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财政局预算执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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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顺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4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8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2010年9月13日第30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统筹并加强本区政府债务的管理,增强政府债务投融资管理的计划性,规范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包括:区政府授权区属投融资平台(包括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鑫浩投资中心、北京顺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及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作为融资主体举借,用于本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债务资金。

区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重点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担保的债务资金。

第三条成立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工业和主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债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计划原则。

所有涉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领导小组的统筹监管体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每年的融资计划。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顺政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3〕42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9月27日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3日顺义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规范政府资金使用,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政府投资是保障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引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建设领域。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二)土地出让金收益及各类专项基金;(三)中央资金及市级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四)通过政府融资等方式筹集,以政府直接债务出现,用于符合政府投资范围的项目建设资金。

根据上述资金来源,合理预测下一年度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额度,根据资金额度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机制(一)项目入库。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分为年度集中入库和季度补充入库。

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6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征集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主管区领导同意后,集中列入项目储备库(已入库项目不需重复申报);年度集中入库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经主管区领导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于每季度末履行项目补充入库手续。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三、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要参照上述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其他基金预算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中的以收定支项目也要比照办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需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7月15日
——结束——
一、加快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放在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对年初代编预算,要分科目、分项目予以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要继续将支出进度作为财政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公布日期
2013.07.15
施行日期
2013.07.15
文号
财预[2013]285号
主题类别
预算、决算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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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省本级年度预算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完整细化的原则。

省级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当编入省本级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制到款。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

(四)严格预算约束的原则。

省本级预算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五)讲求绩效的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预算支出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

年度预算编制应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六)公开透明的原则。

省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算(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四条省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规范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61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合理控制全区政府性债务规模,有效防范和化解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全区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切实做到谁举借谁偿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是规范管理。

全区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将全区政府性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三是防范债务风险。

强化风险预警和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规范举借全区政府性债务(一)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方式。

区政府没有举债权,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市政府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各镇政府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市财政局代为发行政府一般债券举债;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市财政局代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举债。

(二)对全区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性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性债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顺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13〕1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关于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5月27日第9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5月3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6月9日顺义区关于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镇财政财务行为,合理安排收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依法理财,切实增强镇政府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镇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

第三条镇政府财政科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统一管理全镇的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预算编制,并对财政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镇要安排一名副镇长分管财政科。

财政科应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财政科工作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轮岗(3至5年为宜)。

第五条各镇财政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积极稳妥、确保平衡,勤俭节约、提高效益。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各镇收入管理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其他各项资金收入。

具体为:(一)按照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组织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二)各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三)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体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经费及其他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四)其他各项资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一级预算部门”所属的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所称“项目部门”,是一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两者统称;所称“部门预算管理处”,是指市财政局内部设立的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负责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处室。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顺政办发[2005]4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4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财政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定点保险公司参加统一保险。

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现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后,纳入统一保险范围。

第三条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保险公司及险种的确定第四条保险公司的确定: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区财政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顺义区域内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三家定点保险公司。

区财政局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总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分合同》(以下简称分合同)。

分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总合同相符,如分合同的内容有违背总合同条款的,区财政局有权中止合同的执行,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签订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第五条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从三家定点保险公司中自愿选择一家参加保险。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顺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60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4日第22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市政府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财文字[1997]29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制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本单位预算的执行管理,促进本单位的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二、预算执行的基本原则1. 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国家财政应当具有的财务制度执行,严格执行预算,合理调度资金。

2. 预算执行时,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逐级实施预算控制并及时进行预算调整。

3. 预算执行应当抓住主要矛盾,重点调控预算支出。

4. 预算执行应当防止死账,做到预算支出真实、规范、及时、完整、准确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

5. 预算执行应当严格审批、核准、备案制度,防止违规行为。

三、预算执行的程序和措施1. 预算执行前与执行中的须知事项。

2. 预算执行的程序。

3. 预算执行的监督。

四、预算执行的报告和账务处理1. 预算执行的书据和资料应当规范、准确,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完整,各项指标和数量应当精确,不允许虚假报备,也不允许漏报、错报。

2. 预算执行的资金支付应当合理、规范,各项支出应当有依据、有凭证,不符合国家财务资金使用规定及平稳建设相关规定的,不得支付。

3. 预算执行中涉及财产接管、委托管理、合同签订、招标采购、入库验收、资产管理等环节的,应当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下进行,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预算执行的账务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保证账务正确、规范、及时、准确,杜绝死账现象,防止财务风险。

五、预算执行的监督1. 本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预算的执行监督,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解决,对各部门的财务资金情况进行监管,保证各种财务行为遵守财务法规的规定。

2. 对于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与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和决策程序相一致,实行“四统一”原则,即制度设计应当科学合理,运行有效,使用便捷,建设全面。

本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应当作为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财政办法】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统筹配置资源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xxxx〕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包括财政性结余资金和事业单位基金。

财政性结余资金是指与区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区财政局年初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预算,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局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由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事业单位基金包括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第四条财政性结余资金的划分。

1.财政性结余资金按预算工作目标是否完成,划分为结转资金和净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工作目标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区财政局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净结余资金管理。

净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2.财政性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其中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按资金拨付方式划分为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

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包含零余额账户核算的结余资金和通过财政实拨形式尚未支付完毕仍在财政账户的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五条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的管理。

1.人员经费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区财政总预算。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顺政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顺政发〔2004〕44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调动区镇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推动全区产业布局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结合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起改革区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合理确定区镇两级财政收支范围。

(二)科学核定基本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财力水平。

(三)继续实行区镇收入分级管理。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缩小各镇之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距。

(五)规范两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一)区与镇收入的划分。

1.区镇共享收入包括:镇级所属单位缴纳的增值税(区5%,镇7.5%)。

2.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区级单位缴纳的增值税(12.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42.5%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场地使用费收入、罚没收入、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3.镇级固定收入包括:镇级所属单位缴纳的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42.5%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行政性收费收入、场地使用费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顺政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12〕20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6月13日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11〕241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11〕2413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其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区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区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的各环节、各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规范预算的执行管理,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一、预算执行的原则和要求
预算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 直接向社会公开的预算支出,原则上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截留或违法追缴。

2. 面向大众的公共财政支出,应当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中心,合理安排,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3.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使用预算资金,减少预算浪
费和低效支出的发生。

4. 设立专项预算、专项资金等,加强社会监督,实现预算资金
的专项化、规范化、透明化和效率化。

二、预算执行的程序和措施
预算执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措施:
1. 实现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连接。

在预算编制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预算执行时,严格按照预算审批过程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2. 加强内部控制,严格审批支付手续,防止经费浪费和滥用。

3. 建立专项督查机构和举报渠道,维护预算资金的稳定流向,使资金流动在公正合法的轨道上。

4. 完成预算报告、预算执行评价和预算调整等工作,保证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5. 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事中事后诸如违规、浪费、贪污等行为的监督,坚决打击预算领域的腐败行为。

三、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责任和监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责任,实现综合管理、分工负责。

同时,也应当完善各种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和方式,加强对各类预算执行行为的监督,减少预算的浪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3.16•【字号】京财国库[2001]421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1]421号2001年3月16日)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加强用款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

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做调整。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市财政局一律按各单位填报的《市及预算拨款印鉴卡》中预留备案帐户拨款。

凡与市财政局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应于4月5日至10日到市财政局国库处(502房间)领取《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并按《办法》要求认真填写后,于4月20日前报送国库处。

3.各单位要加强对帐工作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减少或杜绝重拨、漏拨、错拨现象发生。

有关对帐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也执行此办法。

实行集中支付(集中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的提供者或者职工个人,而不通过预算单位帐户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管理的市级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1•【字号】顺政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顺政发〔2004〕8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区政府修订完善了《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顺政发〔2003〕13号)。

现将修订后的《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要开拓创新,贴近群众,从严治政,求真务实,奋勇争先;要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使顺义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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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
运作程序,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推进依法理财,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局内部指标管理和拨款均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业务处理,对其他资金的管理暂不列入本办法。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四条预算指标根据财政决算需要和资金来源不同暂划分为:本年安排、上年结余、
超收安排、市专项、转移支付和结算补助等六种来源类型。

明年根据实际情况再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预算指标以指标通知单的形式下达业务科室和预算单位,指标文件原文一律留
存预算科,调整预算指标原文可先暂存业务科室,调整时由业务科作为调整预算附件。

根据我局指标的层次管理,设置5种指标管理单据:
一是科室指标增加通知单,用于增加业务科室指标。

如预算科下达业务科室切块资金或预算指标涉及多个单位,预算科应使用科室指标增加通知单增加科室指标,由业务科室根据
预算指标制作网上单位指标,同时,业务科室填制手工指标通知单,并送预算科一份存档;
二是科室指标调剂通知单,用于调整业务科室间指标调配;
三是科室指标追减通知单,用于收回业务科室指标。

主要用于收回政府采购结余和指标更正等;
四是单位指标增加通知单,用于增加预算单位指标;
五是单位指标追减通知单,用于收回预算单位指标。

第六条年初预算经人大批复后,统一由预算科下达各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预算只下达
预算单位项目,不下达金额,采购采购完毕后,预算科根据实际发生额下达预算单位指标。

第七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指标管理。

为便于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减少中间环节,经人大批准的年初采购预算指标,由预算科统一下达政府采购办公室,并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根
据采购需求安排采购。

考虑年中追加的调整预算项目时间较紧,且多为单位工作中突发支出,
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因此预算科将指标下达业务科室,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业务科室和
政府采购办公室协商解决。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落实资金,然后进行采购,避免无指标采购
或垫付资金采购。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自2003年1月1日起,参照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指标管理,
并统一由预算科下达预算指标。

预算外资金统一实行指标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办法暂不改变预算外资金使用用途,财政局也不对单位结
余资金进行统筹分配。

预算外资金拨款程序、要求与预算内资金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预算
外资金不允许提前预拨,并采取以收定支的办法。

第三章拨款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性、有序性和及时性,拨款管理划分为:
计划拨款模式。

根据预算指标制作拨款计划,并按进度拨款。

自动拨款模式。

在预算指标下达的同时自动开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款。

非计划限额拨款模式。

在预算指标额度内开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款。

第十条拨款通知单是办理资金拨付的依据,根据我局业务需要,设置8种拨款通知单据:
一是预算拨款通知单,用于授权预算内拨款。

在计划拨款模式下,首先对可用指标制作拨款计划,再由国库科根据计划生成拨款通知单;在自动拨款模式下,预算单位指标一经下达,
即自动生成拨款通知单。

二是预算外拨款通知单,用于授权预算外拨款,由业务科室根据预算单位指标限额和可支配收入开据。

三至七分别是预拨本年通知单,预拨下年通知单,借款拨款通知单,暂存款拨款通知单, 收入退还通
知单。

用于管理非预算拨款,由业务科室制作网上拨款通知单,同时,打印并经局领导签字后报国库科备查。

八是指标核销通知单,由于各种原因款项已拨付,但其相应的指标尚未核销时,通过该类型通知单的制作核销其指标。

指标核销通知单由业务科室制作,送国库科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年初预算采用计划拨款模式处理,其中基本支出由国库科制作拨款计划,项
目支出由业务科室制作拨款计划,并按进度于每月20至27日集中办理拨付;年度执行中追
加的预算指标,采用自动拨款模式,随时办理拨付。

预算外拨款一律采用非计划限额拨款模式处理。

第十二条对镇级财政的转移支出,除需急办特办事项外,国库科原则上根据预算科直接下达的和业务科室下达的指标于每月20至23日开据合并拨款单集中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暂按现行办法手工处理,并由国库科统一核销网上预算指标。

工资统发的拨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扣款事项应由业务科室在网上拨款通知单摘要中加以注明,国库科在拨付前应推送资金所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借款预算指标应注明资金性质,下达前推送资金所审核确认,总会计办理后即开据入帐通知单通知财政发展资金专户会计入帐。

第四章业务要求
第十六条各业务科室应指定专人分别负责指标与拨款单的制作和业务审核,并要确保两岗分离,不得混岗。

第十七条为适应我局工作特点,制作单位指标时项目只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类设置,各业务科室不得再新建项目类别。

第十八条使用预算管理执行系统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务必设置本人密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制作单位指标时应逐项填列各项内容,不得缺省,项目统一按照人员、公用和专项分列,各业务科室不得随意对项目等数据库内容进行删改。

因为泄露密码或删改等引起指
标修改、数据库破坏等事故对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为保证工作安全有序运转,避免网络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影响我局
正常工作,暂实行网上指标管理与手工管理并行,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不记或
简化手工账。

第二十条网上拨款中出现问题,下一环节科室有权退回重办。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对于调资等暂无指标拨款事项,统一由各业务科室制作预拨经费通知单,
由国库科列预拨经费。

并报至主管局长审批,通过后送国库科方可拨款。

预拨经费原则上应在下月核销单位指标并转支出,如指标下达较晚,可适当延后,但每年11月底之前各单位不应再有当年未核销的预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预算执行系统高效快捷运转,预算执行系统中每一位成员都应保证
每天至少三次登陆指标管理子系统处理指标业务,一般为上下午上班后半小时内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以此保证指标管理业务流程的正常运转和指标的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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