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期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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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

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

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

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

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

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

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

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

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

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

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法制史】期末知识点整理(结合老师勾的重点看)解析

【法制史】期末知识点整理(结合老师勾的重点看)解析

一.1.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来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礼的实质即是“别”。

实现方式:“亲亲”,“尊尊”。

2.债权:听买卖以质剂,以称责(债)以傅别3.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之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子不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的解除:丈夫的解除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解除权的阴却:“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宝贵,不去。

4.继承王位与爵位的世袭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由嫡长子分给;妇女没有继承权。

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嫡长子继承。

5.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吕侯作刑书:《吕刑》6.刑罚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7.主要罪名:昏: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

三者皆为死罪。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敬祖。

后发展为不孝不友,即不尊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三风十愆:巫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牧)、乱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8.五刑(主要刑罚):墨、劓、刞、宫、大辟9.礼与刑的关系联系: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区,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两者相互依存。

区别: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刑则主要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而设。

10.司法机关: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职责是佐王刑帮国,诸四方。

11.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12.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名词解释1、具五刑P622、六礼P383、三司推事P1384、官当P1045、公室告P696、义绝P1317、审刑院P1608、奴隶制五刑P339、九卿会审P19210、秋冬行刑P9311、折杖法P15512、绝户P159简述题1、北齐律的主要特点及贡献P1002、大明律与明大诰的主要内容P1713、永徽律中的化外人原则P1264、亲亲得相守匿与同居相为容隐的区别P87、1265、八议入律P1036、唐律疏议十恶制度的内容、特点P1237、准五服以制罪P1068、汉代独尊儒术的社会背景P73论述题1、元朝法律不平等的政策P1632、宋代折杖法P1553、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P2164、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宪法文件P2275、汉朝文景二帝的司法改革P856、唐朝死刑复奏制度P140名词解释1、具五刑。

具五刑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

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答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三司推事。

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官当。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之一。

5、公室告、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于受理。

6、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

7、审刑院。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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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0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p2(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刑起于兵*“法”字的来历p4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区分新旧五刑p8旧五刑:墨、劓、剕(又称刖、膑)、宫、大辟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第二章西周的法制第二节法律形式礼,适用于周部族本族成员,由周部族习惯法发展而来。

刑,主要适用于周族以外各部族的法规。

礼和刑的关系p18(失礼而入刑)1.二者的联系:礼和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二者的区别:(1)作用不同:①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礼强调道德教化。

②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着重于惩罚制裁。

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的违礼行为则使用刑罚。

(2)使用原则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②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p24(1)同姓不婚(2)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①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②五不娶:女方家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的,都不宜聘娶。

成年:男20岁“冠”;女15岁“及笄”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了解各自含义)3.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去(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延伸)违律为婚、违律嫁娶、义决(了解含义)第六节司法制度p31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是史籍上首次明确公布成文法的记载魏国李悝制定《法经》,首次创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第一节商鞅变法p45基本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二.法律必须公开三.轻罪重刑第三节法律形式p49一、律:是成文法典二、令: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三、式:是关于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原则以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规四、廷行事:使司法机关判案的惯例五、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又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其他程:数额标准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二.关于有无犯罪意识三.关于故意与过失四.关于并合论罪五.有关共犯加重六.关于自首减刑七.关于诬告反坐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宣言罪6.挟书罪7.盗窃罪8.贼杀伤罪9.投书罪第七节司法制度二、诉讼与审判制度p61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是指高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子告父母,奴隶告主都不得受理第五章两汉的法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愚民政策)(一)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对外:和亲,对内: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二)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逐步消灭秦国许多严厉的法律)(三)重视明法修身(君主带头守法)二、经改道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一)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二)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三)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律: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二、令:汉朝的单行法规三、科:在东汉时期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四、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p72(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二)长幼减免刑罚(三)“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四)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谋反罪先自首的,可以免除罪名;群盗中的自首者可以免罪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1.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刑,改劓刑为“笞300”,改斩左趾刑为“笞500”,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皆弃市处死2.明确了服劳役的刑期3.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为“笞300”----笞100,斩左趾刑为“笞500”----笞200意义:汉朝这次刑法改革局有进步历史意义,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的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中国法制史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神判和天罚。

(3)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本章思考题:1. 简述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主要的罪名,奴隶制五刑的刑罚,其他部门法,2. 简论夏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3.法律内容比较简单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3. 简论商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一名词解释1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问世,表明夏代产生了首部不公开的刑书,也成为夏代法律的泛称2《政典》:中国唐朝的政书,《政典》共35卷。

742年,刘秩仿《周官》,著作了记载历代政治制度的专书《政典》,《政典》后来佚失,很多内容保留在《通典》中。

3《汤刑》:——为商代不公开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4八议:“八议”最早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 ,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八议” 是指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特权。

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5五听:运用“五听” 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五听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6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这批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 ,简称“云梦秦简” 。

7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

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8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

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9春秋决狱:是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

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引经决狱”,概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或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10服制入律: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

11留养: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罪人犯,家中尚有待其颐养天年的直系血亲,法律特许死刑犯人"侍亲缓刑"、流刑犯人"权留养亲",等到年老的直系血亲死后,始令罪犯依律服刑的一种制度.此制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1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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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禹刑》《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

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二、简述1、商朝的刑罚有哪些?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

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礼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礼,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24)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范。

(27)2、《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

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

《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嫡长子继承制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法制史期末复习

法制史期末复习

多选、判断(40~50)名词解释(3题):唐三司推事、西周婚姻制度、元朝体现了蒙汉异法的制度简答题(4题):民商法制度2题、西周的审判形式、十恶材料分析题(2题):西汉和唐朝的两个法律制度名词解释3三司推事:唐代若遇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组成中央最高临时法庭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西周婚姻制度:西周时已确立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性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遵循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元朝体现了蒙汉异法的制度(包括刑罚适用特点:“烧埋银”概念):元朝作为一个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在刑罚适用方面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实行蒙汉异法、蒙汉异罚:①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

凡“蒙古人员殴打汉人不得还报”,只能“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赴诉”,如果不按此办理,要“严行断罪”。

同样,如果蒙古人因争及醉酒殴死汉人的,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了事。

而汉人在同样情况下打死蒙古人的,就要立即处死,并征烧埋银。

②凡犯盗罪的汉人,要附加刺字刑,而蒙古人则不须。

擅自给蒙古人刺字的官员要被判杖刑,并开除公职。

③在犯罪管辖方面,汉人犯罪案件由普通司法机关管辖,而蒙古人等犯罪的,一般都由专门的机关(如大宗正府)进行管辖。

结婚六礼:是西周结婚过程的六个礼法。

①纳采,男家家长请媒人向物色好的女家提亲。

②问名,将年庚八字带去男家,以使后卜吉凶。

③纳吉(过文定),将庚帖置於神前或祖先案上请示吉凶。

④纳徵(过大礼),即男家把聘书和礼书送到女家。

⑤请期(乞日),即男家择定合婚的良辰吉日⑥亲迎(迎亲),新郎偕同媒人、亲友亲自往女家迎娶新娘。

元朝刑法适用的特点:①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

②犯盗罪的汉人,要附加刺字刑,蒙古人不用。

③汉人犯罪由普通司法机关管辖,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如大宗正府管辖。

简答4民商法制度古代民事法律制度特征:内容简单化、私法公法化、法律伦理化;民事法律制度内容:契约、婚姻、继承;契约主要形式内容如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等;婚姻制度等等不计息之债的三种担保第一顺序:“牵掣”(扣押债务人财产抵债)。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

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

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

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经》李悝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法制史【重点考点】

法制史【重点考点】

期末中国法制史重点一、考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15道×1分==15分)(二)多项选择题(15道×1分==15分)(三)名词解释题(8道×3分==24分)(四)简答题(8道×4分==32分)(五)论述题(1道×14分==14分)二、相关知识点(按章节顺序)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规范1、中国法的起源(鲜明的特色)2、夏朝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3、商朝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4、西周立法思想5、“周公礼制”6、“吕侯制刑”7、“礼”与“刑”的关系8、“刑罚世轻世重”9、“一夫一妻制”10、“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1、“同姓不婚”原则12、“六礼”程序13、“七出”“三不去”14、“狱”“讼”15、“五听”16、西周时期监狱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变革17、“铸刑书18、“铸刑鼎”19、李悝变法及《法经》20、商鞅变法(连坐之法)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21、秦朝立法思想22、秦朝法律形式23、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24、秦朝刑罚种类25、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26、秦朝诉讼的提起(公室告及非公室告)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27、“约法三章”28、《九章律》29、汉朝的法律形式30、“比”31、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32、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33、春秋决狱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34、律学的代表人物(魏晋律学)35、“八议”制度36、“官当”制度37、“重罪十条”38、“准五服以致罪”与留养制度39、“九品中正制”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40、《武德律》41、《贞观律》42、《永徽律疏》43、《唐六典》44、唐朝的法律形式45、“数罪并罚”46、“类推原则”47、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48、婚姻关系解除—“义绝”原则49、唐律的特点(基本精神)——论述题50、唐律的历史地位——论述题第七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51、刑事立法的变化52、“禁榷立法”53、“听狱之限”54、《洗冤集录》55、《大扎撒》56、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57、大宗正府58、宣政院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59、明《大诰》60、教民榜文61、明朝刑罚制度的变化62、厂卫直接行使审判权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63、“参汉酌金”64、“详译明律,参以国制”65、“正人心、厚风俗”66、《大清律例》的制定67、大兴“文字狱”68、“发谴”69、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确认和维护满足特权)70、理藩院第十章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71、《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72、清末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73、《大清新刑律》引发的“礼法之争”74、《大清民律草案》后两编75、清末修律的特点及意义76、领事裁判权的确立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7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产生7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7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80、革除社会恶习,改进社会风尚81、北京政府的宪法性文件有:82、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83、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阶段84、“六法”体系85、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制度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86、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87、《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88、管制89、确立解放区新的司法原则。

法制史期末重点

法制史期末重点

法制史重点一、夏商周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旧五刑3刖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五过(过失的赦免)惟官,即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借审判之权而报恩抱怨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五罚,即赎刑,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1商代媵嫁制:商代贵族之间盛行的姐妹随嫁制2、西周1)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的长契券剂:买卖珠宝/物品的短契券2)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卷上别:在一契券(简牍)的正面、反面都写以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3)租赁契约1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祭祀天、地、人鬼等的礼仪凶礼: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军礼:以军礼同邦国:征战/誓师/刑赏/凯旋宾礼:以宾礼亲邦国:外交嘉礼:用来沟通人际关系:饮食礼/诞生礼/冠礼/笄礼/婚礼2六礼:纳采:男方向女方送礼求婚问名:将女方的生辰八字带回占卜纳吉:卜得吉兆男方派媒妁告知女家纳征:男方向女方支付聘财,婚约成立请期:男方向女方请以成婚之期亲迎:男子奉家长之命,赴女家迎娶3“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4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1、夏商周:(1)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是夏代的法律;(2)汤刑:是商代所制定的刑事法律;(3)九刑:由九篇组成,是周代比较完备的刑法;(4)吕刑:吕侯主持修订,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朝的统治地位,制定的西周一部重要的刑法典,又称甫刑。

法律形式:商:刑,汤刑,商代的刑法典。

王命: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

西周: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周公所制,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法制史期末总结

法制史期末总结

法制史期末总结法制史是研究人类社会各个历史阶段中法律制度发展和演变的学问,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形式、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思想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发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在社会变迁中的作用和意义,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下面就本次法制史学习的内容进行总结。

一、古代法制的发展古代法制的发展可以分为古代东方法制和古代西方法制。

古代东方法制以中国、印度和巴比伦等地为代表,主要特点是法治与儒家思想相结合,以重视德行教化为核心理念;古代西方法制则以古希腊和古罗马为代表,主要特点是法制的理性化和世俗化,法治与人权意识相结合。

这两大体系的法制发展都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很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古代中国的法制发展中,封建时代的法律以禁止和训诫为主,重点在于德行教化;而在秦汉时期,以法治为主导,实行严酷的法律制度,对于统一中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唐宋时期的法制发展则更加注重人权意识的提升,法律制度开始以保护人民权益为出发点。

明清时期虽然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法治的实施并不充分,存在着很多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制在古代西方具有重要的地位。

古希腊的法制以雅典为代表,它主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法治与公民的平等权利相结合,为西方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古罗马的法制则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以法律文本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近代法制的发展近代法制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欧洲法制和美洲法制两个方面。

欧洲法制的发展受欧洲启蒙时代思想的影响,以法治和人权为核心理念,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社会。

法国大革命是欧洲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以《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为代表,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施。

美洲法制发展的历程则比欧洲法制更为早期,美洲的法制发展可以追溯到殖民时期。

北美殖民地时期,英国的普通法和荷兰的罗马法都对美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制史期末考点

法制史期末考点

1、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法系:在一国或一种法律体制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具有公共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2 、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强调维护纲纪伦常;3、法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司法审判机构与行政机构长期合一3、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4、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5、为什么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君主是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集国家一切大权于一身,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司法机关。

法律的制定与废改、执法与司法都是君主意志反映的产物,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

家国一体,君主代表国家,国家是君主的国家,国家的法律既是国法也是王法。

法律为君主的统治服务,君主是国家法律的化身,甚至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6、神明裁判——商代定罪量刑要诉诸鬼神,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

7、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亲亲、尊尊;3、刑三国用三典8、宗法制——宗法制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世袭宗亲关系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

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血亲性、等级性9、西周的礼——周公制礼(禮)——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礼的性质与作用: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吕侯作刑——周穆王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室统治,接受大臣吕侯建议,废止残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法典《吕刑》。

10、西周礼与刑的关系——(1)礼与刑联系(同一性)a、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b、礼指导刑的制定与执行,并借助刑的强制力为后盾。

c、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总结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总结

夏商时期一、法制思想:夏一《甘誓》反映神权商代立法思想:崇敬天帝、笃信天命、天罚有罪二、法律形式夏一一命、誓、典、刑(最重要:礼、刑书)商一一刑书、习惯法、王命三、刑事法律制度夏一一昏、墨、贼(死刑)商一一墨刑、鼻U刑、剕刑、宫刑、死刑夏商西周时的定罪量刑是“议罪”制度四、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思想一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礼一一亲亲(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以父为中心)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一切臣民以君主为中心)礼和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五礼:吉凶军宾嘉(冠婚之礼)(三)刑事法律制度1、罪疑惟轻(罪的有无无法确定的时候,以罚代刑,可轻可重时,从轻判)2、耄(80岁以上老人)悼(7岁以下)愚(神志不清)犯罪不加刑3、眚(过失)、非终(不是一贯如此),从轻;非眚(故意)、惟终,从重4、刑罚世轻世重一一《吕刑》中提出:根据时势不同而轻重有别一一刑新国,用轻刑;刑乱国用重典5、罪人不孥一一只对犯罪者本人施以刑罚,不诛及族人和家人(四)刑罚体系1、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五罚(赎刑,交铜以获得免除或减轻刑罚)五过(暂时赦免,不予追究)制度2、九刑制度一一除了5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等(五)所有权制度1、土地所有权一一王有制2、契约制度一买卖契约(质剂)和借贷契约(傅,别)(六)婚姻制度1、男20女15——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六礼一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一一妻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可休妻三不去一一妻无娘家可归,妻与夫曾一同为公婆守孝3年,丈夫在贫贱时娶妻后来发达,不可休妻3、同姓不婚(七)继承制度一一嫡长子继承制(八)诉讼制度1、司法机构(周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大司寇辅佐周王掌管审判和纠察)2、狱讼有别一一刑事和民事3、审理一一两造具备(原告和被告);五听(辞听、色、气、耳、目)春秋战国时期一、法律转型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一铸刑书;23年之后,晋国赵鞅、旬寅效法子产铸刑鼎的历史意义:使法律从秘密状态转变为公开状态,开始了封建制法律形态,宣告了奴隶制秘密法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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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材料(个人整理的,仅供参考)第二章西周部分周礼的基本内容,性质,功能作用(大题)1.基本内容: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性质和作用性质: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作用: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及预防犯罪。

民事法律内容部分:(P34)契约(质剂;傅别)1.质剂:西周调整商品贸易关系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载,“质”、“剂”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傅别:西周调整债权债务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西周婚姻制度(P35)(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

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

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

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

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

(2)婚姻“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不能休妻。

“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不能休妻。

“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P39)成文法的公布(P45-P47)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法经》(P49-P50)1.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范。

《杂法》,主要惩治盗贼罪及其他犯罪的法律规范。

《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2.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3.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国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第三章秦秦代法律形式P58-P591.式:朝廷就某一机关的工作原则,程序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2.廷行事:司法判例。

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3.法律解释:秦朝官方对于法律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

秦代刑罚原则P60-P62连坐原则: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其中有:同居连坐,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坐。

什伍连坐,即邻里连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职官连坐,官员因职务犯罪,处罚同时,对于与行为人具有一定职务关系的官员给予处分。

秦代刑罚种类P63-P641. 徒刑——限制自由,强制劳作(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2)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砍伐柴木,女犯为祭祀择米备食。

(3)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4)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5)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2.羞辱刑:髡,指剃剪发须。

耐,指剃去胡须,轻于髡刑。

秦代诉讼审判P68-P691.公室告:指国家,对于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官府必须受理。

2.非公室告:指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汉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及意义(大题)P74-P751.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2.汉文帝刑罚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可是这次刑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了消极影响。

如以弃市代替斩左趾,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代价,明显加重了刑罚。

3.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跨越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界碑。

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为隋唐时期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汉代春秋决狱(大题)P97-P981.汉代的《春秋》决狱。

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是统治者寻求儒家经义和法律制度相结合,推行法律儒家化的一种手段,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2.春秋决狱并不是单纯的依据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定罪量刑;凡是动机不良,目的邪恶人,其行为不必产生预期效果,就可予以处罚;行为人出于善的动机,虽导致危害性后果,但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3.对中国的影响。

首先,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其次,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再次,春秋决狱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即其造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混同,而失去先秦以来法家注重的客观的科学性,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司法主观臆断的流弊。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秦始律》立法情况P104-P1051. 立法成就: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新增《法例》篇目;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

2. 影响:三国两晋南北朝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其立法活动及其法典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

《北齐律》立法情况P107-P1081.立法成就:确定12篇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总则篇目。

2.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堪称此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特权法的强化P116-P1171.八议: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

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

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刑罚体系的重大变革(书本P113-P114)1.逐渐废除肉刑制度2.不断缩小族行连坐制度范围3.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P1151.“准五服制罪”。

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互相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2. “存留养亲”。

指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近亲属回家尽孝,待为老人送终,再执行原来刑罚,开始走向儒家化的体现。

3.“重罪十条”。

(P115)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第六章唐《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P134-P135)十二篇:名例律(现代刑法总则);卫禁律(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职制律(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户婚律(户口,婚姻);厩库律(有关公私牲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擅兴律(违反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的处罚规定);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唐代婚姻家庭1.婚姻:(P145)重点强调义绝与和离义绝,当出现一方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的“义绝”行为的话,官府也有权强制离婚,不离者处徒刑一年。

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

2.家庭:核心是维护家长的特权。

(P146)唐律刑罚原则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P152)特例:犯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隐不告。

公罪与私罪的划分:(P152)对于法律的误解或因行为过失导致触犯法律的犯罪,为公罪;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的犯罪,为私罪。

类推原则:(P153)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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