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平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规定,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旳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知识进行企业内外部宣传。
企业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企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长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旳反洗钱气氛,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企业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旳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反洗钱领导小组旳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旳组织协调;(三)企业各部门负责波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旳详细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旳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企业员工旳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旳角度出发,贴近客户旳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旳内容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洗钱活动旳基本特性;(二)金融机构旳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旳法律法规;(四)防止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旳知识和措施;(五)我国反洗钱工作旳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有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平常工作,建立长期有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重要采用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旳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有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旳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保险公司理赔作业反洗钱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理赔作业反洗钱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订,各地区理赔服务部门反洗钱工作按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1. 本细则要求识别身份的客户,是指赔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 本细则要求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是指以下证件的复印件:(1)个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户口薄、护照等有效证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特别经营应具备的资质或证明文件(如有必要)3. 本细则要求确认的客户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2)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条部门总经理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负责人,职责如下:1.将反洗钱工作作为部门重要课题加以推进;2.在部门内选拔合适员工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指导、监督其工作情况;3.审核、确认反洗钱岗报告的大额、可疑交易;4.配合完成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现场走访等对应工作;5.配合完成其它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理赔服务部员工具体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职责如下:1.在向客户支付保险金金额达到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金额时,取得该客户的身份资料,并填写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登记表,交由理赔部反洗钱联系人集中管理;2.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可疑交易行为为依据,当在处理的业务中发现有涉嫌洗钱的可疑情况或交易、行为发生时,立即填写相应的分析报告书,并报告给部门反洗钱联系人;3.配合完成其它反洗钱工作。
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ⅩⅩ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营业部、各支行、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行声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了《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对公业务反洗钱实施细则》、《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个人业务反洗钱实施细则》,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反洗钱工作相关法规和制度,熟练掌握具体流程和要求。
二、在客户身份识别或交易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合理的风险等级调整及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原则上由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负责。
在开户机构已为客户划分了风险等级,但为该客户办理授信、消费、理财等业务的相关业务部门在根据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认为客户的风险等级高于开户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的,应通知开户机构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在对客户身份进行联网核查时,可通过行内核心系统“7781—身份证核查”进行核查,核查时各操作员必须选择业务类型,方可在报表系统中按核查业务类型进行统计。
业务类型如下:01 其他银行账户业务02 信贷及征信业务03 支付结算业务04 反洗钱业务05 其他业务06 新开单位银行账户07 新开个人银行账户08 一次性交易业务09 重新识别单位客户10 重新识别个人客户四、各机构在开立账户时要留存完整的客户基本信息,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所用身份证明文件、职业、联系电话、地址、公司性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
五、根据我行不断的业务发展,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我行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细则和措施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及时制定新增业务反洗钱实施细则,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反洗钱处报备,并主动加强与人行反洗钱处的联系,随时掌握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和信息,主动接受人行反洗钱处得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反洗钱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定义务,全面提升本行反洗钱整体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是指通过指导各单位开展自律评估和考核评价反洗钱工作日常开展情况,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
第三条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强制性要求和引导鼓励相结合,鼓励各单位在管理机制、绩效机制、内部检查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第四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五条本考核评价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分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评价按照总行制定的统一标准,采取定量与定- 1 -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分行反洗钱基础工作做出考核评价。
第七条各分行基础工作评价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保障落实、基础工作履职、宣传培训、督导检查5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设(20分)1.设立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对小组成员的职责进行细化、设立反洗钱专职人员、设立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反洗钱联络员(10分);2.按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传达、领导小组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报备(3分);3.领导小组成员能按照反洗钱相关制度及总行文件推动分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5分);4.领导小组各业务部门按反洗钱要求参与对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甄别、风险等级的划分(2分)。
(二)制度保障落实(5分)1.能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总行文件要求及当地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能及时向总行进行报备(3分);2.能及时转发总行及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定的制度具备可实施性和操作性(2分)。
(三)基础工作履职(50分)1.能按要求对新开客户开展身份识别工作(5分);2.能按要求完成对存量客户身份识别工作(10分);3.能按照《XX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规定》等制度要- 2 -求,准确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客户风险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5分);4.能按照总行文件要求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未造成迟报、漏报、错报现象(10分);5.对系统抓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甄别,且填写理由充分(10分);6.能在处理时限内内完成交易补录且补录信息准确、能按要求完成对可疑案例额协查回复(3分);7.能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材料(2分);8.能按照《XX银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文件要求,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未曾泄露客户信息资料、客户可疑交易资料等(5分)。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第六章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第七章责任与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客户身份管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及稽核部,总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各自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一、引言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将反洗钱工作置于重要位置,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为此,本文旨在为保险公司制定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工作细则,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二、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为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高效运行,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层级。
该架构应包括以下部门:1. 内控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并确保公司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2. 风险与合规部门:负责评估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供合规政策建议。
3.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并监测其交易活动以防范洗钱风险。
4. 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反洗钱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培训部门:负责向公司员工提供反洗钱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技能。
三、客户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的身份和所述业务合法合规。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收集客户身份信息:确保有效获取客户身份证明、住址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分析和评估客户风险:根据客户的背景、职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其洗钱风险。
3. 确定客户合规行为: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检查其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相关。
4. 记录和更新客户信息:确保所有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定期更新。
四、交易监控与报告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活动。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设立交易阈值:为不同类型的交易设立阈值,超过阈值的交易应受到额外的监控和审查。
2. 实时监测:利用反洗钱系统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测,追踪可疑交易活动。
3. 交易分析:根据交易数据和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交易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评估。
4. 报告可疑交易: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配合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五、员工培训与合规监督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并建立合规监督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的工作制度
反洗钱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四条工作目标:保证公司依法采取对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与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领导、决策和协调。
第六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实施。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三)组织实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与报告;(四)组织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五)协调反洗钱工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洗钱协作机制;(六)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身份、职业、行业等特征,评估客户洗钱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号印发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健我行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全行反洗钱工作协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xx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成员单位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监察保卫部、科技中心、稽核等部门。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
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
第三条反洗钱岗位职责:(一)组织制定反洗钱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核、认定和协查,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组织对辖内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六)履行上级单位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四条岗位职责:(一)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活动。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交易补录等相关业务处理,确保数据及时顺利上报;对未进入反洗钱系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要进行审核、认定,要通过反洗钱系统手工补录的方法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五)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节选)第二章分类目标及原则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要素和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六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要求在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基础上实施。
第七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主要实现以下目标:(一)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控我行客户洗钱风险程度; (二)预防和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三)为本行合规风险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第八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必须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原则,依据本实施细则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等资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类。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在对客户的国籍、行业、职业等定性指标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客户资金流量、交易频率、交易规模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正确地评估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介于相邻等级之间的客户风险原则上应归入高级档次。
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三)持续性原则。
由于受到政治、经济、市场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的等级以及分类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
为确保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应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进行动态、持续的管理。
在定期进行反洗钱客户风险三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反洗钱客户风险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保密性原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属于金融机构内部保密信息,尤其是风险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 直接关系到客户风险分类,需要严格保密,以避免被犯罪分子知悉后有效规避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ﻫ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建设银行从事洗钱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行的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三条我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建设银行规章制度及本《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及时审慎地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四条我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五条我行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中国建设银行华山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七条我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特派员和会计主管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为营业部,成员为营业部会计副主管和储蓄专柜负责人,信息员为会计副主管。
第八条领导小组由组长主持全面工作,日常工作由副组长负责领导。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和建设银行反洗钱工作规定,统一领导我行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反洗钱工作各项规定和要求;(二)根据上级行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政策,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三)审议并通过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四)对反洗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银行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增xx强员工反洗钱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xx洗钱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xx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银行结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xx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施的防范措施。
本细则包括:个人及单位客户在我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通过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二章反洗钱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行长担任,成员由会计管理部、xx科技开发部、资金清算部、电子银行部、授信管理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法律合规部、稽核检查部、董事会办公室经理组成。
第四条总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全行反洗钱工作,向人行及监管机构提交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必要情况。
(二)提出、审议审定反洗钱政策、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管理事项等。
(三)与监管当局建立联络机制,参加行内外反洗钱会议及相关活动,与系统内外同业、相关反洗钱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总行会计管理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及时建立于不断完善与反洗钱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从业务管理、账户管理等角度,指导、管理各分支机构人民币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并从业务操作方面落实人民币业务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级管理。
(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办理总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
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类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技术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全面覆盖,确保我行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协同作战的反洗钱工作格局。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我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主管行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政策及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全行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风险评估等。
第七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向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可疑交易和客户风险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按照职责开展反洗钱工作,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三、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第九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客户及其业务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
第十条对新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财产来源证明等。
第十一条对已有客户进行持续关注,根据客户风险程度定期开展尽职调查,确保客户信息及时更新。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报告,对可疑交易进行内部调查。
第十三条员工发现可疑交易时,应立即向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并根据办公室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五、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第十五条我行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业务、地区等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洗钱风险程度。
反洗钱工作制度依据
反洗钱工作制度依据一、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四条工作目标:保证公司依法采取对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客户的背景、性质、目的和交易特点,评估客户洗钱风险。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身份、职业、财富来源、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收集并保存客户的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住所证明等身份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审查。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存客户的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住所证明等身份信息,以及与客户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等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存交易记录,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对手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某银行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共14页word资料
ⅩⅩ银行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岸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管理体系,提高分行对离岸客户反洗钱管理水平,防范利用我行从事洗钱活动,离岸业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ⅩⅩ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结合离岸业务自身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岸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为履行银行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离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离岸反洗钱工作岗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总行离岸业务部(以下简称离岸业务部)、离岸业务推介行(以下简称推介行)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并记录存档;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及其行为、交易与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四条本行及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及员工应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离岸业务部在总行法律合规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
离岸业务部负责制订、修订与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负责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协助总行法律合规部回复境外同业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方面的调查;负责推介行离岸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反洗钱专员岗位职责(要求)
反洗钱专员岗位职责(要求)反洗钱专员岗位职责(要求)一、职责概述反洗钱专员是负责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核心角色。
其职责是保障机构遵守相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确保机构资金及交易的合法性,预防洗钱风险,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二、职责细则1. 了解和熟悉法规:反洗钱专员需全面了解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意见和最佳实践,特别是有关洗钱和恐怖融资防控的规定。
2. 制定和执行反洗钱策略:反洗钱专员需要根据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适当的反洗钱策略,并确保其在组织内得以有效实施。
3. 内外部合规监控:反洗钱专员需负责监控内部和外部与洗钱有关的活动,包括客户交易、资金流向、交易行为等,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背景调查。
4. 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专员需要确保合规的客户准入程序被完整执行,包括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业务的基本情况、核实资料真实性等,以便发现可疑交易。
5. 反洗钱培训:反洗钱专员需定期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以确保业务人员全面了解反洗钱相关规定。
6. 洗钱风险评估:反洗钱专员需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对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相应的防控措施。
7. 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专员要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给主管机关,确保机构及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8. 内部审计与监督:反洗钱专员需要对机构内部各个环节的反洗钱措施和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9. 合作与沟通:反洗钱专员需要与内外部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了解业内动态和信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任职要求1. 具备相关背景知识和经验:反洗钱专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金融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知识,熟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法规和指南,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2. 专业技能:反洗钱专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查,熟悉相关的反洗钱工具和软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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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对于大额现金交易,经办人于现金收支之日起1日之内报告至本单位报送责任人。报送责任人于大额交易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报送。
对于可疑交易,于发生之日起3日之内及时向本单位报送责任人报告。报送责任人于可疑交易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报送。
第十二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公司各级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公司各级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亦应及时将交易情况报告总公司。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四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与分公司建立健全客户身份管理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制定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日常客户身份管理,完善业务凭证的客户身份信息管理。
第二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各分公司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在建立客户关系前,应核实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对于高风险或敏感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当不能获得必要的身份证明及其它客户信息时,不得建立客户关系。
(一)各级业展人员应对投保人进行身份审查,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明文件,负责向业管部门提交客户身份资料。
******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四章
第五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
第六章
第七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章
第九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一十章
第一十一章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一十二章
第一十三章责任与罚则
第一十四章
第一十五章附则
第一十六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承保部门应于承保前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如要求投保人详细填写投保单身份识别信息,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与资质证明文件等。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建立基本档案,编号管理备查,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并认真了解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同时应按要求对照总公司不定期公布的反洗钱黑名单对投保人进行识别,从而避免公司通过与该等个人或组织交易被利用洗钱和恐怖融资。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客户身份管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及稽核部,总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各自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总公司负责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信息。
第十条公司各级建立报送责任人制度。
(一)总部各部门(主要为四个业务条线、理赔部、财会部、中介业务部、营业部)各自指定一名报送责任人;
(二)各分公司各自设立专岗专人负责报送;
(三)分公司以下机构各自指定一名报送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机构建立交易信息通报机制,各级经办人员及时向本单位报送责任人报告,由报送责任人及时向总公司报告。
第三章 大额和可疑交பைடு நூலகம்报送
第七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与各分公司在本细则的框架内拟订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细则。
第八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审慎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按照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报告大额、可疑交易。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通过大额和可疑交易电子报送系统及时向总公司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分公司以下机构的信息由分公司统一管理报送。分公司同时应根据当地监管机关要求向其报送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