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民事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乙区居民李某(男,45岁)与丙市丁区居民王某(女,38岁)于2010年相识,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甲市乙区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2015年,李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开始分居。
2017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2. 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三、案件事实1. 李某与王某结婚时,双方均承诺婚后共同经营家庭,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但在婚后,李某忙于工作,疏于照顾家庭,导致王某感到身心疲惫。
2.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过一次婚外情,王某发现后,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3. 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包括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
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
4. 李某主张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案例分析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家庭责任分配不均等因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过婚外情,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综合分析,法院应认定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关系案例案例二:张三驾驶摩托车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张三因侵权行为导致李四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权关系案例案例三: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
王某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分析: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物权关系,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有权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四、知识产权关系案例案例四: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但在软件上线前,被另一家公司抄袭。
科技公司要求抄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科技公司与抄袭公司之间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抄袭公司侵犯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债权关系案例案例五: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
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
张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分析: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关系,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法律关系案例案例六:陈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在工作期间,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陈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七、继承关系案例案例七:王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存款。
王某的妻子和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但王某的妻子要求分割遗产。
分析:王某的妻子和儿子之间形成了继承关系,王某的妻子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分析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3.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
4.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即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法律分析1. 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案例分析法律民事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1. 2010年,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住宅,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同年,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业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3. 2011年,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4. 2012年,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在一个月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5. 2013年,业委会成立,业主当选为业委会委员。
6. 2014年,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遂向业委会反映。
7. 2015年,业委会与开发商就配套设施建设问题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8. 2016年,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要求业委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开发商在业主支付首付款后,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2. 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问题,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依法向业委会反映,业委会有义务对此进行调查和处理。
因此,法院判决业委会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开发某住宅小区,并于2013年全部竣工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200户,其中张先生于2011年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张先生在收房时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达到了10%。
经过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先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分析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10%的差异,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规定。
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开发商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
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此,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违约。
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位于乙家西侧。
2010年,甲家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8年,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甲家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2.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3. 2018年,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相邻关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 相邻权纠纷的认定本案中,甲家加盖房屋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乙家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甲家应当承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的义务。
2. 拆除加盖部分的必要性甲家加盖房屋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严重影响乙家的居住质量。
拆除加盖部分是恢复乙家采光的原状,符合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家加盖房屋侵犯了乙家的相邻权,依法应当承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甲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体现了相邻权纠纷的解决原则。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本案强调了相邻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当相邻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3. 本案警示了不动产权利人应依法行使权利。
在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相邻关系,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法律民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市某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建设某居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
小区建成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
随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管理过程中,业委会与开发商之间因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简介1. 争议焦点(1)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开发商在建设小区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带、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导致业主出行不便。
(2)公共收益分配:开发商将小区内部分场地出租给他人,取得租金收入,但未与业委会协商分配方案,也未将租金收入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
2. 争议过程(1)业委会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并协商分配公共收益。
(2)开发商以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已完成、公共收益已归开发商所有为由拒绝整改和分配。
(3)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并分配公共收益。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建设小区过程中,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保障业主的出行便利。
故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划要求完善小区配套设施。
2. 法院认为,公共收益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在取得租金收入后,应与业委会协商分配方案,并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
故判决开发商将租金收入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并按比例向业主分配。
四、评析1. 案例意义本案涉及物权纠纷,体现了我国物权法在保障业主权益方面的作用。
通过法院判决,既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和谐关系。
2. 案例启示(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小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委会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小区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共同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问题。
3. 案例分析(1)关于配套设施建设: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导致业主出行不便。
近期民事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居住在乙楼上。
2018年,甲将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甲雇佣的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砸破,导致乙家地板浸泡受损。
甲得知后,与乙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与乙系邻居,甲居住在乙楼上。
2. 2018年,甲将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甲雇佣的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砸破。
3. 水管破裂后,乙家地板浸泡受损,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万元。
4. 甲得知后,与乙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5. 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承担乙家地板受损的经济损失?2. 若甲应承担损失,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甲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将水管砸破,导致乙家地板受损,甲作为房屋所有人和装修行为实施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法院根据乙家地板受损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装修标准,确定甲应赔偿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3. 法院判决甲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导致乙家地板受损,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本案中,甲作为房屋所有人和装修行为实施人,对装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甲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水管破裂,给乙造成经济损失,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乙家地板受损的实际情况、当地装修标准等因素,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公正。
4. 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相邻关系的维护,避免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
同时,房屋所有人和装修行为实施人应尽到管理责任,确保装修过程中的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法律热点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房屋全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3.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责任及期限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王某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 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责任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责任应由王某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王某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构成违约。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身边民事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房屋位于乙家房屋的南侧。
近年来,由于城市扩张,乙家房屋南侧的土地被征收,乙家因此获得了一笔补偿款。
在征收过程中,甲乙两家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乙家认为,其房屋南侧的土地属于其私有财产,因此征收补偿款应全部归其所有。
甲家则认为,房屋南侧的土地虽然属于乙家所有,但在两家房屋之间形成了一条公共通道,该通道属于两家共有,因此征收补偿款应按比例分配。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1)物权法: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甲乙两家对公共通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甲乙两家对公共通道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需要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2)合同法:本案中,甲乙两家可能存在合同关系。
例如,两家可能签订了一份关于公共通道使用权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存在合同关系,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3)侵权责任法:本案中,如果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等。
如果甲乙两家中的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分析(1)物权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乙两家对公共通道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应归属于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
首先,甲乙两家均未对公共通道进行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不能以实际占有为依据确定所有权。
其次,从历史渊源来看,甲乙两家房屋南侧的公共通道是两家共同使用的,双方均有权使用该通道。
因此,从历史渊源角度分析,公共通道应属于两家共有。
综上所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公共通道应属于甲乙两家共有。
法律文书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建筑材料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王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5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房屋的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4月,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0万元。
然而,由于王某的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王某无法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2. 王某是否应当支付李某违约金?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因此,王某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李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王某应当支付李某违约金。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法律适用案例民事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甲某向乙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某未按时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某无法入住。
甲某多次与乙某协商,要求乙某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某拒不承认违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是否构成违约?2. 如乙某构成违约,甲某应如何主张权利?3. 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适用分析1. 乙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甲某应如何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乙某的违约行为,甲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乙某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房屋并修复房屋质量问题;(2)要求乙某承担违约金;(3)要求乙某赔偿损失。
3. 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于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关系,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物权保护问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乙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甲某遭受损失时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法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押金人民币20,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王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房屋空置。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应否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 王某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认为其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安排开庭审理。
4. 开庭审理中,李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5. 王某对李某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
6.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某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及理由1. 判决结果(1)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剩余租金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王某退还原告李某押金人民币20,000元。
(3)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2. 判决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被告王某在租赁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法律讲堂民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引发诉讼。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将房屋扩建至原告的宅基地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则辩称,其扩建房屋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的,且在施工过程中已与原告协商一致。
现双方就房屋扩建部分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关于房屋扩建部分的权属问题。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争议点:1. 被告李某扩建房屋是否超出合法范围?2. 原告王某是否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3. 房屋扩建部分的权属应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被告李某扩建房屋是否超出合法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将房屋扩建至原告王某的宅基地上,是否构成侵占土地?首先,原告王某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李某未经原告王某同意,擅自扩建房屋,已侵犯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行为超出了其合法范围,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因此,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行为构成侵占土地。
2. 原告王某是否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关于原告王某是否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两点:(1)被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与原告王某进行了充分沟通?(2)原告王某是否在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过程中提出异议?如果被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与原告王某进行了充分沟通,且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则可以认定原告王某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
反之,如果被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与原告王某进行充分沟通,或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过程中提出异议,则不能认定原告王某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
3. 房屋扩建部分的权属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真实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三(以下简称买方)与李四(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买方。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买方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6月,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买方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人,且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经调查,该房屋于2018年10月被卖方用于向银行贷款,但未告知买方。
买方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卖方则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争议焦点1. 卖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卖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卖方未将房屋抵押情况告知买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2.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虽然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在本案中,卖方的欺诈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卖方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评估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民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张)和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
合同签订后,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安全?2. 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3. 双方是否可以协商解决纠纷,若不能,应如何处理?三、案件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根据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邻居证言等,可以初步判断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屋的墙体、地面、天花板等部位存在裂缝,部分管道漏水,存在安全隐患。
邻居证言也证实了上述情况。
因此,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三)纠纷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包括协商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2. 诉讼解决:若协商不成,李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赔偿房屋质量损失等。
四、案件处理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处理如下:1. 张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a.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b. 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消除安全隐患;c. 赔偿李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李某某应配合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监督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
3. 若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启示1.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仔细了解房屋质量、权属等情况,避免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纠纷。
法律讲堂民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民事案件分析是法律讲堂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有助于提高法律人的专业素养,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民事案件为例,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因邻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被告在建造房屋时,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建造至原告的宅基地上,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
被告辩称,其建造房屋时已经与原告协商一致,且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未侵犯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
四、案件分析1.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其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本案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1)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建造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在建造房屋时应当尊重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建造至原告的宅基地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2)被告建造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宅基地,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建造至原告的宅基地上,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拆除其在原告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关于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5000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漏水、墙面开裂等问题,经与张某协商,张某承诺在一个月内进行维修。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张某仍未对房屋进行维修。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押金。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张某是否应退还押金?三、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对房屋进行维修,构成违约。
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且在李某多次催促后仍未履行,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张某是否应退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涉及领域广泛。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法律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价值。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关系,甲居住在乙的楼下。
近年来,乙在其家中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甲的正常生活。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乙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停止噪音污染,并赔偿因其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噪音污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于噪音污染。
(二)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本案中,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乙停止噪音污染,并赔偿甲因其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甲的损失情况及乙的过错程度进行判定。
四、案例启示(一)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本案中,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乙承担了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法律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价值本案的判决,使甲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有助于维护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
这体现了法律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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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简述: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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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比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问题的调解,公安部门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所做的调解。
有关单位和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调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
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
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
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全额承担原告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二、被告俞某补付原告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共计18400元;三、被告俞某承担原告1997年至2008年11月间的教育费、医疗费18517元、购自行车费400元,共计18917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
2005年,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已增加至150元,并已履行2008年12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张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有小城镇社保金607元。
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娘开办的电脑绣花工场工作。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本案中,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即被告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
此时我们依据(1997)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与夏某离婚,法院已经对各自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以物价上涨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可知婚姻法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但注意,当我们考查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时,还涉及到超出多少的问题。
超出多少显然与支付抚养费用双方的经济条件有关。
考查双方的经济情况,我们知道原告母亲夏某自1999年起被确诊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根本无能力抚养原告。
原告的外祖父母在这十年间承担着双重的抚养照顾义务,现原告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收入不多,被告理应对原告尽更多地一份责任和爱心。
但同时考虑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
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对其未免过于苛责,法院判处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笔者认为是适当的。
相关法律知识
哪些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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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为什么关进看守所?
民事纠纷
2、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之前已经提到,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提出需要被告补齐2008年12月之前每月800的抚养费,显然是对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反悔,在协议是自愿、不显失公平情况下签订的,我们就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抚养费达成了一致,此时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我们也看到,本案法官作出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首先看是否有协议,再看法院的判决是如何规定的。
父母双方应按此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在物价水平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协议抚养费的支付,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