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期末复习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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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

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

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

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

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

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

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

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

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

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

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法制史】期末知识点整理(结合老师勾的重点看)解析

【法制史】期末知识点整理(结合老师勾的重点看)解析

一.1.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来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礼的实质即是“别”。

实现方式:“亲亲”,“尊尊”。

2.债权:听买卖以质剂,以称责(债)以傅别3.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之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子不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的解除:丈夫的解除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解除权的阴却:“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宝贵,不去。

4.继承王位与爵位的世袭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由嫡长子分给;妇女没有继承权。

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嫡长子继承。

5.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吕侯作刑书:《吕刑》6.刑罚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7.主要罪名:昏: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

三者皆为死罪。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敬祖。

后发展为不孝不友,即不尊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三风十愆:巫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牧)、乱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8.五刑(主要刑罚):墨、劓、刞、宫、大辟9.礼与刑的关系联系: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区,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两者相互依存。

区别: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刑则主要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而设。

10.司法机关: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职责是佐王刑帮国,诸四方。

11.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12.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第一章0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p2(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刑起于兵*“法”字的来历p4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区分新旧五刑p8旧五刑:墨、劓、剕(又称刖、膑)、宫、大辟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第二章西周的法制第二节法律形式礼,适用于周部族本族成员,由周部族习惯法发展而来。

刑,主要适用于周族以外各部族的法规。

礼和刑的关系p18(失礼而入刑)1.二者的联系:礼和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二者的区别:(1)作用不同:①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礼强调道德教化。

②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着重于惩罚制裁。

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的违礼行为则使用刑罚。

(2)使用原则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②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p24(1)同姓不婚(2)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①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②五不娶:女方家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的,都不宜聘娶。

成年:男20岁“冠”;女15岁“及笄”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了解各自含义)3.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去(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延伸)违律为婚、违律嫁娶、义决(了解含义)第六节司法制度p31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是史籍上首次明确公布成文法的记载魏国李悝制定《法经》,首次创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第一节商鞅变法p45基本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二.法律必须公开三.轻罪重刑第三节法律形式p49一、律:是成文法典二、令: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三、式:是关于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原则以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规四、廷行事:使司法机关判案的惯例五、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又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其他程:数额标准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二.关于有无犯罪意识三.关于故意与过失四.关于并合论罪五.有关共犯加重六.关于自首减刑七.关于诬告反坐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宣言罪6.挟书罪7.盗窃罪8.贼杀伤罪9.投书罪第七节司法制度二、诉讼与审判制度p61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是指高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子告父母,奴隶告主都不得受理第五章两汉的法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愚民政策)(一)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对外:和亲,对内: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二)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逐步消灭秦国许多严厉的法律)(三)重视明法修身(君主带头守法)二、经改道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一)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二)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三)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律: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二、令:汉朝的单行法规三、科:在东汉时期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四、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p72(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二)长幼减免刑罚(三)“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四)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谋反罪先自首的,可以免除罪名;群盗中的自首者可以免罪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1.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刑,改劓刑为“笞300”,改斩左趾刑为“笞500”,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皆弃市处死2.明确了服劳役的刑期3.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为“笞300”----笞100,斩左趾刑为“笞500”----笞200意义:汉朝这次刑法改革局有进步历史意义,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的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

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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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律制度1、指导思想:行天之罚2、主要法律形式:①以礼与刑为基本内容的习惯法;②君王命令:誓、诰、训;③习惯规则或法律规范。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①夏:五刑三千条②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名从商(2)罪名:夏: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3)刑法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宁可漏杀有罪,也不错杀无辜。

4、监狱最早产生于夏二、西周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吕侯作刑:西周中叶、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时任司寇的吕侯。

3、主要法律形式:①仍以习惯法为主(包括礼与刑,周礼、“九刑”、《吕刑》)②王命:诰、誓、训、命。

4、礼与刑的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刑罚体系:①死刑和肉刑:五刑(墨、劓、宫、刖、杀)②圜土之制③嘉石之制6、刑罚适用制度:①三赦之制: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有精神智障的痴呆者。

②三宥之制7、民事法律内容:①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②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③嫡长子继承制8、司法机关:周王是全国最高司马官;大司寇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9、狱讼形式:“以两剂禁民狱”(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以两造禁民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10、11、。

司法审判的原则:五听12、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13、李悝《法经》①《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②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三、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中国法制史笔记[1]

中国法制史笔记[1]

10、援法定罪,类相裁断 11、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1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一)从总体上说,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情况
2、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情况
3、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4、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
5、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状况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五刑:指奴隶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墨(刺字)、劓(割鼻)、刖(挖膝盖骨)、宫、大辟(死刑)等五种常用刑。五种刑罚由轻到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二、夏朝的司法机构
1、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司法官称为“士”,基层司法官称为“蒙士”,分别掌管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监狱称为“圜土”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1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提纲
中国法制史导论
一、中国法律的传统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2、恭行天理,执法原行 3、法则公平,权利等差
4、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5、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6、重刑轻民,律学独秀
7、以法治官,明职苛责 8、纵向比较,因时定制 9、立法修律,比附判刑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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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1.“五过之疵”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l 同姓不婚l 良贱不婚l 哀丧不婚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4.五听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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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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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法制史关键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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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讲课关键词:没有意义,共同体,自由主义,战争,兵法,刑起于兵,乐,律,政(正文),刑,礼乐政刑,礼(尊尊,亲亲,贤贤三位一体),皋陶(法的公正性,什么人可以做法官—士,理~执王法),独角兽(獬豸),欢迎取阅,多谢批评。

今日课程关键词及线索:刑起于兵之佐证:士,廷尉,郡守。

知识传播在夏商周,巫史合一,殷商文字及卜辞发展对法律知识传播和积累的意义。

明德慎罚的内涵,作为德入于刑的例证之《吕刑》,《吕刑》上半部份内容在于赎刑,下半部分在于折狱,都体现为德政,其与当代法律之不同在于以刑统罪,类似于国家施政报告,并非单纯以法律之形式观之。

德的具体标准是周公制礼,礼乃三位一体,确保“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四种解释)。

象刑之内涵,西周时期的定罪审判标准。

等等。

夏商周至此告一段落,下节课开讲春秋战国笔法刑法。

今天课程关键词:官僚制,郡县制,士,及其对法律成文化和公开化的意义。

孔子的贡献,法家胜出的历史解释。

今日讲课之要点:法经,包括内容其后代的演变,体例及其影响。

秦国到秦朝的变化,秦朝法律标准化之原因,秦朝的天下气度及其法律的全面性和细致性特点。

对以往高中历史教材影响评价秦代法律严苛繁杂之观点的若干批判,如秦代统一政治文化仅是顺水推舟而已,秦代创造的皇帝制度对皇帝的定义包含真善美化身之先见,等等。

此次课程仅作秦代法律讲解之开篇,展示睡虎地秦简及里耶秦简的法律原文,以此看秦代法律的标准化程度。

但愿各位有所启发收获,不仅仅收获的是秦代的专制残暴。

今日课程关键内容: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制度解析背后的理论背景。

秦代刑罚从烹饪文化向砍头文化转变,秦代官员渎职罪的首末端延伸,将定罪从审判延伸到侦查执行阶段。

劳役刑的特点:性别区分,没有刑期。

秦代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的原因—国家认证能力之不足?但秦代的勘验记录“爰书”却体现了国家认证能力的另一面。

秦代区分公室告及非公室告,以当代诉权理论建立起来的公诉和自诉并不能简单类比,反映了家国同构的理念,也凸显了儒家思想对秦代法律的影响,并非完全由法家主导。

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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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重点1、刑罚世轻世重主张“刑法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世轻世重(“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春秋决狱 P114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原则:①本其事而原其志②利弊分析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

3、《九章律》P934、重罪十条 P130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

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的“十恶”,即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

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5、翻异别勘制翻异别勘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的重审制度。

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私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的“差官别退”两种。

6、《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在朱元璋的主持下,经过三十年几次重要修改而成。

其演进过程经历了《吴元年律》、《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

大明律的产生,不仅标志着明代封建立法的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在中国法制史上与唐律各领风骚数百年。

7、《钦定宪法大纲》P2468、《临时约法》P28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2、主要内容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其他制度:①关于经济制度;②关于领土范围3、特点4、意义及局限9、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因素的影响;主要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始终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

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

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

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经》李悝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一、秦汉法制
1.郡县制与法家思想:秦始皇推行郡县制,规定乡、县、郡三级行政
机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格适用。

2.刑法与赏罚制度:推行较为严厉的刑法制度,同时设立奖励与惩罚
的制度,以保持社会秩序。

二、魏晋南北朝法制
1.儒家思想的兴起:法律制度中逐渐融入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法。

2.九品中正制:北魏孝文帝推行的官员选拔制度,以品德与才能为标准,影响后来科举制度的形成。

3.佃农制:南朝梁武帝推行的土地制度,提供贫民并提高农业生产力。

三、唐宋法制
1.开元律:唐太宗时期编纂的法典,注重保障人民权益,也是世界上
最早的成文法。

2.翰林学士:宋代设置的文官机构,成为御史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署理法律等职责。

3.宋代水利法制:推行水利管理法制,通过洪水预防、治理黄河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明清法制
1.大明律与大清律:明朝施行的法典《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之一,清朝通过《大清律》,保持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廉政文化:明清时期的廉政文化高度重视廉洁和公正,以杜绝官员贪污腐败。

3.外国条约与法制变革:近代以来的中国不平等条约和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20世纪法制
1.中华民国法制: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宪法确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实施了新的刑法、民法等。

法制史【重点考点】

法制史【重点考点】

期末中国法制史重点一、考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15道×1分==15分)(二)多项选择题(15道×1分==15分)(三)名词解释题(8道×3分==24分)(四)简答题(8道×4分==32分)(五)论述题(1道×14分==14分)二、相关知识点(按章节顺序)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规范1、中国法的起源(鲜明的特色)2、夏朝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3、商朝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4、西周立法思想5、“周公礼制”6、“吕侯制刑”7、“礼”与“刑”的关系8、“刑罚世轻世重”9、“一夫一妻制”10、“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1、“同姓不婚”原则12、“六礼”程序13、“七出”“三不去”14、“狱”“讼”15、“五听”16、西周时期监狱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变革17、“铸刑书18、“铸刑鼎”19、李悝变法及《法经》20、商鞅变法(连坐之法)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21、秦朝立法思想22、秦朝法律形式23、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24、秦朝刑罚种类25、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26、秦朝诉讼的提起(公室告及非公室告)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27、“约法三章”28、《九章律》29、汉朝的法律形式30、“比”31、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32、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33、春秋决狱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34、律学的代表人物(魏晋律学)35、“八议”制度36、“官当”制度37、“重罪十条”38、“准五服以致罪”与留养制度39、“九品中正制”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40、《武德律》41、《贞观律》42、《永徽律疏》43、《唐六典》44、唐朝的法律形式45、“数罪并罚”46、“类推原则”47、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48、婚姻关系解除—“义绝”原则49、唐律的特点(基本精神)——论述题50、唐律的历史地位——论述题第七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51、刑事立法的变化52、“禁榷立法”53、“听狱之限”54、《洗冤集录》55、《大扎撒》56、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57、大宗正府58、宣政院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59、明《大诰》60、教民榜文61、明朝刑罚制度的变化62、厂卫直接行使审判权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63、“参汉酌金”64、“详译明律,参以国制”65、“正人心、厚风俗”66、《大清律例》的制定67、大兴“文字狱”68、“发谴”69、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确认和维护满足特权)70、理藩院第十章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71、《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72、清末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73、《大清新刑律》引发的“礼法之争”74、《大清民律草案》后两编75、清末修律的特点及意义76、领事裁判权的确立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7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产生7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7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80、革除社会恶习,改进社会风尚81、北京政府的宪法性文件有:82、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83、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阶段84、“六法”体系85、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制度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86、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87、《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88、管制89、确立解放区新的司法原则。

法制史期末重点

法制史期末重点

法制史重点一、夏商周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旧五刑3刖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五过(过失的赦免)惟官,即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借审判之权而报恩抱怨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五罚,即赎刑,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1商代媵嫁制:商代贵族之间盛行的姐妹随嫁制2、西周1)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的长契券剂:买卖珠宝/物品的短契券2)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卷上别:在一契券(简牍)的正面、反面都写以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3)租赁契约1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祭祀天、地、人鬼等的礼仪凶礼: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军礼:以军礼同邦国:征战/誓师/刑赏/凯旋宾礼:以宾礼亲邦国:外交嘉礼:用来沟通人际关系:饮食礼/诞生礼/冠礼/笄礼/婚礼2六礼:纳采:男方向女方送礼求婚问名:将女方的生辰八字带回占卜纳吉:卜得吉兆男方派媒妁告知女家纳征:男方向女方支付聘财,婚约成立请期:男方向女方请以成婚之期亲迎:男子奉家长之命,赴女家迎娶3“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4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1、夏商周:(1)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是夏代的法律;(2)汤刑:是商代所制定的刑事法律;(3)九刑:由九篇组成,是周代比较完备的刑法;(4)吕刑:吕侯主持修订,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朝的统治地位,制定的西周一部重要的刑法典,又称甫刑。

法律形式:商:刑,汤刑,商代的刑法典。

王命: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

西周: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周公所制,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法制史》复习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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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仅供参考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2、刖刑:即砍去罪人足的重刑,五刑的一种。

3、圜土:据史籍记载,夏朝开始有了监狱,称为“圜土”。

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用于囚禁犯人。

夏代的监狱以“圜土”为名,说明还比较简陋。

5、非眚(sheng):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

8、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休妻的几个条件。

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9.三不去: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

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1. 有所娶无所归,即没有娘家可以归去的。

2. 与更三年丧,即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

3. 前贫贱后富贵的。

三不去与七出是封建宗法制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夫妻离异的基本原则,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10.五听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是听言语表达,色听是观察陈述时的面色,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目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

从中可以看出,西周时已经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11.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

12.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在郑国流传,后为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

法制史期末考点

法制史期末考点

1、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法系:在一国或一种法律体制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具有公共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2 、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强调维护纲纪伦常;3、法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司法审判机构与行政机构长期合一3、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4、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5、为什么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君主是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集国家一切大权于一身,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司法机关。

法律的制定与废改、执法与司法都是君主意志反映的产物,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

家国一体,君主代表国家,国家是君主的国家,国家的法律既是国法也是王法。

法律为君主的统治服务,君主是国家法律的化身,甚至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6、神明裁判——商代定罪量刑要诉诸鬼神,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

7、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亲亲、尊尊;3、刑三国用三典8、宗法制——宗法制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世袭宗亲关系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

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血亲性、等级性9、西周的礼——周公制礼(禮)——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礼的性质与作用: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吕侯作刑——周穆王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室统治,接受大臣吕侯建议,废止残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法典《吕刑》。

10、西周礼与刑的关系——(1)礼与刑联系(同一性)a、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b、礼指导刑的制定与执行,并借助刑的强制力为后盾。

c、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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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期末复习关键词
皋陶(gao yao):与尧、舜、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是尧舜时代的大理官,时称“士”。

后常为狱官或狱神的代称。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泛称。

怀念大禹而作。

《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左传》记载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

“慎罚”,即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

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理念。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

第五代周穆王时,革新政治,令吕侯“作吕刑”。

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也称“甫刑”。

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一般而言,“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

(礼仪与礼义)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诸如“忠”、“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从精神原则方面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战争-编户齐民-郡县制
齐民:庶民成为常态
郡县制:政令出于中央,流官代替世袭
在编户齐民占全国大多数人口时,公布的成文法典,陆续出现。

战国时代的法家,其讨论的中心是政府运作的技术。

于是,法家不仅着眼于建立行政文官制度,也十分注意成文法典能取得公信力。

郑国公布成文法活动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史称“铸刑书”。

“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一言九鼎
2.竹刑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

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他进行诉讼。

前530年,邓析编刑书,刻竹简上,称“竹刑”。

后邓析被害,但“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被
官方接受,成为正式法律。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
3.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法经》的制定:变法改革与治国竞争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改革的成果,李悝“撰次诸国法”,总结各国经验,制定出魏国的重要法典——“法经”。

《法经》共分六篇:盗,贼,囚,捕,杂法,具。

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窃货曰盗,害良曰贼。

”(《荀子·修身》)
“囚法”“捕法”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杂法”是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

“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

“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一、改法为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云均布也。

”——师出以律,吹律听声。

二、耕战措施;“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三、明法重刑,奖励告奸;“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四、剥夺特权。

五、定以军公授爵,二十级爵位。

始称皇帝:皇为上,帝为下。

“皇者,大也,言其煌煌盛美。

帝者,德象天地,言其能行天道,举措审谛。


汉代监察制
(1)御史府(御史大夫寺)正名为御史台(兰台),成为专门监察机构;
(2)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附近犯法者”。

与尚书令、御史中丞(东汉时御史台为实际长官)共为“三独坐”。

(3)州(部刺史),武帝时设。

分全国为十三州部。

除京师(司隶校尉)外十二州部,各设部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在各州部“有常治所”,“奉诏条察州”,“以六条问事”。

"刺"即是刺举,也就是侦视不法,"史"是指皇帝派出的使者。

玄学是玄远之学。

探究天人之际,自然名教、本末有无等抽象幽远的深奥哲理,把《老子》、《庄子》和《周易》奉为三玄。

一是玄理、玄论、玄言,着重探讨抽象的本体;
二是玄妙,一反汉儒作风,不重文字而重义理,以简单的语言阐述深奥之理;
三是玄静,即追求精神上超迈与宁静,自由和玄远。

(1)西汉末年的谶讳神学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更是将神学目的论推向极端。

而魏晋玄学以哲学的语言,论证了名教和自然的关系,从而使德治思想更加神圣化。

魏晋玄学就是继黄老学派之后又一思想的桥梁,它的“引道入儒”、“以法释道”、“儒道结合”。

(2)玄学强调“无为而治”、“君道无为”,反对严刑峻法。

(3)玄学从宏观的角度,为法律思想定下了基调,而律学从微观的层次,从法律本身的体系结构到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等方面对封建法律进行诠释和论证。

经学与玄学
儒學日益抽象化。

玄學主張得意忘言,不求甚解,即不追求逐字逐句的意義,而重視對精神實質的領會,運用思辨的方法進行理論論證。

它強調要義不煩,獨抒己見,用簡潔精煉的語言表達豐富的思想,與經學的風氣大相徑庭。

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法学方法论
因秦火焚书后,今文学派所依据的儒学经典,是经儒生口授相传且以汉代通行的隶书体写作之书。

这就预留了当以先秦古文字写作之儒经被发觉后,将出现新旧不同观点之争辩空间,即今文与古文之争。

意义:开创帝国气象的政治与神学结合的知识活动,与回归先秦的义理与考据结合的知识活动之竞技;新起之天人感应灾变的宇宙论,与朴实的先秦人伦进路之世界观的交战。

北朝立法彰显南朝更加务实:表面文章
当时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各皇朝争取正统地位的政治策略,尤其是北朝的立法,出于吸引汉族士族阶层支持少数族皇朝、认同少数族皇朝统治的政治需要,力求比南朝的法律更符合儒家礼教的要求,最为典型的就是北周,完全按照儒家的经典来进行立法。

重罪十条,十恶不赦
泰始律(267)
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字。

杜预
咸熙元年(264年)七月,杜预时任守河南尹,受命参与《泰始律》制定。

杜预在《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太平御览》卷六三八)这是法律史上最早明确区分律令的定义。

晋律以前的汉律,特点是刑罚苛碎、条目繁密,计七百七十余万字,二万六千余条。

晋律依据杜预的主张,对汉魏旧律大刀阔斧地剪裁,只有二千九百余条,十二万六千余字,所以唐人称赞它“实曰轻平,称为简易”。

张斐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

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以及《汉晋律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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