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的结合体,是规定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下面将分别介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客体条件:必须是合法的物或者是不动产权利•主体条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目的条件:法律上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合同是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也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信息指可以用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应受特别保护。
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公开行为都是违法的。
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公司组织关系、知识产权等。
商事法律关系一般受到商业规律的制约,但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合同依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合同不仅要遵循民事合同的规定,还需要遵循商法的规定。
商事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合同都应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
此外,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知识产权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出的重要手段,也是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
结论民商法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结合体,扮演了维护人民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在日常生活与商业活动中,我们必须要明确民商法的规定,以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与常见题型解析
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与常见题型解析一、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在民商法的学习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我们着重掌握。
下面将对这些重点进行总结。
1. 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责任追溯原则等。
了解这些基本原理对于理解和运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的主体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行为能力的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
在合同、侵权等方面,要清楚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3. 民法的行为设定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条件。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等。
学习民法,要熟悉各种法律行为设定的要求,以免在实践中出现问题。
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信用原则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理解并运用这些原则。
5.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合同成立有要约、承诺和交付等要素。
合同效力包括约束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掌握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关系。
6. 侵权行为及责任民事侵权是指违反法律对他人权益的保护而给予赔偿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等要素。
侵权责任主要有损害赔偿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
学习侵权法律规定时要搞清楚各种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7.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
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熟悉各种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二、常见题型解析在民商法的考试中,常见的题型有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返回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商法期末总结
民商法期末总结导言民商法作为法律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民商法,我们可以了解和掌握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民商法的基本概念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合称,它是调整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调整个人、家庭和其他非经济法律关系,而商事法律制度主要调整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和商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并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影响。
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平等原则: 民商法的一切规定都以平等为前提,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状况和权益来确立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自由意思原则: 民商法强调自治原则和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3.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重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张在交易活动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障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维护诚实交易行为。
4.合同自由与约束力原则: 民商法强调合同的自由和约束力,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和自愿行为的结果,一旦成立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三、民商法的主要内容1.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是调整个人、家庭和其他非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中,婚姻家庭法是保障人们合法婚姻权益和家庭利益的法律规范;继承法是调整人们财产继承和权益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人们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
2.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是调整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中,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是调整企业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破产法是调整企业破产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
四、中国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国的民商法发展经历了清代、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几个阶段。
民商法 第一章 概论
•第一章概论•第一节法一、对于法的一般观念(一)中国1. 传统社会(1)刑罚•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书·吕刑》)•杀戮禁诛谓之法。
(《管子·心术》)•法者,刑罚也。
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诏圣》)•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大戴礼记》)(2)律,规章•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管子·七臣七主》)•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墨子》)•第一节法2. 现代社会(1)阶级统治的工具监狱、法庭、警察、法(2)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规范体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p75))(3)权利(魏振瀛《民法学》第四版,p31)•第一节法(二)西方法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乌尔比安语,优士丁尼《法学阶梯》,p11.)拉丁语系:拉丁语:jus(法/权利),lex;法语:droit(法/权利),loi日耳曼语系:德语:Recht(法/权利),Gesetz(制定法)英语:Law•第一节法(三)本质差异中西方社会在关于法的一般观念上的本质差异在于:中国强调法的功利性、工具性与社会统治性(rule by law),突出法的惩罚功能,普通民众在一般情感上畏惧法、疏远并排斥法西方社会强调法的公平、正义与对个体权利的维护与尊重功能,普通民众承认法的权威与法的统治(rule of law)•第一节法二、法的概念与一般特征(一)概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人之行为为调整对象的行为规范1.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宗教戒律•习惯准则2. 行为除了行为之外,我在法的眼中,什么都不是。
(马克思)•行为与意志自由•行为与可控性、可预见性•行为与客观性3. 规范人生而自由,但无时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第一节法(二)特征1.国家制定法的效力渊源:神的意志(政教合一、宗教在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人的意志(启蒙思想以后、强调人的理性的时代)、国家的意志(民族国家居于统治地位)等当代国家垄断了法的制定,国家成为法之效力的唯一来源2.效力范围具有普遍适用性,不针对某个体行为,而是针对不特定人3.强制力强制力来源于国家、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戒律与习惯准则等•第二节民商法一、法的分类(一)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范围国内法:国家国际法:两个以上国家(二)法的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成文法:法典法系或大陆法系不成文法:判例法系或英美法系(三)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一般主体、事项、时间、空间特别法:特别主体、事项、时间、空间法都具有普遍性,这种划分具有相对性(四)法规定的内容实体法:权利义务、职责职权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之内容的实现程序(五)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私法:调整平等的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法:调整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民商法二、民商法概念(一)民商法的内涵1. 民商法、民法、商法•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1. 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也称为民法典、商法典,是指针对个人和商业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我国,民商法是日常社会生活中最常接触的法律之一,涉及到人们在购买、销售、租赁、服务等方面的行为。
2.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民商法是在确保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品交易的正常运行的基础性法律。
其基本原则如下:(1)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要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同时,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应顾及对方的合法权益。
(2) 守约原则守约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遵守合同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应及时协商解决。
(3)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
缔约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应是充分自愿的。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利益,不得占据对方的弱势地位,以获得不当利益。
3. 民商法常见问题(1) 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社会上比较常见的民商法涉及到的问题。
我国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制度的要求,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民商法涉及到的问题。
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3) 公款利用不当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套取公款,就会涉及到民商法的问题。
对于公款的使用和管理,国家已经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4)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民商法涉及到的问题之一。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妨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范畴。
民商法实务解析
民商法实务解析民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为民商法的实务操作提供一些基础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商法律知识。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民商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基于自愿,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风俗。
二、物权法的实际应用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实务中,物权的转移、设立和消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例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法的关键条款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它涉及公司的设立、管理、运营以及解散等多个方面。
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东权利的保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财务的透明度等问题尤为重要。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益,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商法实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关键。
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申请知识产权,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
在民商法实务中,商家应遵守诚信原则,提供真实信息,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劳动法的执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在民商法实务中,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合理制定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总之,民商法实务解析涉及的内容广泛,要求法律从业者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民商法 主要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关系,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市 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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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 门。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是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内在机制。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应 当公平合理地处理彼此间的利益关系。
民商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或 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 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地位不同
民商法是普通法律,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特别法。
法律功能不同
民商法主要强调对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而经济法则更注重 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
法律适用不同
民商法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而经济法则更适用于行政案件的 处理。
04
民商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 用
地位
基础性地位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为经 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授予的专利权,商 标则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在 知识产权方面,民商法主要调整权利的 取得和行使,而经济法则涉及知识产权
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民商法与经济法交叉案例分析
大学二年级法学民商法基础
大学二年级法学民商法基础一、引言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学科,而民商法则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作为法学专业二年级的学生,我们在进一步学习和探索法律知识的同时,也需要对民商法基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研究。
本文将从民商法的定义、发展历程和基本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增加我们对民商法基础的认识。
二、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是民事法和商事法的合称,它规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民商法中,涉及到了许多法律实体、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如自然人、法人、民事责任、合同、侵权行为等。
通过制定和遵守民商法,可以保护市场交易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民商法的发展历程民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秦代的《秦律》是古代最早的法典之一,其中就包含了一些与商事有关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日益增多,对商法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在清朝时期,商务活动的兴盛促使了清代的商法学说的形成。
而现代民商法的发展,则主要得益于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四、民商法的基本原则1. 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民商法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法律尊重并保护当事人依法自由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 平等自愿原则:民商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订立合同,不得强迫、欺诈或侵犯他人意志。
3. 善意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保持对方以及合同目的的信任。
4. 公平交易原则:民商法要求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垄断市场或者有意制造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5. 公共利益原则:民商法要求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结论民商法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对民商法基础的学习和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为将来的法律实践打下扎实的基础。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一、民商法概念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我国在民商法方面采用民商合一体制,也就是民法包含商法,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导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
民法和商法共同作用于商品经济发展,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法吸收商法中的一切原则,民法也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民法保护的是个人利益,商法包含的也是个人利益,因此都是私法。
民商法在运用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首先是平等原则,也就是民商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能以经济实力差别、行政差别等影响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次是意志自治原则,也就是参加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受完全自由,不受任何机关、个人或者组织的干涉。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参与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守自己的诺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民商法能够保障市场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发挥自身的资源配置作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从而保证市场机制顺利进行,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
详细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一)保护平等和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通常有众多的个体参与经营,并且他们大多属于社会中下层人物,因此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和公平权利。
民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就应该体现自身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强调公平和平等的意义,让每个人的心理都能够感受到公平和平等。
同时,为了照顾社会下层人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以个体救济来健全平等和公平,从而使保护个体平等和公平更为有意义,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
(二)强调兼顾与和谐民商法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更为注重后者,因此我们应该看到民商法强调兼顾、和谐和协调方面的作用。
事物发挥作用就需要对其他价值加以兼顾,从而实现和谐。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追求也开展变化,价值的影响效果也变得更为多样,因此要实现和谐并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就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做到兼顾和和谐。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是指规范个人、家庭、财产关系
及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它是国家对民事和商事活动进行规范的基本
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民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法:民事法是指规定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
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民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商事法:商事法是指规范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之间或者与其他主
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商事
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
3. 民商交叉领域: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问题涉及到了同时适用于民事
和商事法律规范的情况,这就是民商交叉领域。
例如,某公司与某个
自然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到了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的交
叉。
4. 民商法基本原则: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信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等。
这些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总之,民商法是对个人、家庭、财产关系及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它涵盖了民事法、商事法以及民商交叉领域,并以平等自愿、诚信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正。
民商法第一章
四,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通说: 通说: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 我国持民商合一
�
三,调整原则 民法: 公民 公民, 民法: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2.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 2,公平交易原则 ,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交易简便, 4,鼓励交易原则 ,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交易明确,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 商法: 商法 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其商行.
特征: 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 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 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
第一章 导论
一,民法和商法的起源
1.民法的起源:古罗马社会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起源
2.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 商法的起源: 商法的起源
二,概念和特征
1.民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 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特征:
1)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 ) 身关系. 身关系. 3)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
"商"的意义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一般意义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 ),经济学角度 ),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 媒介财货的行为; 媒介财货的行为;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 ),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 事业的总称. 事业的总称.
民商法的定义
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是指导和规范民事和商事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民事法与商事法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民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商法的产生背景民商法的产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人们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交易方式和范围也日益扩大。
为了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法律对民事和商事领域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形成了民商法的概念。
二、民商法的内涵与特点1. 民事法的内涵与特点民事法规定了个人、家庭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他们所从事的各种民事活动。
它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民事法的特点是注重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交易和协商原则。
2. 商事法的内涵与特点商事法规范了商人及其从事的商业活动,包括商事主体的资格、商事行为的合法性、商事争议的解决等。
商事法的特点是灵活性、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和效率原则,并且为商界提供了一种安全、高效和公平的商业环境。
三、民商法对社会的影响与作用1. 保护权益和促进公平交易民商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条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商事法规定了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反垄断规则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等,保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民商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提高了交易效率,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民商法的健全实施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民商法的不足之处虽然民商法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中包括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不一、法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不一以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商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机构建设,并与时俱进地进行立法和修订。
喜欢民商法的原因
喜欢民商法的原因喜欢民商法的原因民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领域,以其广泛的涉及范围和深入的研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去深入了解和探索。
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也深深地被民商法所吸引,下面,我将分享我喜欢民商法的原因。
一、法律的实用性与其他领域的法律相比,民商法面对的是最为广泛的公民和商业组织之间的关系,因此民商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比其他法律领域更加显著。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形式的商业交易活动几乎无处不在,因此,掌握民商法的理论和知识能够为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引。
无论是在买房、租房、投资理财、创业、经营等方面,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掌握民商法的知识不仅有利于个人的法律意识的提升,还能为个人的实际生活带来实际的利益。
二、逻辑性强民商法作为一门研究法律专业课程,具有高度逻辑性和内在的系统性。
在这门课程中,学生需要学习法律制度的构成、法律条款的分析、案例的分析以及法律解释的逻辑推理过程。
老师们通常会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制度的本质内涵,从而提高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
三、对未来职业发展的重要性掌握民商法的知识和技能对于我们的职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因此,熟悉民商法的人才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还能够在职场上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如果想要成为法律从业人员或者从事商业领域的工作,学习民商法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学习民商法不但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同时还会成为我们从事其他法律领域和领域之间沟通和合作的桥梁,为我们的职业做好铺垫和准备。
综上所述,民商法学科目前已经成为了法律高校必修的重要课程之一,其广泛的适用性、高度的逻辑性以及对未来职业发展的重要性也让它备受青睐。
学习民商法,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掌握实用性的法律知识,提高理论思辨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还能为我们的职业发展带来新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民商法的基本概念
民商法的基本概念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是指规范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民事法是指规范个人、家庭、财产等民间关系的法律,商事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追究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础,也是民商法的灵魂。
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在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的法律权利。
公平诚信原则是指在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在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推卸责任。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在民商法律关系中,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核心之一,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权利等事项。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证券发行、交易等事项。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事项。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民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企业之间的商事关系、国家与个人、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在实际生活中,民商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消费等方方面面。
因此,了解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法学民商法
法学民商法
(原创版)
目录
1.民商法概述
2.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3.民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4.民商法的重要性和影响
正文
一、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涵盖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众多法律领域。
民商法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它们的权利和义务。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3.合同: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程序,保障合同的公平和诚信。
4.侵权责任: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民商法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制定了一系列民商事法律法规。
2.改革开放后,我国对民商事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逐步与国际接轨。
3.21 世纪初,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民商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民商法的重要性和影响
民商法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它的实施对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具有深远的影响。
1.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
3.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民商法的内容
民商法的内容民商法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两部法律的总称。
以下是民商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部分: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婚姻家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离婚、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家庭事务。
3.继承: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继承人、继承份额等。
4.物权: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相关规定。
5.合同: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合同解释等相关规定。
6.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
7.法律行为:规定了法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等法律行为相关规定。
8.法律责任: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法律责任。
商法部分:1.商事主体:规定了商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商业信誉等。
2.商事登记:规定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商事登记程序。
3.合同:商法部分也包括了合同相关的规定,但强调商事合同的特点。
4.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事项。
5.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和程序中的各种权益保护。
6.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发行、交易等规定。
7.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业务的监管、合同、保险责任等相关规定。
8.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规定。
总体而言,民商法为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事和商事领域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框架,涵盖了合同、财产、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公司设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市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并规范商业活动。
法律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进行修订和完善。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民法和商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范畴,但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民法是指对个人和家庭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而商法则是针对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以及针对民商法立法的模式进行探究。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作为法律范畴,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相渗透的现象。
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商业活动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展开的,商业交易具有特殊性和公共性,因此商法的内容和规定往往深受民法的影响。
商法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民法的范畴,比如合同、所有权等,商业活动中的许多法律问题都是在民法的框架下解决的。
商业活动与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活动息息相关,民法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也为商法提供了基础和支撑。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商法又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
商法对商业活动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制度设计,它在实践中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和特殊性。
商法往往会针对商业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有时会超越民法对一些问题进行专门立法。
这种专门性对商法而言是必要的,因为商业活动中的问题常常与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关,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细化和规范。
民法和商法之间既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相影响,又存在着一定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在实践中,民法和商法常常共同适用,但也会在某些问题上有所不同,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和协调。
二、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民商法的立法模式有所不同,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有三种模式:分立制、统一制和综合制。
分立制是指将民法和商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典进行制定和修改,各自有独立的系统和结构。
这种模式下,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比较独立,相互之间的影响和渗透比较有限。
这种模式在一些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比较常见,比如德国、法国等。
在这些国家,民法和商法是分别制定的,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和规定。
统一制是指将民法和商法进行统一的法典制定,将民法和商法统一在一个法典之内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形式上将二者合二为一。
中国民商法
中国民商法中国民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民商事活动。
本文将对中国民商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权利保护、企业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方面。
首先,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民事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基本要求。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客体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物权和人身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法律联系。
其次,合同法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约定、履行合同。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
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保护是中国民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民商法,当事人享有的民商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他人侵犯了民商事权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将依法判断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中国民商法对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责任,发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最后,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中国民商法,对于民商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适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中国民商法是为了规范和保护民商事活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通过详细解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权利保护、企业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中国民商法,促进民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与海商法的关联解析
民商法与海商法的关联解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和国际化的进程,民商法和海商法的重要地位越来越明显。
两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解析这种关系,本文将对民商法与海商法进行简要分析。
一、民商法和海商法的区别1. 定义不同:民商法指的是民事和商事法律规定的集合,主要是指解决民事和商事纠纷或争议的法律;而海商法指的是专门针对海上商业活动制定的法律规定集合,目的是规范和保护海上商业活动的秩序和法律权益。
2. 适用领域不同:民商法是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合同、公司、基本建设、物业租赁、小额贷款等,而海商法只适用于海上商业活动。
3. 适用主体不同:民商法适用于国内和国际主体,而海商法只适用于从事国际海上商业活动的主体。
二、民商法和海商法的共性1. 都是商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柱。
2. 都是司法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体系,包括保护各方利益和规范市场行为等。
3. 都是紧密相连的法律体系,两个领域之间有很多重叠的部分,如涉外民商事合同、国际仲裁、海上保险等。
三、民商法和海商法的关联解析1. 民商法和海商法的交叉应用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民商法和海商法的内容会互相交叉应用。
比如在国际海上交易中,可能会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海运托运合同、国际仲裁法等,这些都需要在民商法和海商法规定的基础上来指导相关行为和处理纠纷。
2. 民商法和海商法的相互补充由于海商法对于国际海上商业活动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于涉外合同、国际商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应用上更为专业和精准。
而民商法则包含更广泛的法律内容,可用于处理多种纠纷和争议。
二者结合使用,能够更好地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利益。
3. 民商法和海商法的融合发展民商法和海商法的融合发展是未来的趋势。
在当前国际市场化的背景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法律规制和标准化将会变得越来越普遍,而民商法和海商法作为商事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需要与国际市场自由贸易趋势相符合,逐步实现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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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原告:孙长胜; • 简介: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大石桥胡同55号2号楼2单元602号; • 委托代理人:倪茂华,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提交证据
• 书面证物
1、富卓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富卓创业公司章程,其中写明孙长胜系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5%的 股权; 3、富卓创业验资报告,其中写明孙长胜的出资占公司资本的35%; 4、富卓创业向孙长胜颁发的股权证,写明孙长胜持有富卓创业3500万 股,持股比例为35%; 5、一中院做出的(2008)一中民初字第12512号民事裁定书;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 高民终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书; 7、2005年4月13日富卓创业致孙长胜的函; 8、富卓创业出资转让协议书四份,转让关系分别发生于北京恒泰创业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于新江之间、富卓投资公司与孙长胜之间、富卓投 资公司与张耀海之间、张亚万与黄介然之间;
被告
• 被 告 : 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住所地 :北京市宣武区椿树园1、2号楼底商001。 • 法定代表: 于新江,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1: 张力,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顺源里17楼2单元401号 • 委托代理人2: 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方
当事人对焦点证据的6点异议
四、 富卓创业提供的证据1,内容仅涉及富卓创业创立初期出 资问题,与本案确认股东身份并无关联,对此证据本院不予 采纳,证据8是单方委托进行的鉴证,且其委托的北京中思玮 业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故本院对此证据不 予采纳。证据9,黄介然的证言虽经公证,但依法黄介然作 为证人应当出庭。现黄介然未出庭,对其证言不予采信。但 对于证言中承认对富卓创业不利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方
根据上述认证查明6点事实:
三、孙长胜于2003年4月26日的《董会决议〉作出后,继续履行股东、董 事义务。2004年1月16日,富卓创业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孙长胜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2004年3月,富卓创业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孙长胜在决 议上签字。股东会决议中写明:"鉴于金正公司为富卓创业公司的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由富卓创业公司全部股东同意向金正公司提供反担保"。此后 包括孙长胜在内的富卓创业公司全部股东将股权质押于金正公司,并于 2004年3月30日与金正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法院方
法院质证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孙长胜出示的 书面证据1至8,被告富卓创业公司出示的证据及法院调 查取证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关联性、合法,性均不 特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焦点证据的6点异议
法院方
一、 孙长胜对于富卓创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003年4月26日 富创董字(2003)第02号《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此证据的证明内容与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存在关联,本院对 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 目的,庭审中孙长胜与富卓创业公司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本 院将在此后的判决中加以阐述。
• 人证
证人张耀海出庭作证称:
• 1、 2003年4月26日,富卓创业公司虽做出"富创董字 2003 第02号《董事会决议》,但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其根据于新江的意思草拟,各位董 事在打印好的决议上签字。
• 2、张耀海虽然在2005年1月17日的富创股字 (2005)第01号 《股东会决议》及同年4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但其中关于确认孙长胜股份己经转让的表述并非其真实意思 表示。决议做出时,富卓创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新江称此 决议仅用于向银行贷款,因此张耀海同意在此决议上签字。
法院方
根据上述认证查明6点事实:
五、2006年10月26日孙长胜致张耀海,表示其愿出让富卓创业35%股权。 张耀海明确表示不购买孙长胜股权,并同意孙长胜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 理股权。
六、2008年9月9日,孙长胜、张耀海以富卓创业为被告,向一中院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孙长胜股东身份。
判决
法院方
• 孙长胜是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 •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五、 富卓创业提供证据6,用以证明于新江个人向孙长胜支付 股权转让款252万元。但此证据与孙长胜提供的证据7中, 富卓创业表述的由公司支付252万元用于购买孙长胜股权的 表述存在矛盾。富卓创业亦认可孙长胜提供的证据7的真实 性,《支出凭单》中记载的时间、金额与孙长胜提供的证抿 7中表述的富卓创业公司问孙长胜付款的时间、金额均一致 。而于新江在《支出凭单》中的签字位置前亦印有“主管审 批”字样,应认定于新江所为系职务行为,而非以其个人资 产向孙长胜支村股权转让款。综上,本本院对富卓创业证据 6不予采纳。
• 第三方取证
孙长胜申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石桥支行取证:
调取富卓创业公司向其出具的形成于2005年1月17日的富创股字 (2005) 第01号《股东会决议》以及2005年2月24日的《董事会决议》,并向北京 市金正投资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金正公司) 调职形成于2004年3月的《股东 会决议》、《股东连带责任保证书》、《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法院方
根据上述认证查明6点事实:
一、富卓创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6日。2001年6月11日,富卓创业公 司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变更后,富卓创业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共有 股东5名。其中富卓投资公司出资4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孙长胜 出资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于新江出资6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5%;黄介然出资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张耀海出资500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5%。2001年6月28日,富卓投资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于新 江处理其在富卓创业公司中"同其股东权益相关的有关事项"。
孙长胜和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确认纠纷案
民商法
第三组
Slide master
• 案件陈述:
• 1999年3月富卓创业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富卓投资出资4800万 元,占注册资本48%;于新江出资650万元占6.5%;黄介然出资550万 元,5.5%;张耀海出资500万元,占5%;孙长胜出资3500万元,占 35%。董事会由于新江、张亚方、孙长胜、黄介然、张耀海组成。
被告富卓创业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
1、北京市公安局对孙长胜的询问笔录两份:孙长胜承认富卓创业未实际出资; 2、2003年4月26日富创董字(2003)第02号《董事会决议》;
书 3、2001年6月28日,富卓创业股东富卓投资给于新江的授权书(授权于新江代 面 表富卓投资在富卓创业行使其股东权利);
4、2003年12月18日,孙长胜致于新江、张耀海、黄介然的信;
• 辩词
1、 2003年4月26日,孙长胜与富卓创业其他股东共同签署 (2003) 第02号《董事会决议》订立股权转让合约:孙长胜将 持有的35%股权以6252 万元对价全转让其他股东,退出并辞 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经营管理。
2、 2003年4月22日、12月23日收取了富卓创业股东于新江支 村的股权转让款50万元和202万元。其中第二笔202万元系孙 长胜于2003年12月18日亲笔写信向受让人催讨的结果。该股 权转让合约己经得到部分履行。
法院方
根据上述认证查明6点事实:
二、 2003年4月26日,富卓创业做出“富创董字 (2003)第02号《董事会决 议》,决议内容如下:
一、同意孙长胜辞古富卓创业公司重事职务。 二、同意孙长胜辞去富卓创业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略去 四、对于孙长胜在富卓创业公司所持有股份处理意见; 五、上述应支付孙长胜6252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如椿树危改二期项目做项目转让、合作或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资 产总额按实际发生计算。 七、上述第五条所约定内容或根据第六条约定内容对孙长胜所享有权 益兑付完毕后15日内,完成孙长胜所持有股份工商变更事项。 八、上述第五条所约定内容将以公司资产抵押担保。
承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安门分理处账号:0200001909088208736 ,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请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 ,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 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 孙长胜的证人张耀海出庭作证,张耀海作为富卓创业公 司的股东、董事,其参与公司决策、经营,在本案主要证据 上均有其签字且张耀海与孙长胜、富卓投资均有关联,其证 言应当予以采信。
三、 孙长胜提供的证据中包括张耀海与孙长胜的往来函件, 张耀海作为证人当庭承认函件的真实性,本院对此证据予以 确认。对于黄介然同孙长胜出具的函件,孙长胜不能提供证 据原件,且富卓创业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 院对黄介然函件真实性不予认定,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3、 2005年4月13日,富卓创业召开股东会并签署决议,再次 确认孙长胜向其他股东转让35%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原受让 人之一张耀海表示放弃对孙长胜股权受让。孙长胜己不具富卓 创业股东身份,不再享有富卓创业股权。
4、 孙长胜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至今未发生变更为由要求确 认其股东身份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工商登记文件等非公司 内部股东确认身份主要依据。孙长胜在富卓创业自始至终均未 实际出资,无偿取得了公司35%股权。
物 5、2005年1月17日,富创股字(2005)第01号《股东会决议》; 证 6、2003年4月22日及同年12月23日,有于新江签字的两张《支出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