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种子案案例分析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的案例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的案例第一部分国家权力运行知识要点: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3、法院的宪法地位案例1:洛阳种子案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
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
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
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
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
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
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
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家庭教育案例分析分析
了工厂,去给孩子做陪读,并转移孩子的兴趣中心,使孩子从网瘾中摆脱出来。
这个案例说明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能集中而有力地影响孩子的成长,是青少年性格、人格哺育、发展的第一场所。家庭环境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渗透作用,它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影响着孩子,青少年最初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生活技能、道德规范和行为习惯等都是从家庭中获得的。青少年个性发展与父母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关系很大,然而不少家庭缺乏应有的教育子女的意识和知识,缺少科学的教育子女的方法。有些家庭成员间公开充满敌对情绪,父母间无住手地争执,父母和子女间互不关心,使孩子没有快乐,享受不到温馨,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健康。近几年来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例例血淋淋、残酷的案件给人们的教训极其深刻——家庭教育极其重要,家庭对青少年心理、生理健康、人格健全的影响更为直接、明显。所以,科学的、民主的、现代的家庭教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这就要求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要真正扮演好启蒙老师的角色。
当贾容韬第一次问儿子心情好不好时,贾毅大吃一惊:最近我没有和别人打架呀,也没有考试呀!他小心翼翼地看着父亲说:“有啥事?直说吧!”
贾容韬被儿子噎得喘无非气,讪讪地说:“以前我不知道儿子不是猪,不对,我是说养儿子不是养猪,不能喂饱就万事大吉,还要关心儿子的喜怒哀乐。以后我要像歌词里说的那样,快乐着你的快乐,幸福着你的幸福。”贾毅沉默了一会儿,红着眼睛说:“老爸,谢谢你明白儿子不是猪。比起衣食,我真的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指望遇事可以和老爸商议,烦恼了可以向老爸诉说。”
第十八章:法律渊源
六、判例作为法源
判例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法源或权威性法源。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有很大的关系。制定法在我国法制史上一直占据 最重要地位,虽然在历史长河中,官方公布的判 例曾经成为过正式法律形式,即中国法制史中经 常讲到的律、令、格、例。 但我们始终没有出现 较为完善的判例法技术。
但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说” 也很难说清:为 什么有的法律形式被称为法律渊源,而有的法律 形式就不是法律渊源?比如,我们常把制定法、 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形式划分称为法律 渊源,而为什么不把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与 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形式划分称为法律 渊源呢?
法律渊源的主调是指到哪里发现法律;法律形式 解决了发现法律的“场所”、确定了发现法律的 领域或大致思维走向;法律发现方法则排列了法 官寻找针对个案的法律顺序或路径。法律形式虽 然多种多样,但只有和法律发现联系起来才构成 法官法源、才有了法律方法论上的意义。
在司法中直接使用公序良俗的原则作为法 源是个复杂的问题。 二奶遗赠案
三、公共政策
之所以把公共政策当成补充性法律渊源,主要是 因为法律反映的应当是公意,公共政策与法律的 这一本质相同。
把公共政策作为补充性法律渊源,意味着并非任 何团体或者政党的所有政策都可以作为法源,只 有那些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才可以作为法律渊源。 这就是说,某一项政策是不是公共政策,不是由 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宣布的,而是要经过认真论证 才能得出结论的。
尽管法律规范及其形式分类很多,但只有那些被 法官用来作为判案依据的规范形式,才是法官 “眼中”的法律。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结合起来 可称为法源的表现形式,指的是法官发现法律的 大体领域。
二、法律发现的领域
法律发现的概念是一个描述司法过程的概 念,
宪法案例题
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
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
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
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
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
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
(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
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问题: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答案要点: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
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
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
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
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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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
其一
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同时大大增加全国人
其二
大常委会的工作量。
其三
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 司法透明,无法对下 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 明确的解释和交代。
• 4、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19年7 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5、5月8日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
二、案例分析
问题一 适用《种子法》还是《种子条例》?
四、问题
疑惑
1、在现行体制下, 如何平衡人大的监 督权与司法独立审 判权?
2、我国法官在不 能造法的情况下, 如何去进行最大限 度的释法?
Thank you!
• 2、随着案件被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个原本不起眼的小案子突然升级 为“法官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 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 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 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 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 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 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 位”
尾声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 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 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 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目录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1)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8)宪法上的平等 (12)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16)《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22)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32)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王磊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
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
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
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
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
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河南种子案案例分析
2、分析
其一
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同时大大增加全国人
其二
大常委会的工作量。
其三
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 司法透明,无法对下 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 明确的解释和交代。
• 4、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5、5月8日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
二、案例分析
问题一 适用《种子法》还是《种子条例》?
尾声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 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 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 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河南种子条例》的某 项条文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 而直接适用了《种子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河南种子案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
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
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处罚经营不在审定区域的种子案适用法律分析
处罚经营不在审定区域的种子案适用法律分析一、基本案情:2015年3月中旬某日,江苏省A县农委在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某经营户门市出售中玉9号玉米种。
该玉米种标注的审定情况是:国审玉2004006、豫引玉2005007、冀审玉2004001、鲁审玉2003001;标注的适宜区域是“吉林南部,北京及陕西省延安地区春播,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陕西、山西南部地区夏播。
经查询中玉9号的审定情况是:甘审玉2012004、宁审玉2006003、国审玉2004006、冀审玉2004001号。
国审玉2004006审定结果是:品种名称:费玉3号(中玉9号);审定意见:经审核,该品种符合国家玉米品种审定标准,通过审定,适宜在辽宁北部、吉林中南部、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北京、天津及陕西省延安地区春播,山东夏播,丝黑穗病发生区慎用。
在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要求经营户提供该品种全部的审定意见,无果。
由此认定为江苏不在该品种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内。
二、处理意见分歧:对待销售该案的中玉9号玉米种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罚,主要产生如下几点意见:一是经营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的种子。
理由是:中玉9号是经过国家审定,但审定结论不包括江苏,并且江苏省没有对该品种的审定,在江苏省经营推广,应该认定为: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且未经过该区域省级农业部门同意引种。
但是,《种子法》并未明确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行为。
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种子法第六十四条如何适用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2007﹞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农办政函【2006】8号)的内容理解,这个行为就是经营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的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根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处罚,本条文的处罚内容为:“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金冠种业有限公司、许昌五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金冠种业有限公司、许昌五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15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杰蔡文慧张靖【审理法官】李杰蔡文慧张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省金冠种业有限公司;许昌五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河南省金冠种业有限公司许昌五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河南省金冠种业有限公司许昌五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嘉琨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王晓文、丁茹茹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嘉琨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王晓文、丁茹茹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嘉琨王晓文、丁茹茹【代理律所】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省金冠种业有限公司【被告】许昌五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上诉人金冠种业赔偿被上诉人五谷香公司财产损失161380元是否适当。
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条》所对应的部分签名者,已在一审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是否系其本人签名,上诉人完成可以通过一审庭审调查查明该事实,而且一审已对双方的质证意见进行了分析阐明,核实了《协议》、《收条》、《证明》的真实性,排除了其中未收到补偿款的《收条》。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实际履行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上诉人金冠种业赔偿被上诉人五谷香公司财产损失161380元是否适当。
第三章公务员条件、义务与权利介绍
国家秩序、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
因此,良好的品行对于公务员来说极为重要。
第三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 公务员的条件
2.公务员条件的具体内容 (5)具有政策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国家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要有健康的身体,才能精力充沛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 务。而且,健康的身体也是正常智力的物质基础。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管理高度复杂,对公务员的素 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 力,才能履行公职,完成工作任务。 ( 8)否定性条件 ①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本项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需具备的与职位要求相关的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资格条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国家公务员制度
D国务院总理 D刑事责任 D批评建议权
2.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包括: 3.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不包括: 4.下列行为禁止的是: C辞去领导职务 D辞去公职 C保密 D提出申诉与控告 5.下列属于公务员不可放弃权利的是:
第三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课堂作业】——简答题
[案例问题]:
1. 案例中的宋某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
2. 案例中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
第三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重点掌握】: 1.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2.公务员权利的种类和基本内容;
一. 公务员的条件
1.公务员条件的概念
公务员的条件是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 2.公务员条件的具体内容
国家公务员制度
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 (2)两者的区别 ① 两者强调的内容不同 公务员的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而公务 员纪律是从反面提出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
案例28 种子案
案例28 种子案 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汝阳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代繁玉米种子。
合同约定:汝阳公司给伊川公司提供亲本玉米种子2437.5公斤,伊川公司为汝阳公司代繁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10万公斤。
合同履行期限止2002年10月31日止。
同时,双方约定,汝阳公司接受玉米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购价加代繁费,基地种子收购价的确定按移交种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2.2至2.5倍计算。
但伊川公司未能履约,为赚取更大利润,将所育种子高价卖与了他人。
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不履约为由,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伊川公司合同违约并对汝阳公司做出经济赔偿。
伊川公司同意做出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与汝阳公司发生争议。
汝阳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立法精神,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按市场价格定,伊川公司之所以将代繁的种子转卖他人,也是因为当时市场价格较高。
汝阳公司按市场利润3.4~3.9元1公斤价格计算,扣除其它因素损失为70余万元。
而伊川公司认为,赔偿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管理条理》及省物价局、农业厅据此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政府指导价来确定赔偿数额,因为按此计算,伊川公司只需赔偿2万元左右。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审理后,于2003年5月27日做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理》作为法律价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根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遂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赔偿汝阳公司经济损失59.7万余元。
但伊川公司则提出,《种子法》并没有对种子的销售价格做出任何规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农作物种子经营价格做出的具体规定没有与《种子法》、《价格法》相抵触,法庭不应视之“无效”。
宪法案例题
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
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
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
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
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
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
(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
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问题: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答案要点: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
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
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
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
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宪法案例分析
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
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
”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标准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
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Post By:2009-12-19 13:01:00关于能动司法朱苏力(苏力*)在一篇论文中,我曾经对“能动司法”的提法表示某种程度的保留,但未能展开。
[1]在这里我想继续展开一些有关能动司法的思考。
一.为什么能动司法?自1990年代以来,由于引进了抗辩制,中国司法制度运行通过“放权”,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权完全或部分放给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这一改革本来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但带来司法风格的重大变化。
当法官不再独立搜集证据之际,抗辩制必然导致法官在司法中更多聆听,自然行为上显得消极,并且在听取证据时力求首先保持中立,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比之前更积极也更重要的角色,律师与法官互动导致了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更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
这一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基于利益驱动激发和促进了出庭律师的从业能力;而由于律师的能力提高,也大大推动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由于分工,也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主要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回应了社会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使法律规则问题和程序问题成为司法中的核心关注。
但由于中国社会的现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城乡差别,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些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要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看看抗辩制司法模式的前提假定:双方当事人在能力大致相当的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法庭审理获得有关争议的基本真相,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但这个前提假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无法满足。
第一,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律师;[2]其次,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与实践者的天赋和经验有很大关系,而无论是法学院训练还是统一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均无法保证律师技能的统一和标准化;[3]以及第三,律师的不同能力有不同的市场价格,而不同当事人的支付律师服务的财政能力是不同的,更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自己有道理就能得到更好的、甚至同样能力的律师。
安阳市种子质量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河南农业2024年第5期备案引种的数量快速增加,市场上新品种日益增多,品种名称五花八门,加大了农户选种难度。
安阳市的县区基层监管部门人员少,有的县农业综合执法队甚至只有3名工作人员,还要承担其他农村事务,执法检查任务重,专业素养不足,再加上检查经费缺失,不能满足属地全覆盖监管要求,加大了种子质量监管难度。
(二) 种子质量检测不够全面安阳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以玉米、小麦、花生等种子监督检验为主要工作,检验项目有净度、水分、发芽率、纯度和生活力,但检验范围小,技术不够全面。
监督抽查以小麦、玉米、花生等作物种子为主,没有覆盖棉花、蔬菜、谷子、绿豆等作物种子。
受抽查经费所限,近年纯度项目采用本地田间种植鉴定方式,安阳市种子1 hm 2的种植鉴定由种业管理科牵头,代表性不够。
供技术支撑,加强县级执法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编制,提高种子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2.建立市、县两级种子监管部门的运行机制,做到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建立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种子监管效率。
3.建立社会化种业监督机制及有奖举报与信息公开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探索种子信用档案制度,引导种子企业、商户守法经营。
(二)改进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机制1.因地制宜,科学制订抽查方案。
结合各县(区)实际,制订和细化监督抽查方案,在全市主要以玉米、小麦为抽查作物的基础上,内黄县可以增加花生、西瓜、ZHILIANG ANQUAN质量安全辣椒等作物种子抽查,安阳市龙安区和殷都区西部丘陵旱地和林州市可增加谷子、绿豆等小杂粮种子抽查。
2.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根据本地农时适时安排监督抽查,建立节假日轮休制度,保证假期不间断监督抽查工作,切实做到商户、企业全覆盖,品种全覆盖,按时完成抽查任务。
ZHILIANG ANQUAN质量安全。
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
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背景资料:1、中国法律体系冲刺形成2011年全国两会上,官方高调向世人宣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了配合这一论断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座谈会,“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实际,适应改革改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月21日25日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连续发表四篇评论员文章,阐述法律体系的意义,营造舆论。
这个体系是:自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先后四次修订,截止2011年2月底,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40件,行政法规690件,地方性法规8600件,构成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四个阶段:1996年2月正式提出,2002年11月初步形成,2007年基本形成,2010年已经形成,四个阶段,形成不等于完成。
拍砖:问题:法律是妥协中庸的产物,不适应现实情况。
立法方面实行的是“多条腿走路的办法”,因而造成事实上形成了“摆设立法”“层级矮化”、“部门切割”、“庞杂破碎”、“缺乏体系”、“打架严重”。
宪法授权国务院及地方政府。
立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决、决而不刚,主体繁多。
良法与恶法之争。
2005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审查备案工作程序》希望得到改观:法律界人世直言:对法治有信心、对法律无信仰。
今后需要注意的是:先改革后立法、着眼于新法,运动式清理,精力放在修改完善上下功夫。
目前: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的路还很长,陕西国土厅会议决定形式否定法院生效判决,校园血案,法律血案,拆迁惨案,信访量大。
实务界存在的问题: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口头上讲法,实质上不讲法,而是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但经过历史经验表明,只要实现法律效果,必然同时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
司法卷四051
司法卷四一、简析题案情:1999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黄桃。
合同规定:A公司在 1999年6月前向B公司交付30吨黄桃,每吨价格2000元;B公司则应于1999年5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黄桃后10日内付清。
1999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万元给A公司,1999年6月15日A公司将黄桃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
1999年7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
1999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万元货款,B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
A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
后来因为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
2001年,A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剩余3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
B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问题:1、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2、本案最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被告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进行抗辩,能否成立?3、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4、假设A公司2001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2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A公司要回钱,可以吗?二、分析题2、十一、潘某原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工作人员,平时勤奋好学,2000年上半年还考取了在职研究生,但因读研,收入有所下降,开支却增加,为此,经济有些拮据的潘某决定炒股增加收入。
同年8月,潘某临时代理该企业出纳,他先后将2万元公款挪到自己的股票帐户上,无奈股市低迷,10月2日,他遂将所购股票抛售得款8000元,并从朋友处借得1.2万元,将2万元公款归还。
河南种子案案例分析
事件发酵
• 1、这份经过洛阳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判决书写道:“《种子法》 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 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四、问题
疑惑
1、在现行体制下, 如何平衡人大的监 督权与司法独立审 判权?
2、我国法官在不 能造法的情况下, 如何去进行最大限 度的释法?
Thank you!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尾声?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洛阳中院判决宣告地 方法规自然无效案
• 4、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5、5月8日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
二、案例分析
问题一 适用《种子法》还是《种子条例》?
尾声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 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 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 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河南种子法案例
河南种子法案例河南种子法案是指河南省在农业发展中出台的一项法案,旨在规范和促进种子产业的发展。
该法案于2021年9月正式实施,对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安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背景、法案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对河南种子法案进行分析。
背景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河南省农业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河南省的种子市场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市场秩序混乱、种子质量不一、执法力度不足等。
为了规范种子市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河南省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种子法案。
法案内容河南种子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种子管理制度:法案明确了种子的管理范围、责任主体、种子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制度等。
其中,种子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对种子生产、加工、经营、流通环节进行监管,确保种子的品种纯度、品质稳定和卫生安全。
2.种子标识和追溯:法案规定了种子应当标注的内容和标识要求,包括品种名称、品质等级、生产厂家等信息。
此外,法案还要求建立种子追溯体系,通过采集种子生产、流通等环节的信息,实现种子质量的可追溯。
3.品种保护和推广:法案对品种保护和推广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加强新品种的选育和鉴定,保护品种知识产权,提高品种推广水平,推动优质新品种在河南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4.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法案鼓励农业科技创新,提倡农业科技人员、农民农艺师等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同时,法案还规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加强农业科技研究与生产的衔接。
实施效果自河南种子法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1.种子市场秩序得到规范:通过建立种子管理制度和追溯体系,使得种子市场的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市场上流通的种子品质得到保证,农民购买种子更加放心。
2.保护农民权益:法案规定了对农民种植的新品种进行保护,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民使用高品质的新品种,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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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问题一 适用《种子法》还是《种子条例》?
问题二 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告《种子 条例》自然无效的行为? 问题三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要求洛阳 中院对李慧娟法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否越权?
知识拓展
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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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酵
• 1、这份经过洛阳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判决书写道:“《种子法》 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 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 2、随着案件被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个原本不起眼的小案子突然升级 为“法官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 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 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 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 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 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 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 位”
四、问题
1、在现行体制下, 如何平衡人大的监 督权与司法独立审 判权?
疑惑
2、我国法官在不 能造法的情况下, 如何去进行最大限 度的释法?
Thank you!
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
司法透明,无法对下 位法保护的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 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 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 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 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 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
洛阳中院判决宣告地
方法规自然无效案
主要内容
一、案情介绍 二、案例分析 三、延伸阅读 四、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甲公司 (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乙公司(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 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 偿问题上,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 时,遇到了法律冲突的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 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 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 万元。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河南种子条例》的某 项条文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 而直接适用了《种子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
三、延伸阅读
1、问题:法官面对法律冲突时该如何抉择?
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法院可以选
择的方式:
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 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 其三,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
2、分析
其一 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同时大大增加全国人
其二 大常委会的工作量。
其三
我国法院没有明确得 到关于违宪审查的宪 法授权。
尾声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 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 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 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 4、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5、5月8日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