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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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单位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

项目选址意见书》。

2、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划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

建设项目有有效批文,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

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4 、必须备齐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的批文

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

三、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附位置图二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该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文件;

(4))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5))身份证明材

料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规划股受理→派员勘查→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合建者应共同申请并加盖印章,报告应详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技术条件和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毗邻四至关系示意图一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3))计划部门当年的基建投资立项文件;

(4))属出让、转让、租赁的应提供出让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核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图

(6))身份证明材

料 2、办理程序:

(1))向规划股提交建设项目相关材料→规划股初审→手续齐全的派员实地勘查→委托县规划设计研究室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图

(2))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业务股受理→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三)申请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附毗邻四至关系示意图一份);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3))国土批文(或国土使用权证)及红线图复印件(核原件)。

(4))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

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5))计划部门当年的基建投资立项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图

(7))身份证明材

料 2、办理程序:

(1))向规划股提交建设项目相关材料→规划股初审→派员勘查→手续齐全的委托县规划设计研究室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图

(2))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业务股受理→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四)申请改变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原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3))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国土批文及红线

图或国土使用权证复印件(核原件)。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业务股受理→审查→审核→批准→

发证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提交材料

(1))土地出让部门对拟出让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

使用权要求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函;

(2))标注有坐标有地块附图。

2、办理程序:

提交公函及相关材料→审查→根据县城用地规划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四、办结时限

报送材料齐全的,由规划人员实地勘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核发;7个工作日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核发

(不包括用地规划测量、用地规划图的编制、相关部门审查、县用地规划会审小组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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