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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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园林局局长苏霓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1994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绿化条例》),并于2003、2004年进行了2次修正。

原《绿化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影响深远,促使我市园林绿化步入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

绿化建设由“见缝插绿”向规划建绿、拆迁建绿、拆墙透绿发展,综合改造了“两江四岸”、月湖、蛇山、龟山等自然景观,山水园林特色逐渐显现。

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园免费开放、绿化进社区等作为为民办实事、体现绿化事业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从单一重视绿量向建管并重、布局均衡、服务于民转变,绿化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多绿化成果。

在植物配置上更加注重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植物品种更加丰富、空间层次更加完善、季相色彩更加分明;在管理上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市场机制和依靠科技手段,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以来,我市城市绿化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每年建设绿地300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公园30余个、街头游园100余个和城市小森林30个。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从2003年的30.13%、34.92%、8.32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3%、38.19%和9.92平方米。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绿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可用于绿化的土地严重不足,城市绿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1一般规定3.2计算细则3.3特殊规定1总则1.0.1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

2.0.2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1、对绿地的定义。

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绿地”是
指供市民休息休闲活动、吸引鸟兽植物、环保起到解放雾霾清新空气作用、提高城市品位的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植物人工
景观和绿色廊道、城市绿化带等。

2、对绿地的要求。

(1)绿地面积占整个土地面积的比例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
规划》(市出台[1999]第7号)的要求,土地要求的最低绿地面积百分比
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公园、林地和景观带为主;
(2)绿地的功能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的要求,绿地分为景观绿地、水体绿地和植物绿地,景观绿地在
开发区建设中也要考虑硬景观、软景观等;
(3)绿地的分布要求: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在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物设置绿地的要求是,其绿地应当分布
于小区的各区域,并且要求面积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0%。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正文:----------------------------------------------------------------------------------------------------------------------------------------------------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和林业部门是本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20181023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81023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7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 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建筑 物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的开敞的、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构架,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下、坡道下等类似坡屋顶 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坡屋顶标准控制。
8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 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 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顶盖无围护结 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编制背景
一、编制背景
2、新政策,新问题,新要求。 新政策。2015年至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市国土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审批管理 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建筑产业化、机械式停车、超配停车等有关建筑面 积计算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新问题。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商办改“类住宅”、地下停车产权纠纷、化工企业容 积率管控空白等问题,严重挑战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阻碍了城市发展遵循城市规划蓝 图有序推进。 新要求。城市形象和品质的提升对建筑规划方案提出新要求,建筑设计新产品不断涌现,大 量地标性建筑不断创建,城乡规划管理对建筑规划方案功能、布局、形态、尺度、使用、立面、 天际线、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等方面的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为提升城市空间形态、形象和品质 的创意设计提供弹性空间。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关于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行为,现参照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修订版)及2002年建设部发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实际,特拟定以下绿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一、绿化用地比例(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二、用地范围的界定及审核原则(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审核绿地,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

市政代征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

(二)一次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土地证用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分期建设项目可按道路中线或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

(三)对于综合性建筑,按加权平均值测算绿地指标。

(四)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表一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一(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武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1. 如果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在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覆土厚度在米以上不足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覆土厚度不足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2. 如果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
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3.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4. 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等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超过5%的部分,
按照规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武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

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第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节水、节能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的植物品种。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武汉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一览

武汉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一览

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对于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许可依据及条件《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绿化⽤地所占该项⽬总⽤地⾯积的⽐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5平⽅⽶;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8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1平⽅⽶;(⼆)商业中⼼、仓储不低于20%;(三)交通枢纽、⼯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有害⽓体及其他污染的⼯⼚不低于30%,并设⽴宽度50⽶以上的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于50⽶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于40⽶的道路不低于20%。

因特殊情况,⼯程建设项⽬绿化⽤地⾯积达不到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例,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地⾯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实施机关市园林局三、申请材料(⼀)申请表1份---原件;(⼆)该建设项⽬法定代表⼈和经办⼈的个⼈、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三)该建设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地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1份---原件(扫描件);(四)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案设计图(绿化⽤地区域为⽤点表⽰的闭合线,绿地⾯积要有分区计算数据,有地下室的应标明范围和覆⼟厚度。

属住宅项⽬其图中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说明内应含住户数)3份---原件(电⼦稿);(五)建筑核位红线图、建筑红线定位册1份---原件(扫描件);(六)⼯业项⽬需提交环保评估书1份---原件(扫描件)。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一、工程项目报建(一)报建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的层数、高度、跨度、深基坑地下室的层数及深度;5.工业项目核准文件(工业项目)。

(三)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并联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踏勘;(5)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承诺书;(6)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4.其他告知事项(1)市民防办人防工程审查;(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3)市园林局配套绿地审核;(4)市房管局新建房屋白蚁预防;(5)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流程1.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2.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填写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并网上提交。

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4.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确定市区分工;5.按照告知的事项分别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及其他事项,发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通知书》。

(五)办理地点及时限7个中心城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到武汉市城建委报建窗口统一办理。

新城区、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到各新城区、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工业项目为即办)。

二、施工图并联审查完成工程项目报建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后,同步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事项和施工招标事项(工业项目也调整为按此程序运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武政[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武政〔2005〕35号2005年7月1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一、工程项目报建(一)报建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二)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的层数、高度、跨度、深基坑地下室的层数及深度;5.工业项目核准文件(工业项目)。

(三)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并联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踏勘;(5)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承诺书;(6)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4.其他告知事项(1)市民防办人防工程审查;(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3)市园林局配套绿地审核;(4)市房管局新建房屋白蚁预防;(5)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流程1.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2.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填写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并网上提交。

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4.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确定市区分工;5.按照告知的事项分别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及其他事项,发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通知书》。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一、工程项目报建(一)报建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二)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的层数、高度、跨度、深基坑地下室的层数及深度;5.工业项目核准文件(工业项目)。

(三)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并联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踏勘;(5)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承诺书;(6)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4.其他告知事项(1)市民防办人防工程审查;(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3)市园林局配套绿地审核;(4)市房管局新建房屋白蚁预防;(5)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流程1.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2.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填写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并网上提交。

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4.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确定市区分工;5.按照告知的事项分别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及其他事项,发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通知书》。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三章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及处置第四章附则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交通市政线性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已竣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查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范围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计容与不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规划条件中有特别说明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二)建筑造型、立面风格、主要色彩材质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三)总平面布局中建筑工程的建设位置、主体功能、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四)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社区、物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垃圾收集屋等市政用房,配套商业,公租房等)的建设位置及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五)地上与地下空间交通组织、公共通道、停车配建(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六)地下空间范围、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七)建筑单体功能、外轮廓、尺寸、层数、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八)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已拆除;(九)存在违法建设的,是否已处理;(十)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要求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第三章各类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特殊规定第五章附则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第三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照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第四条地上、地下建筑空间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一)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上的建筑空间(地下空间出入口有顶盖部位、井道除外)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在1.5米以上的,该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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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庄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 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 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吕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 综合性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五条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六条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硗定:
(一) 有建设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者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二) 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第七条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建设工程项目,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共绿地。

对分期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
后期公共绿地或者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共绿地。

第八条居住区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面积。

(二) 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i.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印%计算为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三) 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 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者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五) 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六) 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七) 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八) 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九) 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第十条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

第十一条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计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
(一)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 独立园林设施。

(三) 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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