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燃料预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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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
燃料预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燃料预付款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河南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公司所管理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料预付款,系指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燃煤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第四条为防范资金风险,原则上不允许发生预付款。
第五条对于特殊情况确需发生预付款的单位,必须事先对燃料供应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和评估,并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供应单位的企业性质、信誉、供货能力;
(二)供应单位的银行、税务、法律信用状况;
(三)供应单位近两年的经营状况;
(四)对预付款的风险判断及评估结论。
第七条风险评估报告应由各单位燃料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单位法律顾问、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审核确认。
第八条风险评估报告应经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随同燃料预付款请示以红头文件形式上报河南公司审批同意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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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九条对供应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生预付款:
(一)供应单位是非国有企业的;
(二)供应单位是非长期合作关系的;
(三)供应单位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四)供应单位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五)价格不具有优势的;
(六)对单位开拓煤源、燃料结构调整和保证供应无重大意义的;
(七)对供应单位资信状况了解不清楚的。
第十条经河南公司批复同意发生的预付款,各单位必须与燃料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预付款金额、燃料到货数量和时间、验收期限、对逾期到货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金额规定等。
第十一条每项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笔合同总金额的50%,在燃料价格存在优惠的情况下,预付款比例可以超合同金额的50%,但不允许超合同不含税金额的100%,同时必须附报相关优惠条件依据。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燃料供应商信用档案,健全供应商的历史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预付款跟踪和责任考核制度,落实每笔预付款的清收跟踪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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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单位燃料主管部门应建立预付款台账管理制度,加强预付款的清查催收工作,保证预付款及时回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燃料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大唐豫电制〔2007〕64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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