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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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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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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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公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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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价格条款,明确规定货物的价格、支付方式、货币种类、支付期限等,以避免价格纠纷。

4. 交货与验收,规定货物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验收标准等,确保货物能够按时、按量、按质交付。

5. 运输与保险,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承担、保险责任等,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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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原创实用版】目录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和制定2.公约的内容和主要条款3.公约的生效和影响4.我国与公约的关系正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和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 1964 年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这两个海牙公约分别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在 1980 年 3 月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由 62 个国家代表参加并通过了该公约。

二、公约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公约共分为九章,包括总则、合同的成立、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价款支付、争议解决、贸易术语和法律适用等。

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三、公约的生效和影响按照公约第 99 条的规定,公约在有 10 个国家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后生效。

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 11 个成员国生效。

截至 2005 年 6 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 77 个。

公约的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减少贸易壁垒、统一国际贸易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四、我国与公约的关系我国于 1986 年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对公约进行了研究和宣传。

在我国的货物贸易中,公约的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

同时,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保留,这些保留对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于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有什么作⽤?它有哪些规则?对于它的基本内容⼤家有没有具体了解过?为⼤家了解与此相关的内容,下⾯店铺编辑为您总结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的相关知识,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是⼀项解决各国货物买卖法律冲突的统⼀冲突法公约。

1986年12⽉22⽇在海⽛国际私法会议正式通过。

该公约共4章31条。

主要包括:第1章,公约的适⽤范围(第1--6条);第2章,适⽤的法律(第7--13条);第3章,⼀般规定(第14--24条);第4章,最后条款(第25--31条)。

该公约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它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配套和相互连接的关系,因⽽所使⽤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当事⼈的营业地的国家为条件,其调整的买卖种类也基本上与之⼀致。

该公约规定,适⽤法律的确定有以下⼏项规则:1、依双⽅当事⼈的选择的法律;2、依合同订⽴时卖⽅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3、依买⽅在合同订⽴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4、最密切联系原则;5、拍卖依拍卖举⾏地国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依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准据法的适⽤范围,公约规定为合同的解释;当事⼈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履⾏;买⽅承担货物风险的时间;不履⾏合同的后果;诉讼时效;债的消灭⽅⾯;⽆效合同的后果;双⽅当事⼈之间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的合法性和效⼒等。

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公约还规定不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适⽤公约的法律适⽤原则指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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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修改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修改版]

第一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

全文共101条。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

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3.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价(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补充: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共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一、公约的背景与目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给国际货物买卖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CISG,旨在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2)合同当事人所在国不是CISG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合同的订立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3.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CISG明确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1)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提供货物质量保证等;(2)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风险转移等。

4. 违约责任CISG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的种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公约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并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原则。

5. 争议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规定了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三、CISG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CISG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提高交易效率CISG简化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

3. 增强法律可预见性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贸易术语1(EF)

贸易术语1(EF)

象征性交货、 装运合同
实际交货、 到货合同
E:EXW F:FAS、FOB、FCA C:CFR、CIF、CPT、CIP
D:DAF、DES、DEQ、DDU、DDP
《 INCOTERMS 2000 》适用范围
《INCOTERMS 2000 》强调了其适用的范围 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 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 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 项。
通过确定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贸易术语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4、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各种民间组织制定了 很多标准规则和共同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 他们的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 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A 卖方责任
B 买方责任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许可证、授权证书和手续 B2.许可证、授权证书和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
A4.交货
B4.领取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证明、运输单证或等同 B8.交货证明、运输单证或等同
Incoterms2 000对13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分类标准:依照字母和卖方对买方责任大小 分为四组术语(按义务大小排列)
E组→F组→C组→D组,
规律:卖方义务负担逐渐加重,买方负担则逐渐 减轻,货物价格也原来越高。
【EXW下卖方义务最轻,DDP下卖方义务最重—— 清关手续】
《Incoterms 2000》澄清了“清关” (Customs Clearance)这一概念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指联合国国际商会(ICC)于1980年制定并于1988年生效的国际公约,为跨国货物买卖的合同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规范。

CISG的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统一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使跨国贸易更加便利、公平和可预测。

CISG适用于业务双方属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下的货物买卖合同。

截至目前,超过90个国家已经加入了CISG,并称其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在参与跨国贸易的过程中,CISG的适用性是需要被严格遵守的。

在本文档中,我们将介绍CISG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以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该公约。

主要条款CISG共有101条,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定,涵盖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定了要约和接受的有效性以及合同的方式和形式;第三部分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货物的交付、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以及对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第四部分是其他规定,如免责条款、争端解决等。

以下是CISG中一些重要的条款: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单纯的服务合同或房地产交易。

2. 合同的成立根据CISG,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可以确认合同内容的方式。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行为上的。

3. 质量要求根据CISG,货物应与合同要求相符,并且适合于买方通常情况下购买的目的。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货物应具备合理的质量并符合买方合理的期望。

4. 交付和运输根据CISG,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且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当货物转交给运输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5. 违约责任根据CISG,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6. 免责条款CISG规定,当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7. 争端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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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 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3. 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① 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某国,第三方根据该国法律主 张权利或请求时,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未涉及的问题
1. 合同的有效性 2. 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 3. 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 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公约 2. 在选择适用公约时,也可以改变公约的内容 3. 当事人之间的惯例与公约不一致,适用惯例
公约的解释
1. 考虑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风险转移与买方违约的关系:如卖方有违约行为,上述原则不适用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方法 1. 要求实际履行 2. 交付替代物 3. 修理 4. 减价 5. 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方法 1. 要求履行义务 2. 宣告合同无效
① 根本违反合同 ② 在宽限期仍未付款或收取货物
①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②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4-1-12关键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修改模式,合同示范法内容提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影响范围最为广泛的国际法律文件,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而非具有“软法”性质的示范法。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大量借鉴了公约的相关规定。

公约虽然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法律,但由于其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因而其无法有效地应对当下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形式,也无法适用于服务贸易。

公约亦回避了合同的撤销和无效等基本法律规则,这导致公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何修改公约成为目前争论的焦点,有人提出了修改模式、示范法模式以及新法模式,然而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事实上,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公约修改模式更为科学。

公约对我国两岸四地合同法制的统一具有启示作用,在现阶段,制定一部共同适用的合同示范法有必要提上历史的日程。

自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以下简称公约)制定以来,截至2010年,已有近80个国家批准或加人,公约自颁行以来,促进了许多缔约国的法律改革,构建了世界范围内买卖法的统一规则,并有力地推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因此,该公约曾被认为是所有国际性法律文件中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性法律。

[1]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形式的发展,对该公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是公约最早缔约国之一,公约促进了我国合同法的改革,也对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未来公约的完善也将会影响到我国法治的未来走向。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国际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法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

1964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由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的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关于签订隔地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公约。

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的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基本上属于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普遍适用的新的公约来代替这两个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64年开始将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的内容予以合并,并进行修改补充,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国家能接受。

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此项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公约已对中国、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等34个国家生效。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强调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并规定“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公约第2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鉴于这六种买卖交易性质、交易方法及标的物的特殊性,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此外,公约第4条规定,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合同的订立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立法方面,迄今为止已达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

(一)有关国际条约简介1.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是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

由于各国货物买卖(或贸易)的立法规定的不同,给国际货物贸易带来了诸多障碍,严重阻碍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顺利进行。

制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势在必行。

1924在当时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在罗马设立了一个有40多个成员国参加、专门从事制订统一法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该协会于1930年4月做出决议,决定在该协会下设一个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起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1934年10月委员会提出最初草案——《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草案》,交各国政府评议。

后来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工作一度中断。

二战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继续进行这项工作。

经过30多年的准备,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外交会议上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F),这两个公约因在海牙签署,故简称两个海牙公约。

这两个海牙公约在试图以国际统一实体法形式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方面是一次创举,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是,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首先,该公约的国际性是极其有限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 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 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在合同成立问题上,公约采用了传统的要约、承诺的理论.二合同双方的义务1.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至第44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2.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至60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三违约的救济方法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1.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卖方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的部分.4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5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2.买方违约卖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履行义务依据公约第61条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公约规定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货款、接收货物等.2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的违约时根本违约;②买方在宽限的时间内仍没履行,或买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公约除上述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殊规定外,还在第71条至第88条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性规则,包括:1预期违约和分批交货合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从分批交货的各批次之间的影响不同,对分批交货的违约救济做出了规定.2损害赔偿.公约在第74条至第77条从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的限度、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几个方面对损害赔偿进行规定.3支付利息. 4免责.公约在79条至80条规定了免责的条件、免责的后果、免责的通知义务等.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公约从81条至84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③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利益.6保全货物.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的处置权,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四风险的转移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公约第67条、68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在运输途中风险的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第67条第2款特别强调了在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输到另一个国家,且合同双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合同。

第二条定义1. “货物”指任何物品,包括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2. “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为货物买卖而达成的协议。

3. “国际”指合同双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第三条合同成立1. 合同成立须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2. 合同成立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四条要约与承诺1.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货物买卖的明确表示。

2. 承诺是受要约方对要约的接受。

3.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第五条要约的撤回与修改1. 要约可以在承诺前撤回,但须通知对方。

2. 要约可以修改,但修改后的内容须为对方所接受。

第六条承诺的撤回承诺一旦生效,不得撤回。

第七条合同条款1. 合同条款可以是标准条款、特别条款或其他形式。

2.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以避免解释上的歧义。

第八条货物交付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2. 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货物。

第九条货物风险转移1. 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至买方。

2. 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直至交付。

第十条价格与支付1. 货物价格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

2. 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公约适用的法律为合同双方约定的法律,如无约定,则适用卖方营业地的法律。

第十四条公约的解释与修订1. 本公约的解释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本公约的修订应由相关国家协商一致后进行。

第十五条公约的生效与退出1. 本公约自签署国批准之日起生效。

2. 签署国可在任何时候退出本公约,但须提前六个月通知。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2,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 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 三,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 共利益.
合同成立案例
1,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 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 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 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 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 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 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我 国与法国均为公约成员国),若该案 在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结果有不同 吗?
(4)合同成立地及成立时间问题: )合同成立地及成立时间问题: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所以投邮地为合 同成立地, 同成立地,投邮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间,即使邮件在传递过程中遗失也 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大陆法系:到达主义, 大陆法系:到达主义,成立地为要约人 所在地,成立时间为收到承诺时. 所在地,成立时间为收到承诺时. 举例), ),至于要约人收到承诺后 (举例),至于要约人收到承诺后 是否拆阅, 是否拆阅,是否知悉函件内容不影 响承诺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响承诺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5,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 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 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 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同是 否成立?为什么?
4,遵守法律原则:合同订立的条款 ,遵守法律原则: 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合同标的
(二)合同的缔结程序与条件(公 合同的缔结程序与条件( 要约+承诺 合同) 承诺=合同 式:要约 承诺 合同) 简单说,在进出口业务中,一项 交易的达成一般要经过询价,发价, 还价与接受几个环节,而发价,发 盘或报价就是要约,接受就是承诺, 只有根据要约与承诺的规则达成一 致,合同方宣告成立.

CISG公约的适用

CISG公约的适用

CISG公约的适用CISG是指《联合国销售国际货物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的简称。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开始生效,旨在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为全球贸易提供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律框架。

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适用于涉及双方居住地或商业所在地位于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截至目前,已经有约60多个国家加入了CISG公约。

对于合同各方的国籍或居住地,公约并不要求合同各方的国籍必须是公约国或居住地必须在公约国内。

只要合同各方双方居住地或商业所在地位于公约国,那么公约就适用于这个合同。

这也是CISG公约区别于其他地区性公约的一个特点。

适用于CISG公约的合同必须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

所谓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合同各方居住地或商业所在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并且合同涉及商品的购买、销售和交付。

CISG公约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合同和商品。

公约不适用于涉及财政、税收或征收行为的合同,也不适用于涉及个人、家庭或家政服务的合同。

公约还不适用于涉及船只、航空器、电力等特定商品的合同。

CISG公约还有一些规定与限制。

公约不适用于合同各方之间存在的个别协议或公约对公约公约的限制。

公约也不适用于对合同履行方式进行选择的合同。

如果合同适用CISG公约,那么合同各方就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来解释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公约包括了合同成立、合同条款解释、履行方式、解除合同以及当事人违约时的补救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和解、索赔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来解决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CISG公约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但公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合同各方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需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定合同是否适用CISG公约。

CISG公约是一个适用于涉及双方居住地或商业所在地位于公约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框架。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摘要: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与重要性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与影响4.结论正文: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与重要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

在此之前,各国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出台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总则、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救济方法和最后条款。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公约规定了合同的形式要求、要约与承诺的规则以及合同的生效条件。

(2)卖方的义务:卖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货物,并承担货物在交付时的质量担保责任。

(3)买方的义务:买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货物在接收后的风险。

(4)风险转移:公约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原则和具体规则,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问题。

(5)救济方法:公约为卖方和买方提供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与影响我国于1986年加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的适用使得我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接轨,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同时,我国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了一些保留意见,如合同形式问题、风险转移问题等,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四)要约的终止
二、承诺(Acceptance) 案例四 (一)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要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逾期承诺的效力:
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都不承认逾期承诺 的有效性,而是将其视为一项新的要约。但公约规 定逾期承诺在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3)承诺要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案例五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责任和免责 一、违约
卖方的违约行为: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 不提交有关单据等。
买方的违约责任:无理据收货物、不履行付款手 续、不付款等。
公约对违约的规定由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将违约 分为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 违反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补救方法。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ISG)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具有以下特 征:
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即合同 具有国际性。在这里,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2、合同内容具有复杂性。跨国运输、涉外保险、 跨国支付。
如果当事人仅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 所规定的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贸易术语与公约是相互补充的。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案例一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而英 美法系认为要约可以向任何人发出。
案例三
要约是否可以撤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 严重的分歧。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 中表明不受拘束,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就要受其 拘束,不得随意将其撤销;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 则在有效其内不得撤销要约。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有 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可望得到对方的答复之前,不 得撤销或变更要约。日本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法 国民法典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判例中体现了这种 原则。英美法系则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 约束力,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引言: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日益繁荣,货物买卖合同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起着规范和保护交易各方权益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导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应运而生。

一、背景和目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公约》,是国际贸易届达成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制定目的在于通过制定一套适用于各国的统一法规,促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成立和履行,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争议,并提高买卖双方的合作信任。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原则:1. 合同的成立:《公约》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过程和要素。

根据《公约》,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有书面形式的正式协议,并明确约定交货时间、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关键条款。

2. 合同的效力:根据《公约》,买卖合同的效力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当合同符合《公约》的规定,并满足各国法律的要求时,合同即具备合法效力,双方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对对方进行追索或索赔。

3. 履行和违约责任:《公约》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一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相关文件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4. 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争议的解决是非常重要的。

《公约》明确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包括相关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法。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充分保护各自的权益。

三、《公约》的优势和挑战:1. 优势:(1)统一法规:《公约》为各国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减少了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2)简化程序:相比于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采用《公约》可以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

(3)促进国际贸易:《公约》通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增加了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2. 挑战:(1)适用范围问题: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某些国家可能不愿意接受《公约》的约束,导致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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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4月25日)各缔约国希望建立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决定缔结该公约,并同意下列规定:第1条(1)各缔约国根据宪法程序将本公约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并不得晚于该公约生效的日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简称《合同成立统一法》为本公约的附件(一)。

(2)各缔约国得把合同成立统一法正本之一翻译成本国一种或几种文字,纳入本国的立法。

(3)凡同时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应该把本公约附件(二)对附件(一)第1条和第4条的说明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

(4)各缔约国应把已经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文本通知荷兰政府。

第2条(1)就统一法第1条第(1)、(2)款要求的地点或习惯居所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可以声明,他们同意不把他们作不同国家论,因为在无此项声明他们所适用的买卖合同的成立将受与统一法相同或相近法律的约束。

(2)为了适应本条第(1)款规定的为统一法自身要求的目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声明,它不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缔约国看作与其相异的国家,因为他们知道同这些国家进行买卖时,如无此项声明,由统一法制约的合同成立所适用的法律,是受与本国相同或相近法律的约束。

(3)如某个国家系本条第(2)款所作声明的对象,而后来批准或加入了本公约,该项声明仍然有效,但该批准国或加入国宣布它不能接受者除外。

(4)根据本条第(1)、(2)或(3)款所涉及的声明,须由有关国家交存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提出,亦可以后任何时间内提出,并应当交荷兰政府。

此种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如果这一期限终了时,该公约尚未在该国生效,则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为了减损合同成立统一法第1条的效力,任何国家都可以在交存对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声明:如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领土设有营业所,或无营业所,则设有惯常的居所,才适用本统一法,从而可以在本统一法第1条(1)款首次出现的“国家”一词前面冠以“缔约”的字样。

第4条(1)以前批准或接受一个或几个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冲突法公约的国家,可在向荷兰政府送交对本公约的批准、接受书时声明:在受先前公约之一约束的情况下,只有先前那个公约本身要求适用合同成立统一法时,它才适用。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国家,应该把声明中涉及的一个或几个公约通知荷兰政府。

第5条凡根据第1条第(1)、(2)款,第2、3、4、5条提出声明的国家,可以用通知荷兰政府的方式,在任何时候撤回它的声明。

这个撤回的声明,在荷兰政府接到通知3个月后生效。

根据第2条第(1)款声明的场合下,从撤回生效之日起,另一个国家所提出的任何对等的声明不生效力。

第6条(1)本公约将继续为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会议参加国开放签字,直到1965年12月31日止。

(2)本公约须经批准。

(3)批准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7条(1)本公约向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和它的任何专门机构开放,这些国家或机构可以加入本公约。

(2)加入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8条(1)本公约将于收到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6个月后生效。

(2)对于已经交存了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才批准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将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6个月后生效。

在公约实施中,适用统一法和依统一法所发出的发盘,答复和接受,或公约在该国生效后的发盘,答复和接受,该国将适用于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条款。

第10条(1)缔约国可以通知荷兰政府退出本公约。

(2)退出公约的通知将在荷兰政府接到该通知12个月后生效。

第11条(1)任何国家可以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在国际关系方面由它负责的所有的或任何的领土单位。

此项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如果在这一期限本公约尚未生效,则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2)凡按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缔约国,在依据第10条退出本公约时,应使其所有的领土单位均退出本公约。

第12条(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以后,任何缔约国可以向荷兰政府提出召开会议修改本公约或它的附件的要求。

荷兰政府应将这一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此项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有四分之一的缔约国同意这一要求,则应召开会议,对公约进行修改。

(2)缔约国外被邀请参加会议国家的代表,享有观察员的资格,除在会议上经多数缔约国表决另有规定者除外。

观察员享有除表决权外的一切权利。

(3)荷兰政府应要求所有被邀到会的国家提出他们愿意提交会议审查的提案。

荷兰政府应把会议的临时议程以及向会议提出的所有提案的文本通知所有受邀请的国家。

(4)荷兰政府将根据本条第(3)款提出的有关修改公约的提案,通知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第13条荷兰政府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各签字国、加入国和统一国际私法协会:a、根据第1条第(4)款所收到的通知书。

b、根据第2、3、4、5条所提出的声明书和通知书。

c、根据第6、7条交存的批准书和加入书。

d、根据第8条规定的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e、根据第10条所收到的退出公约的声明书。

f、根据第11条所收到的通知书。

经过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兹证明信守。

1964年7月1日订于海牙。

本公约所用法文和英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公约正本存放于荷兰政府,荷兰政府应把经核对无误的副本发给每一个签字国、加入国和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附件(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下列情况之一者适用本法:a、凡涉及根据发盘或接受正在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货物,或将要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货物;b、如果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领土内完成的;c、凡在一国领土内交货,而发盘和接受是在不同的国家完成。

(2)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所,上述规定适用于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信件、电报或其它通讯方式发出的发盘或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发出的或收到的,才能认为该项发盘和接受是在那个国家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时,如果已经声明,申明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时,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不同的国家”。

(6)本法不适用于下列买卖合同的成立:a、公债、股票、流通票据、货币;b、已经被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c、电力;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被扣押物的买卖。

(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本法范围的买卖合同,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8)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商业或民事性质不予考虑。

(9)为了适用本法,国际私法的规范应予排除,但以与本法有抵触为限。

第2条(1)除从最初的磋商、发盘、接受或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习惯或惯例中表明当事人适用其它的规则外,以下各条均予适用。

(2)沉默视为接受的条款是无效的。

第3条发盘或接受无须以书面证明,也不受其它的形式方面的约束,特别是,可以由人证证明。

第4条(1)凡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订立合同的建议,除非他充分肯定地表示在接受的情况下,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均不能视为一项发盘。

(2)以通讯方式的建议,可以参照最初的磋商,双方当事人所确立的习惯作法、惯例,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来进行解决。

第5条(1)未送达到受盘人的发盘,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

如果撤回发盘的通知先于发盘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回。

(2)送达到受盘人后的发盘,可以撤回,但撤回发盘不是出于善意或者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者不能撤回,或在发盘中规定了接受的日期,或注明有实盘或不得撤回等字样者不能撤回。

(3)根据客观情况,最初的磋商,或当事人间建立起来的习惯作法或惯例等,实盘或不可撤回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4)如果撤回发盘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或根据第6条第(2)款受盘人作出视为接受的行为以前,撤回的发盘方能生效。

(1)对发盘的接受是把一项接受的声明不论以何种方式传达到发盘人。

(2)接受可根据发盘,或者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或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受盘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如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的行为表示接受。

第7条(1)凡是对发盘包含有附加条件或修改的接受,均视为是对发盘的拒绝,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接受,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仍构成接受,除非发盘人迅速表示反对外。

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更改为准。

第8条(1)接受的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发盘人,方为有效。

如果没有规定时间,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到,但须适当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

对口头发盘应立即接受,如情况不允许,受盘人可以有考虑的时间。

(2)如果接受的时间是在发盘、信件、电报内规定的,接受的时间从信件规定的时间起算或从电报交发时刻起算。

(3)如果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涉及到了第6条第(2)款的规定,这个行为是有效的。

第9条(1)如果接受迟误,发盘人可以认为该接受是在适当的时间内到达的,如果他这样迅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了受盘人,该项迟延接受仍为有效。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发出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了受盘人,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第10条接受不能撤回,除非撤回的通知在接受的通知之前或同时送达到发盘人。

除非根据惯例或交易的特点表明当事人的意图者,合同的成立不受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在接受之前他不具有订立合同行为能力的影响。

第12条(1)就本法而言,通讯是指把通知直接送达到被送达人的地址的方式。

(2)本法规定的通讯是指在通常情况下的通知方式。

第13条(1)“惯例”是指任何的实际作法或交易方式,这种实际作法或交易方式是一般处于当事人地位时经常应用于他们的合同当中的。

(2)凡有关合同的术语、规定或形式经常应用于商业实践中,可按有关贸易的通常含义给予解释。

附件(二)第1条本法适用于受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制约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2条(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的书信不构成一项发盘,只有充分肯定在接受情况下订立合同并充分证明发盘人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才能成为一项有效的发盘。

(2)这样的书信可以被当作参考和准备磋商理解,也可用当事人之间已建立起来的实际作法、惯例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规定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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