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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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库及相关作业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二、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 在仓房重地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写出临时用电申请。
2. 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安全管理措施和作业范围,库内电力人员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性分析,符合作业条件后经负责人同意后。用电单位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
3)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4) 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首末端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保护。
5) 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有防雨措施。
8)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的临时灯电压不超过12v。
9) 临时用电线路应尽量使用电缆线,架空高度不低于2. 5米。穿越机动车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米。
10)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11) 开关箱应设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灯具设置高度不低于2.5m。
12) 带电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一人独立作业。
13) 作业场所应放有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4) 各种高大临时用电设施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3. 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应排专人现场监护,由办公室进行监督。
4. 若涉及到动火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动火及其他危险作业许可证一致。
三、附则
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作业单位规定不一致时,
按上级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