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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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书
拟设民办学校名称:
申请类型:□申请筹备设立 申请正式设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无
电子邮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参照此填表说明逐项用中文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填写可采用正楷书写(钢笔、碳素笔)或打印方式。
民办学校举办者除申请表要求的附件外,可追加提供申请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书面补充材料。申请表中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如该栏目的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填写。如举办者多于一家时,可自行复制相应表格部分填写。
一、“拟设民办学校简介”栏目(第2页)中请填写包括民办学校沿革、基本数据、拟举办民办学校培训内容、教学科研方面内容。
二、“联合办学协议”栏目(第3页)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办学事项中:
“机构属性”栏目(第4、5、6、7、8页)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培养目标”栏目(第5页)请明确通过办学拟达到的人才培养类型规格。
“招收学生”栏目(第5页)中的“年招生人数”请按类别分类表述。
“颁发证书情况”栏目(第5页)中所填写的证书请提供所颁证书完全相同的实样。
“教育教学”栏目(第6页)请详细说明民办学校中拟设置的办学类别、办学范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情况,并论证所举办的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的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四、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的“收费”栏目中的“项目”、“标准”(第8页)栏目是指民办学校拟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科目和收费数额。
五、举办者法人资格、办学出资、办学场所、校长、园长、会计、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需提交有效证明文件。
六、真实性保证(第12页)中的签名必须是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如由被授权人签名,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
二、申办报告
三、内部管理体制
四、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五、筹设批准书
六、筹设情况报告
七、真实性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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