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概述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面临着职工安置难题。
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提出一套全面、细致的方案。
二、安置原则和目标1. 安置原则(1)保护员工权益。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保、退休金等。
(2)灵活安排职工就业。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提供培训和创业支持,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
(3)加强政府引导。
政府要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提供就业机会,减少职工安置中的不确定性。
2. 安置目标(1)实现零失业。
力争每个拟安置职工都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2)提高生活质量。
通过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提高职工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3)保障社会稳定。
通过安置方案的落实,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变革前准备(1)人员统计和评估。
对改制前的职工进行登记和评估,了解其技能、特长、单位岗位与资历等情况,为安置提供基础数据。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集中岗前培训。
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3)建立安置数据库。
建立一个全面的内部安置数据库,包括职工信息、就业需求和资源信息,通过信息匹配实现最佳安置结果。
2. 工作安排(1)优先内部调剂。
国有企业改制后,应优先考虑内部调剂,将职工安置到其他岗位,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
(2)提供创业支持。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帮助职工实现自主就业。
(3)积极推动外部就业。
国有企业可与当地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推动职工外部就业,开展职业介绍、推荐和公益岗位等。
(4)做好离退休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合理安置离退休职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监督和反馈(1)建立监督机制。
成立职工安置专门工作组,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执行和效果的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安置方案,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过度扩张、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采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但由此也导致了一大批职工失去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以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措施1. 再就业补贴为了鼓励企业接纳改制职工,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制定了再就业补贴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先优先录用改制职工,再招收其他人员。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人数,再就业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补贴标准通常以月为单位,补贴的期限在1年至3年不等。
2.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改制职工提升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国家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
改制职工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培训费用补贴,以降低职业培训的负担,让更多的改制职工能够受益。
3. 退休安置如果改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改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受害,企业还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贴。
4. 创业支持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创业支持政策。
政府设立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支持,帮助改制职工创业就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发放股权和分红,让改制职工分享企业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 05]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地区《失业保险条例》、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的企业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安置问题,如何妥善安置职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方案。
一、背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能力。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量的人员流动,甚至可能会出现职工失业的情况。
因此,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成功至关重要。
二、职工安置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坚持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受到影响的职工都能够公平地得到安置。
不论是管理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应当平等地享受到职工安置的待遇。
2. 尊重职工意愿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并给予职工足够的选择空间。
不同职工有不同的能力和兴趣,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个人选择,使其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
3. 帮助职工转岗原则在安置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能力和特长,帮助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再就业的机会,减少职工的失业风险。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1. 培训和继续教育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
可以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培训班和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专业能力。
2. 置换岗位和内部调整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可以考虑将一些职工置换到其他部门或企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
另外,内部调整也是一种常见的安置方式,通过调整职工的岗位,使其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3. 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可以提供创业支持。
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专业指导,帮助职工成功创业,实现就业自主。
4. 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安置的职工,可以提供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推荐。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1. 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改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但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成为一项重要考虑的因素。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制定。
2. 目标和原则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目标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顺利转岗、安置和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以职工的利益为核心,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依法平等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安置方案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灵活多样原则,针对不同职工提供个性化的安置解决方案;- 社会化安置原则,鼓励各方共同参与职工安置。
3. 安置方式国企改制职工的安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和能力水平,可以选择以下安置方式:3.1 转岗安置国企改制后,可以将一部分职工安置到其他企业或机构中。
根据职工的岗位需求、技能水平和意愿,对职工进行培训和调查评估,匹配合适的岗位,实现职工的职业转岗。
3.2 创业安置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国企改制可以提供一定的创业支持和创业资金,帮助职工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创业。
3.3 职业培训安置针对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职工,可以通过职业培训提升其技能和能力,增加再就业机会。
3.4 退休安置对于年龄较大或不适应工作转移的职工,可以提供退休安置方案,确保其福利待遇和生活稳定。
3.5 公益岗位安置对于部分职工,可以安排在公益岗位上工作,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保障其基本生活。
4. 安置程序和补偿在职工安置过程中,应当明确安置程序和相应的补偿机制,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的安置程序可以包括以下环节:1. 职工信息收集和调查评估;2. 安置需求和岗位匹配;3. 安置方案的公示和征求意见;4. 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5. 实施安置方案和岗位调动;6. 监督和评估职工安置效果。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三篇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三篇篇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众所周知,职工安臵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臵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臵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臵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臵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XX]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1. 引言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就业安置问题,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旨在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安置工作,保障职工的利益。
2. 职工安置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有被裁员工,包括各级岗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3. 安置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职工安置,注重职工个人的特殊情况和能力特长。
4. 安置流程4.1 职工登记改制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职工进行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技能特长、工作经验等。
4.2 职工评估通过制定评估标准、开展能力测试等方式,对职工的能力和岗位适应性进行评估。
4.3 工作岗位匹配根据职工的能力和岗位适应性评估结果,为职工匹配适当的工作岗位。
4.4 岗前培训为新岗位提供培训机会,提升职工的技能和胜任能力,使其能够胜任新工作。
4.5 安置方案确认经过岗位匹配和培训后,改制企业和职工共同商定安置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
5. 安置方式5.1 内部安置优先考虑在改制企业内部为职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根据职工的技能和能力,安排适当的岗位。
5.2 外部安置对于无法在改制企业内部安排到新岗位的职工,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在外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推荐、职业规划等支持。
6. 安置补偿根据职工的服务年限、工资水平和个人能力等综合因素,对职工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一次性补偿金、月退休金、就业补助金等。
7. 岗位保障为了保障职工的就业权益,改制企业将积极与外部企业、机构合作,争取为职工提供优质的工作机会和岗位保障。
8. 后续服务改制企业将建立健全的后续服务机制,为职工提供职业培训、求职指导、职业规划等支持服务,帮助职工实现职业发展和就业稳定。
9. 附件9.1 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9.2 职工能力评估表9.3 安置方案协议书10. 法律名词及注释10.1 国有企业改制:指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进行重组、调整、变更等操作。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进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供应合理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同时供应重新就业的机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进展。
三、安置原则1. 公正公正原则:安置方案应公正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优先就业原则:优先考虑职工的就业需求,供应多样化的就业机会,挂念职工重新就业。
3. 公共资源优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为职工供应就业、培训、创业等服务。
4. 配套服务原则:为职工供应相应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培训等配套服务,有效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1页/共4页四、安置内容1. 就业安置(1)优先内部转岗安置。
对于具备相应素养和技能的职工,企业应优先考虑内部转岗,将其安置到其他部门或岗位。
(2)供应就业创业培训。
针对需要转岗或创业的职工,供应相关的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就业力量和创业阅历。
(3)合理梯度降薪安置。
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就业的职工,依据其年龄、工龄和技能等状况,合理支配岗位和薪酬,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引导就业创业。
与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创业信息和引导,挂念他们成功就业或创业。
2. 社会保障(1)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职工参保年限未满15年的,依据参保年限赐予相应的社保补贴。
(2)享受失业保险。
对于失业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享受工伤保险。
对于因工致残或工相关伤亡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供应职工生活和医疗救助保障。
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供应相应的救助和挂念,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3. 进展机会(1)供应再就业指导。
与相关部门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指导和询问服务,挂念他们重新就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1.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制定详细的方案。
改制职工安置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制过程稳定有序,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
2.职工安置原则2.1 优先安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在改制企业或其他企业就业,充分发挥职工的技能和经验。
2.2 市场化安置对于无法继续工作的职工,采取市场化方式安置,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和创业扶持等服务,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2.3 公平公正职工安置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职工安置方案3.1 人员调整针对改制企业需要减少人员的情况,通过内部岗位调整和自愿离职等方式进行人员调整。
确保职工的安置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3.2 再就业安置根据不同职工的年龄、学历、技能等情况,通过职业培训、岗位匹配等方式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
3.3 创业扶持针对具备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荐、贷款支持等扶持政策,帮助职工实现自主创业。
3.4 经济补偿对于无法再就业或创业的职工,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
4.职工安置推进机制4.1 领导小组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推进和评估工作。
4.2 监督机制建立职工安置的监督机制,确保安置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管。
4.3 沟通渠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职工的需求和问题,并及时解决。
5.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职工安置申请表、职业培训计划、创业扶持政策等。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国有企业改制: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的重组、改革或转让的过程。
6.2 职工安置: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职工提供合适的岗位、就业或创业机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6.3 再就业:指职工在失去原有工作后,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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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国有大集体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规定有哪些?大集体企业改制一旦发生,员工的安置变动和对其的经济补偿会成为不小的问题。
其中部分员工对安排和经济补偿不满的,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和诉讼。
合理配置劳动力流向是企业的重要责任,也是企业成功进行经营转型的必须条件。
那么员工会被如何安置和补偿?来看一下相关通知中的规定。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二)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公司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大量职工的安置问题。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置职工,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改制前准备工作:1.成立改制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2.全面摸底职工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岗位、年龄、技能等信息;3.开展职工培训和转岗工作,提高职工的技能和就业能力;4.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5.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向职工宣介改制方案和安置政策。
二、职工安置原则和政策: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安置职工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每位职工得到公正待遇;2.强调岗位转换和转岗培训:公司将为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岗位转换和转岗培训的机会,帮助职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3.尊重职工意愿:公司将尊重职工的意愿,根据职工个人的意愿和能力,协助职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4.优先安置原则:公司将优先安置那些老龄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职工;5.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社保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职工的利益不会受损。
三、职工安置具体措施:1.留用职工:(1)将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留用一部分具有优秀工作表现和专业技能的职工;(2)留用职工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被分配到新的岗位上,并进行必要的培训;(3)留用职工的待遇不会因改制而降低,应按照实际岗位和表现调整薪酬。
2.再就业安置:(1)针对未被留用的职工,将积极组织开展再就业服务,为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2)公司将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就业专场招聘会,为职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3)根据职工的特长和职业技能,帮助职工进行职业转型,并提供必要的转岗培训。
3.创业支持:(1)鼓励并支持愿意创业的职工申请创业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措施;(2)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职工掌握创业所需的技能和知识;(3)开展创业项目评选和创业大赛,为职工提供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
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安置方案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职工的离职、解除合同、转岗、调配等,需要合理稳妥的处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发展顺利。
下面将从方案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方案主要内容
1.方案制定原则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职工的权益和意愿。
方案制定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合法、合规、透明的原则,确保职工安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职工安置形式
职工安置可以分为重新就业、退休、内部与外部调配、业务调整等形式。
企业应该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性质合理选择。
3.职工安置条件
企业应该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服务业绩、职务和职称等情况和国家规定,明确职工安置的条件和权益。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企业应该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安置需要,组织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就业竞争力;同时,可以引导职工寻找适合自己能力和志向的岗位,并提供相关的介绍服务。
5.经济补偿。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法律依据: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法律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法律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法律依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2、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法律依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4、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法律依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5、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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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R法律依据:R《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R《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 : 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R法律依据:R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RR : 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 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R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R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R法律依据:R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 : 230号)第四条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R《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 : 309号)第58项:“5&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
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R法律依据:R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RR : 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R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R法律依据:R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RR : 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