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执行预算计划,规范预算资金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

第二章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第三条年度预算要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细化的原则来编制。

第四条每年从8月份开始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由单位上报,业务科审核,预算科汇编,局预算评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预算科下达单位预算控制数给业务科,再由业务科向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据此编制部门预算并上报财政部门。财政汇总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报市人大审议。

第五条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30天内下达到单位。

第六条预算科在市人大批准预算10天内将年度预算下达业务科,业务科在收到预算14天内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将分配到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汇总表交预算科,预算科在6天内将各业务科报送的预算表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批后,作为预算科录入指标帐年初预算的依据。

第三章年度预算执行

第七条预算收入的管理。

(一)预算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缴交入库。

1、由基层单位直接缴库的,基层单位须到国库科领取《专用缴款书》,填制后到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办理缴库。

2、由业务科集中缴库的,业务科将缴库金额报请局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国库科填制《专用缴库书》缴库。

(二)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广东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央出台政策规定的先征收后退所得税款退库,按照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粤监〔2002〕294号)的规定,由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市级财政审核环节按照市财政下放区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委托区财政办理。并报市税务部门审核及签署意见后,将资料通过区财政退还申请企业。再由企业按照财驻粤监〔2002〕294号的有关规定向专员办申请退库。

(四)如属本级财政部门征收收入的退库,由申请退库单位填制《佛山市收入退库申请表》,报主管业务科审核后送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再交国库科开具《库款收入退还书》退库。

(五)对各区财政部门上报的省级固定收入退库申请,由我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待省财政厅批复我局后,再由我局批复各区财政按规定办理退库。

(六)对涉及省、市、区共享收入部分,属于省委托由市财政审批的,由市财政委托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同时报市财政备案。

(七)其他的收入缴库和退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预算拨款的管理。

(一)各单位申请财政拨款必须填制《财政拨款申请书》。业务科对单位填制的《财政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列“财政核拨数”,并且只能等于或小于单位的申请数。

(二)正常经费(不含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补贴)、专项经费的拨付,由单位填制《财政拨款申请书》,财政局业务科汇总填制《经费拨款表》送预算科复核预算数、国库科复核拨款数,再由业务科交主管局长审批后送国库科拨款。国库科拨款后,将《经费拨款表》退回一份给业务科。

(三)拨付单位的正常经费(不含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补贴),业务科应在每月10日前交预算科、国库科核实。

(四)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和离退休补贴的操作,按《佛山市财政局统发工资、离退休费用操作办法》实施。

(五)拨付单位的专项经费,按照佛财秘〔2003〕09号文规定办理。基建项目的用款要按工程进度拨付,由基建单位填制《财政拨款申请书》,送主管业务科审核并按经费拨款手续办理资金的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按《佛山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由于收款单位名称、帐号错误或拨款单内容填写不正确,导致国库退回拨款单,如人民银行国库未入帐的,经国库科科长确认原因后可重新开出拨款单,如国库已入帐的,由国库科及时书面通知业务科,并说明退单位原因,业务科再书面说明退单原因交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国库科重新拨款。

(七)对跨地区资金的拨付,为简化手续,及时拨款,可不需填写《财政拨款申请书》,但必须有市政府的批示以及两名以上局领导批准才能拨付。

第九条追加预算支出的管理。

(一)经财政局加具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的单位申请用款报告,应按正常办文程序,由市政府退回财政局办理拨款。为防止重复用款,堵塞漏洞,有关业务科应拒绝办理用款单位直接送来的用款报告的拨款手续。

(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由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如已明确金额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科加具意见,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追加预算;如果只有项目,没有金额或金额实际已发生变化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科加具意见,报政府审批,预算科根据政府批示追加预算;如果政府要求列入年初预算的,由业务科在编制预算时列入年初预算。

(三)预算科根据局领导批示填制“预算指标单”交业务科,业务科填制“预算变动通知书”将预算下达给单位,并送一份给预算科作为指标帐凭证存档,再按预算拨款程序办理资金的拨付。

(四)由“政府采购资金”转为“非政府采购资金”,或由“非政府采购资金”转为“政府采购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办理预算指标的调整。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称税收代征手续费),按税款分享比例分别由省、市、区财政负担,禅城区范围内的税收代征手续费按《关于对禅城区财政体制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直财政征收收入(如契税)的征收经费,在办理列支时,由主管业务科根据(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