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财政局预算执行管理条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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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顺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4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8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2010年9月13日第30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统筹并加强本区政府债务的管理,增强政府债务投融资管理的计划性,规范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包括:区政府授权区属投融资平台(包括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鑫浩投资中心、北京顺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及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作为融资主体举借,用于本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债务资金。
区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重点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担保的债务资金。
第三条成立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工业和主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债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计划原则。
所有涉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领导小组的统筹监管体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每年的融资计划。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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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预算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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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全市各级各类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管理,使预算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要求,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预算的编制(一)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预算指标,合理拟定周、月、季度、年预算计划,提前编制并报送上级审批。
(二)在编制预算计划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预算指标,且不得设置过高的预算指标,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确定合理的预算数额。
(三)编制预算时应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预算项目。
(四)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预算的编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预算的执行(一)各单位在执行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指标进行预算的使用,不得随意挪用预算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二)在执行预算时,各单位应提前做好周密的预算计划,并进行预算的拨付和使用。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预算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项目的使用符合预算指标,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进行预算的支出。
(四)各单位在执行预算时,应及时报告预算执行进度,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和分析,确保预算的执行情况真实、可靠。
四、预算的调整(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对预算进行调整时,应经过严格审批,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二)预算调整时,应注重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预算指标,要充分考虑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确保预算调整的合理性。
(三)预算调整时,应及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预算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且不得影响预算的执行。
五、预算的监督(一)各单位在执行预算时,应加强预算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定期查核、抽查和督促等方式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预算的执行符合预算指标。
(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预算的执行情况真实、可靠,并对不合理的预算进行纠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b9bb3f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2b.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5•【字号】顺政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5〕34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区研究制订了《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已经2005年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或承诺还款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的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五条成立顺义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财政局、顺义规划分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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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顺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60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4日第22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市政府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办法】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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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统筹配置资源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xxxx〕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包括财政性结余资金和事业单位基金。
财政性结余资金是指与区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区财政局年初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预算,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局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由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事业单位基金包括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第四条财政性结余资金的划分。
1.财政性结余资金按预算工作目标是否完成,划分为结转资金和净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工作目标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区财政局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净结余资金管理。
净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2.财政性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其中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按资金拨付方式划分为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
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包含零余额账户核算的结余资金和通过财政实拨形式尚未支付完毕仍在财政账户的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五条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的管理。
1.人员经费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区财政总预算。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2d68c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3.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顺政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6〕4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0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3日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协调是指对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有监督权的相关部门之间,为更加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所开展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审计监督协调工作遵循资源共享、统筹安排、结果运用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各部门间应加强审计监督计划的统筹安排,信息互相通报,结果互相利用,工作互相配合,提高审计监督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监督主体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
各部门按照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原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需要对其他部门的监督结果实施审计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区国资委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预算执行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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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预算使用行为,提高财务预算的准确性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预算编制1.各部门财务经理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制定本单位的预算方案,上报审批。
2.预算编制应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支出和收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审核机构,经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预算执行1.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方案和内容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金额和支出范围。
2.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方案,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备,并经批准后执行。
3.预算执行应做到预算用途明确、资金划分清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预算监督1.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方案和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出现资金挪用和浪费行为。
3.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应及时跟进处理,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
五、预算总结1.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应编制本年度的预算总结报告,总结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2.预算总结应及时上报审批机构,并根据意见进行修订完善,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
3.预算总结报告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通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预算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遵循相关规定处理。
3.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以上为预算执行的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能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财务预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顺义区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顺义区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345dbc36294dd88d0d26bbb.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顺义区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顺政发[2015]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5【实施日期】2015.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顺义区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顺政发〔2015〕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推进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工作的重点。
为全面落实顺义新城功能定位,加快转变各镇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区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一)推进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适应区域发展新形势的内在需要。
我区区镇财政管理体制自建立以来已进行了三轮改革:第一轮(1997年-1999年)主要是建立起分税制,让各镇有一定的收支自主性。
第二轮(2000年-2003年)主要是对上轮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对分享税种进行重新划分,对各镇的基本需求给予保障。
第三轮(2004年-至今)主要是对分税税种和比例进行重新划分,对各镇基本需求给予进一步保障,通过更加丰富的激励调节手段,助推各镇经济发展。
现行体制经过10年的运转,形成了一套良性的运行机制,调动了区镇两级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区镇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为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随着国家及北京市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断增速,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中暴露出一些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问题,区镇两级财权事权不匹配,镇政府只负责事权不掌握财权;各镇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全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不统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力弱化,财力薄弱镇收支矛盾加剧,发展的财力得不到保障。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区镇经济发展,亟待尽快解决。
(二)推进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需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3f74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86.png)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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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规范预算的执行管理,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一、预算执行的原则和要求
预算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 直接向社会公开的预算支出,原则上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截留或违法追缴。
2. 面向大众的公共财政支出,应当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中心,合理安排,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3.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使用预算资金,减少预算浪
费和低效支出的发生。
4. 设立专项预算、专项资金等,加强社会监督,实现预算资金
的专项化、规范化、透明化和效率化。
二、预算执行的程序和措施
预算执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措施:
1. 实现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连接。
在预算编制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预算执行时,严格按照预算审批过程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2. 加强内部控制,严格审批支付手续,防止经费浪费和滥用。
3. 建立专项督查机构和举报渠道,维护预算资金的稳定流向,使资金流动在公正合法的轨道上。
4. 完成预算报告、预算执行评价和预算调整等工作,保证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5. 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事中事后诸如违规、浪费、贪污等行为的监督,坚决打击预算领域的腐败行为。
三、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责任和监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责任,实现综合管理、分工负责。
同时,也应当完善各种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和方式,加强对各类预算执行行为的监督,减少预算的浪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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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顺政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12〕20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6月13日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11〕241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11〕2413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其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区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区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的各环节、各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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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顺政办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4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财政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第八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顺义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区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存款帐户分散进行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主要弊端是:财政性资金在预算单位滞留时间过长,降低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并难以有效集中财力;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并且不全面,难以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改革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e5c400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09.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顺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13〕1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关于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5月27日第9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5月3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6月9日顺义区关于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镇财政财务行为,合理安排收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依法理财,切实增强镇政府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镇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
第三条镇政府财政科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统一管理全镇的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预算编制,并对财政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镇要安排一名副镇长分管财政科。
财政科应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财政科工作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轮岗(3至5年为宜)。
第五条各镇财政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积极稳妥、确保平衡,勤俭节约、提高效益。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各镇收入管理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其他各项资金收入。
具体为:(一)按照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组织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二)各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三)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体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经费及其他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四)其他各项资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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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顺政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顺政发〔2004〕44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调动区镇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推动全区产业布局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结合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起改革区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合理确定区镇两级财政收支范围。
(二)科学核定基本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财力水平。
(三)继续实行区镇收入分级管理。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缩小各镇之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距。
(五)规范两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一)区与镇收入的划分。
1.区镇共享收入包括:镇级所属单位缴纳的增值税(区5%,镇7.5%)。
2.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区级单位缴纳的增值税(12.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42.5%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场地使用费收入、罚没收入、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3.镇级固定收入包括:镇级所属单位缴纳的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42.5%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行政性收费收入、场地使用费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8fd828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55.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顺政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顺政发〔2005〕4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以下简称《职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职责》中强调了区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其中,主体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的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是指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区安全生产监督局、顺义公安分局、顺义工商分局、区卫生局等区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明确区与镇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责,建立起纵横交织、严密有序的安全监管(管理)网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dfb0e5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79.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顺政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5〕2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8月5日第2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5年8月10日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统筹配置资源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包括财政性结余资金和事业单位基金。
财政性结余资金是指与区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区财政局年初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预算,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局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由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事业单位基金包括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第四条财政性结余资金的划分。
1.财政性结余资金按预算工作目标是否完成,划分为结转资金和净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工作目标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30a9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3f.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规范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61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合理控制全区政府性债务规模,有效防范和化解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全区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切实做到谁举借谁偿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是规范管理。
全区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将全区政府性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三是防范债务风险。
强化风险预警和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规范举借全区政府性债务(一)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方式。
区政府没有举债权,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市政府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各镇政府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市财政局代为发行政府一般债券举债;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市财政局代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举债。
(二)对全区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性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性债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4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2a03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59.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4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顺义区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区各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顺政发〔2007〕20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的概念基本建设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及其他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及相关工作。
包括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及与之相联系的机器设备安装、征地、原有建筑物的拆迁等各项工作。
二、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及使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为列入区政府重点工程和拟办的重要实事及经政府批准立项的需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
资金使用要本着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优先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如全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环保项目。
三、基本建设资金监管部门区财政局作为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区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上级追加及补助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职责: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办理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政府采购;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等。
财政部关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通告
![财政部关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4b23ff34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46.png)
财政部关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通告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发布本通告,明确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预算编制原则1.依法合规。
预算编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
2.科学公正。
预算编制应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收支项目和金额。
3.绩效导向。
预算编制应注重绩效导向,将资金用于提高效能、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问题导向。
预算编制要分析和解决存在的财政问题,切实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质量。
二、预算编制程序1.年度预算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织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2.预算编制要点。
预算编制时,应与相关部门协商,明确财政支出重点和财政收入预测,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和财政政策。
3.公开透明。
预算编制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预算执行管理1.严格限额。
各部门在执行财政预算时,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数额和用途限制执行,不得超过预算限额。
2.会议经费。
会议经费必须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增加,确保公务活动的合理便利与质量。
3.资金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管,确保预算资金的专款专用。
4.绩效评价。
对于执行情况良好的部门,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执行情况不佳的部门,应追究责任,加强监督。
四、预算管理信息化1.推进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预算的管理和监控能力。
2.数据共享。
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共同维护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安全保密。
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管理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或操纵。
五、附则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2.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做好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总之,本通告旨在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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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运作程序,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推进依法理财,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局内部指标管理和拨款均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业务处理,对其他资金的管理暂不列入本办法。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四条预算指标根据财政决算需要和资金来源不同暂划分为:本年安排、上年结余、超收安排、市专项、转移支付和结算补助等六种来源类型。
明年根据实际情况再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预算指标以指标通知单的形式下达业务科室和预算单位,指标文件原文一律留存预算科,调整预算指标原文可先暂存业务科室,调整时由业务科作为调整预算附件。
根据我局指标的层次管理,设置5种指标管理单据:
一是科室指标增加通知单,用于增加业务科室指标。
如预算科下达业务科室切块资金或预算指标涉及多个单位,预算科应使用科室指标增加通知单增加科室指标,由业务科室根据预算指标制作网上单位指标,同时,业务科室填制手工指标通知单,并送预算科一份存档;
二是科室指标调剂通知单,用于调整业务科室间指标调配;
三是科室指标追减通知单,用于收回业务科室指标。
主要用于收回政府采购结余和指标更正等;
四是单位指标增加通知单,用于增加预算单位指标;
五是单位指标追减通知单,用于收回预算单位指标。
第六条年初预算经人大批复后,统一由预算科下达各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预算只下达预算单位项目,不下达金额,采购采购完毕后,预算科根据实际发生额下达预算单位指标。
第七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指标管理。
为便于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减少中间环节,经人大批准的年初采购预算指标,由预算科统一下达政府采购办公室,并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需求安排采购。
考虑年中追加的调整预算项目时间较紧,且多为单位工作中突发支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因此预算科将指标下达业务科室,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业务科室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协商解决。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落实资金,然后进行采购,避免无指标采购或垫付资金采购。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自2003年1月1日起,参照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指标管理,并统一由预算科下达预算指标。
预算外资金统一实行指标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办法暂不改变预算外资金使用用途,财政局也不对单位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分配。
预算外资金拨款程序、要求与预算内资金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预算外资金不允许提前预拨,并采取以收定支的办法。
第三章拨款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性、有序性和及时性,拨款管理划分为:
计划拨款模式。
根据预算指标制作拨款计划,并按进度拨款。
自动拨款模式。
在预算指标下达的同时自动开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款。
非计划限额拨款模式。
在预算指标额度内开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款。
第十条拨款通知单是办理资金拨付的依据,根据我局业务需要,设置8种拨款通知单据:
一是预算拨款通知单,用于授权预算内拨款。
在计划拨款模式下,首先对可用指标制作拨款计划,再由国库科根据计划生成拨款通知单;在自动拨款模式下,预算单位指标一经下达,即自动生成拨款通知单。
二是预算外拨款通知单,用于授权预算外拨款,由业务科室根据预算单位指标限额和可支配收入开据。
三至七分别是预拨本年通知单,预拨下年通知单,借款拨款通知单,暂存款拨款通知单,收入退还通知单。
用于管理非预算拨款,由业务科室制作网上拨款通知单,同时,打印并经局领导签字后报国库科备查。
八是指标核销通知单,由于各种原因款项已拨付,但其相应的指标尚未核销时,通过该类型通知单的制作核销其指标。
指标核销通知单由业务科室制作,送国库科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年初预算采用计划拨款模式处理,其中基本支出由国库科制作拨款计划,项目支出由业务科室制作拨款计划,并按进度于每月20至27日集中办理拨付;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指标,采用自动拨款模式,随时办理拨付。
预算外拨款一律采用非计划限额拨款模式处理。
第十二条对镇级财政的转移支出,除需急办特办事项外,国库科原则上根据预算科直接下达的和业务科室下达的指标于每月20至23日开据合并拨款单集中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暂按现行办法手工处理,并由国库科统一核销网上预算指标。
工资统发的拨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扣款事项应由业务科室在网上拨款通知单摘要中加以注明,国库科在拨付前应推送资金所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借款预算指标应注明资金性质,下达前推送资金所审核确认,总会计办理后即开据入帐通知单通知财政发展资金专户会计入帐。
第四章业务要求
第十六条各业务科室应指定专人分别负责指标与拨款单的制作和业务审核,并要确保两岗分离,不得混岗。
第十七条为适应我局工作特点,制作单位指标时项目只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类设置,各业务科室不得再新建项目类别。
第十八条使用预算管理执行系统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务必设置本人密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制作单位指标时应逐项填列各项内容,不得缺省,项目统一按照人员、公用和专项分列,各业务科室不得随意对项目等数据库内容进行删改。
因为泄露密码或删改等引起指标修改、数据库破坏等事故对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为保证工作安全有序运转,避免网络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影响我局正常工作,暂实行网上指标管理与手工管理并行,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不记或简化手工账。
第二十条网上拨款中出现问题,下一环节科室有权退回重办。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对于调资等暂无指标拨款事项,统一由各业务科室制作预拨经费通知单,由国库科列预拨经费。
并报至主管局长审批,通过后送国库科方可拨款。
预拨经费原则上应在下月核销单位指标并转支出,如指标下达较晚,可适当延后,但每年11月底之前各单位不应再有当年未核销的预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预算执行系统高效快捷运转,预算执行系统中每一位成员都应保证每天至少三次登陆指标管理子系统处理指标业务,一般为上下午上班后半小时内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以此保证指标管理业务流程的正常运转和指标的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