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及企业操作实务和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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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关于劳务派遣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权利义务出发,对劳务派遣设专节作如 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 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 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 支付加班费、因绩效应当给予的奖金;(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 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合同立法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劳动合同 立法不能“偏袒”劳动者。
理念:法律应当保护劳动者。但应具体讨论:劳 动者的利益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保护?保护到 什么程度?(平衡)
适用范围的争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 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期 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 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3、 举证责任的要求
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 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 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 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 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大量的是直接形式,部分是间接形式,如 劳务输出,借调等。
劳务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 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 种经济关系。主体不确定,形式多样。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都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区别: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一个月以内的小时工可以
口头合同。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3、劳动者待遇: 4、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缴纳的管理:2个以上劳
动关系;管理宽松;保险自己办。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68条)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及企 业操作实务和风险规避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1、劳动、人事争议日益 增多,单位败诉比例 居高不下
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 理案件的依据。
3、举证责任的要求
1、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从1994年到2002年8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 增长34.09%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要求企业制定、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9条,用人单位根
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2001年3月22日)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8)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对劳务派遣规定的新修改
劳动合同立法存在重大分歧
既有立法思路和指导原则 的争论,又有具体法条的 争论;
既有劳动标准高低之争, 又有法律性质之争;
既有适用范围方面的争论 (非正规就业,事业单 位),也有立法执法方面 的争论。
立法目的的争论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一、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
1、用工制度的发展变 化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 系:人力资源外包
3、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及其对HR的影响
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劳务派遣新规定
固定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制 全员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 草案对招聘机制的影响 草案对培训机制的影响 草案对用人机制的影响 草案对留人机制的影响 草案对裁人机制的影响 集体合同的相关新规定及对HR的影响 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的技巧
劳动合同法制定背景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共 8章98条。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 法律,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 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涉及人数每年递增31.6Biblioteka Baidu% 集体劳动争议平均年增长率也达到31%。
劳动者提起申诉的比例大,且胜诉率高
1996年至2001年6年间全国平均92%的争议 案件由劳动者提起,由雇主提起申诉的案 件比例仅为6%
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自1995年至2001年7年 间,劳动者胜诉的比例平均为52%,雇主胜 诉的比例平均为16%,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 平均为29%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 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 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小时工资标准。(72条)
关于劳务派遣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权利义务出发,对劳务派遣设专节作如 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 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 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 支付加班费、因绩效应当给予的奖金;(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 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合同立法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劳动合同 立法不能“偏袒”劳动者。
理念:法律应当保护劳动者。但应具体讨论:劳 动者的利益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保护?保护到 什么程度?(平衡)
适用范围的争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 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期 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 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3、 举证责任的要求
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 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 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 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 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大量的是直接形式,部分是间接形式,如 劳务输出,借调等。
劳务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 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 种经济关系。主体不确定,形式多样。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都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区别: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一个月以内的小时工可以
口头合同。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3、劳动者待遇: 4、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缴纳的管理:2个以上劳
动关系;管理宽松;保险自己办。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68条)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及企 业操作实务和风险规避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1、劳动、人事争议日益 增多,单位败诉比例 居高不下
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 理案件的依据。
3、举证责任的要求
1、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从1994年到2002年8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 增长34.09%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要求企业制定、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9条,用人单位根
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2001年3月22日)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8)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对劳务派遣规定的新修改
劳动合同立法存在重大分歧
既有立法思路和指导原则 的争论,又有具体法条的 争论;
既有劳动标准高低之争, 又有法律性质之争;
既有适用范围方面的争论 (非正规就业,事业单 位),也有立法执法方面 的争论。
立法目的的争论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一、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
1、用工制度的发展变 化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 系:人力资源外包
3、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及其对HR的影响
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劳务派遣新规定
固定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制 全员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 草案对招聘机制的影响 草案对培训机制的影响 草案对用人机制的影响 草案对留人机制的影响 草案对裁人机制的影响 集体合同的相关新规定及对HR的影响 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的技巧
劳动合同法制定背景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共 8章98条。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 法律,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 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涉及人数每年递增31.6Biblioteka Baidu% 集体劳动争议平均年增长率也达到31%。
劳动者提起申诉的比例大,且胜诉率高
1996年至2001年6年间全国平均92%的争议 案件由劳动者提起,由雇主提起申诉的案 件比例仅为6%
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自1995年至2001年7年 间,劳动者胜诉的比例平均为52%,雇主胜 诉的比例平均为16%,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 平均为29%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 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 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小时工资标准。(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