污染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生活费用增加等。
2. 村民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与饮水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环保部门已对化工厂进行了处罚,但村民的损失并未得到弥补。
(三)环保部门在处理该纠纷中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水事纠纷案例教材
湖北鹤峰县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湖北省鹤峰县水利局多次口头、书面通知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速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该电站业主既不前来办理取水许可证,也不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为了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利局经研究决定对肖家台电站由水政股报案,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查处。
【案件查处】2004年8月31日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 9月1日水政监察大队的3位执法人员在副局长张宏辉的带领下前往肖家台一级电站实地调查了解。
肖家台一级电站位于鹤峰县容美镇老村管理区,建于上个世纪70年代,原属于坪溪大公社,后划为老村管理区。
该电站由原水电局扶持,公社贷款,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一、二组村民投工修建发电自供,取名迎春电站,装机12千瓦。
1977年至1978年扩建,1981年投产运行,运行到1992年,每年给乡政府交管理费800元。
后到2001年因多种原因未发电运行,也无人管理。
2002年,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二组村民黄柏成和新庄村民杜修华与容美镇政府达成协议,承包肖家台一级电站30年,每年交管理费1000元。
租用渠道、大坝、机房、管道、变压器,产权为容美镇水管站管理。
黄柏成与杜修华共同投资约20万元,用于购买发电机、水轮机等及整修渠道、机房,装机125千瓦。
命名肖家台柏华电站,后更名肖家台一级电站。
2003年7月25日水利局对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下达鹤水取水字[2003]22号《鹤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由老村管理区书记谭贤成带回老村转交黄柏成本人,同时容美镇水管站站长李昌骨又打电话通知其本人,但黄柏成迟迟未来办理取水许可证。
2004年9月9日水政监察大队通知黄柏成、杜修华就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进行询问调查时,二位业主充分认识到错误,表示马上办理取水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缴纳运行期间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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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鹤峰县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湖北省鹤峰县水利局多次口头、书面通知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速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该电站业主既不前来办理取水许可证,也不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为了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利局经研究决定对肖家台电站由水政股报案,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查处。
【案件查处】2004年8月31日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 9月1日水政监察大队的3位执法人员在副局长张宏辉的带领下前往肖家台一级电站实地调查了解。
肖家台一级电站位于鹤峰县容美镇老村管理区,建于上个世纪70年代,原属于坪溪大公社,后划为老村管理区。
该电站由原水电局扶持,公社贷款,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一、二组村民投工修建发电自供,取名迎春电站,装机12千瓦。
1977年至1978年扩建,1981年投产运行,运行到1992年,每年给乡政府交管理费800元。
后到2001年因多种原因未发电运行,也无人管理。
2002年,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二组村民黄柏成和新庄村民杜修华与容美镇政府达成协议,承包肖家台一级电站30年,每年交管理费1000元。
租用渠道、大坝、机房、管道、变压器,产权为容美镇水管站管理。
黄柏成与杜修华共同投资约20万元,用于购买发电机、水轮机等及整修渠道、机房,装机125千瓦。
命名肖家台柏华电站,后更名肖家台一级电站。
2003年7月25日水利局对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下达鹤水取水字[2003]22号《鹤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由老村管理区书记谭贤成带回老村转交黄柏成本人,同时容美镇水管站站长李昌骨又打电话通知其本人,但黄柏成迟迟未来办理取水许可证。
2004年9月9日水政监察大队通知黄柏成、杜修华就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进行询问调查时,二位业主充分认识到错误,表示马上办理取水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缴纳运行期间水资源费。
鉴于其积极表现,水利局决定不予追究其行政处罚。
2004年9月13日,杜修华、黄柏成缴纳肖家台一级电站所欠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在办理中。
【案件评析】通过此案的调查处理,我们全体办案人员深受教育,感受较深。
第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杜修华、黄柏成未经水利部门同意擅自改造肖家台一级电站,发电二年多既不办理取水许可证,也不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严重地影响了水资源的管理和规费征收。
第二:处理程序恰当。
从立案、调查取证到案件分析,以及将杜修华、黄柏成通知到水政监察大队宣布我们的处理决定,到杜、黄承认错误要求宽大处理,并当场交齐了2003年的水资源费。
整个过程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
第三、重在教育,区别对待。
本案从开始我们就下了决心,一定要按照新水法处理到位。
立案之前,全体水政监察人员认真地学了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最终要走法律程序、如何打官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我们一道讨论,局领导也相当重视,8月28日下午局长文军同志亲自参加讨论,并要求大家畅所欲言打有把握之仗。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他们态度好、及时缴纳了2003年的水资源费、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加之黄柏成读高中的女儿出车祸,伤势较重,他们诚恳地要求不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局领导研究同意不给予罚款,我们认为处理是恰当的,体现了重在教育,区别对待、实事求是的精神,通过执法教育了肖家台电站的业主,对全县私营企业电站老板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四、通过此案的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受到了锻炼。
肖家台电站一年的水资源费不足2000元,去一倘要几天时间,加之交通不方便,路途谣远、山高坡陡、花大精力值不值?大家认为:值!要肯定的有两个方面:1、谁违备了水法、不依法行为,我们不能手软,路途在远、在险、人在苦、在累执法一定要到位。
2、水资源费不管有多少,都要征收到位,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流、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酒后驾车掉入淤区致死责任在谁?2005-08-19 07:10:07案例提供:中国水利报通讯员薛东林张丕玉张柱连案评专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胡昌明中国政法大学王麟案情:酒后驾车掉入淤区引起25万元赔偿官司2004年12月11日早上,在寒气笼罩的兰考黄河标准化堤防151标段临河淤区内,一辆黑色皇冠牌轿车浮在水面,经公安人员打捞后,发现车内有一名20多岁的年轻人,已溺水死亡。
车是怎样掉到淤区的?死者又是谁?经现场勘察和其亲属辨认,死者刘某,男,24岁,生前是兰考黄河152标段联合施工人员。
经检验得知,死者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属酒后开车。
刘某死了,但因他的死亡而带来的一场官司却刚刚开始。
刘某死后半个月,其家属将施工单位――兰考黄河河务局告上法庭。
其理由是:施工标段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直接导致了刘某的死亡。
死者家属要求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兰考黄河河务局负责民事赔偿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5万余元。
河务局依法答辩意外事故不应担责兰考黄河河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针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于2005年2月份书写了答辩状。
3月1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兰考河务局律师黄显超、代理人朱家军针对对方提出的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作了无责辩论:其一,就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无警示标志问题,当庭出示了照片,证明死者出事地点安全警示标志完好。
其二,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并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设置路况警示性标志。
其三,当庭提供了刘全事前喝酒情况的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词。
其四,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释,说明黄河两岸大堤以内属黄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其五,死者出事前已在相邻152标段参与施工7个多月,对现场地形路况十分熟悉,对施工安全规定也非常清楚,并负有安全施工责任等。
综上所述,死者酒后违章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属意外事故,兰考河务局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诉讼、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最后法庭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考河务局代理人当场答复“不同意”。
法庭宣布休庭等候判决。
目前,双方都在关注法庭的判决结果。
案评:观点一黄河大堤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能适用特殊归责原则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法条的适用问题,本案应当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还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前者采用过错原则,后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则的不同很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条款,法律一般会优先适用。
因此如果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条件,则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
民法理论认为,适用该条条文的前提条件有两个:其一是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其二,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
本案中,施工人从事了挖坑作业,可以满足第二个条件。
而在第一个条件中法律认为只有在对社会公众开放,出入人员不特定的地段,才使得施工更具危险性,因此须对施工人课以更重的责任。
而本案中施工工地是在黄河大堤上,而黄河大堤不属于“公共场所”。
因为法律规定“黄河堤顶不作为公路使用”,水利部《关于对黄河主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黄河河道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损害的义务。
观点二侵权人理论认为:侵权人在证明无过错时可免责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施工人是否能够免责?侵权理论认为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之下,侵权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能免责,也就是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施工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和措施足以使任何人引起注意,就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示标志,并指派专职施工安全员,如果其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些事实,并且能够证明这些设置的标志和采取的措施足以保障他人安全,施工单位就不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观点三受害人酒后驾车过错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受害人的过错不能够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
在被告抗辩时提出刘某事前喝醉酒的理由,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应否承担责任与刘某喝酒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施工单位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仍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施工人可以免责。
但是这种法律上的过错与道德上的是非并不一致,刘某的过错不在于其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只是应当受到行政法律的处罚。
刘某酒后驾车跌入淤区河务局依法填鱼塘渔场损失谁来补偿2005-03-17 10:10:26案例提供:本报通讯员吴建华案评专家: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法制处岳恒胡昌明杨洁梅案情河南省长垣县有一个渔场(以下简称长垣渔场),位于太行堤临河一侧,长垣渔场的部分鱼塘是长垣县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长垣河务局)修复大堤遗留下的废坑经渔场深挖改造形成的,且在太行堤护堤地管理范围内。
长垣渔场深挖改造废坑进行养鱼的经营活动未经长垣河务局批准,违反了《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23条、第36条和《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长垣河务局为此下达了行政决定书,责令长垣渔场限期拆除回填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鱼塘。
长垣渔场不服该行政决定,向长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长垣县人民政府以省政府已经明确规定太行堤堤防护堤地为30米,长垣渔场的部分鱼塘位于护堤地内,违反《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维持长垣河务局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
长垣渔场不服复议决定,认为渔场土地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得到县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长垣渔场对鱼塘享有合法权益,长垣河务局的行为侵犯了长垣渔场的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垣县人民法院认为长垣河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长垣渔场请求的补偿事项不是长垣河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负补偿责任。
据此,长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长垣河务局行政决定,驳回长垣渔场请求长垣河务局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