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8月26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发改能源〔2024〕15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就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统筹谋划、安全替代,正确处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破”与“立”的关系,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供需统筹、有序替代,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协同融合、多元替代,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大力推动新技术攻关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
“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
“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国家能源局要求火电将承担15%可再生能源配额 15%意味着什么?
国家能源局要求火电将承担15%可再生能源配额15%意
味着什么?
和提高补贴效率的有效办法,还能通过市场化的交易,让可再生能源利用边际成本低的优势实现优先上网。
据本报记者了解,绿色证书的认证与交易将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展开,待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后,认证与交易即将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对象为非水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潮汐能发电等各类新能源发电项目。
火电企业任务很重
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一旦出台,风电和光伏将迎来利好,穹顶之下的火电企业则将承压。
目前我国主要发电集团基本都拥有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业务板块,初期目标基本可以实现内部平衡,通过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来完成配额。
易跃春说。
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国家电投集团清洁能源比重达到40%,华电集团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到37.1%,大唐集团清洁能源占31.48%,国电集团清洁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达29.9%,华能集团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达到28.8%。
具体到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有行业人士测算,目前几大集团占比约在2.1%13%之间,与15%的目标相比仍有差距。
对此,易跃春解释道,15%是2020 年最终目标,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对2020 年之前的各年度指标进行分解落实,比如今年目标定为6%,明年目标可。
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考察与思考
少 CO 的 排 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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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执 行 结 果
可 再 生 能 源 配 额 制 ( n wa l P rf— Re e be o to l tn ad, 写 为 RP ) 称 是 可 再 生 能 i Sadr 简 o S全 源 发 电强 制 市 场 份 额 制 , 国 际 上 一 些 可 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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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解读
能源行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解读能源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承担着重要责任。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我国不断推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实施。
本文将对能源行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进行解读,旨在详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目标、政策和影响。
一、背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问题,我国决定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提高能源结构的可持续性。
二、目标能源行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
通过制定配额和奖励机制,引导能源企业积极投资、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能源行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配额设定: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确定各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
2. 配额交易:引入市场化机制,允许能源企业之间进行可再生能源配额的交易。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或出售可再生能源配额,灵活满足自身发展需求。
3. 奖励机制:通过给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奖励,如补贴、税收减免等,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扩大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和发电量。
4. 处罚措施:对未完成配额的企业进行处罚,例如罚款、限制市场准入等,促使企业积极履行配额义务,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影响能源行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实施对能源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繁荣。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扩大了可再生能源市场规模。
其次,推动了能源结构的优化。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实施,降低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推动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方向转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4.10.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1月8日。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传真),*************.cn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七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是-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引言随着能源资源的枯竭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显,可再生能源逐渐成为解决能源与环境双重挑战的重要途径。
为了推广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本文旨在征求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意见,以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的发展。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理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是指政府设定的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全国总用电量中的占比。
通过该制度,鼓励电力企业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电量,以达到可持续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设定1.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目标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资源情况,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目标。
在设定配额时,要合理考虑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分布、电力市场需求和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
2.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划分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发电技术和地域特点,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进行合理的划分。
可以根据不同能源类型的发展阶段和潜力,设置不同的配额比例。
四、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执行1. 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项目备案电力企业在充分利用现有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新项目的规划和建设。
在开展项目前,需要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明确项目的发电容量、发电技术和运营计划。
2. 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量的监测与核算对于已建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项目,电力企业应配备监测设施,实时监测发电量。
并对发电量进行核算,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3.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考核电力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发电量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比例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将影响电力企业的绩效评价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分配。
五、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奖励与惩罚机制为了激励电力企业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量,可以设立奖励机制,对超额完成配额的企业进行奖励。
同时,对未完成配额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可以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
六、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建议1. 加大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支持力度,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发改能源[2016]625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我们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3月24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
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二章全额保障性收购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水力发电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的电站上网电价)和设计平均利用小时数,通过落实长期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等多种形式,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现就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重要性。
可再生能源代表未来能源发展的方向,是减排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对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制定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并建立相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确保节能减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监办,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6月份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全年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具体配额交易方案及预支资金见附件五、六。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
本次补贴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
(三)2010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2010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四)对2010年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
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随着气候变化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加剧,新能源已经成为解决能源问题、减少碳排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各种政策措施,其中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重点介绍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的概念、设计原则、运行模式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的概念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向能源生产企业规定一定比例的新能源发电量配额,鼓励和约束企业发展新能源,促使新能源在全社会的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以此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
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通常包括配额设定、配额分配、配额交易、配额监管等环节,通过这些环节的协调配合,实现新能源的规模化发展。
二、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1.科学合理。
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应该符合新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资源禀赋、技术进步、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2.稳定可预期。
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应该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能够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市场信心。
3.灵活性。
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保持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4.市场导向。
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应该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信号进行投资和运营决策,推动新能源的市场化发展。
5.公平公正。
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参与新能源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新能源配额管理制度的运行模式1. 配额设定。
政府根据新能源发展目标和市场需求确定各种能源的配额比例,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类型的新能源。
2. 配额分配。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竞价交易等方式向企业发放新能源配额,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的充分参与和公平竞争。
3. 配额交易。
企业可以通过配额交易市场进行新能源配额交易,包括自愿交易和强制交易两种形式,实现配额的灵活配置和市场价格的形成。
关于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若干问题的讨论
再生能 e wb n g 源 Rn ae ey e /E r
关于 引入 可 再 生 能源 配额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讨 论
任 东 明
( 能源研 究所 , 北京 l 0 3 ) 0 8 0 摘 要 :对 于 当前我 国 引入 可再 生 能源 配额 制政 策 ( RPS)存 在 诸 多争 议, 主要 是 源 于对 于 配 额 制 认识 方面 的差 异 。 因此 , 必 须 明确 几 个 关键 问题 , 包 括 配 额 制 的 内涵 , 配额 制 的运 行 机 制 , 配额 制 与 总量 目标 的关 系, 我 国 引入 配额 制 的必 要 性 , 如 何 认 识 各 方 面 对 配额 制 的 置 疑 , 配额 制政 策 的 制 度基 础 和 配额 制 需 要体 现 的主 要 方 面 。 关 键 词 :可再 生 能 源配 额 制 ( ; 行 机 制 ;制度基 础 RPS) 运
中图分 类号 : K5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32 5 (0 71—0 00 T A 10 —3 52 0 )10 1.4
Abs r c : e e l t a t Pr s nty,t r x s ny dipu e h n r d to fRPS。The ma n r a on i h r s he e e i tma s t son t e i t o uc i n o i e s st e e i
问题 开展 讨论 , 包括 :配额 制政
定 比例 。该 政 策还 规 定, 与配额
比例 相 当 的可 再生 能源 电量 可 以 在各 地 区 ( 电网 )间进行 交易, 各
策 的基本 内涵 , 配额 制 与相 关政 策 的关 系, 如何 认 识 各方 面 的 置 疑,配额制实施 的制度基础,配额 制设计 需要体 现 的主要 方 面等 。 1 可 再 生 能 源 配 额 制 政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2012年11月20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能源配额交易制度
能源配额交易制度简介能源配额交易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手段,旨在通过对能源使用进行限制和交易,以实现能源消费的合理分配和减少能源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本文将介绍能源配额交易制度的原理、利益及其对经济和环境的影响。
原理能源配额交易制度的原理基于碳排放交易制度,也被称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该制度通过设定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并在政府或相关机构监督下,将这些配额分配给能源生产和消费者。
配额的总量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目标和政策进行设定。
生产者和消费者需要监测和报告其能源使用情况,并确保其排放不超过分配的配额。
如果某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排放超过了其分配的配额,他们将面临额外的成本,必须购买额外的配额。
相反,如果某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排放低于其分配,他们可以将其剩余配额出售给其他需要的单位。
利益能源配额交易制度带来了多方面的利益。
1. 环境利益:能源配额交易制度可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能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通过限制排放,并鼓励能源效率的提高,可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从而减缓气候变化并改善环境质量。
2. 经济利益:能源配额交易制度为能源生产和消费提供了经济激励。
生产者可以通过出售剩余的配额获取额外收入,而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配额来满足其能源需求。
这种交易活动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和能源资源的有效配置。
3. 技术创新:为了遵守能源配额,企业和个人将寻求更加环保和节能的技术和设备。
这将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引导可持续能源的应用和推广,促进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经济和环境影响能源配额交易制度对经济和环境有着积极的影响。
1. 经济影响:能源配额交易制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经济激励,激发了经济增长和创新。
同时,它还为政府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政策工具,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调整,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2. 环境影响:能源配额交易制度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
它能够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应用,降低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推动可持续发展。
关于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若干问题的讨论
关于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若干问题的讨论《(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下文简称《规划》)已正式发布,《规划》明确提出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总目标: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达到3亿tce,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达到6亿tce,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5%。
同时《规划》还提出,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中就包括引入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即配额制政策。
然而,长期以来对配额制的引入存在诸多争论,原因是,许多人对配额制及相关概念的认识不清,理解上存在差异。
除此之外,由于不同的人所站的立场或者说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也会发出不同的声音。
为此,本文将对几个关键问题开展讨论,包括:配额制政策的基本内涵,配额制与相关政策的关系,如何认识各方面的置疑,配额制实施的制度基础,配额制设计需要体现的主要方面等。
1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内涵基本概念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简称RPS)在我国也称为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Mandatory Market Share Policy,简称MMS)。
该政策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实施多年。
其基本含意是,在国家(或地区)电力建设中,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达到一定比例。
该政策还规定,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以在各地区(各电网)间进行交易,交易过程通过绿色证书(Green Certificate,简称GC)来实现。
绿色证书是一种可交易的、能兑现为货币的凭证。
在配额制政策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值分为2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部分。
它是指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能在目前的电力市场条件下具有的价值,与常规能源所发的电能价值相同,这部分价值体现为实际电能交易的成本,受益者是实际的电能消费者;另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因其环境效益和其他社会效益而具有的价值,受益者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有的人,这部分价值还可能具有全球性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RPS)研究
( 京师 范大 学资 源 与环境科 学 系 , 北 北京 10 7 ) 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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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1.18•【文号】发改能源[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为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体系。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和创新发展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和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强度,对凝聚社会共识、推动能源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上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
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二、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核发工作。
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
从即日起,将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试行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以下同)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发放绿色电力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