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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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信政文[2013]115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信政文[2013]115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信政文〔2013〕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信阳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不断强化信阳高新区创新带动作用(一)充分认识加快信阳高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信阳高新区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同时也是省委、省政府着力打造的电子信息产业集聚示范区、是我市唯一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是市本级产业集聚区。

加快信阳高新区发展,有利于我市创新产业集聚发展机制,迅速形成以电子信息为主的主导产业,有利于构筑我市产业发展高地和区域经济增长极,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支撑。

因此,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信阳高新区在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信阳高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真正发挥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二)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要以创新环境营造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为主线,以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为载体,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保障,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使高新区成为我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基地,成为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强大引擎,成为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摇篮。

到2015年,信阳高新区将实现以下发展目标:聚集和培育18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专利授权量达到600件,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达到50家;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创新型企业。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XX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强指导和引领,积极推动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0万元;被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的重点新产品经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每个联盟按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企业创成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专项科研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企业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按省级、市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对获得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给予1:1地方配套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县财政给予省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

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方面存在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在就业增长、经济竞争力和国家繁荣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人才引进和培养。

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需要具备深厚技术背景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然而,目前高新技术人才供应不足,尤其是高级技术人才的缺乏。

现有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方式和机制也亟需改进。

传统教育体系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缺乏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加强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包括改革教育体系、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创新环境,以及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实际应用能力的培训。

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投资环境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创新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风险投资是创新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环境相对不够成熟和完善,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这给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和融资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包括提供更加稳定的风险投资环境、优化创新政策和法规,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我们还应加强与风投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合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和资源支持。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

由于市场准入难度大和国际竞争的复杂性,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扩大市场份额和开拓国际市场。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包括提供市场准入和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市场营销和国际化能力,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源配置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咸政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开创科技创新引领咸宁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咸宁贡献,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招商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30万元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执行委员会推荐的,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县(市、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十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精神,为进一步补齐我市科技创新短板,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真正使科技创新成为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湖北省科技创新生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指导,着力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科技创新绩效,创优科技创新环境,向全省第一梯队看齐,聚焦短板弱项、关键指标,确保我市科技创新生态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为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生态市”提供坚强科技支撑。

力争到“十四五”末,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25%,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占规上企业比重达到2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实现倍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超过1200家,有研发机构、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重均超过50%,全市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位居全省前列,省级以上引智基地数量达到5家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70亿元,省级以上科技园区数量达到13家。

二、主要措施(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健全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实施梯队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对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管理。

抓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做好规上企业储备,建立“小进规”储备库,制定培育壮强路线图和进规企业进度表,支持成长性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扩规提能。

加大进规企业培训力度,加强工业企业培育和运行调度,提高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推动传统产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浙政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为加快创新强省建设,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牢固树立创新强省工作导向,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创新引领,融合联动,精准高效实施撬动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新政,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创新生态圈为基础的全面创新,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战略支撑。

加快打造“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在以“城市大脑”为标志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一代集成电路等“互联网+”领域和以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为标志的结构生物学、靶向药物、免疫与基因治疗等生命健康领域,掌握一批事关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

力争通过5 年的努力,建成10 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取得100项左右国际先进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100 家左右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石化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到2022 年,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实现“五倍增、五提高”,即全社会软投入达到6700 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 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 万家、技术交易额达到1200 亿元、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3000 件,比2017 年翻一番;全社会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3%,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数达到130 人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 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高于50%,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8%。

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高质量建设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高质量建设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日照市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高质量建设发展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兴市”战略,根据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量,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助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引导各区县、功能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多元主体投入,优化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

到2025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孵化载体建设实现数量、能级、体系、绩效“四提升”,赋能升级发展取得新突破,专业化、特色化、全链条孵化体系基本建成。

载体数量稳步增长。

从2022年开始,每年支持新建5家左右符合国家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建设要求的孵化载体,到2025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孵化载体总数达到60家以上,孵化载体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

载体质量显著提升。

全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达到3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达到10家以上,专业化载体占载体总数的20%以上。

服务体系全面升级。

孵化载体管理服务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占比达到90%以上,创业导师队伍达到200人,载体签约专业服务机构总数达到100家,形成一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功能的孵化机构。

绩效水平明显提升。

全市孵化载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明显提升,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达到1000家(个),吸纳就业超过10000人,有效知识产权达到1500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300家。

二、建设重点聚焦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和优势领域,重点建设环驻日高校科创生态圈、产业集群孵化载体、专业特色孵化载体等3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和《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1 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高水平“创新之区”,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1.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根据建设进度和绩效评估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引进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

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2.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对在绍兴市级考核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资源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每家综合体不少于50万元奖励。

已建成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对引进具有一定资质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三年内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服务收入的5%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每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3.推动科技创业服务。

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和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贷款贴息。

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经年度考核后给予考核优良的机构第二年房租减免,每家机构每年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200 万元、10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 万元、10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徐府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2009〕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提升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化质量和水平,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2009-2012年)>的通知》(徐府发〔2009〕12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设立区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2009年至2012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预算资金,用于推进区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2.明确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根据全市九大推进领域的产业布局,确定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为生物医药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确定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关注领域为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简称“3+X”)。

3.鼓励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职工人数在300人及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能够围绕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区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从产业链上实施对接配套的企业。

《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为加快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加快培育我区瞪羚企业,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制定了《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若干措施》制定背景及依据(一)制定背景“瞪羚企业”是指跨越死亡谷、进入快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其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是地方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随着瞪羚企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增效作用的显现,越来越多地区开始探索制定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目前全国有近25个省、市、高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

广西科技厅于2017年开始开展我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涌现出了一些优秀企业。

但受限于我区政策环境、企业基础薄弱等因素,瞪羚企业普遍存在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人才储备水平不足、企业融资能力较弱等问题,瞪羚企业难于向前高速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科技创新工作部署,自治区科技厅借鉴国内其他地区做法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若干措施》制定主要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若干措施》共10条措施,主要从科技创新、人才引育、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加快培育瞪羚企业的措施。

(一)建立创新培育体系。

根据我区企业的成长特点,确立了瞪羚企业的培育路径,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培育瞪羚企业。

(二)给予企业认定奖补。

已出台瞪羚企业培育政策的25个地区中,虽然各地制定的瞪羚企业认定标准不一,但都对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奖励补助。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7.13•【文号】国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

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

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

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示范带动。

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建议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建议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建议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2.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

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留住人才。

3. 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政府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同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 建立产业联盟和孵化器:政府可以引导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同时,通过建设孵化器,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降低创业风险。

5.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如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一、完善机构配置。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配足配齐科技工作力量,在县(市)区发改局加挂科技局,确定一名专职副局长负责科技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员。

二、强化绩效考核。

提高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绩效指标的分值比重,引导各县(市)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市对县(市)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增长量绩效考核指标从15分调整到50分。

三、加大奖励措施。

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对市级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

四、明确目标任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到2020年我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500家。

具体目标是:鼓楼区560家、台江区124家、仓山区269家、晋安区124家、马尾区155家、长乐区62家、福清市90家、闽侯县90家、连江县26家、闽清县10家、罗源县6家、永泰县10家、高新区78家。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措施一、建立市领导分管机制(一)对重点工业园区实行市领导分管制度。

具体安排如下:市委常委、福清市委书记王进足负责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洪投资区、江阴工业集中区、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飞负责临空经济区、滨海工业集中区;市委常委、仓山区委书记蔡战胜负责金山工业园;市政府副市长杭东负责福州台商投资区;市政府副市长许南吉负责青口投资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连江可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党组成员刘卓群负责福州高新区、福州软件园。

(二)分管市领导的主要职责: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园区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细落实,重大项目带队开展招商引资,落实“一企一议”机制,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统筹协调解决园区规划、建设、招商、融资等方面工作。

向市委推荐担任工业园区主要领导的干部人选;提出园区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意见。

二、财政支持政策(一)园区内产生的各项收益(含建安税收、企业税收地方留成及非税收入等部分)全额返还,园区外迁入的企业除所得税外其他税收按属地征管,园区内产生的海域使用金涉及市县两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01【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千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开级,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省内注册的各类企业。

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开发人员为主休,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在省内注册的各类企业。

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

二、国家及省级大学科技园、中俄科技园进驻企业,可以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函[2003]44 号)的有关规定。

三、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四、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

五、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除外)。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浙科发高[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加快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依托高等院校的科技和人才优势,发挥大学科技园的集聚和示范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使大学科技园成为我省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业环境不断优化、科技资源高效利用和支撑服务不断完善的示范性创新创业载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

到2015年,力争形成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引领、以省级大学科技园为支撑的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学科技园发展格局;建成大学科技园10家以上,孵化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力争使其中3~5家成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园;各地级市都要争取创办具有区域特色的大学科技园,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有条件的经济强县(市、区)可通过与省内外高校开展合作共同创办大学科技园或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宜府办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5日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紧扣“8+2”产业体系,加快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着力构建以创新为引领、科技为支撑的现代经济体系,奋力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加快建成全省经济副中心。

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到2020年突破100家、2021年达到120家。

一、支持范围符合中、省产业政策和市委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8+2”产业体系,注册地在宜宾市,且财务核算规范、未被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支持政策(一)支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力度。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宜宾市,并按程序核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企业规模、科技含量、创新能力、产业带动作用等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迁入补助。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新落户宜宾市,且在两年内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落户补助,并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合外事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皖科政〔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皖科政〔2020〕36号
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凡废止失效的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全省科技管理工作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东丽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切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是继“十二五”时期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顶天立地”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要求,是实现东丽区“两个转型”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是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丽分园的必由之路。

高新技术企业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关键因素,必将对促进东丽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是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整体水平、培育壮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重要途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企业具有科技人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具有科技投入和创新活动,具有经由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产品或服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又明确划分了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并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科技研发投入以及成长性均有了更高的明确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2018年11月3日)沪府发[2018]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大做强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现提出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J],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J],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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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经济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产业,产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企业,企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创新。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速度,特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思路全面摸清我省中小微企业现状,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为指引,以补齐短板为重点,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培育一大批企业尽快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尽快增强研发实力,尽快增加高新产品数量,加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全国争先进位,进一步提升科技大省在全国区域创新体系中的战略位置。

二、具体目标5年时间内选择4000家左右有一定创新基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力争到2020年,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5000家,并全力冲刺6000家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目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力争到2020年,上市高新技术企业500家。

-1-三、重点任务(一)科学规划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基础建设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

围绕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以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为圆心,大力开展众创空间规划和布点,科学建设和利用孵化器。

充分盘活生活服务和交通资源,为创客提供便利工作和生活条件。

加速器和工厂化厂房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过渡阶段。

加强与各类园区的配套建设,按照去产能、降成本的要求,充分盘活存量,适度建设增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主阵地。

明确园区发展的功能定位,把经济开发区升级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积极鼓励各地争创更多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增加高效和中高端供给,加快投资强度向创新强度转变,提高以科技为引领的全要素生产率。

以市、县为单位,逐步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工厂化厂房→园区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功能完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培育通道。

(二)把握成长规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快速发展1、发展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活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围绕产业配件、材料工艺、绿色环保等,拓宽产业链宽度,围绕研发中试、包装设计、营销推广等延伸产业链长度,围绕长度和宽度建设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

-2-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建设包括创客实验室、产学研结合“双创”基地在内的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

鼓励社会和企业围绕资源优势和企业生产缺项,建设包括徽商回归、众扶众筹、研发众包、线上服务等在内的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进一步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全面落实一址多照、工位注册和线上政务服务,变创客跑腿为数字跑路。

建设融咨询培训、导师聘请、融资信贷、法律援助、税费减免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各级财政拨款资金,政府投入的天使基金、风投基金以及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担保形成的信贷资金,重点用于众创空间的房租、用能、网络、管理人员费用和创客交通补助以及首投、首担、首贷、首补、首奖等,为创客提供幼儿园式服务和母乳式喂养。

积极支持社会众创空间开展天使投资和管理团队持股孵化,全力推进国有控股的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股孵化,并根据运营实绩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充分激活全社会“双创”热情,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从无到有。

配套建设各种类型孵化器,对单个孵化器内,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5家以上,分别给予30万、15万元的奖补,省、市(县)按1:1分担,其中5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50%用于孵化器的运营费用和对在孵企业支持。

提升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为培育企业提供服务,在对高新技术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中把高新技术企业-3-培育工作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2、科学划分阶段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对入库企业分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三种类型,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培育方案,分解任务,精准帮扶,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从小到大。

入库企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3年左右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授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收入40%左右,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左右,且近几年占比增速较快,2020年能够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标准预期。

初创期企业条件:符合入库企业基本条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尚有较大差距,有望通过3-4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成长期企业条件:工商注册1年以上,1年左右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尚有1-3项差距,有望通过2-3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成熟期企业条件:基本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通过进一步完善研发管理制度和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有望通过1-2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发挥对产业的领军作用。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和各市首位产业,遴选100家左右技术领先、竞-4-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其集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建设重大研发平台和重大创新项目,综合能力挤进国家队,形成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把传统产业高新化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传统企业改革改造建设改组与创新创业结合,优先植入科技,放弃僵尸企业,不搞头尾兼顾,让更多的土地、资金和创新要素流向科技型企业。

通过实施企业百强工程,打造一批引领产业高端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龙头企业,并以此为核心,将产业链横向并联,纵向串联,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大到强。

(三)壮大人才队伍,发挥第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开展人才培养。

坚持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同步培养。

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按上限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工程类教师必须有企业任职经历,评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应用类科技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累计工作满1年。

开展人才引进。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则上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等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异地引进人才-5-下页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的配偶工作调进,优先享受调出地同等性质编制待遇,子女上学享受引进企业所在地户口待遇。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

省政府对携带自主知识产权在皖创办企业的科技团队,以投资入股方式给予支持。

对有成果无资金的科技人员,国有和民间资本一开始可以设立独资公司,根据成果转化和市场化速度,给予科技人员从少到多的持股比例或期权奖励。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上一个年度,在企业工作满183天的科研人员,在企业给予研发费用支持的基础上,省、市、县(区)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在企业的科研人员越多、工作天数越多、创造成果越多,给予项目支持的力度就越大,享受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力度也越大。

属于高校院所在编到企业兼职的以上人员,与在编人员享受项目申报同等资格。

(四)加大研发投入,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提供有效供给对积极培育并逐年接近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省级科技计划对培育入库企业设置项目扶持资金,企业自身研发费用越多,项目评审时加分力度越大。

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对入库的培育企业取消研发设备补助条件限制。

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研发设备的,视同购买予以补-6-助。

企业要建立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和研发管理财务制度,对研发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经费实际发生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终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完善优惠政策落实规程,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联手开展科技税收政策落实帮扶活动。

(五)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打好研发基础引导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

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资源开发共享机制,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依托骨干企业建设若干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建设多形式、紧密型的产业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机制,整合产学研创新资源,联合开展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推动跨行业、跨领域协同创新。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7-引导支持外资企业、省外产业转移企业在皖设立研发机构,增加研发投入,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给予100到3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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