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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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榕财综[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9号)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合财库[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9〕198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我市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合肥市现行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与市直各部门(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定期进行预算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核对。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预算指标的核对。

2、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

3、往来性质资金的核对。

包括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不含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对账的要求。

1、下达的预算指标科目与预算执行的预算科目一致。

2、财政支出数与预算单位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一致。

3、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的往来资金核算对应一致。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财预〔2019〕297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级项目支出管理,提高市级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安徽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置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评审及预算安排第六章滚动管理第七章附则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级项目支出管理,提高市级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安徽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项目指市直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支出。

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为申请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

以国家、省、市相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与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

(二)绩效优先。

将绩效理念融入项目库管理全过程,优先纳入管理制度完善、可执行性高、绩效评价优良、审计监督等较好的项目。

(三)动态管理。

项目库的申报部门采取动态申报、调整,管理部门采取动态审核、筛选的方式,保障财政预算项目库建立、调整、补充和清理等工作滚动开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4〕2047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

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投资资金运作原则和管理模式第六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3.16•【字号】京财国库[2001]421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1]421号2001年3月16日)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加强用款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

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做调整。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市财政局一律按各单位填报的《市及预算拨款印鉴卡》中预留备案帐户拨款。

凡与市财政局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应于4月5日至10日到市财政局国库处(502房间)领取《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并按《办法》要求认真填写后,于4月20日前报送国库处。

3.各单位要加强对帐工作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减少或杜绝重拨、漏拨、错拨现象发生。

有关对帐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也执行此办法。

实行集中支付(集中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的提供者或者职工个人,而不通过预算单位帐户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管理的市级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预算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反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原则;(二)采购项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原则;(三)政府采购预算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遵循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的原则;(四)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五)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在编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款”级品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节余(结转)、其它收入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

第八条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遵循“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按照国家倡导节能减排、鼓励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产品。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青财预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6月27日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付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付费。

第三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的使用按照“谁委托、谁邀请、谁付费”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向专家发放劳务费,受托单位及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审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市财政局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评审费用;(二)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项目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及专项核查费用;(三)市财政局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等业务工作的劳务费;(四)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五)其他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预算评审管理处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处申请专项资金评审费预算,经预算处核实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列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当年安排预算不足以支付委托评审费和专家劳务费用,确需追加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津财预[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6]66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能包括预算管理、国库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

预算单位是指主管预算部门所属的与财政有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部门预算是主管预算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市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4日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各单位预算追加,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加预算的指导原则(一)坚持预算执行刚性原则。

市本级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除有上级政策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确需增加的专项经费外,一般在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

(二)坚持轻重缓急原则。

对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要按预算执行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其他能纳入到下一年度预算中的支出项目,要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资金分配公开透明,预算追加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四)坚持量入为出原则。

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二、追加预算的内容追加预算,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年初未列入市级各单位预算,但由于上级政策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确需动用财政资金,各单位按一定程序申请增加的各项支出预算。

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三)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五)其他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进度实行按季通报制度,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分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对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附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资料后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条 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后,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属于市级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济财库[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库〔2008〕10号)市直各部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省建设银行济南经营管理部、省农业银行营业管理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市商业银行:为了保证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现将《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3号)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特制定《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市本级预算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是核算和控制市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办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指标文件规定的科目、金额和用途支付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分配与管理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

预算处负责预算支出总指标管理,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归口部门及分管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指标的管理,国库处负责预算支出指标的支付,采购办负责对支出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预算支出指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下达管理第五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必须由具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职能的处室批复下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9•【字号】成办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05〕80号2005年7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追加专项支出预算的范围年初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具约束力。

在预算执行中,除下列情况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追加外,其余项目一律不在当年追加预算。

(一)中央、省、市出台重大政策。

(二)发生突发应急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增加支出。

(三)属于年初已定用途和金额,尚未确定具体执行单位或项目处于前期准备阶段的项目资金、需要按工程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逐步安排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根据财政体制规定保留在市级财政需要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区(市)县的资金。

(四)其他特殊事项支出。

二、专项支出预算追加的程序(一)在预算执行中,中央、省、市出台重大政策等事项必须增加支出预算的,由部门或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市级财政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每月下旬上报市政府联审会议审定,并按下列权限办理:1.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后执行;2.50万元至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长批准后执行;3.3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执行。

4.因突发应急事件以及其他特殊事项需用专项资金支出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沪财预[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18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宁政发[2003]148号•【施行日期】200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导向职能,确保重点,加快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实现向公共支出的平稳转向。

(二)“统筹安排”原则。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根据可用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开设特设专户。

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分别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5日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财政资金申报、审核、研究、报批严格按程序办理。

具体办法如下:一、预算安排(一)财政部门拟定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基本原则。

每年下半年,市财政结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新政策、新情况,结合预计下年财力状况,提出次年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原则,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

(二)市财政印发编制部门预算有关文件。

市财政根据市政府会议研究意见,将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基本原则等有关文件,下达市直部门,作为编制次年部门预算的依据。

(三)市政府研究重点支出事项。

市政府组织相关会议,研究下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计划,确定需要财政资金安排支出的事项,明确确定具体金额。

市长、常务副市长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或部门重点工作任务、上级要求签批列入预算的项目及金额。

(四)市直部门申报部门预算建议。

市直部门根据部门职能、预算编制文件、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任务、有关政策,提出本部门预算建议,经部门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副市长。

分管副市长召集部门、市财政对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研究,初步确定具体项目及金额,并对部门所有需列入部门预算建议的项目经费签批“同意列入预算”意见。

部门根据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修改完善部门预算建议后,将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的部门预算建议报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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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执行预算计划,规范预算资金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

第二章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第三条年度预算要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细化的原则来编制。

第四条每年从8月份开始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预算由单位上报,业务科审核,预算科汇编,局预算评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预算科下达单位预算控制数给业务科,再由业务科向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据此编制部门预算并上报财政部门。

财政汇总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报市人大审议。

第五条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30天内下达到单位。

第六条预算科在市人大批准预算10天内将年度预算下达业务科,业务科在收到预算14天内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将分配到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汇总表交预算科,预算科在6天内将各业务科报送的预算表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批后,作为预算科录入指标帐年初预算的依据。

第三章年度预算执行第七条预算收入的管理。

(一)预算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缴交入库。

1、由基层单位直接缴库的,基层单位须到国库科领取《专用缴款书》,填制后到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办理缴库。

2、由业务科集中缴库的,业务科将缴库金额报请局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国库科填制《专用缴库书》缴库。

(二)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广东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央出台政策规定的先征收后退所得税款退库,按照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粤监〔2002〕294号)的规定,由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市级财政审核环节按照市财政下放区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委托区财政办理。

并报市税务部门审核及签署意见后,将资料通过区财政退还申请企业。

再由企业按照财驻粤监〔2002〕294号的有关规定向专员办申请退库。

(四)如属本级财政部门征收收入的退库,由申请退库单位填制《佛山市收入退库申请表》,报主管业务科审核后送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再交国库科开具《库款收入退还书》退库。

(五)对各区财政部门上报的省级固定收入退库申请,由我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待省财政厅批复我局后,再由我局批复各区财政按规定办理退库。

(六)对涉及省、市、区共享收入部分,属于省委托由市财政审批的,由市财政委托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同时报市财政备案。

(七)其他的收入缴库和退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预算拨款的管理。

(一)各单位申请财政拨款必须填制《财政拨款申请书》。

业务科对单位填制的《财政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列“财政核拨数”,并且只能等于或小于单位的申请数。

(二)正常经费(不含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补贴)、专项经费的拨付,由单位填制《财政拨款申请书》,财政局业务科汇总填制《经费拨款表》送预算科复核预算数、国库科复核拨款数,再由业务科交主管局长审批后送国库科拨款。

国库科拨款后,将《经费拨款表》退回一份给业务科。

(三)拨付单位的正常经费(不含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补贴),业务科应在每月10日前交预算科、国库科核实。

(四)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和离退休补贴的操作,按《佛山市财政局统发工资、离退休费用操作办法》实施。

(五)拨付单位的专项经费,按照佛财秘〔2003〕09号文规定办理。

基建项目的用款要按工程进度拨付,由基建单位填制《财政拨款申请书》,送主管业务科审核并按经费拨款手续办理资金的拨付。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按《佛山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由于收款单位名称、帐号错误或拨款单内容填写不正确,导致国库退回拨款单,如人民银行国库未入帐的,经国库科科长确认原因后可重新开出拨款单,如国库已入帐的,由国库科及时书面通知业务科,并说明退单位原因,业务科再书面说明退单原因交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国库科重新拨款。

(七)对跨地区资金的拨付,为简化手续,及时拨款,可不需填写《财政拨款申请书》,但必须有市政府的批示以及两名以上局领导批准才能拨付。

第九条追加预算支出的管理。

(一)经财政局加具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的单位申请用款报告,应按正常办文程序,由市政府退回财政局办理拨款。

为防止重复用款,堵塞漏洞,有关业务科应拒绝办理用款单位直接送来的用款报告的拨款手续。

(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由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如已明确金额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科加具意见,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追加预算;如果只有项目,没有金额或金额实际已发生变化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科加具意见,报政府审批,预算科根据政府批示追加预算;如果政府要求列入年初预算的,由业务科在编制预算时列入年初预算。

(三)预算科根据局领导批示填制“预算指标单”交业务科,业务科填制“预算变动通知书”将预算下达给单位,并送一份给预算科作为指标帐凭证存档,再按预算拨款程序办理资金的拨付。

(四)由“政府采购资金”转为“非政府采购资金”,或由“非政府采购资金”转为“政府采购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办理预算指标的调整。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称税收代征手续费),按税款分享比例分别由省、市、区财政负担,禅城区范围内的税收代征手续费按《关于对禅城区财政体制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直财政征收收入(如契税)的征收经费,在办理列支时,由主管业务科根据(契税)收入情况,按收入比例计算征收经费数额,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办理预算指标追加手续,追加预算指标下达业务科后,由业务科按照下达的预算办理拨付财政专户。

代征单位手续费的拨付先由代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科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交国库科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条基建项目的工程预算,应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单位,其拨款程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补助区支出管理(一)预算科根据省下达预算的文件登记预算指标,业务科根据省要求行文分配指标,需报政府审批的报政府审批,并送一份给预算科记录各区的预算指标,业务科记录下达市直单位的指标。

(二)用市级财力补助区支出,由业务科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及追加预算行文分配指标,并送一份给预算科记录各区的预算指标,若同一份文有市级的支出,则由业务科记录下达市级单位的指标。

(三)市对区的补助支出以文件的形式下达预算,资金由预算科按月对区清算划拨。

拨款时,由预算科编制拨款表送国库科核实累计已拨款数,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拨款。

第十三条上解支出管理市和区财政按规定上解省资金,由业务科提出拨付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办理拨款。

超预算安排额度的上解支出,业务科需会知预算科。

第四章会计清算、对帐与会计报表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会计事项的核算。

第十五条记帐凭证必须交科领导审核后才能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与省财政厅、各区财政局的往来资金,由预算科负责清算。

国库科根据我市批复各区决算的有关文件资料提出拨付意见,报请主管副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补助下级的支出不能列报市级支出后拨付,以杜绝重复列支。

第十八条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必须按预算级次申请拨款,不得越级请款。

第十九条国库科与业务科定期对预算支出进行核对,对帐时间在每年7月上旬(核对上半年数字)、12月上旬(核对1到11月底数字)、12月31日(核对全年数字)。

第二十条每年7月上旬,由预算科、国库科分别打印预算指标对帐单和会计拨款对帐单,交业务科核对后送单位对帐,核对上半年数字。

次年1月上旬,核对上年全年数字,预算科与国库科核对科目支出预算数,经核对无误,由国库科打印单位拨款对帐单交业务科核对后,由业务科送各单位核对确认。

第二十一条国库科每月核对人民银行国库提供的《国家金库(地级)地方预算收入统计表》、《国家金库中央、省级预算收入统计表》、《国库存款对帐单》的数字。

第二十二条对省下发的对帐单应及时核对。

与下级的对帐时间在每年7月上旬(核对上半年数字)、11月上旬(核对1到10月底数字)、12月31日(核对全年数字)。

第二十三条会计报表应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报科领导审核。

第二十四条会计报表必须经局领导审核后才能报省或政府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科室应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检查监督制度。

并按我局制定的检查监督制度开展内部监督稽查。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科和财务总监对大笔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进行定期检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财政拨款单位经费帐户的管理,对财政拨入的预算资金,用款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固定的银行帐户核算,帐户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银行更改帐号(须附银行证明)、单位合并、撤消等原因确需更改的,要提交有关证明,由业务科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国库科才按变更后的银行帐户拨付资金。

已纳入市政府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需按市政府财务结算中心的制度执行。

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单位,其帐户的设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加强财政局内部的银行帐户和印章管理,预算资金帐户的开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印章的管理要按《佛山市财政局印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同级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局内部稽查。

通过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堵塞漏洞。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局过去有关预算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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